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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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并采取相应的不法手段,但二者还是有其不同地方,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里状态。

抢劫罪是被害人迫于暴力而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于当场或者事后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权利。

刑事辩护律师应认真研究不同的犯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不同部分以明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犯罪的区别与联系,在刑事辩护中体现出刑事辩护律师的素养和风采。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不同主要表现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其主要表现是:一、犯罪行为人实施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胁迫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只是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并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毁坏被害人的名誉、揭发隐私、栽赃陷害等内容。

二、犯罪行为实施的方式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是在被害人面前当场实施的,一般是以言语和动作来表现出来;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在被害人面前当场实施,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表现为口头言语的方式,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三、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实施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行为人就会当场加以杀害或者伤害;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并不具有当场即时实施暴力的现实可能性。

四、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但更多的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取得财物。

五、对数额的要求不同。

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要求,不要求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该罪,数额较大是构成此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2009年04月11日来源:浏览次数:291 【字体:↑大↓小】背景色:裁判要旨行为人虽预谋敲诈,但其行为表明主观上具有当场取财的坚决性,客观上实施了使被害人无法有效反抗行为的,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案情2007年6月19日,被告人罗美容告知被告人周其廷,其认识的张某要来家吃晚饭,那人很有钱。

周其廷即提出叫几个人,趁张某到罗家里来时敲诈点钱,罗美容表示同意。

第二天,张某与罗美容约好晚上到家里去,罗美容告知周其廷,周其廷遂纠集被告人王楼、孙海胤与王祥(在逃)。

晚9时许,罗美容将被害人张某骗至家中,然后王楼、孙海胤、王祥、周其廷先后闯入室内,以张某与罗美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相威胁,对张某拳打脚踢。

为逃离现场,张某从二楼跳窗逃跑,造成脊椎错位,手、脚等部位骨折。

经法医鉴定:张某所受之伤属重伤。

后四被告人共当场取得张某财物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裁判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其廷、罗美容、王楼、孙海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周其廷、罗美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楼、孙海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被告人周其廷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其廷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罗美容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楼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孙海胤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其廷、罗美容、王楼、孙海胤的犯罪所得。

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犯罪构成抢劫罪具有如下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特征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

即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

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临时起意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而当场占有被害人的财物的,是否构成抢劫罪,要具体分析。

第二,暴力所打击的对象。

一般是针对被害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持有者的身体实施的强烈打击。

也可以是和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在场人,如近亲属等。

二是暴力打击的对象可以是物品。

第三,暴力的程度有无限制问题。

一般来说并无限制,只要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通常是指精神强制,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某种侵害相威胁,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不能反抗。

抢劫罪的胁迫应当具有两个“当场性”特征:第一,胁迫的内容应当是当场能够实现。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刑法分论-专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刑法分论-专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分论一、名词解释1、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题(1/1)1、李某系某国家机关领导。

李某的配偶生活在外地。

李某与本机关未婚的A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李某与A为夫妻关系。

李某和本机关的B女一起出差时,以揭发B女之隐私对其进行威胁,与B女发生了性关系。

在另一次出差时,李某的司机C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D撞成重伤,C欲送D去医院救治,被李某制止,C只好离开肇事现场,后D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时间延误,不治身亡。

李某与同事E平时有隙,为报复E,李某捏造E嫖娼的事实,并写成6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同时捏造E受贿10万元的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

得知E向有关机关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后,李某便滥用职权,利用种种“借口”和“理由”,非法克扣E的工资、奖金,并将E予以降职。

见E仍在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便雇人用汽油烧了E的房子(E住在一六层公寓楼的二层)。

问: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答:李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强奸罪、交通肇事罪(共犯)、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放火罪(共犯),应数罪并罚。

三、简答题(1/9)1、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完整word版)抢劫、抢夺、盗窃、侵占、诈骗、敲诈的区别

(完整word版)抢劫、抢夺、盗窃、侵占、诈骗、敲诈的区别

抢劫与抢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也就是说抢劫主要是使用暴力或者类似强力,使得受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得到财物,而抢夺则主要是依靠“出其不意”、依靠一种速度使得受害人来不及反应或反抗而取得财物;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受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受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

;5、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也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统一起来认定。

主观上携带凶器是为了可以或者可能在行为过程中使用或者依靠,客观上使用的仍然是抢夺行为。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1、诈骗罪的受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处分的财产。

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不会对人身造成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则会有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

2、诈骗罪是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心理强制的因素存在,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乐于”被骗。

敲诈勒索是以本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人身、名誉安全为胁迫,迫使受害人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不自由的,或说是有心理强制的,不自愿的。

3、敲诈勒索罪在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使受害人产生了精神恐惧,并且这种精神恐惧与行为主体的胁迫存在直接的关联。

刑法易混淆罪名比较分析、案例总结

刑法易混淆罪名比较分析、案例总结

抢劫罪(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暴力针对人实施抢夺罪:暴力针对物实施。

但如果暴力既对人又对物,则可以构成抢劫罪。

EG:从女孩耳朵上拽下耳环,导致被害人耳朵撕裂的,定抢劫罪。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直接针对被害人劫取财物的。

绑架罪: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EG:张某、王某两人于某日以商谈生意为名将某私营业主唐某从其工厂诱骗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唐某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唐某答应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8万元货款交付给客户张某”的纸条,并盖上自己的印章。

随后,张、王二人持该字据从唐某的私营企业财务室领走8万元。

则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 A )A.抢劫罪B.绑架罪C.敲诈勒索罪D.非法拘禁罪与诈骗罪(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敲诈勒索罪: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如果都是以暴力相威胁,则威胁的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特征就是抢劫罪。

EG: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的行为构成( B )。

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诽谤罪D、诈骗罪(四)难点总结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自己财物,不认为是抢劫罪。

2、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论处。

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

3、转化型抢劫罪必须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为目的而实施暴力。

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拟制。

EG:甲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乙在偷自己的钱,就抓住乙偷钱的手并呼喊“不许偷钱”。

刑法分则中各种罪名的重要区别

刑法分则中各种罪名的重要区别

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区别一、抢劫罪与绑架罪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这一犯罪故意是明确的。

后者属概括的故意,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基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为目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

2、犯罪的方式不同。

前者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伤害或者杀死人质相威胁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3、犯罪的客体不同,两罪都有可能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首要目的。

而绑架罪侵犯是首先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

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放在侵犯财产犯罪内,而将绑架罪归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1、从内容上看,抢劫罪是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有抵抗或为排除抵抗施加暴力。

敲诈勒索罪则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要挟。

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2、从方式上看,抢劫罪中暴力或暴力威胁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向被害人间接实施,既可以公开,也可以暗示。

3、从取得的非法利益上看,抢劫只能取得财物,并且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是取得财物性利益。

4、从时限上看,抢劫罪中除首先实施暴力排除妨碍外,其暴力威胁表现为如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即当场付诸实施威胁的内容,就在此后实施的内容,取得的财物既可以当时当场,也可以事后取得。

5、从对象上看,抢劫威胁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在场的亲友、同事,而敲诈勒索不仅限于在场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还包括不在场的其他人。

虽然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威胁的内容要广,但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相对而言人身危害程度稍轻,时限稍缓。

从一则案例看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从一则案例看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从一则案例看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最近一则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名年轻女子在出租车上遭到了劫持,并被迫交出了身上的财物。

事后,警方抓获了嫌疑人,但对于此案是否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仍然存在争议。

针对此案,本文将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进行分析。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条件敲诈勒索罪主体特征是必须具有敲诈勒索故意和故意占有财物的意图。

敲诈勒索故意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威胁他人采取行动或者不采取行动以达到目的的行为。

2. 行为条件敲诈勒索罪所预示的是威胁他人为达到目的而非胁迫他人实现目的。

敲诈勒索罪并非要求如遇到被害人不从情,并不制止,也就是说,不要求被害人的完全服从,只需要是行为上与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相符合。

敲诈勒索行为需要明确,一般根据行为为标准。

威胁行为有很大灵活性,可以采取利用暴力、恐吓、侮辱、贬低等手段来恫吓被害人,以便获取财物。

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条件抢劫罪主体特征是必须具有占有故意和强制性方式的实施意图。

占有故意是指嫌疑人在强制盗取他人财物时,预先知道自己不能拥有该财物,但却在其意欲下成为占有者。

必须要研究嫌疑人的意图和行为是否足以表明对意图下进入他人财产关系。

2. 行为条件抢劫罪的关键在于强迫行为,强迫必须是对人身安全进行的直接威胁或对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恐吓。

强迫是指通过暴力、威胁等特殊手段迫使被害人放弃对财物的占有权,以实现占有目的。

三、案例分析在此案中,嫌疑人使用胁迫手段,强迫女子交出其兜里的钱包和手机。

根据公安部的定义,如果嫌疑人没有使用暴力,而只是使用了威胁手段,那么此案构成敲诈勒索罪。

嫌疑人在该案中的威胁行为基本符合敲诈和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认为他是犯罪嫌疑人。

另一方面,如果嫌疑人使用了暴力威胁被害人,那么此案可能构成抢劫罪。

嫌疑人强迫被害人交出其财物,并使用手机软件操作路线给予威胁,这些行为似乎涉及到了人身安全,因此可能构成抢劫罪。

浅谈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浅谈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阐 释抢 劫 罪 构 成 要 件 的依 据 .在 一些 特
殊 的 抢 劫 罪 中 ,行 为 人 构 成 抢 劫 罪并 不

在行 为人并 未对被 害人进行 人身强 制 , 而是 直 接 实 施 具 有 抑制 被 害 人 反 抗性 质 的取 财 行 为而 获得 财 物 的情 况 。 在 这 种
浅谈抢 劫罪与敲 诈勒索罪 的界限
崔 荣 超
( 荫 县 人 民检 察 院, 荫 13 0 ) 嘉 嘉 5 20
【 关键词】 抢劫罪 ; 敲诈勒索罪 ; 为结构 行
抢 劫 罪 和 敲 诈 勒 索 罪 是 多 发 性 犯 罪 , 表 现 形 式 、 案 手 段 复 杂 多样 。刑 其 作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三 条 规 定 ,抢 劫 罪 是 以暴 力 、胁 迫 或 者 其 他 方 法 抢 劫 公 私财 物 的 行 为 。 法 第 二 百七 十 四条 规 定 . 诈 勒 刑 敲

抢 劫 罪 和 敲 诈 勒 索 罪 的 概 念 和
劫罪 是 复行 为 犯 .抢 劫 行 为 包 括 手 段 行 为 和 目的行 为 。抢 劫罪 的 手 段行 为 是 使 用 暴 力 、 迫 或 其 他 方 法 , 劫 罪 的 目的 胁 抢 行 为是 强 行 夺 取 公 私 财 物 。 文认 为 : 本 作 为侵 犯 人 身 权 和财 产 权 的 犯 罪 .抢 劫 罪 的典 型形 态 由 手段 行 为 和 目的行 为 两 个 行 为构 成 .但 是单 一 的 暴 力 行 为 也 可 以
二 、 抢 劫 罪 和 敲 诈 勒 索 罪 的 行 为 结 构 特 点
诈 勒 索 罪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存 在 包 容 竞 合 关 系 。不 应 当简 单 地 说抢 劫 罪 是 以 足 以压

当威胁手段重合,看法院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当威胁手段重合,看法院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当威胁手段重合,看法院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要观点归纳:考察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是迫于即将实施的人身暴力造成的恐惧还是迫于纯精神恐惧。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与吕某(女)系男女朋友关系。

因缺钱用,某日两人共同协商:吕某先邀约陌生男子开房(但不与对方真正发生性关系,只脱衣服进行手淫),张某再以吕某丈夫名义冲到房间里捉奸,两人借此向陌生男子勒索财物。

为能更好地实施计划,两人还商量由张某带把水果刀,好吓吓对方,但不是要真正去伤害对方。

协商后,两人依计行事,吕某将陌生男子周某约至某酒店房间,两人先洗了澡,然后躺在床上,吕某便开始抚摸周某生殖器。

张某在酒店外等候十五分钟左右后,来到两人所在房间门口。

张某假装酒店服务员要求开门,周某警觉让吕某穿好衣服,自己也穿好衣服后将门打开。

此时,张某冲入房间,先是打了周某脸部一拳,然后两人扭打后倒在床上。

张某说到“可算抓到你们了,你睡了我老婆这事怎么办?”周某答两人什么事也没有发生并想反抗,张某拿出水果刀对周某说:“你别动!我有刀。

”周某不在反抗。

然后张某让周某起来,周某跪在地上请求拿钱解决。

张某与周某谈成1万块钱了结此事,期间张某还假装与吕某吵架、离婚、报警等等,但没有再用刀威胁周某。

最后,张某、吕某从周某处共勒索7800元,因不够1万,放走周某前,张某扣下了周某的手机和银行卡,让周某事后将剩下的2800元打入银行卡,并告知周某只要收到余款就会立即将手机和银行卡返还。

周某离开房间后选择了报警,张某与吕某于第二天被警方抓获到案。

争议焦点:威胁手段重合的情况下,本案应定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原因是因为被告人使用了刀,被害人是迫于即将实施的人身暴力造成的恐惧才交付的财物。

辩护人认为,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是,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拿出了刀,但对刀的使用进行了极大程度的限制,只是拿了出来并告知了对方,但未使用到直接威胁勒索财物。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搜狐(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搜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28岁,无业。

乙,女,26岁,某公司职员。

两人因工作关系相识。

某日,甲因欠下高利贷,急需用钱。

他得知乙有50万元现金在家中,遂生贪念。

一天晚上,甲潜入乙家中,将其捆绑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甲用刀逼着乙,要求其交出50万元现金。

乙害怕,只得从钱包中取出50万元交给甲。

甲拿到钱后,迅速逃离现场。

第二天,乙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将甲抓获归案。

二、争议焦点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两种罪名的界限在哪里?三、法理分析1.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定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行为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主要表现为威胁、要挟等手段,而抢劫罪则表现为暴力、胁迫等手段。

- 对被害人的控制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通常对被害人的控制程度较低,而抢劫罪则对被害人的控制程度较高。

- 对财物的取得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是在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劫罪则是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取得财物。

3. 本案中甲的行为定性在本案中,甲对乙进行了捆绑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使用暴力的手段。

甲以乙的财物为要挟,要求乙交出50万元现金,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

因此,甲的行为同时具备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同时具备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应当按照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

在本案中,抢劫罪的法定刑高于敲诈勒索罪,因此,甲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

四、结论综上所述,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为方式、对被害人的控制程度以及对财物的取得方式等因素,准确界定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确保罪刑相适应。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敲诈勒索罪怎样定义

敲诈勒索罪怎样定义

敲诈勒索罪怎样定义
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种,且是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占有型,敲诈勒索罪⼜是属于占有型中的公然强取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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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怎样定义
对财物所有⼈或保管⼈进⾏威胁讹诈,⾮法索取公私财物的⾏为。

威胁讹诈的内容是:如不满⾜⾏为⼈索取财物的要求,就将采取对被害⼈不利的⾏动。

这个不利的⾏动,或是对被害⼈或其亲属实施暴⼒(包括杀害);或毁坏被害⼈的财产(包括放⽕烧房屋);或揭发、张扬被害⼈的隐私;或不让被害⼈实现某种正当要求。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是:后者是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从⽽当场取得财物;前者是以将要(即以后)使⽤暴⼒或者其他对被害⼈不利的⾏动相威胁,⼤多是事后取得财物。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诈骗罪是⽤欺骗的⽅法使被害⼈信以为真,从⽽仿佛“⾃愿地”将财物交给⾏为⼈;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威胁讹诈也即恐吓要挟的⽅法,使被害⼈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被迫交出财物。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为。

“毁灭”指使物品全部丧失使⽤价值,如烧毁、砸毁;“损坏”指使物品部分丧失使⽤价值。

毁坏财物如作为破坏集体⽣产的⼀种⽅法,应以破坏集体⽣产论罪。

以放⽕、爆炸等危险⽅法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放⽕罪、爆炸罪等。

毁坏财物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本罪;过失毁坏公私财物,除刑法上有特别规定以外,不认为是犯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情节严重”,例如毁坏的财物价值⼤、损失严重、破坏⼿段恶劣、影响很坏等,即构成本罪。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1.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构造: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所谓敲诈勒索,是指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

但是,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这里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

恶害的实现自身违法与否在所不问。

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

恶害的内容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由第三者实现,也在所不问。

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猜测到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

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首先,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即暴力)便当场实现。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的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

则可以当场实现)。

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轻微暴力。

因此,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3.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真的绑架了他人。

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多次敲诈勒索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1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8)第一,威胁的内容不同。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既包括实施暴力行为,如伤害、杀害,还包括揭发隐私、破坏名誉、毁坏财产等;而抢劫罪威胁内容分限于对被害人从身实施暴力行为。

第二,威胁侵害的对象不同。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所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本人,予可以是他们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而抢劫罪的威胁所侵害的对象只能是贩运勿所有人、保管人本人。

第三,威胁的方式不同。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可以是直接向被害人口头或者书面提出,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间接提出,没有特别的限定;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当场直接身被害人口头提出。

第四,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不同。

敲诈勒索罪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财物,也可以限期交出;抢劫罪则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

第五,实施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

敲诈勒索罪是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要在将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

而抢劫罪是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则当场实施暴力。

第六,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性利益,如财产继承权;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

第七,威胁的程度不同。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以使被害人产生畏惧、交出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的意志自由,还有一定的延缓余地;而抢劫罪的威胁,是使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没有延缓的余地。

第八,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而抢劫罪的构成则无此要求。

2 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浅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之区别

浅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之区别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减析抢劫 罪、 敲诈勒 索罪 及 强拿硬耍 型寻衅 滋事罪之 区别
张 芸
摘 要 抢 劫罪 、 敲诈 勒 索罪及 强拿硬要 型 寻衅 滋事罪在 主客 观 方面存在 某种 相似 性 , 司 法 实践 中往 往容 易混 淆 , 在 实有认 真 辨析之 必要 。本 丈结合 实际案 例 , 抢劫 罪 、 对 敲诈 勒索 罪及 强拿硬 要型 寻 衅滋 事罪做 了简要 的 分析 。 关键词 抢 劫 罪 敲诈 勒索 罪 强拿硬 要 型寻 衅滋 事罪 案 例 中图分 类号 : 9 43 D2. 文 献标 识码 : A

辨析
文章 编号 :0 909 (0 90 — 9O 10 —5 220 )41 一l 0

案 例
个当场性 , 因此非法利益 获取 的时间只能足当场 。 敲诈勒索罪非法利
益 获取 的 时 间 , 时 是 当场 , 多 的 足在 若 = 时 日之 后 。 强 拿 硬 要 型 有 告人 何 意 、 德 凯 在 某 学 院 内张 贴 的 租 房 佟 广 告 , 告 人 张 朝 阳 、 意 、 德 凯 、 烁 商 量 由被 告 人 张 朝 阳 叫 人 帮 被 何 佟 彭
意味着该行 为的非法利益获取 时间也在 当场 完成 。 本案 中,尽管钱不是被害人直接在实施暴力 的现场 交付给 被告 人 , 被 告 人 的暴 力 威 胁 对 被 害人 造 成 了强 制 , 但 且该 强制 ~ 直 持 续 , 即 便 时间 延 续较 长 , 告 人在 控 制 被 害 人 的 情 况下 用 被 害 人 的 银 行 卡 取 被 得 财 物 , 一 样 符 合 “ 场 性 ” 要 求 。因 此 , 告人 的行 为 符 合 两 个 也 当 的 被 当场 性 , 除 构 成 敲 诈 勒 索 罪 。 排 2 从强制程度和细节方面分析, . 排除抢劫罪 是强制程度方面。在被害人受到的精神强制及身体 强制不够 的情况下 , 一般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本案中,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 中并没有对被害人的共同租房者进行暴力威胁或其他控制, 实施犯罪 过 程 中还 要 求 被 害 人把 同租 房 客 叫进 来 借 钱 , 犯 罪 行 为 有 一 定 的公 其 开 性 , 其 公 开 性 的行 为并 没 有 让 处 于 自由状 态 下 的 同租 房 客 认 为行 而 为人正在实施 重威胁 人身安 全的抢 劫行 为而报警 , 在具体金额上 , 被害人 与被告人也有协商 的过程, 可以从侧面反映被告人 的暴力程度 以及被害人受到的身体 、 精神强制有 限。 二是 从行为发生 的起因等情况看 , 更符合 强拿硬要 的性质。 本案 中, 被害人 陈某与何意等三被告人均是从 事房屋租赁服 务的人员, 因 意见认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 认为, 被告人 的行 相 互 撕 对 方 的租 房 广 告 而 引发 矛 盾 的 , 行 为 人对 被 害 人 索 要 钱 财 的 在 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 寻衅滋事罪 。 时候 , 也是 以“ 了广 告 要 赔 偿 ” 借 口 的 , 在 撕 广 告造 成 的 商 接 损 撕 为 虽 二 、 三 种 罪 名 的 区 别 辨 析 对 失数额无法计算 , 为人索要赔偿的数额也具有随意性 , 是其农现 行 但 笔 者 通过 对 三 种 罪 名 的 辨 析 , 为 被 告 人张 朝 阳等 8人 的行 为系 形 式 在 客 观 上 符 合 以强 迫 手 段 索 赔 的 形 式 , 此 , 行 为符 合浙 江 省 认 因 该 寻衅滋 事中的强拿硬要行为, 构成寻衅滋事罪 。 均 公检法《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 非法插 中“ ( ) 一 三种 罪名的主观要 求有 所侧 重 手 民问 纠 纷 , 以强 迫 手 段索 赔 、 债 , 中 牟利 的 , 讨 从 以强 拿 硬 要 论 ” 规 的 抢劫罪 、 敲诈勒索罪均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他人财 定 。 物 的 目的, 强拿硬要 型寻衅滋事看, 为人也有 占有他人财产的 目的, 行 三是从被告人的组成上看 , 被告人张朝阳纠集的人员均足社会上 但 该 目的 是 为逞 强 斗狠 的流 氓 动 机 服 务 的 。 案 中 , 告 人 张 朝 阳 等 无 业 的 外 地 闲 杂 人 员 , 即 俗 语所 称 的“ 本 被 也 小混 混 ” 张 纠 集 这 些 4 r 混 , ,E 人仅仅因为 自己的租房广告被被害人撕掉, 认为被害人影响了他们的 来 处 理何 意 等三 被 告人 和 被 害 人之 间 的纠 纷 , 必 然 要求 获得 一 些 好 也 租 房 生 意 而 “ 训 ” 害人 , 而 索 要 钱 财 的行 为 , 教 被 从 固然 能 折 射 出 他 们 处。 因此, 本案中被告人张朝阳提 出在 教训被 害人的时候向被害人要 主观上非法 占有的 目的 , 但他们的行为更偏重于借机寻衅滋事、 逞威 钱, 也反应 出张朝 阳在插手他人纠纷过程 中进行 牟利 的主观一 态, 也 风 、 拿 硬 要 的流 氓 动 机 。 被 告 人 何 意 等 在 要 求 被 告 人 张 朝 阳 叫 人 体 现 出这 些 小混 混 参 与 到 犯 罪 中来 的动 机 。而 其 心 态 也 符 合 省 三 家 强 另 帮 忙 教 训彼 害 人 陈 某 的 过程 看 , 告 人 何意 等 ~ 丌 始 并没 有 索 要财 物 规 定 中的 “ 被 非法 插 手 民间 纠纷 , 以强 迫 手 段 索赔 、 讨债 , 中牟 利 的 , 从 以 的 目的, 而仅仅停留在“ 教训” 一下被害人的意思层 面。 强 拿 硬 要 论” 规 定 中 的情 形 。 的 ( ) 二 三种罪名的客观 表现有 所不同 四是本案客观行为中的一些细节, 可以印证被告人主观上的逞强 1 从 威 胁 手 段 和 非 法 利 益 获 取 时 间 方 面分 析 . 争 霸 、 示 威 风 。例 如 , 中一 名 被 告 人 发 现 同案 犯 多拿 了被 害人 的 显 其 首先 排 除敲 诈 勒 索 罪 。 一 是 威胁 手 段 方面 。抢 劫 罪 与 强 拿 硬 要 钱财时, 即要求归还多余 的金额; 立 在离 开犯罪现场时。 主动 圈下被告 型寻衅滋事罪中的威胁手段 , 是当面使用暴力胁迫, 当面劫财, 遇有抵 人 的电话号码, 称有不服气的话可 以找他们 , 这些部反映 了被 告人炫 抗 立即施 加暴力 。而敲 诈勒索 罪则是行 为人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 耀 、 强 耍 威 的 江 湖 习 气 。 逞 强制 , 而不是直接施暴 , 通过威胁 , 使被害人产生恐惧 、 害怕心理 , 不得 综上, 笔者认为, 被告人张朝 阳等 8人的行为固然符合两个当场

案件事实的理性思考——关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辨别

案件事实的理性思考——关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辨别

做 出不 利于犯 罪分 子 的判决 , 这与 我国现 代刑 法所 秉持 的宽严 相
张 某 行为 给李 某造 成 的强 制作 用 的紧 迫程 度 因 为不 具有 当
目的 。 客观 方 面也 存 在相 似之 处 , 如可 能都 使用 当场 威胁 的方 济 原则 不符 。 例 第一 , 威胁 实 施 的方 式不 同, 抢劫 罪 的威胁 , 当场直 接 向被 害人 场性 的可 能 , 是 从而没 有达 到抢劫 罪 的标准 , 不应认 定 为抢劫 罪 ,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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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轴 金事实 的理性思考
关 于抢劫 罪和 敲诈勒 索罪的辨 别
宋 辉
摘 要 抢 劫 罪和敲 诈 勒 索罪在 刑 事案件 实务 中是 较难 辨析 的一对 罪名 ,在 司法 实践 中涉及 这 两种 罪名 时 如何进 行科 学
某年 某 月某 日, 告人 张某 纠集 多人 , 被 分别 乘 坐两 辆汽 车 窜
至 某 地 , 该 地 的商 人李 某 的头 蒙住 , 将 并强 行将 他 带 到郊外 某偏
行为 根据 本文之 前 的分析 构成 敲诈勒 索罪 未遂 , 由于张 某持 砍 又
刀等 凶器 作 案 , 成情 节 加重犯 。 构
“ 元 钱 , 声称 是 借款 , 还 以后 要 归还 。 后经 李 某求 饶 , 双方 谈至 5万 勒索 的 规定 : 以对 他人 人身 实旌 暴 力或立 即危害 其 身体或 生 命 还” 的欠 条 。 随后 , 张某 等将 李某 放 开, 让他 回 去取 钱 , 并威 胁 其 对 这种 抢 劫性 勒索 仍定性 为敲 诈勒索 , 不过将其 作 为敲 诈勒索 只 不得 报警 , 李某 借 机脱 身 后报 警 , 张某 等人 在等 候 取款 时被 警 方 的加 重 情节 而 升格 法定 刑而 已。我 国一 些 学者 认 为我 国刑 法 未 抓 获 。对 张 某 的行 为该 以何罪 论处 ?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2修正案八)(注原《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界分基于被害人的处分自由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界分基于被害人的处分自由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界分基于被害人的处分自由一、概述在刑法领域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是两种常见的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它们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行为手段和被害人的处分状态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正确理解和区分这两种犯罪,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特点是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境地,被迫交出财物。

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受到直接侵害,且往往伴随着人身安全的威胁。

敲诈勒索罪,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特点在于,行为人通过制造恐惧或心理压力,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自己的财物。

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同样受到侵害,但通常不直接涉及人身安全。

虽然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上相同,但二者在行为手段、被害人的处分状态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这两种犯罪,对于准确适用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处分自由角度出发,探讨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界分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与特征定义: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暴力、胁迫手段: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当场性:抢劫罪通常具有“当场性”特征,即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失去财物在时间、空间上是连续的。

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同抢劫罪一样,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威胁、要挟手段:行为人通过威胁或要挟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被迫交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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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很多相似之处,故有时在个案中很难区别。

两罪的相同之处在于:两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两罪都可能当场有一定的暴力或威胁;两罪都有可能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等等。

那么两罪应当如何正确区分呢?
两罪最关键的区别是:是否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占有了他人财物。

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排除了受害人的反抗并当场占有了他人财物,则肯定是抢劫;相反,如果只有当场使用暴力而没有当场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只有当场占有他人财物而没有当场使用暴力的,则是敲诈勒索。

换句话说,抢劫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当场”,如果只有“一个当场”的,则是敲诈勒索。

赵成律师()认为,两罪的具体区别如下:
一、抢劫罪肯定有针对人身的暴力或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则不一定有针对人
身的暴力或威胁。

如行为人只使用语言勒索,扬言如不交付财物,则将受害人不愿意让他人得知的个人隐私宣告天下。

此行为中没有暴力,即使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也只能是敲诈勒索。

二、两罪的暴力程度和目的不同。

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较重,排除了受害人
的反抗,行为人的暴力意图是排除受害人的反抗,使受害人主动交付或抢夺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程度一般较轻,行为人使用暴力的意图也不是排除受害人的反抗,而是使受害人产生一定的精神恐惧。

三、抢劫罪必须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占有他人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只有一个
当场。

在行为人使用暴力的情况下,不能当场占有他人财物,只能是日后取得他人财物。

而在没有使用暴力的情况下,才可能当场占有他人财物。

四、两罪威胁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必须是针对人身的。

而敲诈勒索罪
的威胁可能是针对人身的,如到时不给财物将杀害或伤害人身,但可能是其他内容,如揭露他人隐私、败坏他人名誉、检举揭发犯罪、毁坏他人财产等。

五、两罪发出威胁的方式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只能是当面发出,而敲诈勒索
罪的威胁有可能是当面发生,也有可能是以电话、写信等方式发生。

六、两罪威胁的实施时间不同。

抢劫罪只能是扬言当场要实施威胁,而敲诈
勒索罪有可能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也可能当场扬言在事后实施。

七、两罪占有他人财物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占有他人财物,而敲
诈勒索罪有可能是当场占有他人财物,也有可能是事后占有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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