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内蒙古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的管理,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用车是指需要改装或加装固定的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通信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察、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检测、救护、消防、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其他用车是指上述工作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包括10座以上大中型载客车辆以及各类载货车辆。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统一管理和重点集中管理。
自治区成立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自治区党政机关和各盟市党委、人大、政府(公署)、政协机关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各盟市也要成立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级及所属旗县(市、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确定。
公务用车编制标准如下:(一)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厅局级单位和盟市党委、人大、政府(公署)、政协机关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在职厅局级领导干部正职实职,按实有职数定编;其余在职厅局级领导干部(含厅局级非领导职务)按实有职数的80%定编。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应当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购置、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纳入公务用车范围:(一)无纳税人个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的车辆;(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向上级报备并纳入公务用车范围的车辆。
第六条公务用车应当标明单位名称、车辆类型和车牌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购置和配备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当依法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数量和规格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务用车可以报废:(一)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务用车使用寿命年限;(二)重大事故或损坏,经评估不宜修复;(三)不再需要使用的。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年检和维修等费用应当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保养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的登记和档案,及时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需要和效益。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行申请和审批制度,详细记录公务用车的使用事由、目的、路线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须经批准,并在公务出行当天办理车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天,特殊情况下可以酌情延长,但需尽量减少使用时间。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范围行驶。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有效的驾驶证件,且须持有本单位颁发的公务用车驾驶证。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04]445号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04]445号2004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节约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的基本要求,本着价格优惠、服务优良、设备先进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分别确定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和价格,报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布,并通过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布各定点维修单位主要零配件和维修工时费的价格和优惠率,供车辆维修单位参考。
第四条定点维修单位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重新确定,予以公布。
第五条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
具体维修价格可由修车单位与定点维修单位在最高限价内协商确定。
第六条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表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与车辆维修定点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协议》(以下简称《定点维修协议》)。
第七条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原则上在车辆定点单位维修。
各单位对定点维修单位不能维修的车辆,应持定点维修厂出具的证明,提出到非定点厂维修的申请,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批。
未经核准,不得到非定点厂家维修。
第八条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车辆及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及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用车效率,确保公务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车辆的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务车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经济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节约使用。
(三)效率性原则:确保公务用车高效、便捷。
(四)安全性原则:保障行车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登记第四条公务车辆购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新购置的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购置时间、使用部门等,并建立车辆档案。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六条公务车辆使用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条使用公务车辆应优先满足紧急公务、重要公务和集体公务的需要。
第八条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四章维护与保养第九条公务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车辆维修应选择资质合格的维修单位,并建立维修记录。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建立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驾驶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章报废与处置第十三条公务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时,应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四条报废车辆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私自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定期对公务车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单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加油、维修、保险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辆实行采购定点加油、维修、保险管理平台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辆物耗管理,节约财政资金,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和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加油企业、维修企业、保险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二年一次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定点供应的加油企业、维修企业、保险企业。
第四条单位所有公务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必须在定点的石油企业加油、定点的维修企业维修、定点的保险企业保险.第五条单位车辆因公务在外地出差时,在省内的,可在定点加油站用卡加油,如果在外省出差,加油卡可以使用时,直接用加油卡加油,如果不能用卡加油,可以用现金加油。
在外地维修也可以用现金支付,但回到单位必须在5天内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才能报销.第六条定点企业应遵守如下规定:1、遵守国家相关各项法律、法规;2、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优惠和服务承诺;3、所用油品、维修配件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4、按照加油量给予加油卡奖励.5、按照配件价格给予优惠。
按照保险优惠率给予优惠.6、接受财政、采购办、机关局、物价局、质监、纪检、审计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第七条定点维修企为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定点汽车维修资格,并不得参加二年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招标活动:1、违反第六条规定的;2、定点维修企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与投标文件不符的;3、违反廉政保证,给司机或单位回扣、赠礼品以及报销个人费用的;4、拒绝接受有关单位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
第八条定点企业确定后,采购单位(机关局代表)与其签订定点加油框架协议,发布政府采购定点通告.第九条用车单位、机关局、采购办、物价局、质监、纪检、审计等政府部门将通过网络进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节约运行成本,确保行车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属公务车辆的购置、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等管理工作。
二、车辆购置1、单位购置公务车辆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购置车辆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选择国产自主品牌汽车。
3、车辆购置应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进行,严格执行招投标等相关程序。
三、车辆使用1、公务车辆应由单位指定的专人负责驾驶,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良好的驾驶记录。
2、公务车辆的使用应遵循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活动和紧急工作任务的用车需求。
3、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应提前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注明用车事由、时间、地点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配。
4、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非公务活动。
5、公务车辆在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应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地点,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应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车辆维修与保养1、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应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厂的选择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2、车辆维修和保养应遵循“先审批、后维修”的原则,车辆出现故障或需要保养时,驾驶员应填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注明维修保养项目、预算费用等信息,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
3、维修保养费用应严格按照预算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超过预算的维修保养费用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4、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记录车辆的维修保养情况,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车辆保险1、公务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
2、车辆保险的购买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保险公司,保险费用应按照预算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内政办字[2004]445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04]445号2004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管理,堵塞漏洞,节约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公务用车加油定点单位和价格,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布,并代表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加油定点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协议》(以下简称《定点加油协议》)。
第四条政府采购加油定点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重新确定,予以公布。
第五条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站由加油定点单位确定。
定点加油站要布局合理,设施齐备,服务优良,并具备持卡加油的相关管理功能。
第六条加油定点单位提供的各类油品价格均要低于市场零售价,在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零售价基础上确定一定的优惠额度。
国家调整油品价格时,定点加油价格按额度做相应调整。
若国家实行燃油税政策,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加油定点单位协商,重新确定优惠办法,及时通报自治区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并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部门内设的加油站,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视同于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站,只限为本部门公务车辆加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4.29•【字号】内财预字[2000]485号•【施行日期】200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预字〔2000〕485号2000年4月29日)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可操作性,尽快在全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自治区财政厅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本细则已经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今年财政改革的一项主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凡是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途径,由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凡是没有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项目,或达不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项目,由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自行采购。
三、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集中采购项目,也不得自行采购达到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
否则,自治区财政不予办理拨款手续,单位财务不予报销。
四、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我区实际情况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定期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增减有关集中采购项目,并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各盟市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执行本细则。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节约运行成本,确保行车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配备与购置1、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规定,合理配备公务用车。
车辆的购置应遵循节约、实用的原则,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2、新购置车辆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论证,选择性能可靠、节能环保、价格合理的车型。
二、车辆使用范围1、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如出差、会议、接待、调研等。
2、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私人事务、旅游度假等非公务活动。
三、车辆调度与派遣1、设立车辆调度岗位,负责统一调度和安排车辆。
2、各部门需提前填写《用车申请单》,注明用车时间、事由、目的地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至车辆调度部门。
3、车辆调度部门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重要程度和车辆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车辆。
四、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良好的驾驶记录,定期参加交通安全培训和教育。
2、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3、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五、车辆维修与保养1、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记录车辆的维修保养情况。
2、车辆维修保养应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项目和费用需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
3、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按照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时间进行相应的保养工作。
六、车辆燃油管理1、实行定点加油制度,使用公务卡结算。
2、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和油耗标准核算燃油费用。
3、对油耗异常的车辆进行检查和分析,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七、车辆保险与年检1、按时办理车辆保险和年检手续,确保车辆合法合规上路行驶。
2、车辆保险的选择应在保障车辆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控制保险费用。
八、车辆停放与保管1、公务用车在非工作时间应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停车场,严禁私自停放。
2、车辆停放期间,驾驶员应锁好车门、车窗,关闭电源和燃油阀门,确保车辆安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逐步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依据《县党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部门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
第三章车辆购置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更新、购置编制内车辆时,需要县财政局提出申请。
申请中注明:1、更新车辆的理由;2、更新车辆的资金来源。
申请报告由县监察局、审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安排专项购车经费。
第七条单位处置车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财政处置,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各单位无论是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购买的车辆,还是无偿调拨、捐助的车辆,都必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购买、处置、调拨的车辆一律追回收缴县财政局,并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各单位公务用车严格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配备。
第十一条车辆配备严格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车辆配备原则上为国产车。
第十三条车辆更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行驶里程达30万公里或年限到期的;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无法修复的;破损严重无法正常行驶的;其它。
第十四条凡经批准更新车辆的部门和单位,在购置新车和处置车辆前,将需要更新和处置的车辆上交县财政局。
对经车管所鉴定,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变卖,并将变卖款上缴国库,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统一调剂使用,或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财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2•【字号】内政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目录管理第四章交易运行第五章交易保障第六章交易监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数字化驱动、智慧化发展方向,遵循统一平台运行、统一资源共享、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职责的机构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成。
机关_车辆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公务车辆采购活动。
第三条机关车辆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车辆采购管理工作由机关后勤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采购计划与预算第五条机关车辆采购计划应根据年度工作需要、车辆使用情况、车辆更新周期等因素制定。
第六条机关车辆采购预算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七条机关车辆采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车辆类型、数量、用途;(二)采购车辆的技术参数、配置要求;(三)采购车辆的预算金额;(四)采购车辆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机关车辆采购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采购方式与程序第九条机关车辆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十条采购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专业性较强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二)采购项目具有通用性、标准化较强的,可采取公开招标或询价方式;(三)采购项目具有唯一性、紧急性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机关车辆采购程序如下:(一)发布采购公告:后勤管理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
(二)资格预审:对报名参加采购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审查其资质、业绩、信誉等。
(三)投标(报价):符合资格预审要求的供应商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
(四)开标、评标:成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中标通知书:后勤管理部门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合同:中标候选人与后勤管理部门签订采购合同。
(七)履约验收:后勤管理部门对采购的车辆进行验收,确保车辆符合合同约定。
第四章采购合同管理第十二条机关车辆采购合同应明确采购车辆的数量、规格、型号、价格、交付时间、验收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内政办发[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0号2007年10月2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雪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雪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7.01•【字号】内财购〔2002〕231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购[2002]231号文件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厂矿、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予字[1999]13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范围第三章评审专家的选聘第四章评审专家的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和专业化水平,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聘用的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统称专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人员。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负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要求的专家,以备项目咨询、评审、验收进选聘。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范围第五条评审专家从每年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并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定,包括交通工具、现代化设备、公用电器家具、各类专用设备以及各类工程、服务等方面。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一、总则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和使用,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
二、公务用车的范围1. 公务用车包括公务轿车、公务越野车、公务商务车等各类车辆。
根据不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以购置不同类型的公务用车。
2. 公务用车的购置、报废和调配等事项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
三、公务用车的管理责任1. 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并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负最终责任。
2. 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确保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四、公务用车的使用原则1. 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按照工作需要进行,不得超范围或滥用。
单位负责人有责任确保公务用车的使用在合理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私人使用。
2.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规定,确保驾驶人员具备相关驾驶证件及驾驶技能,并按规定实行用车管理制度,如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年检等。
3.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注重文明礼让,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超速或占用非机动车道等。
五、公务用车的管理措施1. 购置程序:购置公务用车应当按照相关采购制度进行,采取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进行车辆的选购,并严格按照价格、性能和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估。
2. 使用审批:对于每次公务用车需求,单位应当建立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
申请人必须明确用车目的、时间、地点等,并由上级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3.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定期检修、更换易损件,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
4. 报废程序:公务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条件时,应当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报废。
单位不得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已报废的车辆。
六、公务用车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的监督机制,保证用车情况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单位车辆燃油管理规定
单位车辆燃油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单位车辆燃油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燃油使用效率,保障车辆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燃油采购管理1、单位车辆燃油由指定的采购部门统一采购,采购人员应选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的加油站或燃油供应商。
2、采购燃油时,应严格按照单位的预算和用油计划进行,避免超量采购造成库存积压和资金浪费。
3、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燃油的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条件等相关事项。
4、每次采购燃油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正规的发票和质量检验报告,确保燃油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二、燃油储存管理1、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燃油储存库或油罐,储存库应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监控设备。
2、燃油储存库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储存库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3、燃油入库时,应进行严格的计量和验收,记录燃油的入库时间、数量、批次等信息,并建立燃油库存台账。
4、燃油储存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对库存燃油进行盘点和清理,防止燃油变质和过期。
三、燃油领用管理1、车辆驾驶员需凭单位开具的燃油领用单到指定的加油点领取燃油,燃油领用单应注明车辆编号、行驶里程、预计用油量等信息。
2、加油点工作人员应根据燃油领用单的内容为车辆加油,并在领用单上记录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金额等信息。
3、驾驶员在领取燃油后,应及时核对加油量和金额,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4、严禁驾驶员私自借用、挪用或倒卖单位燃油,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车辆燃油消耗核算1、单位应建立车辆燃油消耗台账,记录每辆车的行驶里程、燃油消耗量、百公里油耗等信息。
2、每月末,财务部门应根据车辆燃油消耗台账对车辆燃油消耗情况进行核算和分析,对比车辆的实际油耗与标准油耗,找出油耗异常的车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维修。
3、对于超出标准油耗的车辆,驾驶员应说明原因,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燃油浪费,将从驾驶员的绩效工资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内政办发〔2017〕10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资委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国资委 2017年6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推进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5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创新,分类保障。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
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合理确定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
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谋划。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1.11
•【字号】内财购〔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8.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
的通知
内财购〔2018〕44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月11日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
事业单位车辆加油管理制度
车辆加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等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公务车辆燃油必须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第三条车辆燃油定点加油站(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商)的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年一定,优胜劣汰.第四条车辆燃油采购办法及程序:单位凭《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到定点加油站购油,并将购油数量按车辆分别填入一个或多个《车辆燃油采购证》中,驾驶人员持《车辆燃油采购证》到定点加油站加油。
定点加油站应实行“一车一证,对证对车加油”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结算价格和付款方式:燃油供应价格执行中石化集团公司和物价部门制订或核定的价格。
采购单位将购油资金缴入政府采购专户,由县政府采购办审核支付给定点加油站。
定点加油站按招标时的承诺给予优惠折扣,并填开《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同时将购油数量填入《车辆燃油采购证》上。
第六条报销凭证审核和手续:单位财务人员审核报销油料费用发票时,应审查《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与发票是否同属一个定点加油站开具的、是否给予了优惠折扣、金额是否相符等内容,然后报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报销.凡无《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作附件的发票或非定点加油站出具的发票一律不准报销。
第七条特殊情况的处理:车辆因公离开临沂城区需要加油的,可随行车路线加油,其加油费用凭“外出派车单”以及随车外出公务人员签字证明,经单位财务人员和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销。
第八条监督检查和违章处理:定点加油站要严格履行在价格、计算、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的承诺,对采购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无理要求应予回绝;各机关事业单位不仅要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并对加油站进行监督。
如发现定点加油站在价格收费、计量、质量和服务等方面没有达到要求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可及时向县采购办投诉和举报。
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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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政府采购管理
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4]44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27
【实施日期】2004.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
车辆加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内政办字[2004]445号2004年12月27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管理,堵塞漏洞,节约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公务用车加油定点单位和价格,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布,并代表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加油定点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协议》(以下简称《定点加油协议》)。
第四条政府采购加油定点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重新确定,予以公布。
第五条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站由加油定点单位确定。
定点加油站要布局合理,设施齐备,服务优良,并具备持卡加油的相关管理功能。
第六条加油定点单位提供的各类油品价格均要低于市场零售价,在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零售价基础上确定一定的优惠额度。
国家调整油品价格时,定点加油价格按额度做相应调整。
若国家实行燃油税政策,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