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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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管理文件2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项目安全管理文件2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及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结合建筑工程总承包部(以下简称“建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重伤事故及轻伤事故。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部所属项目经理部、分公司。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立即停止有关正常施工作业,启动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分公司经理应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事故原因等简要情况立即向建筑部安全管理部和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报告,并于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局、住建委和公安等政府部门。

第八条轻伤、重伤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报告,同时组织对负伤人员进行救治,严防事故扩大;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上报安全管理部。

第九条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快报表报安全管理部。

第三章事故救援第十条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应第一时间到场,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全力抢险救治,控制影响,防止事故扩大或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应将伤亡人员用现场车辆以最快的速度直接送往预选好的医疗机构,项目负责人应一同前往,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保卫组应及时封闭现场、设立事故禁区,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出,防止事态扩大和影响抢险及救治,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区(县)建设委员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参加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一般事故,并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调查处理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发现重大隐患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和调查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接受调查、询问。

第六条区县建委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区县政府的批复文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七条区县建委应责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立即停工整改。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重大事故报告
第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报告,区(县)建委接到事故 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建委报告。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 在地区(县)建委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接受调查、询问。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县)建委提交书面报告,区(县)建委在接到书 面报告后24小时内向市建委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事故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十七条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的,暂扣负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暂扣非主要责任施工单 位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天;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的,暂停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投标30天至60天。
安全隐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市和区(县)建委可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或停工整 改。
第二十九条 区(县)建委在安全生产的监督、巡查中,因重大隐患对同一施工单位三个以上(含三个)项 目或同一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报告市建委。市建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市建委在安全生产的监督、巡查中,因重大隐患对同一施工单位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两次以 上(含两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施 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全生产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全生产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后()日枇复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百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度下,经负责事故调查问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答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这类问题专,自己查看一下《安全生产事属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就清楚了!!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是怎么划分的,并详细说明四个等级??安全生产事故如何分类?1. 按事故类别分:(1)轻伤事故:指一次copy事故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发生重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知10人)的事故。

2. 按经济损失道程度分:(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等级可分为什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等级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来分类的,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2001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2001年6月3日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条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北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doc

关于北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doc

关于《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故报告是事故救援的重要前提,只有通过迅速、及时、准确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事故情况、实施事故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事故调查和处理既是分析事故根源、解决安全隐患的重要基础,也是吸取教训、追究责任、惩前毖后的有效手段和领导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以第493号令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替代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报告时限以及调查处理的范围、权限和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7年7月3日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第13号令),进一步细化了有关事故处罚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必要结合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事故调查处理规章。

《办法(草案)》共三十八条。

分为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

重点解决了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一)关于事故调查主体法律地位及职责问题《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方面,授权和委托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授权还是委托往往难以准确界定。

另一方面,从本市和各区(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实践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都是由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并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义报告同级政府批复。

但现行做法没有正式的授权或委托,法律依据不足。

同时,《条例》没有明确事故调查组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的法律地位及成员的具体职责。

不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也不利于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或事故,例如火灾、爆炸、中毒等,这些事件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另外,在北京市这样的大城市中生产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北京市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处理,下文将对这一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办法内容1. 报告事故的程序和要求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报告时应提供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地点、时间、事故类型、事故规模、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

同时,相关单位和个人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证明材料。

2.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方法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责任和处理方案进行调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调查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参考有关标准进行论证,确定事故的责任主体和处理方案。

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处置,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法律监管和责任追究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调查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自治条例进行法律监管和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约束。

三、重要意义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具有以下几点:1.有力促进了生产安全通过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的程序和方法,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增加了生产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感和重视程度,筑牢了生产安全的一道坚实的屏障。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送审稿)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合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合用本条例。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监督管理职责划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目标管理责任制) 本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科学管理体系) 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工作,逐步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抢险救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3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3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分类1.记录事故⑴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⑵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⑴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

⑵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⑴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⑵《重伤范围》中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①经医师诊断已成国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④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⑥手部伤害包括: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⑦脚部伤害包括: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⑧内部伤害。

如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鉴定为较重的。

⑶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

第四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⑴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____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⑶较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安监政法〔2003〕29号
各区县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总公司(集团):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原称“因工伤亡事故”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的,一律按照瞒报、迟报事故处理。
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生பைடு நூலகம்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均应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三、对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影响及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事故调查程序上报。具体标准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京安办字〔2000〕第002号)第五条规定的损失标准执行。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了《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和农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条前款的政府有关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北京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

北京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

北京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北京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一、总则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的地方性规章,旨在保障全市人民的安全和健康。

事故处理分为预防、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三个阶段,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安全生产事故的及时、有效处理。

二、预防阶段(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通过展览、讲座、培训等形式,加强全员安全意识。

2.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2.落实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

3.定期抽查和检验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排除隐患。

三、应急处理阶段(一)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1.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灭火工作。

2.做好现场的警戒和控制工作,确保事故不扩大。

3.迅速报告上级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二)伤员的抢救和治疗1.伤员的抢救和治疗工作由医疗机构负责,确保伤员的生命安全。

2.加强对伤员和家属的心理疏导,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帮助。

四、事故调查阶段(一)成立调查组1.事故发生后,上级部门根据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调查组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进行事故调查1.调查组要进行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者、查阅相关资料等工作,搜集事故发生的有关信息。

2.调查组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确保事故调查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三)调查结果的处理1.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要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2.对涉事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监督和评估(一)监督工作1.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加强对事故调查和处置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03月26日稿件来源:【字体:大中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办发[2012]8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1月10日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转发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并就预案编制完善、培训、演练和备案等提出具体要求。

将本办法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活动和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二、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区县级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工作。

各单位结合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烟花爆竹、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相关应急预案经正式批准发布后,于2012年10月30前通过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落实本办法“注重现场处置”的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完善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的现场处置方案,并张贴在作业现场显著位置,使一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请各单位于6月30日前总结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梳理工作成效较好单位的经验做法并报市安全监管局。

市安全监管局汇总后选取试点单位进行全市推广。

四、继续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各单位梳理本地区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工业企业等的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对备案时间已满3年的,要重新予以备案;对企业新成立尚未备案的,要立即进行备案;对未按时备案的企业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北京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

北京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

北京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是保障北京市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北京市制定并不断完善了一系列相关规定,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的进行。

下面将结合该法规的主要条款,对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强调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管理人员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员工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保管工作场所的安全设备设施,严禁违章操作和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其次,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对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强调建筑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考核进行了明确要求,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和警示效果。

此外,规定还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了规定,确保受伤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再次,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对煤矿、化工、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特殊要求。

这些行业的企业和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提升。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化工、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和单位,将被依法关闭,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规定还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其加强对高危行业的日常监督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和监察体系。

最后,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还明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和事故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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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及时与事故调查组沟通调查情况。
(四)工会组织依法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有权对侵害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吸取事故教训、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委派1名主管领导和1名部门负责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并确保参加同一起事故调查的人员相对固定。需要变更人员的,应当事先与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沟通同意。
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根据案情调查实际情况,需要增加调查取证人员的,应当与调查组组长单位及时沟通同意。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参与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应当代表本部门(单位)依法察院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适用于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
(五)提供本区县组织开展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初查情况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事故相关单位召开现场工作会,并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布事故调查组成立和事故调查组组成部门;
(二)听取事故相关单位有关事故及现场抢险、现场保护情况介绍;
第十三条市级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十四条市级调查组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下列工作:
(一)配合做好事故新闻宣传工作;
(二)配合开展事故相关调查工作;
(三)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加强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情况沟通,做好事故现场救援与事故调查的相关衔接工作。
事故接报和处置
第九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分工和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同级公安、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同级检察机关派人参与事故调查。
第五条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负责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和同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信息交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事故调查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前提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符合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和提高效率的要求。
第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在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组范围内及时沟通事故调查情况和提供相关调查材料: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的法定职责;代表事故调查组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负责落实本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和落实整改措施;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文件的归档工作。
年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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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等工作,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和案件。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事故相关单位涉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取证;负责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现场清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依法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以及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的落实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处理决定文件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公安分局、监察局、人力社保局、总工会、人民检察院: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对《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试行)》(京安监字〔2006〕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参照执行。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调查组的成立
第十一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较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成立市级调查组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监察部门负责调查与事故有关的监察对象的行政责任,并提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和党员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建议;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将依职权做出的相关处理决定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和党员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不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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