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2001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采购机构进行的所有采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规定不适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建设采购系指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
本细则所称货物系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各类专利或非专利商品形式的技术类成果,以及随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
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
本细则所称工程系指各种房屋、结构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等,以及随工程附带的服务。
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工程本身的价值。
本细则所称服务系指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建设监理、质量检查、建设审计、律师事务、大型科技研究及中间试验项目、前期调研及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以及项目融资策划等。
第二章建设采购机构第四条管理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在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公室为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管理建设采购的办事机构,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主要职能:(一)研究制定政府建设采购政策,拟定政府建设采购法规、制度和实施办法,监督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执行。
(二)制定供应商、施工企业、中介组织的市场准入规则及准入资质认定的具体标准,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区政府建设采购工作,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授权受理有关政府建设采购方面的行政投诉,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7•【字号】内政字[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内政字[2003]139号2003年5月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近年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现就贯彻《政府采购法》精神,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采购法》要求,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
(二)基本原则1.强化制约机制的原则。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分离,执行职能与监管职能分开,并依法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形成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2.兼顾效益、效率的原则。
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经确定后要及时公布。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公开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采购信息,依法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维护政府采购良好信誉和形象。
4.坚持分步实施、积极推进的原则。
贯彻《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要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协调配合、积极推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内政办字[2004]445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445号2004年12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印刷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召开的一、二类会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三类会议及培训均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自治区各类会议现行标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分别确定一、二、三类会议及培训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单位和价格,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布,并代表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与会议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协议》(以下简称《会议接待协议》)。
第四条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
具体会议接待价格可由办会单位与会议接待单位在最高限价内协商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内卫办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办发[2006]25号)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自治区卫生厅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四月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采购手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和卫生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自治区卫生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采购资金来源和采购清单);牵头组织实施经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务。
第五条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采购手续,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7.01•【字号】内财购〔2002〕231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购[2002]231号文件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厂矿、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予字[1999]13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范围第三章评审专家的选聘第四章评审专家的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和专业化水平,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聘用的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统称专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人员。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负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要求的专家,以备项目咨询、评审、验收进选聘。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范围第五条评审专家从每年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并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定,包括交通工具、现代化设备、公用电器家具、各类专用设备以及各类工程、服务等方面。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了规范农牧厅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要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同时兼顾效益和效率。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第四条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厅各部门(厅处室局)和厅属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是组织和实施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
厅各部门的职责是:(一)确定本部门的采购需求,采购形式以及采购方式,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单项采购预算,汇总并上报年度采购预算;(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确定本部门的采购方式,选定代理机构、抽取专家、选派本部门的甲方代表,依法签订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合同并负责履行及验收,依法依规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负责本部门政府采购事项的档案管理、保存与归档;(四)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厅属各单位的职责是:(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并记录执行情况;(二)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选择采购方式,选定代理机构、抽取专家,参加采购评审,确认采购结果,依法签订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并负责履行及验收;(三)依法依规公开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四)支付本单位的采购资金,处理采购纠纷;(五)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的档案管理、保存与归档;(六)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1.11
•【字号】内财购〔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8.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
的通知
内财购〔2018〕44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月11日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的招投标工作,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一、总则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招投标政策和法规,规范本区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二、定义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中,关键的概念被定义了清晰明确。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者国家机关以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行为。
招标投标是指政府采购方式之一,招标人公开发布采购需求及投标要求,符合条件的潜在竞争对手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招标人在评审符合条件的招标文件后,选择最优的投标人签订合同。
三、招标方式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其中:(一)公开招标应当在政府采购网和本区刊载媒体(如报纸、杂志等)上公开发布,有关信息至少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七天以上,以保证公正透明。
(二)财政、银行等具有股权的单位,投标人应当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以保证信息透明。
(三)邀请招标是指政府通过邀请投标人的方式挑选潜在答应对象,并且投标人已经受邀请。
邀请投标的范围和领域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且应在三个以上当地媒体上刊登,以保证公平竞争。
四、投标的资格条件内蒙古自治区的投标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经营范围和资金证明,并且无列入信用黑名单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投标人应当满足所招标项目的技术水平,并且有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投标人应当具备所招标项目所需要的人员、设备、场地等资源。
(四)投标人应当拥有正规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能够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如下:(一)技术方案书和商业方案书。
(二)投标保证金、申请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内财预字[2000]48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00.04.29【实施日期】2000.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预字〔2000〕485号2000年4月29日)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可操作性,尽快在全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自治区财政厅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本细则已经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今年财政改革的一项主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凡是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途径,由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凡是没有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项目,或达不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项目,由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自行采购。
三、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集中采购项目,也不得自行采购达到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
否则,自治区财政不予办理拨款手续,单位财务不予报销。
四、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我区实际情况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定期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增减有关集中采购项目,并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各盟市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执行本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内政办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09〕6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功能,继续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全区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
各盟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采购需求,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逐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保证全区政府采购规模平稳较快增长。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购〔2008〕119号)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要全部实施政府采购,除招标投标环节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要编制政府采购工程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继续加大对财政性资金偿还借(贷)款、中央和自治区各类专项拨款以及国债资金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逐步将适合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0•【字号】内政发〔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内政发〔2015〕11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切实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依法行政、配置资源、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延伸和细化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于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条例》、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宣传培训,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实施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坚定不移地依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二、理顺政府采购管理执行体系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权职统一、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制约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1999]6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1999]6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财政局下设采购中心,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采购目录和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采购办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不适用本办法的政府采购活动:(一)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在社会公众和审计、监察、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七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由采购办统一且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采购办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扩面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
扩面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财综[2016]51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5.12
【实施日期】2016.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扩面工作的通知
(内财综〔2016〕510号)
自治区各预算单位: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扩面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4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要求规范实施购买服务项目
2016年,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项目109个,总投资2.69亿元,其中财政拨款2.39亿元。
凡是已安排预算计划实施或临时新增的购买服务项目,均
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实施,具体要求如下:(一)准确把握项目实施方式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内国土资发[2011]501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501号)厅属各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土资源厅本级和厅属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由自治区财政厅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利用财政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以及非税收入等。
单位自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非财政性资金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四条采购单位应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进行政府采购。
单位承担财政资金安排的地质矿产勘查、土地调查、基础测绘及其他综合性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外包、外协工程(工作)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政府采购。
第五条采购过程中应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自治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内财购〔2007〕248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购〔2007〕248号自治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代理第三章评审专家组织第四章资金及收费管理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检查考核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对区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本地区各采购人的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整个采购活动按照法定的程序组织进行,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规范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内财函〔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函〔2008〕119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自治区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管理,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联系。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建设工程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
第四条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五条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第六条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内政办发[1999]18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1999年4月28日内政办发〔1999〕18号)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其它省市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国内或国际市场上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适用本办法。
未经批准,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公共消费品和政府投资品的购买。
凡达到规定金额标准、需单项或批量采购的公共消费品和政府投资品都要实行政府采购。
公共消费品主要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日常办公用品和劳务服务,包括低值易耗品、公共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车辆购置、汽车维修、会议接待等货物或服务等。
政府投资品主要指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政府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贷款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技术和服务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原则,在社会公众、监察审计机关和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理。
参与监理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五条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审核批准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协调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方面关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0〕93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另外,按照我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开展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
按照自治区要求交回存量资金时,不得单方面在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中将采购资金与采购计划断开后直接交回结余资金。
已明确收回的项目资金,如在一体化系统中未填报采购计划,各预算单位应暂停填报并及时进行资金交回;如在一体化系统中已填报采购计划,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还未使用,各预算单位可直接将该计划退回至一体化系统并进行资金交回;如填报的采购计划已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则应视采购项目进展情况而定,要避免因采购资金交回造成无法履约等问题发生。
如因采购资金落实不到位产生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二、坚决杜绝无预算执行采购计划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报告》(内审财报〔2020〕28号)审计结果,2019年自治区本级55家预算单位存在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执行采购的情况,我厅已另文下达整改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内财购〔2005〕1216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内财购〔2005〕1216号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现就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执行申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问题各预算单位要依据当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全面、详细地编入当年部门预算支出项目和政府采购预算。
对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编制不认真、不细致的部门,财政部门不予批复下达部门预算,对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执行中确需调整(增、减)政府采购预算,要报自治区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和政府采购处审核。
二、关干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问题为了保证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臂理工作的衔接,提高办事效率,实行编报政府采购分月计划制度。
各预算单位要根据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需求时间,花上报预算内资金和非税收入分月用款计划的同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并保证用款计划和采购计划的衔接一致。
采购单位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采购计划(附用款计划和采购项目清单),经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自治区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按月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对未列入分月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月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无
【期刊名称】《内蒙古财会》
【年(卷),期】1999(000)009
【总页数】2页(P41-4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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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1999]1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9.04.28
【实施日期】1999.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1999年4月28日内政办发〔1999〕18号)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其它省市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国内或国际市场上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适用本办法。
未经批准,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公共消费品和政府投资品的购买。
凡达到规定金额标准、需单项或批量采购的公共消费品和政府投资品都要实行政府采购。
公共消费品主要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日常办公用品和劳务服务,包括低值易耗品、公共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车辆购置、汽车维修、会议接待等货物或服务等。
政府投资品主要指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政府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贷款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技术和服务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原则,在社会公众、监察审计机关和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理。
参与监理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