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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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 财产并入官。
但通货膨胀,宝钞日渐贬值 。 洪武Biblioteka Baidu出现重钱轻钞,钞一贯在南方仅值钱一百六十文。
正统年间,新钞一贯只值十钱,旧钞仅值一二钱,宝钞 已很少通行。到万历时,钞十贯仅值钱一文,实际上自 弘治以后,宝钞已失去了其货币意义,民间支付的是银 和铜钱,钞票停止流通,钞法也就形同具文。
影响
《大明律》,不仅在明代始终稳定、有效,而且直 接为清代所继承。其影响还远及东亚邻国,如朝鲜 李朝直接援用《大明律》,
日本《在中御条目》、《御刑法草书》、《御刑法 牒》等都以《大明律》为准据,直至明治维新时所 编之《假刑律》和《新律纲领》等,其体裁仍以 《大明律》为蓝本。
安南阮朝的法典多取自《大明律》。 《大明律》成为继《唐律》之后中华法系的又一代
体的资格,并且要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仅取消 资格,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大明律》规定内容:
牙行管理
《大明律》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 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 给印信文簿,附写容商船户,住贯姓名, 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 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 头容隐者,笞五十,革去。”
族五服正服之图”、“妻为夫族服围”、“妄为家长
服之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图”、“外亲服
图”、“妻亲服图”、“三父八母服图”等八种。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在内容上,《大明律》与《唐律》相比,量刑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 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 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一般而言,对于不直接成胁统治秩序的犯罪,处 刑较轻;而对于严重威胁专制统治和政权安定的行为, 如贼盗等恶性犯罪,《大明律》的处刑大都较重。在 《吏律》中,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还特设奸党等罪 名,以图整饬吏治。《明史·刑法志》则认为:“大 抵明律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简核指条文数量 减少,而宋代对士大夫的百般优礼,则是明律所不取 的。
牙行
牙行,指中国旧时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蹉商贸易, 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店铺,简称之为行,经营这种店铺或 单纯从事买卖的中介者,或称为牙商、牙人。
牙行,即代客商买卖货物而收取佣金的居间人行会。 埠头,指掌管码头交易的人。 明首创牙行、埠头管理法规. 根据明律的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牙行才具民事法律主
明初,用钞不用钱,禁用金银交易,后为钱钞并行,钞 主钱辅,后来随着纸钞的贬值,一切以银钱支付。
明政府力图通过立法对货币的统一管理,货币立法成为 明朝经济法制中富有时代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钱法
明朝对钱币流通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大明律.户 律.钱法》规定:“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及历代 铜钱,相兼行使”,依钱币面额价值流通,民间一切交 易不得拒绝收受,“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如《大诰武臣·私役军人第二十七》中说: “外面守御的军官,务要把军整点得齐整, 如常要不缺少了,叫唤呵,使都在眼前。他 而今多占在家里使唤,倘或有些紧急,要军 用呵,怎地好。这等人,所以都不饶他。” 这显然是受到元代立法、特别是《元典章》 中圣旨照录口语的影响。
为抬高大诰的地位和达到普及化措施:
刑罚制度
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隋唐至清以徒流体罚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
清末(罚金、徒、流、遣、死) 辛亥革命时期:严禁体罚和刑讯逼供 ,将极刑改为枪毙,革除肉
刑 。主要有罚金、拘留、褫夺公权、查抄财产、禁闭、枪决等刑种
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典章汇编是唐朝编纂的《唐六典》。 明朝的典章汇编称为“会典”,它是总“会要”与“典章”之义,
仿效《周礼》以及《元典章》的体例编纂的。始于明孝宗 明神宗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又命重修会典,由张居正等主持,
历时十二年,至万历十五年(公元1587年)完成,称《万历重修会 典》。通常所称《明会典》,一般就是指《万历重修会典》。
大明通行宝钞
9品,一贯,通体青黑色,正面有钤印,背有印,尺寸: 330*215 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上迄今为止票幅最大的纸币。
十一种不同面值 : 一贯,五百文、四百文、 三百文、二百文、一百 文、十文、二十文、三 十文、四十文、五十文
《大明律·户律.钞法》
为了保障宝钞正常流通,《大明律·户律》设有“钞法” 专条,明确规定:
明成祖死后.榜文这种特别法的形式逐渐消失。
《条例》
性质: 与汉令、唐格、宋敕一样,主要是以君主命令的形式发
布、补充和修订律典的特别法。
弘治五年至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 经九卿集议,将经久可行的条例二百九十七条另编为《问刑条例》 与<<大明律>>并用。这次编订的《问刑条例》后代得到认可,长 期稳定有效。数量相当有限。
明朝的刑罚制度的特点
由于 “重典治世”政策的影响,《大明律》一改以往 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公开推行从重与从新主义原 则,进一步加强了刑罚威胁主义。
例如使最为残酷的凌迟刑合法化、法典化;在绞、斩两 种死刑方法之外,又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在徒、流刑 方面,又附加了刺臂、充军刑。这些规定的恢复,说明 了明朝刑罚制度的倒退。
大明律
立
大诰、榜 文
法
活
动
例
明会典
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 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 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 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 下。日久而虑精,一代 法始定。中外决狱,一 准三十年所颁。
在体例上,洪武三十年律改变《唐律》体例,以六部编目,并将 《例律》冠于篇首。
全律共分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名例律》一卷47条;
编纂体例特点: 嘉靖修订,将条例以附注的形式附于律典相关条文之后,正式确
立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体例。这是五代和《宋刑统》将律典正文 与令、格、式、敕等其他法规合并编纂体例的延续。律例合编的 体例为后来的清朝所继承。
会典
中国传统法制中,为系统整理和保存以职官系统为核心的典章制 度,有的朝代专门编订一部大典。它以国家机关的设置为线索, 将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行政规章系统、全面地编于各目之下。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部大典具有法规汇编的意义。中国 古代的典章汇编,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周礼》。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
立法思想
立 法 活动 明
朝
刑事立法
法
律
民法、经济立法
制
度
行政法规
司法制度
重典治吏
重典治国
立
重典治民
法
思
想
明刑弼教 明初注重礼的重要性。朱元
璋以“明礼以导民,定律以
绳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所谓“明礼以导民”,就是用传统的封建礼教,约束人 民的思想与行动。
图等。五刑图共两幅,一幅列入笞、枚、徒、流、死
等五种刑罚,但充军和凌迟、立法者认为并非正刑,
未予收入;另一幅是有关狱具的图示,包括苔、杖、
汛杖、枷、权、索、镣等七种行刑工具和监禁的械具,
对其质料、尺寸、重量及适用方式都有所规定。丧服
图共八幅,是亲属之间相互犯罪时判断亲疏关系、并
据以定罪量刑的准则,包括“丧服总图”、“本宗九
专卖,指盈利额较高的盐、茶等物品产销由国家垄断,限制
专卖法
经商者私人经营,攫取高额商业利润,削弱国家的经济实力, 对国家形成经济上的对抗与威胁。因此,盐茶产销专利受到
经
明朝法律的保护,禁止私盐、私茶的严厉程度甚于前朝
济
立 法
货币 法
明朝货币有铜钱、纸钞和银钱三种
牙行管理 牙行,即代客商买卖货物而收取佣金的居间人行会。
年,而大诰则处以族诛。再如不愿出仕为官,律典不加
处罚,而大诰中专设“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罪名,竞处
以死刑。再如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等等罪名,都为
律所不载。在各种打击对象中,官吏首当其冲。据统计,
大诰中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条目是针对官吏的。《大诰》
中还克斥着各种法外酷刑。
在语言表述上,浓重口语化。
《吏律》二卷33条,职制15条,公式18条;
《户律》七卷95条,户役15条,田宅11条,婚姻18条,仓库24条, 课程19条,钱债3条,市廛(产音,集市)5条;
《礼律》二卷二十六条:祭祀6条,仪制20条;
《兵律》五卷七十五条,含宫卫19条,军政20条,关津7条,厩牧 11条,邮驿18条;
《刑律》十一卷171条,最庞大的篇,包括
括案例、新的重刑法令和对吏民的训导。其中第二种性质的内容 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典型的特别法。
明代大诰包括四编,即 《御制大诰》七十四条, 《御制大诰续编》八十七条, 《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 《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共二百三十六条,
大诰处罚比《大明律》普通加重量刑。
“有司滥收无籍之徒”,律中规定处杖一百、徒三
“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大诰》,若 犯笞杖徒流罪名,有大诰者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 等”
而且,在科举考试中也列人大诰的内容。 明太祖死后,大诰基本上放弃置不用了。 至永乐十九年四月,成祖的统治地位巩固,才宣布:
“法司所问囚人,今后一依《大明律》拟罪 ”
榜文
榜文,又称“教民榜文”,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 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 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 期。榜文的效力也高于律典。如“民间户婚、田土、 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 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 是令出后,官吏敢有紊乱者,处以极刑。”
所谓“定律以绳顽”,就是制定刑法,惩治违害国家的 凶顽
这是朱元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礼法结合的概括,接 受太孙提出的“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 屈法以伸情”的建议改订《大明律》
擒拿害民官吏案
此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至十九年(公元1385—— 1386年)间。常熟县陈寿六等擒拿害民官吏顾英,赴 京面奏。根据朱元璋之诏诰.吏有在乡下为害百姓者, 许民将其擒拿解官。此事发生后,朱元璋十分赞赏陈 寿六的这一行为:“联系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 各两件。更敕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泛差 役三年,敢有罗织生事扰害生民,族诛。若陈寿六因 而倚恃,凌辱乡里考,罪亦不放。没有捏词陷陈寿六 者,亦族诛。陈寿六尚有过失,不许擅勾,以状来闻, 然后京师差人宣至,朕亲问其由。”此例与《彻制大 诗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等例一起,形成明 初“民拿害民该吏”制度.这是朱元草“重典治吏” 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重典治吏”在法律上的特殊 表现之—。
钞法
1375年发行的“大明通行宝钞”是明代发行的唯一一 种钞票。
大明宝钞以桑树的枝皮为钞纸原料,尺寸长短有法定的 标准,四周有龙纹花样,上额横题“大明通行宝钞”六 字,花纹内两边有两行篆文:“大明宝钞,天下通行”, 中间有线贯图样,其下标明:“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 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十五两, 仍给犯人财产。”
表性法典。
明大诰
先秦时代,已出现了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单行法。 诰,是对其他臣民所发,如《大诰》为周公东征平叛所发, 《酒诰》)是诰康叔诫谕禁酒, 《康诰》为分封康叔时的诰谕, 《洛诰》记洛邑建成后周公告诫成王。
明代,大诰和榜文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特别法的主要形式。 大诰是明太祖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发布的特别文告的汇编,包
盐法
明王朝对食盐专卖管理甚严,洪武初年制定 《盐引条例》,其中规定犯私盐者绞,有军 器者斩。
《大明律》在《户律》中设有“盐法”专条, 处罚减轻。“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有军器者,加一等;”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 一百,徒三年。 ”
货币法
明朝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货币在社会经济领域占据 突出地位,推动商品经济发展。明朝货币有铜钱、纸钞 和银钱三种。
贼盗28条,人命20条,斗殴22条,骂詈8条.诉讼12条, 受赃11条,诈伪12条,犯奸10条,杂犯11条,捕亡8 条,断狱29条:
《工律》二卷十三条:营造9条,河防4条。 这种体例,吸收了五代和宋以来对法典内容分门
别类的经验,特别是参照了《元典章》的编制体例, 各篇内容简洁明了,便于使用。
另外,《大明律》在卷首增加了五刑图、丧服
但通货膨胀,宝钞日渐贬值 。 洪武Biblioteka Baidu出现重钱轻钞,钞一贯在南方仅值钱一百六十文。
正统年间,新钞一贯只值十钱,旧钞仅值一二钱,宝钞 已很少通行。到万历时,钞十贯仅值钱一文,实际上自 弘治以后,宝钞已失去了其货币意义,民间支付的是银 和铜钱,钞票停止流通,钞法也就形同具文。
影响
《大明律》,不仅在明代始终稳定、有效,而且直 接为清代所继承。其影响还远及东亚邻国,如朝鲜 李朝直接援用《大明律》,
日本《在中御条目》、《御刑法草书》、《御刑法 牒》等都以《大明律》为准据,直至明治维新时所 编之《假刑律》和《新律纲领》等,其体裁仍以 《大明律》为蓝本。
安南阮朝的法典多取自《大明律》。 《大明律》成为继《唐律》之后中华法系的又一代
体的资格,并且要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仅取消 资格,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大明律》规定内容:
牙行管理
《大明律》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 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 给印信文簿,附写容商船户,住贯姓名, 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 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 头容隐者,笞五十,革去。”
族五服正服之图”、“妻为夫族服围”、“妄为家长
服之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图”、“外亲服
图”、“妻亲服图”、“三父八母服图”等八种。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在内容上,《大明律》与《唐律》相比,量刑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 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 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一般而言,对于不直接成胁统治秩序的犯罪,处 刑较轻;而对于严重威胁专制统治和政权安定的行为, 如贼盗等恶性犯罪,《大明律》的处刑大都较重。在 《吏律》中,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还特设奸党等罪 名,以图整饬吏治。《明史·刑法志》则认为:“大 抵明律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简核指条文数量 减少,而宋代对士大夫的百般优礼,则是明律所不取 的。
牙行
牙行,指中国旧时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蹉商贸易, 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店铺,简称之为行,经营这种店铺或 单纯从事买卖的中介者,或称为牙商、牙人。
牙行,即代客商买卖货物而收取佣金的居间人行会。 埠头,指掌管码头交易的人。 明首创牙行、埠头管理法规. 根据明律的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牙行才具民事法律主
明初,用钞不用钱,禁用金银交易,后为钱钞并行,钞 主钱辅,后来随着纸钞的贬值,一切以银钱支付。
明政府力图通过立法对货币的统一管理,货币立法成为 明朝经济法制中富有时代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钱法
明朝对钱币流通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大明律.户 律.钱法》规定:“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及历代 铜钱,相兼行使”,依钱币面额价值流通,民间一切交 易不得拒绝收受,“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如《大诰武臣·私役军人第二十七》中说: “外面守御的军官,务要把军整点得齐整, 如常要不缺少了,叫唤呵,使都在眼前。他 而今多占在家里使唤,倘或有些紧急,要军 用呵,怎地好。这等人,所以都不饶他。” 这显然是受到元代立法、特别是《元典章》 中圣旨照录口语的影响。
为抬高大诰的地位和达到普及化措施:
刑罚制度
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隋唐至清以徒流体罚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
清末(罚金、徒、流、遣、死) 辛亥革命时期:严禁体罚和刑讯逼供 ,将极刑改为枪毙,革除肉
刑 。主要有罚金、拘留、褫夺公权、查抄财产、禁闭、枪决等刑种
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典章汇编是唐朝编纂的《唐六典》。 明朝的典章汇编称为“会典”,它是总“会要”与“典章”之义,
仿效《周礼》以及《元典章》的体例编纂的。始于明孝宗 明神宗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又命重修会典,由张居正等主持,
历时十二年,至万历十五年(公元1587年)完成,称《万历重修会 典》。通常所称《明会典》,一般就是指《万历重修会典》。
大明通行宝钞
9品,一贯,通体青黑色,正面有钤印,背有印,尺寸: 330*215 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上迄今为止票幅最大的纸币。
十一种不同面值 : 一贯,五百文、四百文、 三百文、二百文、一百 文、十文、二十文、三 十文、四十文、五十文
《大明律·户律.钞法》
为了保障宝钞正常流通,《大明律·户律》设有“钞法” 专条,明确规定:
明成祖死后.榜文这种特别法的形式逐渐消失。
《条例》
性质: 与汉令、唐格、宋敕一样,主要是以君主命令的形式发
布、补充和修订律典的特别法。
弘治五年至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 经九卿集议,将经久可行的条例二百九十七条另编为《问刑条例》 与<<大明律>>并用。这次编订的《问刑条例》后代得到认可,长 期稳定有效。数量相当有限。
明朝的刑罚制度的特点
由于 “重典治世”政策的影响,《大明律》一改以往 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公开推行从重与从新主义原 则,进一步加强了刑罚威胁主义。
例如使最为残酷的凌迟刑合法化、法典化;在绞、斩两 种死刑方法之外,又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在徒、流刑 方面,又附加了刺臂、充军刑。这些规定的恢复,说明 了明朝刑罚制度的倒退。
大明律
立
大诰、榜 文
法
活
动
例
明会典
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 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 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 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 下。日久而虑精,一代 法始定。中外决狱,一 准三十年所颁。
在体例上,洪武三十年律改变《唐律》体例,以六部编目,并将 《例律》冠于篇首。
全律共分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名例律》一卷47条;
编纂体例特点: 嘉靖修订,将条例以附注的形式附于律典相关条文之后,正式确
立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体例。这是五代和《宋刑统》将律典正文 与令、格、式、敕等其他法规合并编纂体例的延续。律例合编的 体例为后来的清朝所继承。
会典
中国传统法制中,为系统整理和保存以职官系统为核心的典章制 度,有的朝代专门编订一部大典。它以国家机关的设置为线索, 将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行政规章系统、全面地编于各目之下。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部大典具有法规汇编的意义。中国 古代的典章汇编,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周礼》。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
立法思想
立 法 活动 明
朝
刑事立法
法
律
民法、经济立法
制
度
行政法规
司法制度
重典治吏
重典治国
立
重典治民
法
思
想
明刑弼教 明初注重礼的重要性。朱元
璋以“明礼以导民,定律以
绳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所谓“明礼以导民”,就是用传统的封建礼教,约束人 民的思想与行动。
图等。五刑图共两幅,一幅列入笞、枚、徒、流、死
等五种刑罚,但充军和凌迟、立法者认为并非正刑,
未予收入;另一幅是有关狱具的图示,包括苔、杖、
汛杖、枷、权、索、镣等七种行刑工具和监禁的械具,
对其质料、尺寸、重量及适用方式都有所规定。丧服
图共八幅,是亲属之间相互犯罪时判断亲疏关系、并
据以定罪量刑的准则,包括“丧服总图”、“本宗九
专卖,指盈利额较高的盐、茶等物品产销由国家垄断,限制
专卖法
经商者私人经营,攫取高额商业利润,削弱国家的经济实力, 对国家形成经济上的对抗与威胁。因此,盐茶产销专利受到
经
明朝法律的保护,禁止私盐、私茶的严厉程度甚于前朝
济
立 法
货币 法
明朝货币有铜钱、纸钞和银钱三种
牙行管理 牙行,即代客商买卖货物而收取佣金的居间人行会。
年,而大诰则处以族诛。再如不愿出仕为官,律典不加
处罚,而大诰中专设“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罪名,竞处
以死刑。再如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等等罪名,都为
律所不载。在各种打击对象中,官吏首当其冲。据统计,
大诰中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条目是针对官吏的。《大诰》
中还克斥着各种法外酷刑。
在语言表述上,浓重口语化。
《吏律》二卷33条,职制15条,公式18条;
《户律》七卷95条,户役15条,田宅11条,婚姻18条,仓库24条, 课程19条,钱债3条,市廛(产音,集市)5条;
《礼律》二卷二十六条:祭祀6条,仪制20条;
《兵律》五卷七十五条,含宫卫19条,军政20条,关津7条,厩牧 11条,邮驿18条;
《刑律》十一卷171条,最庞大的篇,包括
括案例、新的重刑法令和对吏民的训导。其中第二种性质的内容 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典型的特别法。
明代大诰包括四编,即 《御制大诰》七十四条, 《御制大诰续编》八十七条, 《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 《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共二百三十六条,
大诰处罚比《大明律》普通加重量刑。
“有司滥收无籍之徒”,律中规定处杖一百、徒三
“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大诰》,若 犯笞杖徒流罪名,有大诰者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 等”
而且,在科举考试中也列人大诰的内容。 明太祖死后,大诰基本上放弃置不用了。 至永乐十九年四月,成祖的统治地位巩固,才宣布:
“法司所问囚人,今后一依《大明律》拟罪 ”
榜文
榜文,又称“教民榜文”,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 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 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 期。榜文的效力也高于律典。如“民间户婚、田土、 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 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 是令出后,官吏敢有紊乱者,处以极刑。”
所谓“定律以绳顽”,就是制定刑法,惩治违害国家的 凶顽
这是朱元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礼法结合的概括,接 受太孙提出的“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 屈法以伸情”的建议改订《大明律》
擒拿害民官吏案
此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至十九年(公元1385—— 1386年)间。常熟县陈寿六等擒拿害民官吏顾英,赴 京面奏。根据朱元璋之诏诰.吏有在乡下为害百姓者, 许民将其擒拿解官。此事发生后,朱元璋十分赞赏陈 寿六的这一行为:“联系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 各两件。更敕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泛差 役三年,敢有罗织生事扰害生民,族诛。若陈寿六因 而倚恃,凌辱乡里考,罪亦不放。没有捏词陷陈寿六 者,亦族诛。陈寿六尚有过失,不许擅勾,以状来闻, 然后京师差人宣至,朕亲问其由。”此例与《彻制大 诗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等例一起,形成明 初“民拿害民该吏”制度.这是朱元草“重典治吏” 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重典治吏”在法律上的特殊 表现之—。
钞法
1375年发行的“大明通行宝钞”是明代发行的唯一一 种钞票。
大明宝钞以桑树的枝皮为钞纸原料,尺寸长短有法定的 标准,四周有龙纹花样,上额横题“大明通行宝钞”六 字,花纹内两边有两行篆文:“大明宝钞,天下通行”, 中间有线贯图样,其下标明:“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 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十五两, 仍给犯人财产。”
表性法典。
明大诰
先秦时代,已出现了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单行法。 诰,是对其他臣民所发,如《大诰》为周公东征平叛所发, 《酒诰》)是诰康叔诫谕禁酒, 《康诰》为分封康叔时的诰谕, 《洛诰》记洛邑建成后周公告诫成王。
明代,大诰和榜文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特别法的主要形式。 大诰是明太祖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发布的特别文告的汇编,包
盐法
明王朝对食盐专卖管理甚严,洪武初年制定 《盐引条例》,其中规定犯私盐者绞,有军 器者斩。
《大明律》在《户律》中设有“盐法”专条, 处罚减轻。“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有军器者,加一等;”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 一百,徒三年。 ”
货币法
明朝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货币在社会经济领域占据 突出地位,推动商品经济发展。明朝货币有铜钱、纸钞 和银钱三种。
贼盗28条,人命20条,斗殴22条,骂詈8条.诉讼12条, 受赃11条,诈伪12条,犯奸10条,杂犯11条,捕亡8 条,断狱29条:
《工律》二卷十三条:营造9条,河防4条。 这种体例,吸收了五代和宋以来对法典内容分门
别类的经验,特别是参照了《元典章》的编制体例, 各篇内容简洁明了,便于使用。
另外,《大明律》在卷首增加了五刑图、丧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