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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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答:(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

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

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明律的惩罚重在: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2).关于亲属间强奸罪之罪:强奸同宗无服亲属或同宗无服亲属之妻,唐律仅视为一般强奸罪,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则加重至斩监侯。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学习重点:1、明代的立法思想;2、明代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的思想“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五教:指五品之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深切叮咛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朱熹:《朱文公文集》)(二)“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1、元朝灭亡的教训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

1、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2、《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二)《御制大诰》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本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2、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3、强调重典治吏。

“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三)“例”的编撰判例或事例。

明朝有多部条例,如:1、《〈钦定律诰〉条例》2、《问刑条例》、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4、《充军条例》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太祖时已有例,不过不是法律之主要形式。

但历朝积累,例的数量与日俱增,逐渐演变为通行的条例。

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4、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文字狱
时间上分为:终身、永远。
枷号
枷号刑是让犯人戴枷受辱的一种做法。 枷号刑有一个月,两月,三月,六月,永远
五种
廷杖
• 明朝还将重典治吏的法外酷刑廷杖作为常制固 定下来。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定与监督之 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的大臣直接执行杖 刑。由司礼监监制,锦衣卫施杖。
凌迟
• 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 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 律也产生了影响。
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人罪,举用有
过官吏罪,擅离职役罪,照刷文卷失错罪等。
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结党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 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明律·吏律》 规定: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 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 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主司 指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 之罪
2、明大诰
朱 元 璋 在 洪 武 十 八 年 ( 公 元 1385 年 ) 至 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 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 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大诰》在内容上,采辑洪武年间惩治臣民 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十六 岁以上),其它都可以没官为奴。而明律对犯 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 、父、子、孙及伯叔父等。
轻其轻罪
《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 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在“重其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1.明朝的会审制度包括( A.朝审 C.秋审 B.大审 D.热审 ).

2.朝审制度始于( A.汉朝 B.唐朝
C.宋朝
D.明朝
思考题
一、名词 廷杖制度 三司会审 二、问答 1.简述明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大诰》的主要特征。 3 .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出特点。 4.简述《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5.论述明代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 6.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与会审制度的建立。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1368-1644)
本章重点: 1.明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2.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 3.明代“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 法原则。 4.明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明代的厂卫机构和“会审”制度。
第一节
明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明初的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重典治国 二、主要立法成就 (一)《大明律》 1.制定与颁行 (二)大诰的颁行 2.主要变化
《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1.吴元年的草创阶段 2.洪武六年的更定阶段 3.洪武二十二年的整齐阶段 4.洪武三十年的正式颁行阶段
《大明律》的主要变化
1.体例上,突破了唐宋律十二篇的体例传统,首创按六 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2.形式和内容上,结构更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内容更 充实; 3.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 重其重罪”的原则;
1.婚姻:禁止“中表婚”和“收继婚”;鼓励寡妇“守
(一)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不实行均田制,废除了“占田过限”之类的规 定
从法律上确认了田底权、田面权、耕种权or佃
权等各种权利。 2.其他财产所有权 强调先占原则和共有原则: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归 属方面

明朝的法律制度[1]

明朝的法律制度[1]

v 3、特务机关:司礼监 东厂、西厂、内行厂 锦衣卫
v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v 1、诉讼制度:
v (1)诉讼管辖制度:
v (2)诉讼权利之限制:①“干名犯义” ;②年龄、 性别之限制;③现禁囚犯之限制;④官吏民事诉讼 之限制。
v (3)禁止越诉;
v (4)诬告加等反坐
v 2、审判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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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皇帝被欺蒙所定的罪条。史家有谓“此乃太祖无
弊不防而设。然猜忌过甚,则刚克消亡。朝多沓沓
之流,士保容容之福。每当大事,则唯诺盈廷”,
这正是明朝政治败坏的重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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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法律制度[1]
四、明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v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v 1、中央:“三法司”:
v 2、地方: (1)省、府、县三级; (2)“申 明亭”
朱元璋:“帝王六大祸根”:权臣、宦寺、后宫、 外戚、方镇、诸侯
消除“祸根”措施: 废大将军都督府
废丞相,废中书省;
(2)打击贪官污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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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法律制度[1]
“重典治国”的主要方法
(1)法外用刑; 明初“四大案”: 空印案 郭桓贪污案 胡惟庸谋反案 蓝玉谋反案
(2)加重法律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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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法律制度[1]
(二)主要的立法
v 1、《大明律》:终明之世,明朝后代皇帝都不敢修订《大明律》的 “律文”。
v 2、《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v 3、《明大诰》和《榜文》:刑事特别法
v (1)特别的罪名:禁游食、禁官吏下乡、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等等;
v (2)特别的刑罚:
v 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是指在相同罪名的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热审
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 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 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 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 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 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 去枷释放。
“监侯”之制:除斩、绞立决之外,其他死
刑案犯暂行监禁,在监狱中等候复审处理。 非刑罚,一定程度上反映死罪慎刑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 囚”、“少囚就多囚”、“后发 就先发”
军户之间由各驻军机构自行审理, 但人命案由当地驻军机构会同地方 官员审理。军户与民户之间的交叉 诉讼应由驻军机构和当地官府会同 审理。
诉讼制度
加重诬告罪的处罚力度 起诉时间的限制:“放告日” 半官方的调解制度
( 二 ) 推 行 各 种 “ 息 讼 ” 制 度
九卿会审 (圆审) 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 史、通政使会同吏、户、 礼、兵、刑、工六部尚 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 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 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 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 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 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 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 执行。
朝审
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 英宗时成为定制。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 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 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 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 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 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 渊源于此。

立法概况
《大明律》
《大明令》
法律形式
会典
《明大诰》
问刑条例
草创: 吴元年律
更定: 洪武 六年律 (正式制定)
修订: 洪武 二十二年律
颁行: 洪武 三十年律

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

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

明大诰
先秦时代,已出现了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单行法。 诰,是对其他臣民所发,如《大诰》为周公东征平叛所发, 《酒诰》)是诰康叔诫谕禁酒, 《康诰》为分封康叔时的诰谕, 《洛诰》记洛邑建成后周公告诫成王。
明代,大诰和榜文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特别法的主要形式。 大诰是明太祖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发布的特别文告的汇编,包 括案例、新的重刑法令和对吏民的训导。其中第二种性质的内容 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典型的特别法。 明代大诰包括四编,即 《御制大诰》七十四条, 《御制大诰续编》八十七条, 《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 《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共二百三十六条,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公元 公元1644年) 公元 年 公元 年
立法思想 明 朝 法 律 制 度 立 法 活动 刑事立法 民法、经济立法 行政法规 司法制度
重典治吏 立 法 思 想 重典治国 重典治民
明刑弼教
明初注重礼的重要性。朱元 璋以“明礼以导民,定律以 绳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盐法
明王朝对食盐专卖管理甚严,洪武初年制定 《盐引条例》,其中规定犯私盐者绞,有军 器者斩。 《大明律》在《户律》中设有“盐法”专条, 处罚减轻。“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有军器者,加一等;”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 一百,徒三年。 ”
货币法
明朝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货币在社会经济领域占据 突出地位,推动商品经济发展。明朝货币有铜钱、纸钞 和银钱三种。 明初,用钞不用钱,禁用金银交易,后为钱钞并行,钞 主钱辅,后来随着纸钞的贬值,一切以银钱支付。 明政府力图通过立法对货币的统一管理,货币立法成为 明朝经济法制中富有时代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在内容上,《大明律》与《唐律》相比,量刑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 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 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一般而言,对于不直接成胁统治秩序的犯罪,处 刑较轻;而对于严重威胁专制统治和政权安定的行为, 如贼盗等恶性犯罪,《大明律》的处刑大都较重。在 《吏律》中,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还特设奸党等罪 名,以图整饬吏治。《明史·刑法志》则认为:“大抵 明律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简核指条文数量减 少,而宋代对士大夫的百般优礼,则是明律所不取的。

第12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12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3、迁徙刑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往千里以外的刑 罚。
4、枷号刑是给罪犯带枷示众受辱的刑罚,枷
重15~25斤。
5、刺字刑是对于侵犯公私财产犯罪的附加刑。
6、廷杖大臣。武宗时,有146人受到廷杖, 11人被杖死。明世宗嘉靖3年的大礼仪之争, 杖责大臣134人,打死16人。
此外还有赎刑、族刑等酷刑。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1、加重了对谋反、谋大逆等重罪的处罚。对谋 反罪大逆,明律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 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 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 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 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 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 官。”
明初四篇《大诰》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律 文献。朱元璋对四篇大诰非常重视,规定“一切 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 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 熟观为戒”。明初全国各类的学校都要以《大诰》 作为学生学习的教材,科举考试也从中出题。洪 武后期,还在京师举行讲读《大诰》的比赛,人 数十九万人,皆“赐钞遣还。”
4、删定《问刑条例》
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编类颁行。洪武二十五 年,刑部请求更定律条与条例不同者,朱元璋以定律不可改,不从,
将条例当作权宜之法。明初的条例有《充军条例》、《抄箚条 例》等。明成祖时,禁止随意引用“榜文条例”,司法审判依据
《大明律》。到宪宗成化年间,下令“尽除所有条例”。 明孝宗时弘治13年,因《大明律》不敷应用,于是制定《问刑条例》
对于埋藏物,归发现人所有,除古器、钟鼎等异常之物。
明代的契约制度
1、对借贷契约的规定
明律《户律》增设了“违禁取利”的条款, 规定借贷利息不能超过“月利三分”,利 息最高不能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禁止 债权人强夺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违者杖八 十。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度明代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

《大明律》共30卷,460条。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

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

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

《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

无者,每加一等”。

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

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一)“奸党”罪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
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第二,《大诰》中规定了《大明律》中所没有的许 多严酷的刑罚。 第三,“重典治吏”是《大诰》的一个重要内容, 据统计,《大诰》中警告、惩治贪官污吏的内容 占全部条文的80%左右。 第四,《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四)《问刑条例》的出现
二、厂卫干预司法
第一,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
第二,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 第三,厂卫代行(代替皇帝)最终裁决权。
第四,厂卫使用法外之刑。
三、会审制度
(一)三司会审
(二)圆审 (三)朝审
(四)大审
(五)热审
明朝的会审制度
种类 时间 参加人 审理案件 程序 最后由 皇帝定 夺
朝审
每年霜降后
三法司、贵族
(二)《大明令》的制定
《大明令》按照朝廷六部分篇,有《吏令》20条, 《户令》24条,《礼令》17条,《兵令》11条, 《刑令》71条,《工令》2条等,共145条。
《大明令》是唯一一部完整保存到今天的古代令 典,也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 法典。
(三)明《大诰》的编纂
《御制大诰》74条、《御制大诰续编》87条、 《御制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 236条。
第三节 明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中央审判机关 “三法司” 大理寺:中央复核机关 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
如果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以上中央三法 司联合审判,称为“三司会审” ,会审后作出的 判决,必须经过皇帝的批准。
(二)地方司法机关
省级政权机关由“三司”共同组成:
承宣布政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挥使司 民政和财政 司法 军政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特点:高度专制主义1、立法思想明刑弼教注重礼法结合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刑乱世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强化了法律的镇压作用,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法贵简当使人知晓,语言简明。

例:法条简要,《大明律》,语言通俗易懂,《明大诰》。

2、《大明律》基本法典,经30年几次修改而成。

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

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的格局。

强化六部,取消宰相制度。

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

3、《明大诰》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效力: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采辑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内容80%以上针对官吏。

主要目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趋吉避凶,预防减少犯罪,比大明律加重量刑。

4、榜文教民榜文,效力高于律典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期。

5、条例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6、《大明会典》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重加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万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7、刑法一、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公元1368 年—1644 年)公元1368 年,朱元璋称帝,建立明朝,定都南京,后迁都北京。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也是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

它继承发展唐宋时期的立法成就,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法制体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后世的清朝以及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法制发展。

明朝取得的立法成就,是继唐朝之后的又一个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1、肃正纲纪,重典治国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下层贫民,亲身经历了元末的残暴统治及农民起义,深知元朝无视法纪,官吏极端腐败,农民倍受困苦,是导致其败亡的主要原因。

因此,他注意总结历史教训,以元朝灭亡为鉴,决心效法唐制,肃正纲纪,以图明朝的长治久安,遂提出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朱元璋重典治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是由于他认定当时面临着一个经济政治形势错综复杂,内外矛盾交织的乱世。

因为明朝建立初期,起义农民和大量流民仍然存在,元朝残存势力还在不断反抗,而且连年战争造成为了经济衰败,统治集团内部也存在争夺权力的斗争,这些都对明朝统治构成严重威胁。

要消除这些威胁,就必须实行重典治国。

重典治国首先表现在重典治吏方面。

朱元璋认为,元朝之所以灭亡,就是由于中央集权统治削弱,吏治腐败。

特殊是随着宋元以来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地主豪绅、贪官污吏的盘剥和掠夺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这也是激起农民起义的重要根源。

因此,朱元璋试图通过重典治吏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的目的。

他曾经告诫群臣说:昔日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里非常愤怒。

如今务必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决不宽恕。

重典治吏是朱元璋对历代治国经验的总结,是强化君主专制皇权的重要措施。

重典治国的另一表现是重典治民。

明朝初年,由于土地和赋税等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一些参加反元起义的农民转而对抗新建立的明朝。

针对这一严重威胁,朱元璋主张用重刑严惩那些敢于反对明朝统治的“顽民”,以达到“欲民畏而不犯”,“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 的目的。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和立法过程一立法原则明刑弼教,重典治国明初建立,元的势力以及地方好强势力都在压迫人民,朱元璋起以前看到底层官吏不恤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

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法制败坏,姑息官吏犯罪的根源。

同时强调礼的作用,《大明律》中列出了八礼图。

要求立法简明,立法有一定的继承性,继承了唐宋的东西,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因时制宜。

要遵循天理,礼法情(天理人情国法)的结合,在立法方面也强调,在司法方面更加突出。

二立法概况,但是明律的制定有一个过程。

朱元璋首先打下武昌,建立了吴的势力。

吴元年制订,律二百多条,吏、户、礼、兵、刑、工。

一开始只是作为指导性的内容,手下大臣解释法律的含义,叫做《律令直解》,后来被吸收到法律中。

制定的时间可以说是六年律,颁布的时间是洪武七年。

篇目和唐律相同,条数比唐律多,唐律502条,洪武七年律606条。

内容上相较于唐律有很大的变化。

重新修订了律条,选择了条例放入《大明律》中。

名例为首,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进行了删并,条数有所减少。

460条基本定型的法典。

强调律条是不可更改的,如果有人要提出来修改条文,就要把谁杀掉。

把大诰147条附在律后面。

洪武三十年的律已经定型了,条文再也没有改变。

特点是比唐律简明,立法技术方面比较系统。

名例律:47条总纲吏律:职制、公式,共33条,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规定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共95条,民事和经济方面的规定大明律礼律:祭祀、仪制,共26条,维护礼治方面的规定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共75条,军事方面的规定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171条,关于诉讼和处罚各种刑事犯罪的规定工律:营造、河防,共13条,关于工程兴建和水利交通方面的规定2明大诰诰是君主对下属的命令,训诫,最初源于《尚书》周公“陈大道以诰天下”。

朱元璋自己亲自编订的大诰。

第十二讲明朝法律制度介绍

第十二讲明朝法律制度介绍

编纂体例采用以官职为纲,分别规定 各行政机关的职掌、沿革、事例、章程、 法令、典礼,形成宗人府1卷、吏部12卷、 户部29卷、礼部75卷、兵部41卷、刑部22 卷、工部28卷、都察院3卷、武职衙门2卷 以及通政使司、六科、大理寺、大常寺、 詹事府、光禄寺、大仆寺、鸿胪寺、国子 监、翰林院、尚宝司、钦天监、太医院、 上林苑监、僧司各一卷。
(4)重典惩治贪官污吏
《大明律》专设官吏“受赃”专章,用刑 也严,官吏有受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 受财达八十贯者处以绞刑。洪武十八年(1385) 郭桓贪墨案发后,明太祖以重典治之,“自六部 左右侍郎下皆死”,“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 数万人”;查出遍及全国的借用、寄存赃粮,凡 中等的富民家庭都被抄查破产;还将审判不力的 大理寺审刑司长官吴庸等司法官处以死刑。
从《大明律》的内容看,它脱胎于唐 律,又不同于唐律。它总结了唐、宋以来, 特别是明朝建国三十处封建统治和司法镇 压的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 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 展、比《宋刑统》更加周密的封建法典。
朱元璋曾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 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 除明神宗万历十三年( 1585 )将《问刑条 例》附其后面而形成《大明律附例》外, 终明一代,《大明律》的律条通行无改。
朱元璋深知治吏在治国中的极其重要 性,也熟谙历史上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 的深刻道理。因此,他在治吏上坚言“故 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 恕”。“胡党之狱”、“郭桓贪污 案”“蓝玉案”等足以说明重典治吏的思 想和决心。
(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 结合原则 朱元璋深知礼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 用。建国之初,就鼓吹“纪纳法度为治之 本”,“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 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 治国重礼、礼法结合又是朱元璋一以贯之 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
(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则的发展变化 1、关于“断罪无正条”,确立了“比附”类推 原则 • 明律明确规定:“若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应 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确 立了“比附”类推的原则。 2、关于涉外案件 • 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二)明律关于惩治犯罪规定的主要特点 与唐律相比,明律在惩治犯罪方面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1、“轻其轻者,重其重者”(“轻其所轻,重其所 重”),加重处罚反逆大罪,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 • “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是清末刑部尚书薛允升在《唐 明律合编》一书,以唐律为参照,对明律特点作的评价。 2、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 在《大明律》中增设了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 罪,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 • 3、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 (1)以《大明律》为常法严厉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 • (2)明《大诰》惩治贪官污吏更是从严从重
• 在宋元以来“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思想影响下,明 代法律进一步鼓励寡妇“守节”不改嫁。守节不嫁可以 立贞节牌坊,免除差役,还可继承丈夫遗产。 • 关于继承,明代仍坚持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 均分制。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
(二)经济法律规范 1、手工业管理制度 • 明朝建立了匠户匠籍制度。一旦编入匠籍,便世代为官 府服役,不许脱籍,没有自己经营和迁徙的自由。 2、禁榷专卖立法 • 明代盐、茶等专卖制度内容更加充实。《大明律·户律 》首次设立“盐法”条款,把盐的专卖制度纳入国家基 本法典。
• (二)会官审录制度 • 1、三司会审与圆审 • 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经反复审判犯人仍翻异不服的案 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 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 。 • 2、朝审:即在秋后处决人犯前,由三法司与公、侯、 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已决在押死罪囚 犯的制度,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 3、大审 • 会审制度的特点是:(1)参与会审的官员级别相当高, 如朝审包括在京最主要的官员;(2)监察机构在会审 中起重要作用,各类会审都由监察官员参加;(3)这 些会审都只为皇帝的判决提出建议,

明朝的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正月,原红巾军重要领袖朱元璋在 南京即皇帝位,国号明。
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在封建经济继续
开展的同时,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另一方面 由于内外矛盾交织,不断爆发人民的对抗斗争, 又长期面临外来的威胁和侵扰,统治者为了维护 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建立了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 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开展的国家制度,法制也明显 反映出维护这种高度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 特点。
所以,在中国封建法律开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⑵ 加重对盗窃罪的处分。
有凌迟,充军和带枷发遣及廷杖刑等等残酷的刑 明代的会审制主要表现为“三司会审〞和“圆审〞。
吴元年(公元1367年),即夺取全国政权的前一年,朱元璋即着手立法活动,在平定武昌以后,由右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本着
罚。 “法贵当简,使人知晓〞的原那么。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重修大明律,又将名例律冠于篇首。下带六篇,并正式 以?大明律?为名颁行天下。至此,明律已正式修订整齐。
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大明律?经屡次修订,历三十年,最后编撰完成,颁行全 国。?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在体例上,为适应强化六部,集中皇权的政治需要,
按六部官制分门,置“名例〞于律者,合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 律七篇,使自?法经?沿袭已久的法建法典结构体系为之一变。
?大明律?是明统治者总结了自唐宋以来,特 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而精心制定的, 确实如?明史.刑法志?而言表达了“日久而虑 精,一代法使定。〞而且其条文简于唐律, 精神严于宋律,是唐以后法典编修体例上的 一大变革,为清律所继承。所以,在中国封 建法律开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与明朝极端专制的君主集权制度相适应,明朝 厂即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宦官一手掌管的。

吕武中国法制史第七章明朝法律制度

吕武中国法制史第七章明朝法律制度

三、中央司法监察机构
(一)三法司职权及其相互关系 1、刑部 专司审判之职,受理地方上诉案件, 审核地方徒以上重案,审理京师地区和 中央百官的案件。刑部下分四部:总部、 比部、司门部、都官部;
2、都察院 又称“风宪衙门”,掌纠察,对官吏 的违法失礼行为有权纠察弹劾。对刑部 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也有权进行监督。 3、大理寺 大理寺不主管审判,专掌复核。凡是 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 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
(二)专榷法律制度 1、盐法 2、茶 (三)奉行海禁政策,阻止对外贸易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皇帝的最高司法权
(一)重案的最终裁决权 (二)死刑的复核权 (三)特别审判的直接裁决权 (四)奉旨推问案件
(三)特别审判的直接裁决权
明朝的司法部门要定期向皇帝汇报审判结果,形 成了“岁报”和“日报”制度。 特别审判有廷审、圆审、热审、大审: 1、廷审: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 朱元璋规定武臣犯死罪必须亲自审判。 2、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是三法司的长官会同 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以及通政使司的 长官通政使详审。 3、热审:由太监和两京法司负责进行,每年小 满后十余日进行恤刑的制度。 上页
第七章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律概况 一、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包括以下: 1、律 《大明律》共30卷,7篇,460条。加重了 对政治、经济犯罪的处罚。 (1)名例律是首篇,有关定罪量刑的原则 规定; (2)吏律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的 规定;
(3)户律是关于户籍年、赋役、田宅、钱 债、婚姻方面的规定; (4)礼律是关于祭祀和礼仪方面的规定; (5)兵律是关于警卫宫廷和保卫关津要塞 大军方面的法律; (6)刑律为法典的主体部分,有关刑事犯 罪的法律; (7)工律是关于工程兴造与河防方面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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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大明律》,不仅在明代始终稳定、有效,而且直 接为清代所继承。其影响还远及东亚邻国,如朝鲜 李朝直接援用《大明律》,
日本《在中御条目》、《御刑法草书》、《御刑法 牒》等都以《大明律》为准据,直至明治维新时所 编之《假刑律》和《新律纲领》等,其体裁仍以 《大明律》为蓝本。
安南阮朝的法典多取自《大明律》。 《大明律》成为继《唐律》之后中华法系的又一代
一般而言,对于不直接成胁统治秩序的犯罪,处 刑较轻;而对于严重威胁专制统治和政权安定的行为, 如贼盗等恶性犯罪,《大明律》的处刑大都较重。在 《吏律》中,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还特设奸党等罪 名,以图整饬吏治。《明史·刑法志》则认为:“大 抵明律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简核指条文数量 减少,而宋代对士大夫的百般优礼,则是明律所不取 的。
盐法
明王朝对食盐专卖管理甚严,洪武初年制定 《盐引条例》,其中规定犯私盐者绞,有军 器者斩。
《大明律》在《户律》中设有“盐法”专条, 处罚减轻。“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有军器者,加一等;”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 一百,徒三年。 ”
货币法
明朝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货币在社会经济领域占据 突出地位,推动商品经济发展。明朝货币有铜钱、纸钞 和银钱三种。
如《大诰武臣·私役军人第二十七》中说: “外面守御的军官,务要把军整点得齐整, 如常要不缺少了,叫唤呵,使都在眼前。他 而今多占在家里使唤,倘或有些紧急,要军 用呵,怎地好。这等人,所以都不饶他。” 这显然是受到元代立法、特别是《元典章》 中圣旨照录口语的影响。
为抬高大诰的地位和达到普及化措施:
年,而大诰则处以族诛。再如不愿出仕为官,律典不加
处罚,而大诰中专设“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罪名,竞处
以死刑。再如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等等罪名,都为
律所不载。在各种打击对象中,官吏首当其冲。据统计,
大诰中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条目是针对官吏的。《大诰》
中还克斥着各种法外酷刑。
在语言表述上,浓重口语化。
编纂体例特点: 嘉靖修订,将条例以附注的形式附于律典相关条文之后,正式确
立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体例。这是五代和《宋刑统》将律典正文 与令、格、式、敕等其他法规合并编纂体例的延续。律例合编的 体例为后来的清朝所继承。
会典
中国传统法制中,为系统整理和保存以职官系统为核心的典章制 度,有的朝代专门编订一部大典。它以国家机关的设置为线索, 将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行政规章系统、全面地编于各目之下。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部大典具有法规汇编的意义。中国 古代的典章汇编,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周礼》。
大明律

大诰、榜 文




明会典
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 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 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 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 下。日久而虑精,一代 法始定。中外决狱,一 准三十年所颁。
在体例上,洪武三十年律改变《唐律》体例,以六部编目,并将 《例律》冠于篇首。
全律共分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名例律》一卷47条;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
立法思想
立 法 活动 明

刑事立法


民法、经济立法


行政法规
司法制度
重典治吏
重典治国

重典治民



明刑弼教 明初注重礼的重要性。朱元
璋以“明礼以导民,定律以
绳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所谓“明礼以导民”,就是用传统的封建礼教,约束人 民的思想与行动。
明初,用钞不用钱,禁用金银交易,后为钱钞并行,钞 主钱辅,后来随着纸钞的贬值,一切以银钱支付。
明政府力图通过立法对货币的统一管理,货币立法成为 明朝经济法制中富有时代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钱法
明朝对钱币流通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大明律.户 律.钱法》规定:“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及历代 铜钱,相兼行使”,依钱币面额价值流通,民间一切交 易不得拒绝收受,“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体的资格,并且要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仅取消 资格,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大明律》规定内容:
牙行管理
《大明律》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 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 给印信文簿,附写容商船户,住贯姓名, 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 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 头容隐者,笞五十,革去。”
族五服正服之图”、“妻为夫族服围”、“妄为家长
服之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图”、“外亲服
图”、“妻亲服图”、“三父八母服图”等八种。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在内容上,《大明律》与《唐律》相比,量刑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 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 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括案例、新的重刑法令和对吏民的训导。其中第二种性质的内容 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典型的特别法。
明代大诰包括四编,即 《御制大诰》七十四条, 《御制大诰续编》八十七条, 《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 《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共二百三十六条,
大诰处罚比《大明律》普通加重量刑。

“有司滥收无籍之徒”,律中规定处杖一百、徒三
明成祖死后.榜文这种特别法的形式逐渐消失。
《条例》
性质: 与汉令、唐格、宋敕一样,主要是以君主命令的形式发
布、补充和修订律典的特别法。
弘治五年至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 经九卿集议,将经久可行的条例二百九十七条另编为《问刑条例》 与<<大明律>>并用。这次编订的《问刑条例》后代得到认可,长 期稳定有效。数量相当有限。
刑罚制度
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隋唐至清以徒流体罚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
清末(罚金、徒、流、遣、死) 辛亥革命时期:严禁体罚和刑讯逼供 ,将极刑改为枪毙,革除肉
刑 。主要有罚金、拘留、褫夺公权、查抄财产、禁闭、枪决等刑种
专卖,指盈利额较高的盐、茶等物品产销由国家垄断,限制
专卖法
经商者私人经营,攫取高额商业利润,削弱国家的经济实力, 对国家形成经济上的对抗与威胁。因此,盐茶产销专利受到

明朝法律的保护,禁止私盐、私茶的严厉程度甚于前朝

立 法
货币 法
明朝货币有铜钱、纸钞和银钱三种
牙行管理 牙行,即代客商买卖货物而收取佣金的居间人行会。
表性法典。
明大诰
先秦时代,已出现了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单行法。 诰,是对其他臣民所发,如《大诰》为周公东征平叛所发, 《酒诰》)是诰康叔诫谕禁酒, 《康诰》为分封康叔时的诰谕, 《洛诰》记洛邑建成后周公告诫成王。
明代,大诰和榜文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特别法的主要形式。 大诰是明太祖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发布的特别文告的汇编,包
明朝的刑罚制度的特点
由于 “重典治世”政策的影响,《大明律》一改以往 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公开推行从重与从新主义原 则,进一步加强了刑罚威胁主义。
例如使最为残酷的凌迟刑合法化、法典化;在绞、斩两 种死刑方法之外,又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在徒、流刑 方面,又附加了刺臂、充军刑。这些规定的恢复,说明 了明朝刑罚制黑色,正面有钤印,背有印,尺寸: 330*215 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上迄今为止票幅最大的纸币。
十一种不同面值 : 一贯,五百文、四百文、 三百文、二百文、一百 文、十文、二十文、三 十文、四十文、五十文
《大明律·户律.钞法》
为了保障宝钞正常流通,《大明律·户律》设有“钞法” 专条,明确规定:
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典章汇编是唐朝编纂的《唐六典》。 明朝的典章汇编称为“会典”,它是总“会要”与“典章”之义,
仿效《周礼》以及《元典章》的体例编纂的。始于明孝宗 明神宗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又命重修会典,由张居正等主持,
历时十二年,至万历十五年(公元1587年)完成,称《万历重修会 典》。通常所称《明会典》,一般就是指《万历重修会典》。
钞法
1375年发行的“大明通行宝钞”是明代发行的唯一一 种钞票。
大明宝钞以桑树的枝皮为钞纸原料,尺寸长短有法定的 标准,四周有龙纹花样,上额横题“大明通行宝钞”六 字,花纹内两边有两行篆文:“大明宝钞,天下通行”, 中间有线贯图样,其下标明:“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 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十五两, 仍给犯人财产。”
牙行
牙行,指中国旧时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蹉商贸易, 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店铺,简称之为行,经营这种店铺或 单纯从事买卖的中介者,或称为牙商、牙人。
牙行,即代客商买卖货物而收取佣金的居间人行会。 埠头,指掌管码头交易的人。 明首创牙行、埠头管理法规. 根据明律的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牙行才具民事法律主
《吏律》二卷33条,职制15条,公式18条;
《户律》七卷95条,户役15条,田宅11条,婚姻18条,仓库24条, 课程19条,钱债3条,市廛(产音,集市)5条;
《礼律》二卷二十六条:祭祀6条,仪制20条;
《兵律》五卷七十五条,含宫卫19条,军政20条,关津7条,厩牧 11条,邮驿18条;
《刑律》十一卷171条,最庞大的篇,包括
贼盗28条,人命20条,斗殴22条,骂詈8条.诉讼12条, 受赃11条,诈伪12条,犯奸10条,杂犯11条,捕亡8 条,断狱29条:
《工律》二卷十三条:营造9条,河防4条。 这种体例,吸收了五代和宋以来对法典内容分门
别类的经验,特别是参照了《元典章》的编制体例, 各篇内容简洁明了,便于使用。

另外,《大明律》在卷首增加了五刑图、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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