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排放管理(标准版)
废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模版(3篇)
废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模版第一部分:引言1.目的和范围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治和控制企业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废气排放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生产企业、能源行业企业等。
2.背景和依据制定本管理制度的背景是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特别是废气排放对空气质量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影响。
制定本管理制度的依据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保法规、政策文件。
第二部分:废气排放管理1.废气排放监测1.1 企业应建立废气排放监测系统,监测并记录废气排放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等关键参数。
1.2 企业应委托合格的第三方机构定期进行废气排放监测,确保监测结果的客观、准确性。
1.3 监测结果应如实上报环境保护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废气排放状况。
2.废气治理措施2.1 企业应制定废气治理措施,减少或消除废气排放。
2.2 废气治理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3 如废气治理设施发生故障,企业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
3.废气排放标准3.1 企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废气排放标准。
3.2 企业应定期对废气排放进行自查,确保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3.3 如有发现废气超标排放的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三部分:废气治理与技术措施1.废气治理技术选择1.1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废气治理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吸收、吸附、氧化等方法。
1.2 废气治理技术的选择应考虑治理效果、成本和可行性等因素。
2.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与维护2.1 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操作要求,确保治理效果达标。
2.2 废气治理设施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长期有效性。
2.3 如废气治理设施发生故障,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修复,并记录维修情况。
3.废气排放的可持续改进3.1 企业应定期评估废气排放情况,探索新的治理技术和方法。
3.2 企业应建立废气治理的长效机制,提高废气治理措施的可持续性。
(完整word版)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
2021 年全国 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最新〕祈雅典采用催化燃烧 +热力燃烧方式解决印刷和涂布行业 VOCS有机废气,同时还为该行业供应大量热风,提高生产力。
——打印本文小中大国标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采建议稿 )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企业界线大气污染排放限值污染物限值〔 mg/m3〕苯甲醛三氯乙烯 a硫酸二甲酯 a二氯甲烷 a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臭气浓度20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宣布后推行。
备注:企业界线任何 1 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污染物限值〔 mg/m3〕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10备注: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任何 1 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工艺废气燃烧类废气、处发酵尾气、污特别原料药生产污染物水办理站废气理尾气 a其他药品生产b颗粒物20c2020二氧化硫-100--氮氧化物-200--NMOC80808080VOCsd150150150150TOC臭气浓度 e2000200020002000二恶英类 f-0.1 ng-TEQ /m3--a. 利用锅炉或燃烧炉燃烧办理废气时, 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燃烧炉的排放标准。
b. 特别原料药生产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孕药、激素类药、抗肿瘤药。
c.该限值仅针对发酵尾气。
d.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宣布后推行。
e.臭气浓度无量纲。
f.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重点地域企业、设施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工艺废气燃烧类废气、处发酵尾气、污特别原料药生产污染物水办理站废气理尾气 a其他药品生产b颗粒物10c1010二氧化硫-50--氮氧化物-150--NMOC50505050VOCsd100100100100TOC臭气浓度 e1000100010001000二恶英类 f-0.1 ng-TEQ /m 3--a. 利用锅炉或燃烧炉燃烧办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燃烧炉的排放标准。
环境管理制度废气
环境管理制度废气废气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毒有害气体和大气中的灰尘颗粒等,如果排放未经处理直接释放到大气中,容易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影响空气质量,危害公共健康。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和完善废气管理制度,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一、废气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废气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废气排放行为,促使企业加强对废气排放的监控和管理,减少废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具体目的包括: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企业合法合规运营;2. 减少废气排放,确保环境质量;3. 优化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4. 提高员工环保意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废气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废气排放标准:明确废气排放的标准和限值,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确定废气排放的标准和限值,并确保排放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2. 废气监测控制:建立废气监测点,定期对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同时建立数据记录和报备制度,随时掌握废气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 废气治理设备:企业应购置和安装符合规定的废气处理设备,确保废气经过处理后排放到大气中的有害物质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 废气处理技术:企业应加强对废气处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采用先进的废气处理技术,提高废气处理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处理成本。
5. 废气排放管控:建立废气管控管理制度,对废气排放进行严格管控,确保废气排放能够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防止超标排放。
6. 废气应急处理:制定废气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生废气排放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7. 废气管理责任:明确废气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废气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废气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落实责任到位。
8. 废气培训教育:开展废气管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废气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使员工遵守废气管理制度,做到废气源头治理。
15米排气筒废气排放要求
15米排气筒废气排放要求(原创实用版)目录1.引言2.15 米排气筒的定义和作用3.废气排放标准4.15 米排气筒的废气排放要求5.15 米排气筒废气排放的监测和监管6.结论正文【引言】在工业生产和燃烧过程中,废气的排放是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我国对废气排放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监管。
其中,15 米排气筒作为一种常见的废气排放设备,其废气排放要求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 15 米排气筒的废气排放要求进行详细的介绍。
【15 米排气筒的定义和作用】15 米排气筒,顾名思义,就是高度为 15 米的排气筒。
它是工业生产和燃烧过程中废气排放的重要设备,可以将废气排放到大气中,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废气排放标准】我国对废气排放有着严格的标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相关规定,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相关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了废气的浓度、颗粒物的含量、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等。
【15 米排气筒的废气排放要求】对于 15 米排气筒的废气排放要求,我国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排气筒的高度应满足 15 米的要求。
其次,废气排放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相关标准。
此外,排气筒的设计和安装也应符合相关规定,以保证废气排放的稳定和安全。
【15 米排气筒废气排放的监测和监管】为了确保 15 米排气筒的废气排放符合标准,我国实行了严格的监测和监管制度。
环保部门会定期对排气筒的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如果发现废气排放超标,将会依法进行处罚。
【结论】总的来说,15 米排气筒的废气排放要求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我国对此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监管。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完整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完整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ENS8Q8-*****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 n t e g r a t e d e m i s s i o n s t a n d a r d o f a i r p o l l u t a n t sGB*****-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1/ 10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 10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vocs废气处理管理制度
vocs废气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VOCs废气排放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VOCs废气排放的生产企业。
三、VOCs废气处理设施建设1.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VOCs废气处理设施。
2. 及时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3. 定期进行设施的检测、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四、VOCs废气监测与管理1. 按照国家标准建立VOCs废气监测体系,及时监测排放量和质量。
2. 根据监测结果调整生产工艺,减少VOCs废气排放。
3. 将监测数据报送至相关环保部门,定期公布排放状况。
五、VOCs废气排放管控1. 企业应制定VOCs废气排放管控计划,确保排放在法定的限值范围内。
2. 加强管控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扩散。
3. 定期对VOCs废气排放进行抽样检测,防止超标排放。
六、应急预案1.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VOCs废气应急预案,包括处理措施、责任分工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3. 应急情况下,及时向相关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气泄漏。
七、信息公开1. 企业应向公众公开VOCs废气排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投诉,建立疏导机制。
八、责任处罚1. 对不按规定建设或维护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将被严肃处理。
2. 对超标排放或未报告应急情况的企业,将处以相应的罚款。
九、监督检查1. 环保部门将定期对企业VOCs废气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2.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进行严格的调查处理。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尚未建设VOCs废气处理设施或管理不规范的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3. 对严重违反制度的企业,环保部门有权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
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DB11 501-2017)
ICS13.040.40Z 60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501—2017代替DB11/ 501-2007和DB11/ 237-200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2017-01-10发布2017-03-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5 技术与管理规定 (8)6 监测要求 (9)7 标准实施 (13)附录A(资料性附录)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17)附录C(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18)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的有关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和《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37-2004)。
适用于下列标准的污染源应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11/ 13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6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207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DB11/ 208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44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847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914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05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055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056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01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 1202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03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7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8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完整版)《城镇污水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docx
WORD 格式可编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 术语和定义1.3.1 城镇污水( mi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1.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3.3 一级强化处理( 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4 技术内容1.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控制项目及分类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 19 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 43 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_50_418-2016)
DB 50/418-201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 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工业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除锅炉、工业炉窑及其他行业标准以外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 要求。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 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排气筒高度要求 ................................................................ 5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 6 7 实施与监督 .................................................................... 8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主城区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工艺废气部分内容被本标 准代替,《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废止。 本标准是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 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张灿,石光成,鲜思淑,雷钦秀。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公司环境废气工程规章制度
公司环境废气工程规章制度
一、总则
1. 本公司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相关合作方。
3. 公司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二、废气排放标准
1. 公司所有排放废气的环节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排放标准。
2. 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废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3. 定期对排放的废气进行检测,记录并报告检测结果。
三、废气治理措施
1. 采用先进的废气处理技术和设备,提高废气处理效率。
2. 对于废气产生源进行严格管理,减少废气的产生量。
3. 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监督管理
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公司废气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 鼓励员工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对于在环保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3. 建立健全废气排放监测体系,实时监控废气排放情况。
五、法律责任
1.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附则
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章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全体员工并做好培训工作。
结语:。
广东省废气地方排放标准DB4426-2001
2002 – 01 – 01 实施
广东省 环境保 护 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 27 —2001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化工废气 管理制度
化工废气管理制度为加强化工企业废气排放管理,减少对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化工生产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工业、石油化工、冶金工业等领域。
三、废气排放监测1. 化工企业应建立废气排放监测系统,对主要生产工艺产生的废气进行连续在线监测,确保废气排放达标。
2. 废气监测系统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至环保部门指定的数据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监测报告。
四、废气排放标准1. 化工企业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有害气体排放浓度、颗粒物排放浓度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废气排放超标的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超标排放,并及时报告环保部门。
3. 对于多次超标排放的企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等处罚。
五、废气治理设施1. 化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废气治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烟气脱硫、烟气脱硝、烟气除尘等设施,确保废气排放达标。
2. 废气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对于废气治理设施的设备故障或需要维修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复。
六、应急处理措施1. 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废气排放应急处理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废气泄漏事故的预防、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2. 废气泄漏事故发生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废气泄漏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环保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监督检查1. 环保部门对化工企业的废气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主要检查废气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 化工企业应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监测数据和资料,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对于违反废气排放管理制度的企业,环保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治等处罚措施。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2016年3⽉,河北省环保厅印发河北省地⽅标准《⼯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标准对⼯业企业VOCs排放做了详细的规定。
全⽂如下:前⾔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环境⼯程技术中⼼。
本标准主要起草⼈:邢书彬、赵树慈、倪爽英、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于现有和新建⼯业企业或⽣产设施的废⽓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件下列⽂件对于本⽂件的应⽤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期的引⽤⽂件,仅注⽇期的版本适⽤于本⽂件。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GB/T15516空⽓质量甲醛的测定⼄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中颗粒物和⽓态污染物采样⽅法GB/T8017⽯油产品蒸⽓压的测定雷德法HJ/T32固定污染源排⽓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林分光光度法HJ/T33固定污染源排⽓中甲醇的测定⽓相⾊谱法HJ/T38固定污染源排⽓中⾮甲烷总烃的测定⽓相⾊谱法HJ/T55⼤⽓污染物⽆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75固定污染源烟⽓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法(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HJ/T397固定源废⽓监测技术规范HJ583环境空⽓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相⾊谱法HJ584环境空⽓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硫化碳解吸-⽓相⾊谱法HJ644环境空⽓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相⾊谱-质谱法HJ683环境空⽓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效液相⾊谱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袋法HJ733泄漏和敞开液⾯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4固定污染源废⽓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相⾊谱-质谱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等。
1.3排放限值的适用对象本标准规定的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适用于所有排放这些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固定污染源还是移动污染源。
同时,本标准还规定了针对不同污染源的排放限值。
2规定2.1排放限值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其中,针对不同污染源的排放限值也有所规定。
2.2指标体系本标准的指标体系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这些指标将作为排放限值的依据,同时也是监控和管理排放的重要依据。
2.3监测与管理本标准规定了对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监测、监测数据的报告和记录、监测设备的维护等。
同时,本标准还规定了对违反排放限值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3实施和监督3.1实施时间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一系列旧的排放标准。
3.2监督机构XXX是本标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排放限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3.3监督和管理措施XXX将采取一系列监督和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抽查、监测数据的审核和核实等,确保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本标准的要求。
4附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标准的附录,包括了一些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等,为标准的实施提供了参考依据。
总之,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控制大气污染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本标准的要求,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排放口指大气污染物从污染源向大气排放的出口部位。
3.8污染物指大气中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或其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物质或因子。
3.9处理设施指对污染物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处理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除尘、脱硫、脱氮等设施。
ISO14001:2015废气、废水、噪音管理办法
文件名稱
废气、废水、噪音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版次 发行日期
页数
A/0 2022-7-20 第2页共2页
3)每年一次对废气排放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测。 4)对于检测不达标,应依《不符合及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5.2 噪声 噪声控制: 1)排放噪声大的设备应进行隔声防震,以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2)作业场所噪声超出劳动保护有关要求时,作业人员应配戴有效之防噪音护具。 3)当厂区有显著噪声源设置或变更时,行政部须委外测定厂区周界噪音值,必须符合管制标准,始可 开始使用该设施;如发现明显噪音发生时,须再委外重新测定一次。 4)委外测定之机构,应为合格之检测单位。 5)当厂区噪音测定超过管制标准值时,公司须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以降低噪音量,并依《不符合及纠正 预防措施控制程序》之环境纠正作业进行改善,以达到管制标准方可继续作业。
5.4 记录保存 产生记录依《记录控制程序》保存及备查。
6.相关文件 6.1《不符合及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2《记录控制程序》
7.记录 7.1 废弃物分类表及处置统计表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督、管理、安排监测任务,及时安排相关部门纠正不符合项; 3.3 行政部:所有需外部机构检测事项的联络与安排,并保存相关记录。 。
4.工作内容 5.1 废水 废水种类: A.生活污水 B.生产废水
5.1.1 管制办法: 1)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严格分开,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水、雨水管道要定期清理; 2)生活污水经过滤网再过隔离池处理后方可流入下水道,滤出的垃圾按生活垃圾处理,隔离池要定期 清洁; 3)垃圾必须放置于指定地点,不得露天摆放,以防雨天污水流入雨水管道。 4)废油、废化学品及油渣等对环境会造成较大危害的物品禁止倒入下水道,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 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 5)滴在地上的油及化学品要用抹布擦拭干净再放入指定的地方,禁止冲洗流入下水道。 6)每年一次由资格单位对污水排放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如出现不符合时,经整改后,增加监测次数 以证明绩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5.12.1实施
II
DB 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
碘量法(暂行)
DB 31/933-2015 HJ 548 HJ 549 HJ 583 HJ 584 HJ 629 HJ 638 HJ 644 HJ 645 HJ 646 HJ 647 HJ 657 HJ 675 HJ 683 HJ 684 HJ 685 HJ 688 HJ 691 HJ 692 HJ 693 HJ 732 HJ 734 HJ 738 HJ 739 HJ 75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废气vocs排放管理制度
废气vocs排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废气VOCs排放的监管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空气质量,本制度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废气VOCs排放的企业和机构。
三、排放监测1. 废气VOCs排放企业应定期开展废气VOCs排放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2. 监测结果应及时报送环保部门,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3. 监测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数据准确性。
四、排放标准1. 废气VOCs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整改达标后方可复工。
3. 对于多次违规的企业,将依法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五、技术改造1. 对于无法达标排放的企业,应加强技术改造,提高治理效率。
2. 政府可予以资金支持,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升级。
六、应急预案1. 废气VOCs排放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 如果发生排放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扩散。
七、监督检查1. 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废气VOCs排放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行情况。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排放达标。
3. 对于不配合检查的企业,应依法处罚。
八、奖惩机制1. 对于排放达标的企业,可予以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 对于多次违规的企业,可予以惩罚,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九、组织实施1. 环保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确保其有效性。
2. 企业应积极配合,认真执行本制度,履行排放管理责任。
十、制度评估1. 环保部门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2. 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以上为废气VOCs排放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企业认真执行,共同保护环境,为改善空气质量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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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放管理(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069
废气排放管理(标准版)
1.适用范围
对公司废气处理、监测、排放等活动作出了明文规定。
2.控制管理范围
2.1氢化废气
氢化工序产生的废气及TDI生产装置无组织废气经引风机送入水洗塔利用氢化工序产生的废水对废气进行吸收净化后排放。
2.2光化废气
光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碱液吸收塔处理,吸收净化后排放。
2.3锅炉烟气
水汽锅炉烟气经锅炉烟气脱硫装置利用公司废碱吸收烟气中SO2、烟尘后排放。
2.4造气炉烟气
造气炉烟气经旋流板除尘器净化后排放。
3.废气排放控制管理
3.1废气排放单位应确保生产装置及废气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控制废气指标达标排放。
3.2质检中心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对公司废气各排放口及厂区环境大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安全环保部。
3.3各生产车间负责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并制定相应的预案。
3.4废气装置所在车间负责日常检查,保证废气正常排放。
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以及调度室,并协调相关单位按照有关预案进行处置。
3.5安全环保部负责委托第三方有运营资质单位对锅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在线监测装置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并进行监督管理。
3.6安全环保部负责在线监测仪正常运行。
如状态发生改变,安
全环保部应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4.支持性文件
《环境监测管理》
5.记录
《废气污染源监测报表》
《厂区环境大气监测月报》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