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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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1999]1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9.04.28

【实施日期】1999.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1999年4月28日内政办发〔1999〕18号)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其它省市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国内或国际市场上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适用本办法。

未经批准,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公共消费品和政府投资品的购买。凡达到规定金额标准、需单项或批量采购的公共消费品和政府投资品都要实行政府采购。

公共消费品主要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日常办公用品和劳务服务,包括低值易耗品、公共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车辆购置、汽车维修、会议接待等货物或服务等。

政府投资品主要指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政府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贷款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技术和服务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原则,在社会公众、监察审计机关和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理。参与监理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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