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人员档案管理制度(2020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0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0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结合铁路实际,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鼓励方向]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企业档案管理制度(5份)

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文书档案管理,推动资料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体系化和信息化发展。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并参考行业标准和内部管理实践。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本公司相关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文书档案的编制、保管、使用、借阅和销毁工作。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1、文书档案:指各种类型与公司工作密切相关的文件或电子数据记录,包括原始版本、复制品、转载件以及附属资料等。
2、档案保管期限:各级政府及其机构、企事业单位按照文书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的用于解决具体行政管理事务的有效期限。
第二章:文书档案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职责分工1、公司管理部门负责文书档案的制定、审核、归档及保存;2、各部门和项目团队负责编制文书、审核、上报并保管所属部门或项目的标准化、规范化文件;3、各部门和项目团队的经理、科长、主管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本部门或项目涉及的文书档案的管理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确保文书档案规范化、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文书档案管理的程序与要求第五条文书档案立卷1、各部门公文、会议纪要、各种请示报告、任务指令等均应立卷。
2、立卷时,应注明文号、起止时间、经办人等信息,加盖保密章、机密章等标识,并经相关审核人员确认后签字日期。
3、立卷存放需要按照一定的秩序进行。
4、文件审核完成后,应及时移交至归档室或其他保管单位,并在“文件归档业务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第六条文书档案的保管与修整1、文书应分类存放,严格采取防火、防水、防毁、防盗等措施,未备案正式文件不得入库存放。
2、文书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清点、维护、整理和修整,更改不得涂抹、涂改,应在文件正文之后注明处理情况。
3、重要的电子文书档案应备份并存储至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数据库中。
第七条文书档案采送流程1、使用文书档案前,需要做好案卷流转手续,以确保使用权限及时授权,并避免因去处不清而引起的各种问题。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冀统法字﹝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冀统法字[2020]1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统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统计局各单位:现把《河北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8日河北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规范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统计局分别依据统计调查职责范围,开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和共享等管理工作。
对于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各级统计局将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记录,统一进行归集,分别建立本级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数据库。
第三条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包括统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统计信用行为信息。
(一)统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学历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包括:1.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2.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3.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4.执行国家统计政令情况;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6.其他与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各级统计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采集和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记录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公示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五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五节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2020年(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及相关表格

(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及相关表格内部平急L O G O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文件XXXX【人】字(2012)第23号签发人:XXX关于XXXX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各公司:为规范XXXX人事档案管理,保证人事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子档案管理1.电子信息录入:档案管理员必须在员工入职(含新入职人员、离职返聘、实习人员)当天及时对其所有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初始录入,部分暂未收集到位的资料信息需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星期之内全部录入EAS人事系统。
2.电子信息更新:员工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对其电子信息进行更新。
二、纸质资料管理(一)收集档案管理员在收集人事档案资料时,要仔细核对资料信息,保证资料完整、真实、有效,资料收集齐全后须及时整理归档。
(二)整理1.人事档案分类人事档案纸质资料大致分为基本档案资料、其他档案资料、离职档案资料三大类;其中基本档案资料和其他档案资料属于在职期间的资料,离职档案资料是员工离职时需要办理的资料。
(1)基本档案资料①管理人员基本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实习期资料(校园招聘大学生)、入职基本资料、试用期资料、转正资料、证件(书)资料共五类;员工基本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入职基本资料、试用期资料、转正资料、证件(书)资料共四类;(2)其他档案资料①其他档案资料是指除了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在职期间的档案资料,这部分档案资料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更新。
②其他档案资料分类累积类资料:是指不可用新版替代旧版的其他档案资料,这一类资料需要累积存入人事档案中;更新类资料:是指可用新版替代旧版的其他档案资料,这一类资料仅需用新版替代旧版存入人事档案中即可(旧版抽出,新版存入)。
③管理人员其他档案资料(累积类)主要包括:培训(学习)总结资料、管理干部履历表及干部直系家属工作情况登记表、任免类文件、调动交接资料共四类;其他档案资料(更新类)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廉洁协议资料、体检资料共两类。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DOC32页)精品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合同档案管理制度(通用)

合同档案管理制度(通用)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合同档案的管理,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合同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档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和记录。
第三条职责划分3.1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3.2各部门应根据合同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合同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
3.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签署合同,并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合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4.1合同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及时收集合同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
4.2合同管理部门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对合同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条理性和便于查找。
4.3合同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合同审批单、合同履行记录、合同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等。
第五条合同档案的归档5.1合同档案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5.2合同档案的归档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编号、装订、标注等。
5.3合同档案的归档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遗漏、篡改或损毁档案。
第六条合同档案的保管6.1合同档案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防潮、防火、防盗的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
6.2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一般为五年。
6.3合同档案的销毁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销毁档案。
第七条合同档案的利用7.1合同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授权不得查阅、复制或外借档案。
7.2合同档案的利用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复制或外借档案。
7.3合同档案的利用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篡改或损毁档案。
第八条违反制度的处理8.1违反本制度的,由合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8.2擅自查阅、复制、外借或销毁合同档案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管理第三章客运、货运管理第四章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第五章其他相关业务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
《档案法》2020版与2016版详尽对照

《档案法》2020版与2016版详尽对照第1章总则【2020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2016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2020版】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016版】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020版】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016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20版】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2016版】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2020版】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2016版】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2020版】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实施日期】2020.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并对辖区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修正)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机动车辆为社会众提供客货运输服务的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满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2020/3/27第二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

• 2 、推进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的主要目标
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数据库系统,实施动态和无纸化管理。要利 用现代设备和现代技术,将常用的档案资料、表格等制成 PDF 文 件或用制成 JPG 格式的图片文件,使干部档案数据化、信息化, 在档案的查阅、借阅、归档、统计等日常工作方面实行微机化操作。 也可减少纸质案卷因磨损而造成的毁坏,达到长期保存使用的目的。 实施档案自动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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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22:36:1322:36:1322:368/18/2020 10:36: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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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20.8.1822:36:1322:36Aug-2018-Aug-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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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22:36:1322:36:1322:36Tuesday, August 18, 2020
四、现实性
• 人事档案的现实性是非常明显的。人事档案是党组织和人 事部门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 要依据。人事档案能够为落实干部政策、调整工资级别、 解决生活待遇、更改参加工资时间、澄清有关问题等可靠 依据。
五、真实性
• 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是干部档案现实性的前提和基础。真实 性是人事档案的生命,必须客观地反映干部个人的本来面貌, 做到整体、个人材料客观真实,真正为用人单位优质服务。
• 例如,刚刚分配来大学生或者新调来的人员则要求 他及时地填写干部履历表,要求他们移交一些证书, 比如外语等级考试证书、获奖证书等资料。在委 机关职工人事档案工作中,有人入党了,则到党委去 收集入党材料;有人入团了,则到团委去收集入团材 料;有的人去世了,则要搜集个人生平材料;有的干部 职务变动了,则要及时把其任免材料归档。通过这 些工作,保证了个人人事档案的完整性。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章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五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运输公司人员配置及各岗位人员职责

xxxxxx物流有限公司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2020年1月一、部门及岗位配置--------------------------------------- 1二、各岗位岗位职责--------------------------------------- 1(一)董事长岗位职责 (1)(二)经理岗位职责 (2)(三)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2)(四)运输调度员岗位职责...................................................................... .4(五)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5)(六)安全员岗位职责................................................................................ .6(七)车队长岗位职责................................................................................ .7(八)驾驶员岗位职责................................................................................ .8公司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一、部门及岗位配置二、各岗位岗位职责(一)董事长岗位职责(负责全面工作)1、制定下达的经济指标,制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本年度的各项工作指标;2、主持物流公司的全面工作,对运输、公司车辆、成本控制、财务状况、安全生产负责;3、建立完善公司完整的各项管理制度;4、组织对物流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考核工作,对职能负责人及先关责任人的任免、劳动报酬直接进行评定、考核;5、接受员工的各项合理化建议,意见。
形成具有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的企业管理模式。
(二)经理岗位职责1、全面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对公司董事长负责。
运输车辆管理规范(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运输车辆管理规范(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运输车辆管理规范(2020新版)1目的为了确保物料能够及时运输,保证公司货运车辆的安全运行,保障公司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转,现对公司货运车辆的制定管理规定。
2范围本文件适用于进入公司厂区或上海通用汽车XXXX基地(简称:XXXX基地)厂区属于公司或供应商所属运输车辆管理。
3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术语4.1公司自有运输车辆:归XXXX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除办公用车、生产性租用车辆外用于生产、经营或运输目的的车辆,包括:物资配送车辆、载货车辆、特种作业车辆(如:燃油或电瓶叉车)等。
4.2外来车辆:经XXXX实业有限公司许可,进入公司厂区或XXXX 基地厂区的外部运输车辆。
4.3飞翼厢式货车:加装有飞翼结构货箱的载货车辆。
4.4软篷厢式货车:车厢基础上加装有篷杆和篷布的载货车辆。
4.5集装箱货车:专用于集装箱运输的载货车辆。
4.6栏板货车:载货部位地板带有栏板的载货车辆。
5职责5.1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自有运输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监督管理,对进入公司厂区或XXXX基地的外来车辆进行备案与准入办理。
5.2业务部门:负责对在公司或XXXX基地内的行驶运输的自有或外来车辆进行监管与协调,对自有生产车辆的使用、检查、维修等活动的实施与管理、。
5.3办公室:负责公司自有运输车辆的资料档案管理,各类车辆驾驶证监督审核,组织各类车辆年审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0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0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xx,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xx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对1990年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xx年1月22日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规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规定》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根据道路运输行业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需求的变化,在全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
与原13号令相比,《规定》对车辆维护制度进行了重点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
《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构建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交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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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人员档案管理制度(2020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运输人员档案管理制度(2020版)
1、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运输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运输人员档案管理。
2、职责
(1)公司事物管理员负责对车辆各种技术资料的保管。
(2)车辆管理员负责保管人员及车辆证件复印件及监督证件的有效性。
(3)各岗位人员负责保管随身携带证件,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洁。
(4)车辆主驾负责保管责任车辆的随车证件,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洁。
3、工作要求
(1)人员管理
运输人员的招聘由销售部。
提出申请,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初选,经公司级培训合格后进入销售部试用,经试用及部门培训合格送各相关部门学习取证后方可正式上岗。
(2)经公司培训取得相关证件者,必须与公司签订三年期聘用合同,合同期内离开公司时,企业有权扣回相关证件的取证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3)驾驶员分为机动驾驶员、、主车驾驶员,经考核合格实行逐级晋升。
(4)人员档案管理
(5)各岗位人员负责保管各自持有的从业资格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并保持证件有效完好。
(6)各岗位人员如因自身原因造成扣证或证件失落,无证期间公司发给300元/月基本工资;如因企业原因造成扣证,扣证期间发给500元/月基本工资;以上两种情况均要求无证人员服从公司安排,另发工资按新安排岗位核发;不服从公司安排不发给基本工资并作旷工处理直至开除。
(7)车辆档案管理
(8)在车辆购进上牌,所有手续办理结束后,经办人及时将所有资料转交车辆管理员负责统一保管。
(9)新车上牌结束后,经办人将车辆运行所需的所有证件移交给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根据证件将数据证号等记入“车辆档案”,并将证件复印件存档。
(10)车辆管理员在证件复印存档后,将证件原件、随车工具等交于指定主驾司机且应有交接手续。
(11)车辆驾驶员保管随车证件正本,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洁。
(12)车辆管理员保管车辆证件的复印件,监督证件的有效性,对即将到期的证件提醒相关责任人,公告栏予以公布。
(13)出现下列情况由车辆责任人负担损失:
a.因保管不当造成证件失落。
b.证件失落未及时上报造成罚款或其它责任事故。
c.证件过期失效造成罚款或其它处罚。
(14)危险品高速通行证由车辆管理员到相关部门开具,并保证其有效性。
(15)车辆所有证件的移交必须有相关“证件移交记录”。
(16)其它管理事宜均执行公司相应规章制度。
序号表单编号表单名称保存部门运输部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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