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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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1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等招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采用作为代建单位直接代建或委托企业作为代建单位的委托代建模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

第三条下列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等项目。

(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

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和机构的财务以及资金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代建制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其财政财务管理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用于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制项目”)的各项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安排的投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范围,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支出预算申报、编制、下达

第五条对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财政部门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方法。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评审意见。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和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支出预算。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洁范本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洁范本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树立健康、有效、阳光的运营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延伸国有资产运营链条,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效益。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的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归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并由其直接或间接支配、管理的资产。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的全面负

责。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实行科学管理、规范运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评估工作,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保护工作,对国有资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资本招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资本招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行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各级政府通过对国有企业注资设立的基金不属于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直接安排的财政资金。各级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24

•【字号】内政办发[2010]101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101号2010年12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自治区本级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自治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五条使用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包括预算单位和非预算单位,下同)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9

•【字号】内政办发〔2016〕136号

•【施行日期】2016.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3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部门”是指与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中央财政下达由自治区本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并在自治区本级列支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1.12

•【字号】内政字[2005]290号

•【施行日期】2005.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预算、决算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内政字(2005)290号2005年11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自治区用于基本建设的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对使用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建设项目统筹安排。使用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提出,通过编制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4]155号2004年4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政法专项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专项资金。应对

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执行相关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厅属事业单位:

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作用,现将《内蒙古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财政部有关加强财政专项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和自治区政府印发的《自治区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财政投资项目的选定、预算指标的建立(下达人专项资金的拨付都必须在评审的基础上,即出具评审报告后实施)。

第四条评审结论(报告)只作为财政投资管理的技术性依据。财政部门作为投资主体,有权对其做出合理调整或选择。

第五条财政专项支出的合理控制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的原则;同时要预留不低于该项目预算额10%的资金,以备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提交后与建设单位清算。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7.04

•【字号】内财预规〔2016〕5号

•【施行日期】2016.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预规〔2016〕5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7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统筹考虑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事业收入和其他自有收入等,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

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6.27

【实施日期】2006.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厅属事业单位:

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作用,现将《内蒙古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财政部有关加强财政专项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和自治区政府印发的《自治区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财政投资项目的选定、预算指标的建立(下达人专项资金的拨付都必须在评审的基础上,即出具评审报告后实施)。

第四条评审结论(报告)只作为财政投资管理的技术性依据。财政部门作为投资主体,有权对其做出合理调整或选择。

第五条财政专项支出的合理控制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的原则;同时要预留不低于该项目预算额10%的资金,以备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提交后与建设单位清算。

第六条鉴于评审中心是财政厅直属机构,各业务处室不再以委托的形式,而以业务通知书的形式安排评审项目(评审业务通知书附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补充解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补充解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补充解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7.21

•【字号】内财建函〔2020〕581号

•【施行日期】2020.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补

充解释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自治区各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现就《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内财建〔2010〕5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作如下补充解释。

一、关于实际评审投资额。《管理办法》中“实际评审投资额”,是指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的报审值。

二、关于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

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也包括公益性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7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发展改革委(局):

为加强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3日

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

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本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使用其他途径政府投资、需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设立投资基金的本级预算内资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以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安排。直接投资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预算内资金建设本级(包括自治区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投资补助主要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盟市、旗县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设立投资基金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等,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1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等招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采用作为代建单位直接代建或委托企业作为代建单位的委托代建模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

第三条下列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

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等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06

•【字号】内发改投字[2017]253号

•【施行日期】2017.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发改投字[2017]253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健全概算管理机制,提高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

附件:

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或自治区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本级(包括自治区政府部门及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5

【摘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31-34)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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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

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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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

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和机构的财务以及资金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代建制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其财政财务管理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用于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制项目”)的各项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安排的投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范围,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支出预算申报、编制、下达

第五条对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财政部门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方法。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评审意见。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和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政府设立(或授权)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中应注明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名称;财政部门按照投资来源,将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资金和年度预算追加基本建设资金分为工程预算和代建管理费分别下达支出预算。即:工程预算下达给代建单位,抄送给使用单位;代建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情况下达,即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抄送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由代建单位完成的,前期费用预算下达给代建单位。

第七条政府通过政府招标产生或使用单位自行委托的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支出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

第八条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在组织实施前,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办理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手续。

政府设立代建单位管理的代建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由代建单位代为编制,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政府授权或自行委托代建单位管理的

代建项目,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项目预算。

第九条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进行招投标的,代建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招标资质,并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招标、中标公告等相关信息,应在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和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同时发布。

第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因不可抗力造成需增、减投资的,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申请调增、减投资概算。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按照政府采购和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并附相关材料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拨款。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与政府投资同比例拨付代建单位。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况,自治区财政厅不予拨付资金:

申请内容未经有权批复部门立项批复的;未下达财政投资预算指标的;不按要求提供有效申请文件和凭据的;资金申请单位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签字的;拼盘项目中自筹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

法规的情形。

第十四条资金支付额度原则上控制在工程价款的80%以内,并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范各项财务和资金管理行为;

(二)对所代建项目财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对代建单位开设代建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特设专户,用于代建项目自筹资金、往来资金的财务核算。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及时办理账户的销户手续,专户的结余资金按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处理。该特设专户不得用于与代建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资金预算、工程进度、投资完成工作量编报用款申请;

(五)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度表,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六条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的,项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理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并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移交项目代建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按照财政或项目使用单位的支付凭证和项目施工单位及设备供应商出具的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由代建单位

直接支付的资金,按照支出内容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核算。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建设期间,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使用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转移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规定》,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厅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全过程进行评价、审查、追踪问效。

第二十条代建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代建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如有应交财政竣工结余资金的,应于决算批复后一个月内上交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主要反映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重大变更事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二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主要由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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