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城镇离休医保病人就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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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城镇离休医保病人就诊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XX省及《XX市市属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制定以下暂行管理规定:
一、全体医务人员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离休人员服务
二、医疗保险办公室设有离休人员专用挂号窗口、记账室、诊室和治疗室。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离休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证件不符时,应拒绝记账并扣留有关证件,及时报告医疗保险办公室。
五、离休人员就诊记录及记账单应清晰、完整、准确。每次就诊结束后,所有费用录入微机,双处方留医院保存备查。
六、严格掌握住院标准,既不能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离休人员,也不能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离休人员收入院,严禁挂名住院。
七、离休人员就医参照XX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休人员门诊就医取药,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的原则给药,住院期间不得开搭车药、串换药品,出院时病情确需带药的,一般不超过7天量。
九、享受保健待遇的离休人员可住特需病房。
十、因病情特殊或受我院条件所限,需转外院治疗的,由所在专业副高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保办批准后方可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