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的条件程序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社区是一个由居民组成的生活共同体,人们可以在社区中交流和合作,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管理和监督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确保其合法、有序地运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和作用,以及其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性。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内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备案程序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规定了备案的程序和流程。
社区社会组织在成立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程序一般包括填写备案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经过审核等步骤。
2.备案要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对备案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社区社会组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够进行备案。
这些条件和标准包括组织的性质、宗旨和活动范围等。
3.备案效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规定了备案的效力。
备案后,社区社会组织才能够合法地开展相关活动,并享受一定的权益和福利。
备案对于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具有约束力,有助于规范其行为和提升其信誉度。
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作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在社区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促进社区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社区的管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备案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监督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避免出现不良的社会组织,保障社区的和谐稳定。
2.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能够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减少违法违规的情况发生。
备案要求对社会组织的性质、宗旨和活动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在备案后需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目标进行活动,不得超出权限和职责。
3.保障社会组织权益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能够保障社会组织的权益,增加其合法地位和活动空间。
备案后的社会组织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和福利,例如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资助,提高组织的影响力和发展机会。
三、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性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对于社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1.促进社区自治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区自治的发展。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济民函〔2022〕5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民函〔2022〕57号各区县民政局:现将《济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民政局2022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管理济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促进我市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济南市《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7〕29号)《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济民发〔2018〕131号)和《济南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济民发〔2021〕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成立,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且暂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济南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
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的制度建设、监督指导和信息更新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规划布局和发展引导计划、设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备案管理、人员培训、监督评价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作做好本区域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材料初审和日常指导、管理工作。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川民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促进社区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四川省民政厅2022年1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四章内部自治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促进措施第八章附则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机制,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委办〔2016〕16号)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村)居民发起成立,在社区(村)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居(村)委会工作机构、业主委员会、楼栋自治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不属于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登记中的操作流程与要点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登记中的操作流程与要点社会组织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社会组织,民政部设计了一套严谨的操作流程和要点用于社会组织的登记。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登记中的操作流程和要点。
一、资料准备在进行社会组织登记前,工作人员需要准备一系列的资料。
这些资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社会组织名称、组织章程、注册地点、组织的创办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等。
此外,对于特定类型的社会组织,可能还需要提供更具体的资料,例如学校法人代表的资格证明、医院执业许可证等。
工作人员需要仔细核对所有资料,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申报登记在资料准备完成后,工作人员可以进行社会组织的申报登记。
首先,工作人员需要填写相应的登记表格,并签署相关文件。
其次,工作人员需要将所有的资料和申请表格一并提交给民政部所在地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
在提交资料时,工作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整理和装订,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三、资料审核社会组织登记资料一经提交,将由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工作人员在审核中需要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仔细审查。
特别是在对社会组织章程、法人资格等核心文件进行审核时,要做到严谨细致,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四、现场核查在资料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通常会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可靠性。
现场核查包括对社会组织的注册地点、办公场所、设备器材等进行实地查看,以确保其与登记资料的一致性。
五、信息录入经过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需要将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在录入信息时,工作人员需要仔细核对每一项信息的准确性,确保信息的完整和一致。
六、登记证书颁发一旦社会组织的信息录入完成,工作人员会颁发登记证书给社会组织。
登记证书是社会组织合法存在和从事活动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七、后续管理社会组织登记完成后,工作人员仍需进行后续管理工作。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办事指南【模板】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二、事项类别:便民服务
三、受理依据:
1、《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闽委办发[2013]9号)第一条第四款;
2、《XX市民政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厦民[2014]222号)第四条第十五款;
3、《中共XX区委办公室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厦海委办〔2015〕6号)第四条第四款第五项;
4、《XX区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细则》(厦海民〔2015〕6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申办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申办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参照登记条件中名称的规定;
2、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0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六、申办材料:
1、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社团还需提交会员花名册);
2、章程。
七、流程图:
未按时提交材料
八、申办程序: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
九、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十、承诺时限:即来即办
十一、收费标准:免费
十二、收费依据:无
十三、办理地点:
十四、办理时间:
十五、联系电话:
十六、监督电话:
十七、申请表下载网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厦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厦门市民政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厦民〔2010〕29号)各区民政局: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的,由社区居民自发组成的,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娱乐为活动目的,具有文体、服务、慈善、公益、志愿等类型,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社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法律和社会福利等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社区社会组织已成为推进社区公益事业,加快社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运行机制,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㈠明确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1、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协助公共服务部门开展工作、反映居民诉求、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2、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工作方针和目标:以培育促发展,以规范促提高。
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分解落实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运作的各项任务,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坚持社区社会组织自主办会,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整体发展;努力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会稳定发展的良性机制,营造有利于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3、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与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为社区建设长效管理服务,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社区社会组织团体规章制度
社区社会组织团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团体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社区社会组织团体(以下简称团体)是指在本社区范围内,由居民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开展非营利性社会活动的居民团体。
第三条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教育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为居民提供服务,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本社区居民委员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区民政局。
第五条团体的登记、备案、年检、变更和注销等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为5人至11人。
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秘书长1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理事会负责团体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二)制定和执行团体的年度工作计划;(三)决定团体的内部机构设置;(四)负责团体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五)负责团体的对外交流和合作;(六)负责团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七)定期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成员管理第九条团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本社区居民;(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团体章程;(三)有参与团体活动的意愿和能力。
第十条成员入团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填写成员登记表;(四)缴纳会费(如有)。
第十一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团体的活动;(二)选举和被选举权;(三)对团体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四)优先获得团体提供的服务;(五)退出团体的权利。
第十二条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团体章程,执行团体决议;(二)积极参加团体活动,完成团体交办的任务;(三)维护团体的合法权益;(四)按时缴纳会费(如有)。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一、概述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社区内设立的各类社会团体、组织进行备案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社会组织的活动,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备案范围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区内设立的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义工组织、文化团体、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
备案管理的范围涵盖了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解散等一系列活动。
三、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社会组织在设立时,应向设区的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组织章程、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备案审查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如有问题,可以要求社会组织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
3.备案登记经过审查合格后,民政部门将社会组织的备案信息录入备案登记系统,颁发备案证书。
社会组织备案正式生效。
四、备案管理1.备案登记查询社会组织备案后,备案信息将被纳入备案登记系统,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网站或前往民政部门查询社会组织的备案信息。
2.备案更新社会组织在法人登记证书、章程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更新。
更新后的备案信息将替换原有信息,确保备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备案监督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并非一劳永逸,民政部门将对备案后的社会组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六、结语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是增强社会组织责任感和自律性的重要举措。
希望社会组织能自觉遵守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活动,为社区发展和居民福祉做出更大贡献。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以街道或镇辖区为活动范围,以服务城乡居民、满足居民需求、促进城乡发展为宗旨,不具备登记条件,但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等服务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在优先发展备案社区自治、社区平安、社区服务、社区文体、文明创建等五大类组织基础上,鼓励各镇(街道)、社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其他的特色培育发展重点。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备案的指导、服务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民政办(社会事业办)具体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
第五条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向市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对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实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型组成(例如:XX市江东街道鸡鸣山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命名组成(例如:XX市佛堂镇青少年书画培训中心);(二)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三)有规范的章程;(四)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应不少于3人,会员应不少于5人。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备案和管理流程,确保社区社会组织的合法运作和服务质量。
下文将从制度的背景与目的、备案条件与程序、备案后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度的背景与目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出台是为了适应社区建设与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该制度旨在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体系,推动社区社会组织依法规范运作,促进社区治理和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备案条件与程序1.备案条件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合法的组织架构和法定代表人;(2)自愿组织、自愿加入,符合志愿服务的宗旨和原则;(3)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4)资金来源合法合规;(5)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备案程序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提交备案申请材料;(2)备案机关进行初审;(3)备案机关进行现场核查;(4)备案机关进行综合评估;(5)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
三、备案后管理和监督1.备案后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后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的规范;(2)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规范;(3)项目实施和服务管理的规范;(4)志愿者管理和培训的规范。
2.备案后监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后应接受备案机关的监督,备案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1)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2)要求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相关工作和财务报告;(3)听取社区社会组织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
四、加强宣传与培训为了提高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知晓度和操作性,应加强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宣传可以利用社区宣传栏、社区广播、社交媒体等方式进行;培训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讲座等形式进行,旨在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结语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运作,促进社区建设与社会组织发展的有机结合。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晋民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13〕4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了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将省民政厅制定的《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2013年6月24日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和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和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城市街道、社区或农村乡镇、村设立的,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成员,以社区居委(村委)会辖区为活动地域,由社区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的,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公益性、科技服务性、文体娱乐性和参与社区协同服务的,具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区社会组织本着“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
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等备案,并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进行年度检查。
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由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指导和监督;会员跨社区居(村)委的,其日常活动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指导和监督。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
岳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2.20•【字号】岳民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岳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民政局:经研究,现将《岳阳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民政局2023年2月20日岳阳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变更、注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促进我市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2019〕13号)、《关于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民发〔202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村、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为主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分为社区协商类、社区和谐类、社区服务类、社区文体类、枢纽型和其他类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协商类组织是指推动村、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等活动,协商解决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和矛盾纠纷,参与制定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组织。
社区和谐类组织是指参与群防群治、社区矫正、社区戒毒、刑满释放人员帮扶、涉邪教人员的帮扶和管控、社区防灾减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工作,助力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的条件程序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的条件程序附件1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一、备案对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一)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2.有固定的(或共用的)场所;3.有相应的业务范围;4.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二)备案的程序:1.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发起单位或举办者应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和《成员花名册》,并报社区居村委会初审;2.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颁发《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3.《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一式5份)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盖章后,分别由所在区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社区科、街、乡镇、居村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留存;4.已备案的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不再进行重新备案,按照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三)年度报告:实行备案制的社区社会组织不进行年检,但应按年度向街、乡镇书面报送开展活动的情况。
二、注册登记实施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已具备注册登记条件后,可向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可参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注册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一)办公场所可与其他单位(部门)共用;(二)注册登记公告可在所在社区的公示栏进行;(三)开办资金数额放宽为1万元人民币;(四)注册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时对没有资金收入或资金往来较少的个别社区社会组织可免于社会审计,但应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或银行账单;(五)其他条件和程序按现行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参照社会组织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分别到备案、注册登记的管理机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二)备案、注册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分别到备案、注册登记的管理机关(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手续。
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暂行办法
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鄂民政规[2010]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暂行办法(鄂民政规〔2010〕4号)第一条为了引导武汉城市圈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简称社区社会组织,下同)健康发展,提高活动质量,完善服务功能,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据省部《共建武汉城市圈民政事业发展示范区》合作协议,参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社区(村)或街道(乡镇)为活动范围,以满足城乡社区居民文体活动、公益事业、志愿服务、公共服务、自助互助服务等需求为目的,由居(村)民自愿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同时,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或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
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在基层的延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
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直接备案登记制,居(村)委会负责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或乡镇办事处民政办负责审查、备案登记工作。
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一定数量的成员;2、有主要负责人;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4、有一定数目的活动资金;5、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必须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构成:所在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范围+组织形式。
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程序
社会组织的备案、登记程序一、江苏省民政厅文件《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管理暂行办法》(苏民规[2014]1号)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但还是需要征询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所以在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过程中,我们依然需要各镇(开发区、街道)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
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在这里我讲几点适合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内容,其他不涉及到的就不讲了)1、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比如我们现在已经有的星火爱心助学协会;爱益阳光助学协会。
2、降低会员数量标准。
社会团体会员数量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
3、降低注册资金标准。
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但是要开设账户。
(特别是公益慈善类组织一定要账务公开,另外,参加公益创投项目的单位也一定要有正式单位账户才能申请参与。
4、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
5、简化验资手续。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流程1、咨询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成立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请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名称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名称核准申请,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受理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登记的决定。
同意的,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不同意的,发给《不予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核准需提供的材料A、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
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程序
社会组织的备案、登记程序一、江苏省民政厅文件《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管理暂行办法》(苏民规[2014]1号)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但还是需要征询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所以在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过程中,我们依然需要各镇(开发区、街道)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
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在这里我讲几点适合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内容,其他不涉及到的就不讲了)1、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比如我们现在已经有的星火爱心助学协会;爱益阳光助学协会。
2、降低会员数量标准。
社会团体会员数量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
3、降低注册资金标准。
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但是要开设账户。
(特别是公益慈善类组织一定要账务公开,另外,参加公益创投项目的单位也一定要有正式单位账户才能申请参与。
4、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
5、简化验资手续。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流程1、咨询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成立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请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名称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名称核准申请,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受理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登记的决定。
同意的,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不同意的,发给《不予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核准需提供的材料A、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沈河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保障社区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城市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以社区居委会辖区为活动区域,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性、服务性、文体娱乐性等活动的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具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区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管理机关,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延续备案工作。
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作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区社会团体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会员总数不少于10人;(二)明确的负责人;(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四)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七条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明确的负责人;(二)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八条申请社区社会团体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3名以上发起人签名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二)《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三)会员名册;(四)章程。
第九条申请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表》;(二)《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三)负责人身份证明;(四)章程;(五)场所使用权证明。
海口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在城乡社区内设立的,从事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区社会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在本社区的居(村)民,包含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村)民,活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本社区(社区间交流、比赛活动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一)社区居(村)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1 -(三)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服务。
第四条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二)受理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三)对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四)对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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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备案
对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一)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固定的(或共用的)场所;
3.有相应的业务范围;
4.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二)备案的程序:
1.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发起单位或举办者应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和《成员花名册》,并报社区居村委会初审;
2.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颁发《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3.《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一式5份)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盖章后,分别由所在区县民政局社会组
织登记管理部门、社区科、街、乡镇、居村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留存;
4.已备案的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不再进行重新备案,按照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三)年度报告:
实行备案制的社区社会组织不进行年检,但应按年度向街、乡镇书面报送开展活动的情况。
二、注册登记
实施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已具备注册登记条件后,可向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可参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注册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办公场所可与其他单位(部门)共用;
(二)注册登记公告可在所在社区的公示栏进行;
(三)开办资金数额放宽为1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时对没有资金收入或资金往来较少的个别社区社会组织可免于社会审计,但应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或银行账单;
(五)其他条件和程序按现行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参照社会
组织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分别到备案、注册登记的管理机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二)备案、注册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分别到备案、注册登记的管理机关(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