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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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政府采购管理
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4]44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27
【实施日期】2004.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
车辆加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内政办字[2004]445号2004年12月27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管理,堵塞漏洞,节约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公务用车加油定点单位和价格,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布,并代表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加油定点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协议》(以下简称《定点加油协议》)。
第四条政府采购加油定点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重新确定,予以公布。
第五条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站由加油定点单位确定。定点加油站要布局合理,设施齐备,服务优良,并具备持卡加油的相关管理功能。
第六条加油定点单位提供的各类油品价格均要低于市场零售价,在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零售价基础上确定一定的优惠额度。国家调整油品价格时,定点加油价格按额度做相应调整。若国家实行燃油税政策,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