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仲裁员选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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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1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1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4.25•【字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1年4月25日第二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仲裁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二)自觉遵守《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和本办法;(三)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谦虚谨慎,注重效率;(四)有相应的学历和所从事专业所需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五)头脑清晰,思维敏捷,明查善断,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审、能调、能裁,办案效果好;(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并有相应的时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七)年龄不满66岁。

曾任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或多次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本会认为续聘有利于工作的除外,但不宜超过75岁。

二、来自不同行业、不同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分别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的:1、有高级职称;1、直接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2、熟悉仲裁法和仲裁、诉讼程序。

(二)从事律师工作的:1、具有法律专业研究生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曾多次任仲裁员,办案能力强、效果好;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且业绩突出;3、具有同行公认的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4、在律师执业中无不良反映。

(三)从事经济贸易工作的:1、具有高级职称;2、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是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技术权威;3、参加工作满八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4、熟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正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7月9日第六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并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第三条放弃异议权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第六条管辖权异议第三章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第七条申请仲裁第八条受理第九条发送仲裁通知第十条答辩第十一条反请求第十二条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第十三条追加当事人第十四条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第十五条文件的提交与份数第十六条仲裁保全第十七条代理人第四章仲裁庭第十八条仲裁员名册第十九条仲裁庭的组成第二十条组庭通知第二十一条仲裁员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仲裁员回避第二十三条仲裁员更换第五章审理第二十四条审理方式第二十五条保密义务第二十六条仲裁地第二十七条开庭地点第二十八条合并审理第二十九条合并仲裁第三十条开庭通知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缺席第三十二条证据提交第三十三条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鉴定第三十五条审理措施第三十六条质证第三十七条证据的认定第三十八条辩论第三十九条最后陈述意见第四十条庭审记录第四十一条撤回仲裁申请和撤销案件第四十二条仲裁庭调解第四十三条独立调解第四十四条仲裁程序中止和恢复第四十五条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第六章决定和裁决第四十六条仲裁程序事项的决定第四十七条裁决作出期限第四十八条裁决的作出第四十九条部分裁决和中间裁决第五十条裁决的效力和履行第五十一条费用承担第五十二条裁决补正、补充第七章简易程序第五十三条简易程序的适用第五十四条仲裁庭的组成第五十五条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第五十六条开庭通知第五十七条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第五十八条裁决作出期限第五十九条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十条本章适用第六十一条仲裁费用第六十二条临时措施第六十三条紧急仲裁员第六十四条仲裁庭的组成第六十五条答辩及反请求第六十六条开庭通知第六十七条仲裁庭调解第六十八条裁决作出期限第六十九条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七十条期限的计算第七十一条送达第七十二条仲裁语言第七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第七十四条本规则的正式文本第七十五条本规则的施行附录 1:《北京仲裁委员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附录 2:《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收费办法》附录 3:《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费用表》附录见附件。

仲裁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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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篇1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业务往来或其他原因产生纠纷,为友好解决争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诉讼,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仲裁协议:一、仲裁事项双方同意在以下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____________(根据实际情况列举具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争议、业务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仲裁机构及地点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位于________市。

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仲裁机构或地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本协议。

三、仲裁规则及程序选择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所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如仲裁规则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仲裁程序选择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由双方根据争议情况协商决定。

四、仲裁裁决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一方均应遵守和执行仲裁裁决结果,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若经法院判决需执行仲裁裁决的,双方应依法履行。

五、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对仲裁过程中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仲裁裁决书范本

仲裁裁决书范本

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0)宁裁字第370 -13号申请人:周兵男汉族1972年9月生, 系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职员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蒙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81号负责人:周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周兵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江苏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与被申请人移动南京分公司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7月15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提出仲裁申请。

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条之规定,于当日受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郝海兵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2010年8月20日、9月2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

申请人周兵、两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了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已经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不存在违约的行为。

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举证、质证与认证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2009年7月5日双方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2009年7月7日-2009年7月14日期间开通国际长途和国际漫游,并且约定了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

法考—一审普通程序

法考—一审普通程序

法考一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阶段1 .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答辩。

法院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保证回避权的行使(合议庭确定后的3日内)。

3.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有两种方式一是法院指定(原则上不少于15 0);二是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同意。

4.开庭审理前的其他任务(1)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2)追加当事人:共同诉讼中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3)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5 .开庭审理前的分流机制(1)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转换:转督促程序对于当事人没有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如果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将案件转为督促程序审理。

【区分】督促转诉讼的条件:支付令失效+申请支付令的一方未拒绝转入诉讼。

(2)庭前调解: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开庭前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使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作好审理前的准备(注意证据交换、庭前会议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

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以前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护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

二、开庭审理概述1.庭审程序的主要环节开庭审理是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最重要、最关键的诉讼阶段,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及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重要阶段。

案件仲裁流程管理办法

案件仲裁流程管理办法

案件仲裁流程管理办法东裁发〔200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强化仲裁程序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仲裁流程是将整个案件仲裁程序有规律地组织起来,根据仲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案件仲裁流程的需要,实行严格的跟踪管理。

通过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仲裁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案件仲裁流程管理由各业务科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运行中的不同环节,对受理、排期、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章案件受理流程第四条受理科负责本会各类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对于各类仲裁案件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各类纠纷当事人进行审查。

第五条对于具有合法明确的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需进一步具体审查(一)申请人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被申请人是否明确;(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否属于我会的受理范围。

(五)做好各类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六)申请人的送达。

(七)负责仲裁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的预收及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的收取。

办理缓、减、免仲裁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的审批与报批;(八)对不予受理纠纷案件的裁定。

(九)处理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接访工作;(十)案件受理以后及时移交仲裁科。

第六条案件受理内务流程包括:(一)编立案号;(二)填写立案登记表;(三)建立案件流程卡;(四)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五)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须知;(六)计算案件受理费数额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预交;(七)将审查立案环节所掌握的案件全部情况输入微机;(八)收取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或者办理相关费用的减、缓、免手续。

第三章仲裁程序运作第七条仲裁科具体负责仲裁案件承办书记员的确定及组庭,指导仲裁程序的运作,确保及时、公正地审理每一起仲裁纠纷案件。

第八条仲裁科职责:(一)及时确定承办书记员,送达各类仲裁文书;(二)根据当事人的选定及本会主任的指定组成仲裁,通知各方当事人;确定各类案件的审理适用程序,进行繁简分流;(三)协商排定各类案件的开庭日期;(四)进行举证指导,限定举证明限;(五)因案件需要进行审计、勘验、鉴定的,报分管主任按照抽签方式确定相关中介机构;(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七)协助仲裁庭召开普通程序的庭前准备会议,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展示;(八)案件审理全过程的记录;(九)各种法律文书的校对、印刷、制作;(十)各类案件卷宗的装订归档;(十一)仲裁案件及仲裁工作统计分析和综合工作;(十二)对庭前撤回仲裁请求、管辖异议等程序问题依法裁定;(十三)办理外地仲裁委委托送达、协助调查等事宜;第四章排期第九条已经组庭的各类仲裁案件,由书记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在协商本案的仲裁员意见后,确定案件总的开庭时间表,进行案件开庭审理的排期。

2021年一建-法规-第78讲-仲裁流程的规定2

2021年一建-法规-第78讲-仲裁流程的规定2

202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第78讲-仲裁流程的规定2四、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书(12.裁决书的效力(1(2行;(3【本目课后习题】3.关于仲裁开庭与裁决的题目(仲裁庭的组成)【例题·单选】根据《仲裁法》,关于仲裁庭组成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3一建真题】A.首席仲裁员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B.仲裁庭必须由3名及3名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C.仲裁庭可由当事人双方各选定两名仲裁员组成D.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任命产生【答案】A【解析】仲裁合议庭的组成。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例题·单选】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仲裁过程中,首席仲裁员甲认为应该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员乙和仲裁员丙认为应裁决合同继续履行,则仲裁应()作出裁决。

【2016二建真题】A.重新组成仲裁庭经评议后B.请示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按其意见C.按乙和丙的意见D.按甲的意见【答案】C【解析】裁决也可以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或者附在裁决书后,但该少数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例题·单选】关于仲裁庭组成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8二建真题(青岛)】A.可以由1名仲裁员组成B.可以由2名仲裁员组成C.首席仲裁员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D.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答案】A【解析】仲裁案件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来审理。

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仲裁案件,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由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1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选项C中“应当”说法过于绝对,因此不选;选项D错误,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普通仲裁程序与快速仲裁程序区别

普通仲裁程序与快速仲裁程序区别

普通程序快速程序涉外程序
仲裁请求金额50万元以上没有金额或50万
元以下(当事人增
加仲裁请求或提
出反请求导致争
议金额超过50万
元,仍适用本程
序,另有约定除
外)
答辩期收到答辩通知书
后10天
收到答辩通知书
后7天
收到答辩通知书
后45日内提交答
辩及证据材料
变更仲裁请求提反请求
变更反请求庭审辩论前,书面
形式
答辩期内,书面形

答辩期限内,书面
形式
仲裁庭组成3人庭1人庭(独任仲裁
庭)
选仲裁员期限
5日内3日内20天内
开庭日期和地点
的通知时间
首次开庭7天前首次开庭3天前首次开庭30日前
请求提前或者延
期首次开庭
开庭3天以前开庭1天前开庭10天前
开庭次数没有限制只开庭一次。

(确
有必要,仲裁庭可
以决定再次开庭)
作出裁决时间
组庭后4个月内组庭后50天内组庭后6个月内
仲裁庭申请延期作出裁决时间期限届满30日前
书面提出
期限届满15日前
书面形式提出
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满
60天,视为送达
同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满6
个月,视为送达。

国内仲裁示范条款

国内仲裁示范条款

1.推荐国内仲裁示范条款北京仲裁委员会:【国内普通仲裁条款】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的普通程序进行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矮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海仲裁委员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特别提示: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必须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须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须约定明确的仲裁事项,且该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3)必须有选定的仲裁机构。

如果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缺少上述任意一项内容,将导致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无效,所选定的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案件。

广州仲裁委员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效力。

任何与协议相关争议的仲裁都必须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1ETAC),并根据其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法庭必须有三名仲裁员。

协议双方均有权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协议双方指定的仲裁员选出并担任该仲裁的主席职务。

仲裁必须以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本协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推荐涉外仲裁示范条款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约、合同的效力和终止,均应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

仲裁员为____名(一或三名)。

仲裁语言为________。

裁决书格式

裁决书格式

裁决书格式一:当事人双方为一人的案件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深仲裁字第×××号 /[200×]深仲涉外裁字第×××号申请人:××(市)××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市××路××号××大厦×××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 × 经理×××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市)××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省××县××镇××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 职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纠纷于××××年×月×日签订的仲裁协议于,200 ×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就其与被申请人因上述合同纠纷所提出的仲裁申请(深仲受字[200 ×]第×××号、涉外字第××号)/(深仲涉外受字[200 ×]第×××号。

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5月23日惠州仲裁委员会第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惠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本会是依法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第三条受理范围(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法律规定不能仲裁的纠纷除外。

(二)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仲裁的,依法予以驳回。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一)当事人同意由本会进行仲裁的,应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二)当事人同意由本会进行仲裁,但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三)本会就特定的行业争议制定行业仲裁规则的,如该行业仲裁规则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以该行业仲裁规则的规定为准。

该行业仲裁规则未规定的,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主任职责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代为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六条仲裁员名册(一)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设立仲裁员名册。

(二)本会根据需要可以按专业设定仲裁员名册。

按专业设定的仲裁员名册仅用于说明仲裁员的专业优势,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不受按专业设定的仲裁员名册的限制。

(三)当事人应从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七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仲裁法案例

仲裁法案例

仲裁法教学案例案例一仲裁中的反请求申请人:天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顺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3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天津市就买卖“海鸥牌”。

彩条塑料购物袋签订了编号为028号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当于2000年4月1日至2000年6月底之前分三批向被申请人供应合同约定的购物袋87000打,总金额390万元。

每批货物应当于每月20日至月底之前供应,供货时被申请人应当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后,于次月5日之前应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

被申请人如果对申请人所供货物的数量有异议,应当在接到货物后10日内提出,否则,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即视为所供货物数量没有问题。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部分货物总价款5%的违约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

2000年4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了第一批塑料购物袋共29000打,5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了该批货款共计130万元。

2000年5月中旬以后,由于全国经济形势不稳定,从而影响了正常需求,因此到5月底,即第二批货物的供货期届满时,申请人只向被申请人供应了合同规定数量的一部分。

2000年5月20日,申请人的业务经办人发给被申请人一份传真,称:“因经济形势不稳定,导致原材料爆涨,我方无法继续供货,特要求延期供货或者提高价格。

”2000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后,申请人又明确表示可以继续按原合同价格供货,但供货日期需推延至2000年6月8日。

于是双方口头协议同意合同迟延履行,被申请人也同意在接到申请人所供应的货物并经过验收合格后3日之内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

此后,2000年6月6日,申请人将迟延供应部分的塑料袋提供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2000年6月28日,申请人又将合同约定的第三批货物29000打塑料袋也供应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100万元货款,剩余160万元货款迟迟末支付,并于2000年7月16日提出申请人所供应的塑料袋数量短缺,故不能支付货款,至此,被申请人共拖欠申请人货款160万元。

仲裁授权委托书(

仲裁授权委托书(

仲裁授权委托书(
仲裁授权委托书
一、甲方和乙方
甲方:[甲方名称]
地址:[甲方地址]
乙方:[乙方名称]
地址:[乙方地址]
二、背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因[引起争议的事件]产生的争议,经双方协商决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双方特委托仲裁员[仲裁员
姓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上述争议进行仲裁。

三、授权委托
1. 甲、乙双方特此委托仲裁员[仲裁员姓名]仲裁处理上述争议并做出裁决。

2. 仲裁员[仲裁员姓名]将依法行使仲裁程序规定的权限,裁决者,双方均应尊重并执行仲裁裁决。

四、法律效力
本委托书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五、其他
1.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 如有其他约定,应另行载明,如无争议则本仲裁授权委托书自验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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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授权委托书
...。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正文:----------------------------------------------------------------------------------------------------------------------------------------------------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2004年4月9日第三届杭州仲裁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公证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接受选定或指定(一)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签署《仲裁员声明书》,有《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规定的应回避或其他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情形,应自动请求回避或说明情况;对是否回避无法确定的,应自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说明,由仲裁委员会方任作出决定。

(二)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保证有足够时间按照《守则》的要求参加开庭、评议、调查、制作裁决等审理工作,仲裁员有《守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拒绝接受指定或选定;仲裁员不能确定是否有相应时间办理案件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说明,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通知当事人重新选定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仲裁员。

首次开庭,普通程序的,应于组庭之日起30日内进行,简易程序的,应于组庭之日起15日内进行。

(三)仲裁员在接受指定或选定后,应根据仲裁庭和《守则》的要求,合理安排时间,因出差、旅游、出国或其他原因不在本市时间在20日以上,可能影响开庭审理的,应按照《守则》第十二条规定,提前告知首席仲裁员和本案书记员并作出合理补救。

二、庭前准备(四)仲裁员应认真阅读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与合同、申请书、答辨书、证照批件中的名称相符,当事人提交的证照批件是否有效、是否具有仲裁主体资格;2、仲裁请求是否明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

选定仲裁员意见书(普通)

选定仲裁员意见书(普通)

选定仲裁员意见书
(普通程序)
XX仲裁委员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贵委《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公司)在贵委仲裁案的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有关事宜,我(公司)主张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四选二)。

一、我方选定担任本案仲裁员。

二、我方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应由我方选定的本案仲裁员。

三、我方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选定为本案首席仲裁员。

四、我方与对方对选定的首席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本案首席仲裁员。

(选定仲裁员后,请及时将本意见书提交至,联系电话: )
签章:
年月日
-1-。

裁决书模板

裁决书模板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xxxx)京仲裁字第xxxx号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xxxx(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x(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的《xxxx合同》(以下简称“本案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上述合同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以下简称“本案”)。

本案编号为(xxxx)京仲案字第xxxx号。

本案适用本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本会受理本案后,及时将答辩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本会递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会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转交给申请人。

因被申请人未能按期选定仲裁员,双方亦未能按期共同选定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本会主任指定xxx先生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指定xxx担任本案仲裁员,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xxx于xxxx年xx月xx日组成仲裁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仲裁庭决定于xxxx年xx 月xx日开庭审理本案。

本会将书面的组庭通知及开庭通知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成员均无异议。

仲裁庭审阅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于xxxx年xx月xx日在本会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庭审。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

仲裁庭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了庭审调查、核实。

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进行了调解工作,但双方未能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仲裁庭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申请人称……为此,申请人向本会提起仲裁申请,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2.……;3.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中国海事仲裁的特点

中国海事仲裁的特点
规 定 。 多数 航 运 文件使 用英语 ,仲 裁庭 一般 不要 求 了仲裁 员回避事项 , MA C C也制定 了《 中国海事仲
将 其全 部 翻译 成 中文并 经公 证 ,而是 尽 量使 用行 业 裁委 员会仲裁 员守则》 因此 ,仲裁规则》 , 《 在第 3 条 0
习惯 ,决定是 否认 定和采 信 双 方往 来业 务 的证 据 。

人的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从 中指定一人 为首席仲 庭应在 6 个月 内作 出裁决 ;简易程序的答辩 时间为
裁员。 目前正在酝酿的新《 ” 仲裁规则》 将吸收 国际商 2 0天 , 组庭 时间 为 l 0天 , 开庭通 知 时 间为 l 0天 , 即
事仲裁的普遍做法, 扩大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权 , 独任仲裁员的审理必须在 开庭审理或再次开庭审理
即 当事 人 一 方应 对 自己的 主 张提 供 充分 的证 据 支 当事人 对仲 裁 员的监督 力度 , 高仲 裁 员的 自律性 。 提
仲裁员接受指定后应签署声明书保证公 正审 持, 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 , 仲裁庭不会 支持其 首先 , 主张。《 仲裁规则》 3 条规定 : 有证据证明一方 理。 第 5 “ 此声明书由仲裁委 员会秘 书处转交双方 当事人 。 第 9 “ 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 当理 由拒不提供 , 如果对方当 《 仲裁规则》 2 条规定: 仲裁员接受 当事人 选定
利。对于双方 当事人未对首席仲裁 员的选定达成一 地设有 办事处。为方便 当事人 , 仲裁庭可采取就近 致意见时如何进一步给予当事人意思表达权利的问 开庭 的 方式 。 题 ,仲裁规 则》 2 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从仲裁 《 第 6 “
( ) 快仲 裁程序 , 高办案 效 率。公 正 、高效 2加 提 委 员会提 供 的 首席仲 裁 员候 选人 名 单之 中或之 外推 是仲裁追求的 目 。 仲裁规则》 标 《 规定普通程序的答 荐 一 名 以上 首席 仲 裁 员人 选 ,双 方均 推 荐 的人 员为 辩期 为 3 0天 , 定仲 裁 员时 间为 l , 指 5天 开庭 通知 为 双 方共 同选 定 的 首席 仲裁 员 ,但 均推 荐 的人 员超 过 l 天 , 5 结案期为 6 个月, 即从组庭之 日 起计算 , 仲裁

仲裁旁听普通授权书

仲裁旁听普通授权书

兹有我方(以下简称“授权人”),因涉及(以下简称“涉案事项”),现授权(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作为我方在仲裁过程中的旁听代表,全权代表我方行使以下权利:一、授权范围1. 被授权人有权参加涉案事项的仲裁庭审,并有权旁听仲裁庭的庭审活动。

2. 被授权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对我方代理人进行咨询和指导。

3. 被授权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对仲裁庭的庭审程序、仲裁员的审理方式等进行监督。

4. 被授权人有权在庭审结束后,向授权人汇报庭审情况,并就庭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 被授权人有权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代表我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调。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涉案事项的仲裁程序结束之日止。

三、授权撤销授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撤销本授权书,但撤销授权书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授权人,并送达至仲裁机构。

四、保密义务被授权人在授权期间及撤销授权后,应对授权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五、法律效力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各执一份。

本授权书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应遵守本授权书的规定。

六、其他事项1. 被授权人在授权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应立即通知授权人,并协商更换旁听代表。

2. 被授权人在授权期间,如因违反本授权书的规定,导致授权人权益受损,授权人有权依法追究被授权人的法律责任。

3.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可另行协商解决。

特此授权。

授权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被授权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授权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涉案事项的基本情况(以下为附件内容)一、涉案事项名称:(简要描述涉案事项)二、涉案当事人:(简要描述涉案当事人)三、涉案金额:(简要描述涉案金额)四、仲裁机构:(简要描述仲裁机构)五、仲裁程序:(简要描述仲裁程序)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注:本授权书及相关附件均为授权人、被授权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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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仲裁员选定书
南京仲裁委员会:
根据你会《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和《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现就仲裁员人选选定如下:
仲裁员为:金艳红
首席仲裁员为:李郁祥
单位(印章)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
第十五条仲裁员名册
本会设置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第十六条仲裁员的确定
(一)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参加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仲裁协议确定的期限内,分别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二)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三)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收到受理通知或参加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

(四)因一方当事人选定南京市以外的或者境外的仲裁员导致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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