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行政村要设立行政办事机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留住“归乡人”、激活“原
乡人”,通过强化农民素质
培训、培育新型农创客、研
发文创衍生产品等举措,推
动强村富民。后溪泉井边未
来乡村发展“一根甘蔗”产
杨有林
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
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
发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
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
子 和 证 明 事 项 的 意 见》。 其 主 要 内 容 摘 编
方要探索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
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将
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即时监测。
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
(3) 增强村级组织能动性
对保留的工
情况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
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加强与相
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
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
经济,维护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村级社
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县级党委和
会治理,提供村级综合服务等。县级党委和
政府应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
政府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乡
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村
村振兴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依法依
(本栏编辑:周慧华)
新农村 2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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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
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将属于政
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建设规范
服务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或行政村)对其提供的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制定相应的制度、流程和标准,并上墙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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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或有条件的行政村)借助互联网通过VPN方式与市数据中心联接,安装使用人社部门相关工作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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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要积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和行政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努力实现一岗多责、一专多能。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具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资质。
2
建筑面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行政村)要有50面以上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
建筑面积可在信息化水平提高的基础上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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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或行政村)一般应按照每800名服务对象配备1人的标准配备工作人员(或劳动保障协理员),最少不能低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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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正常经费由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两级财政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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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功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主要提供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统计调查、政策宣传等“一站式或一条龙会保障服务站一般由服务大厅、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必要的辅助用房组成。
序号
规范事项
具体要求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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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配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或行政村)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社保卡读卡器、二代身份证读卡器、条形码扫描枪、打印机、档案柜等。服务设备配置应当以实用、适用、节约资源为原则,从设备选型到设备安装,都要坚持实用性和适用性。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杜绝奢侈浪费。
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制度范本(4篇)
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是为方便村民办理各项事务而设立的综合服务机构,履行为村民提供便民服务的职责。
第三条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执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设立要求:村庄总户数在500户以上,并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第五条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职责:提供政务服务、民生服务、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为村民提供便利、快捷、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组织形式:一般由村级便民服务中心主任、事务助理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七条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和节假日休息。
第八条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村庄内的常住居民,包括户籍村民和外来人口。
第九条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政务办理、党员服务、居民生活服务、公共事务申报等。
第十条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收费:根据相关政府规定执行一定的服务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开、合理、合法。
第十一条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评价:村民可以通过满意度调查和投诉举报来评价服务质量,服务中心应及时回应并不断完善服务。
第二章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十二条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包括中心主任、事务助理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村级便民服务中心主任的职责:(一)负责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二)负责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三)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四)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向上级政府汇报。
第十四条村级便民服务中心事务助理的职责:(一)协助中心主任处理各项事务;(二)在中心主任不在时,代替中心主任行使职责;(三)协助管理工作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职责:(一)负责接待和引导村民办理各类业务;(二)协助中心主任和事务助理开展工作;(三)及时了解村民需求和反馈,提出改进意见。
村务机构及职责
村务机构及职责作为基层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村务机构在农村社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村务机构是指由村民自行选举产生的管理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和协调村庄内的各项事务,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
本文将介绍村务机构的职责及其具体工作内容。
村务机构一般由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两个组成部分构成。
村委会是村务机构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村庄管理工作,而村民代表大会则是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村庄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村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和协调村庄内的各项事务,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
具体来说,村委会需要负责农田水利、农村土地、农村住房等方面的管理和规划工作。
此外,村委会还要组织农民的生产和劳动力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村委会还要负责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桥梁、排水系统等,以提高村庄的生活品质。
村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村庄的规章制度,决定村庄的发展方向和政策,选举和监督村委会的工作等。
村民代表大会是村庄民主决策的重要机构,代表着村民的利益和意愿。
在村民代表大会上,村民可以通过讨论和投票的方式,对村庄的重大事务进行决策,如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等。
此外,村民代表大会还要选举产生村委会的成员,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为村民提供良好的服务。
除了上述的职责外,村务机构还承担着其他重要的工作。
例如,村委会需要积极组织村民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如扶贫、教育、医疗等。
同时,村委会还要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文明素质。
此外,村委会还要积极参与乡镇和县级政府的工作,与上级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映村庄的需求和问题,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村务机构作为农村社区的管理和代表机构,具有重要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村委会负责具体的村庄管理工作,提供公共服务,而村民代表大会则是决策机构,制定村庄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通过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合作,村务机构能够更好地为农村社区提供服务,促进农村的发展和进步。
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内的各窗口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按照中央、省、市和乡镇的规定,公开办理企业和居民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等。
第四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应当坚持便民、高效、规范、廉洁原则,以提高办理效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为目标。
第五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应当加强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应当注重服务态度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窗口设置及布局要求第七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合理设置窗口,窗口数量应当与该中心的办事量、人员规模等相适应。
第八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设立在醒目的位置,并标明业务范围、办事指南等,便于群众获得相关信息。
第九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采用有序的排队方式进行办理业务,避免人员拥堵和无序现象。
第十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设置专门的会议室,以便办理需要召开会议的事项,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设有便民服务设施,提供饮用水、休息区等场所,方便群众等候办理业务。
第三章窗口工作流程第十二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业务流程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办理业务,确保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准确、详细地告知群众办事所需材料和必要的手续。
第十五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回复、处理来自群众和社会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增强互动和沟通。
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仪容仪表,提高服务质量和信任度。
最新农村行政村要设立行政办事机构
农村行政村要设立行政办事机构"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农村行政村没有行政办事机构,大量的行政工作依靠村民委员会去做,这是不妥当的。
一是不合法律规定;二是影响村民自治;三是不利经济发展;四是加重农民负担;五是影响社会稳定。
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应当把乡镇政府改为乡镇办事处,在行政村设立居民委员会。
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系乡镇办事处的下属机构。
居委会干部吃、住工作在村,编制在乡镇,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应动员、鼓励干部到农村去,到生产的第一线去,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去,以充实、加强农村基层的领导力量,为农民生产生活做好服务工作,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主题词:“三农”问题乡村机构改革当前,我国农村行政村没有行政办事机构,大量的行政工作依靠村民委员会去做,这是不妥当的。
第一、不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村委会干部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力。
让村民委员会替代行政村的办事机构,让村委会干部做行政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影响村民自治。
首先,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干部要实行民主选举,由村民选举产生。
由于行政村没有行政办事机构,乡镇党委、政府担心村民选举的干部不能很好地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工作,便千方百计干扰村委会选举。
或提出所谓“候选人”,让村民按乡镇党委、政府的意图“选举”村干部;或对村民选举的干部不予承认,使村民自治无法落到实处。
其次,分散了村委会干部的工作精力,使村委会干部成为准行政干部,一天到晚忙于行政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做好村民自治工作。
再次,使村委会干部处于两难地位。
一方面要体现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意图,一方面要顾及村民利益。
当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意图和村民利益发生冲突时,村委会干部只能顾及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意图,而不能顾及村民的利益。
第三、不利经济发展。
当前,村一级组织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村民委员会既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同时又是一个集体经济组织。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政务村务党务公开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政务村务党务公开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文件精神,促进依法行政,密切干群关系,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各乡镇(办事处)和各行政村(居委会)中进一步加强农村政务、村务和党务公开。
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开展、稳妥推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农村政务、村务、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推行农村政务、村务、党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乡镇(办事处)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抓好农村政务、村务、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行农村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的新方法、新措施,为推进和谐郸城建设、农村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政务、村务和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办法(一)乡镇(办事处)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为主,凡是运用工作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影响稳定,都要向群众公开。
(1)党委、政府的重大事项决策、年度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2)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包括财政经费和专款、事业费收支情况;(3)乡镇(办事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验收、预决算等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4)各类评先评优的条件和程序;(5)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审批及发放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生育证办理、违反计划生育查处结果;(6)各村宅基地建房面积审批及收费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7)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各种补贴、救济、救灾粮款物数额和分配标准、程序以及拨付发放情况;(8)基层站所应公开的事项以及具有执收、执罚权力部门的收费标准、罚款标准,包括文件依据、纳入专户管理、上缴情况;(9)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中办、国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 等
4农村经营管理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个长期过程,农民在城里没有彻底扎根之前,不要急着断了他们在农村的后路,让农民在城乡间可进可退。
要坚持中国城镇化道路的特色,确保我们应对风险挑战的回旋余地和特殊优势。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 8月23日——25日在北京调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时表示。
现行“三权分置”下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资格权,实际上都内涵了生存权和发展权。
生存权类似于基本保障的权利,是一种公共权利,是不宜进入市场交易的权利。
在这样的产权属性结构下,即使农民在土地上的发展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但在国家公共保障制度还不能完全取代土地对农民生存保障的情况下,允许农民交易宅基地及其房产,或可以交易土地的承包权,都意味着农民的生存权也进入了市场,这显然有违生存权这一具有公共保障性质的权利不宜市场交易的原则,如果允许交易,那么在国家公共保障制度还没能完全替代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的情况下,就会隐含着巨大的经济社会风险。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黄祖辉、胡伟斌在《农业经济问题》2022年第7期发表文章《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10大重点》提出以上观点。
县城产业发展要对乡村生产生活的变化作出及时反应,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提供经济实惠的产品和服务。
乡村产业发展要适应县城居民的新需求,提供高品质农产品和生活空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在经济日报撰文《城乡融合发展促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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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管理
2022.9。
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村级组织建设,提高村级事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村设立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团组织、妇代会、民兵组织等组织,有条件的村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依法登记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可设立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本村的全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设立的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党委纪检机构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开展村务监督活动。
第六条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配套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村党组织根据本村工作需要确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各配套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及村级配套组织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章村级民主选举第七条村级组织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
因特殊原因提前或不能按期换届选举的,须经上级组织批准。
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
村委会及村级配套组织的选举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办法和各自章程进行。
第八条村级各组织的成员候选人必须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有文化知识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对候选人资格提出原则要求,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作为推荐和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依据。
第九条村党组织委员会领导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通过合法程序进入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监督选举委员会执行法律法规,抵制各种违法行为。
党的基层组织设置任务规范
青州市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临时指定,待条件具备后,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章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超过50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
党员超过100人,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但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
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五条 市委直属党委、党工委和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党委的设立和调整,由市委研究批准;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及其他党委的设立和调整、党(工)委更名,由市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代市委研究审批;其他单位设立党总支部和党支部,由主管党(工)委审批。
第六条党组织的名称。
设立党支部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支部委员会”;设立联合党支部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联合支部委员会”;设立党总支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总支部委员会”;设立党委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委员会”;设立党工委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青州市委员会+单位法定名称+工作委员会”,或简称“中共青州市委+单位法定名称+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11日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
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区划整建制由其原上级行政区划划归另一个上级行政区划管辖。
在不改变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将行政区划整建制委托另一行政区划代管或者变更代管关系,参照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办理。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是指将一个行政区划的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另一行政区划管辖。
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的迁移,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跨下一级行政区划(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变更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变更。
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是指改变行政区划专名。
第三条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由拟设立行政区划或者拟撤销行政区划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在撤销的同时设立新的行政区划且行政区域不变的,可以由拟撤销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涉及设立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拟设立行政区划的名称、建制类型、隶属关系(含代管关系)、行政区域界线和人民政府驻地。
涉及撤销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行政区划撤销后其所辖行政区域的归属。
村级便民服务代办点制度(6篇)
村级便民服务代办点制度一、便民服务宗旨:便民、利民、富民、安民二、便民服务内容:㈠代办类1、民政事务类。
社会救济、农村医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救助、住房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户口迁移、____办理等。
2、计划生育类。
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等。
3、农林水类。
林木零星采伐许可证审批。
4、其他可代办的事务。
㈡、咨询类法律咨询、政策咨询、农技知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劳动力需求信息咨询等。
㈢、公益事业类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线路____及维修联系工作,群众性文化活动、全民健身活动的联系工作等。
三、便民服务承诺:1、积极主动热情快捷为村民提供代办帮办服务。
2、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结果反馈给村民;是特事急事的,及时给予代办帮办服务。
3、除法定的规费以外,不另收取代办、帮办费用。
四、村便民服务点工作和值班制度1、设立村便民服务点,各村村委主任任中心主任,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住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为中心工作人员,各村民组长为中心联络员;2、服务点工作人员保持____小时开机为民服务;3、实行代办员ab岗制,确保工作时间人员不脱岗;4、实行代办事项一次性告知,减少村民无效往返;5、及时受理、代办、转办、催办村民所需办理事项;6、除收取正常规费以外,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搭车收费;7、自觉接受镇便民服务点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8、实行集中办公制度,集中办公时间为:逢集日五、村便民服务点工作职责1、受理办事群众的咨询、留言、陪同、转告等事项;2、受理服务对象的代理服务申请,代为办理申请人的具体事项;3、做好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的记录、答复、转办、督办、反馈和归档;4、及时向镇领导汇报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供领导决策参考;5、配合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做好审批项目的现场踏勘工作;6、按时向镇便民服务点上报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0.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0月10日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三条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区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1、简易型。
常住人口较少、代办业务量较小、村级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行政村,按照“八个一”,即一个场所、一块牌子(标识)、一套制度、一本台帐、一部电话、一名以上代办员、一套办事须知、一张便民服务卡的标准建设;至少1名人员值班,能找到人办事;较大的自然村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便民点。
2、标准型。
常住人口较多、代办业务量较大的村,按照“十个一”标准,即一个场所、一块牌子(标识)、一套制度、一本台帐、一部电话、一台电脑、一个公示栏、一名以上代办员、一套办事须知、一张便民服务卡。
常住人口在800人以上的村,白天至少落实2名代办人员坐班;常住人口在800人以下的村,白天至少安排1名代办人员坐班,工作日按时上下班,晚上找得到人办事。
3、示范型。
在标准型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办事环境更优化,有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实现窗口式办公,一站式服务;办事机制更完善,实现三级联网,村民办事、咨询更快捷;服务内容更全面,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进中心,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等新业务实现集中入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83.10.12•【文号】中发[1983]35号•【施行日期】1983.10.1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发[1983]35号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二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现行农村政社合一的体制显得很不适应。
宪法已明确规定在农村建立乡政府,政社必须相应分开。
为了有领导、有步骤在搞好这一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
要尽快改变党不管党、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状况。
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要下选举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结合进行,大体上在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完成。
二、乡的规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辖范围为基础,如原有公社范围过大的也可以适当划小。
在建乡中,要重视集镇的建设,对具有一定条件的集镇,可以成立镇政府,以促进农村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乡的编制要力求精干,不得超过现在公社的人员编制,具体由各省、市、自治区统筹安排。
乡干部要逐步从农村优秀人才中选拔,要能上能下,当选就任职,落选就回到生产中去。
现有的脱产干部,包括在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一切待遇不变,新选拔上来的经济上给以适当补贴。
过去各地选调了一些社员到公社工作,对于这部分人,适合继续工作的可以留用,不适合的应动员回到生产中去。
四、乡人民政府建立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领导本乡的经济。
文化和各项社会建设,做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
当前,应着重抓好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发动群众制订乡规民约,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促进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行政村机构类型
行政村机构类型
中国的行政村,作为最基层的行政单位,为村民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和管理。
以下是常见的行政村机构类型及其功能:
1.村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确保党的政策在村级得到贯彻执行。
2.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处理村内的日常事务,如村级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维护等。
3.村经济合作社:为村民提供经济服务,如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等,旨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4.村民议事会或村民理事会:作为村民的议事机构,对村内重大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确保村民的参与和权益。
5.村级综合服务站: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农业技术咨询、计划生育指导等,方便村民办事。
6.村卫生室或诊所:为村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保障村民的健康。
7.村小学或幼儿园:承担村内的教育事业,为村民子女提供基础教育的场所。
8.村民活动室:为村民提供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的场所,丰富村民的业余生活。
9.村文化站或图书馆:传播先进文化,提供图书资料借阅服务,提升村民的文化素质。
这些机构在行政村中各司其职,协同工作,旨在促进农村的社会、
经济和文化发展,确保村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行政村?村委会?还是建制村?
⾏政村?村委会?还是建制村?最近⼀周多的时间,⼀直忙着在写全年的⼯作总结,时间是早了点,也不知道上⾯怎么想的,但也只能写;写的过程中,却突然遇到、想到⼀个涉及地理和区划的问题,常说的“村”,究竟是该叫“⾏政村”,还是“村委会”,想了想,虽然都在经常地被使⽤,其实仔细⼀算,都不对,倒是叫“建制村”恐怕更贴切、更准确。
村,本来是随⼈类逐群⽽居所形成的⼀种社会形态,类似的叫法还多,寨、庄、屯都差不多,但却“村”却最终取得最⼴泛的使⽤,成为对这类社会组织的称谓,只不过,“村”却也分门别类起来,有⾃然⽽然的,单纯是⼤家逐群⽽居的,就被叫作“⾃然村”,这个名字起得好,⼀⽬了然,⼤家⼀看就知道是什么意思,也不存在有什么不妥、有违什么规章制度的地⽅。
⽽另⼀种“村”呢,就是在村民⾃治制度下,往往由若⼲个“⾃然村”连在⼀起,建⽴有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的,这样的“村”不但具有地理上的意义,更加是从政治、区划和体制、制度的⾓度⽽来,也就是时常被叫着“⾏政村”的那种。
叫着叫着间,⼈们也发现,不对啊,村不是⾏政建制,⽽是⼈民⾃我管理、⾃我治理的形式,叫“村民⾃治”嘛,可是⼊了法律的,那这“⾏政村”也就不对了。
不过似乎以前经常有⼈说,现在说的也就⽐以前少多了,不过前⼏⽇看三中全会刚刚通过的《关于农业改⾰和发展的决定》,⾥⾯讲到农村通公路时,可还是⽤的“⾏政村”啊,实在不该啊,⽼⼤也不好好审审稿,谁起草的也思想这可是既没有实事求是,也没有与时俱进啊,呵呵。
为了既解决“⾏政村”称谓的问题,⼜能准确表明意思,于是,“村委会”的叫法就流⾏起来,诸如多少个村委会通⽔、通路、通电,诸如什么什么乡什么什么村委会的某某村民脱贫致富的内容,就不时出现在⽂件、新闻中了。
⼀看,似乎是很好啊,你不是说这“村”是从政治、区划和体制、制度的⾓度⽽来的吗,你不是说这是村民⾃治吗?那肯定就有组织嘛,这“村委会”这是这组织嘛,以此称谓不就正好吗?听听,是不是觉得很有道理啊,所以也就流⾏起来。
乡村机构改革要从体制上动大手术
乡村机构改革要从体制上动大手术
陈前金
【期刊名称】《社会工作》
【年(卷),期】2006(000)04S
【摘要】随着农业税的取消,我国已经进入后农业税时期。
作为改革配套措施之一.乡村机构改革已被提到各级领导议事日程。
乡村机构改革要从体制上动大手术:取消乡镇政府,把乡镇政府改为乡镇办事处,建立一个简明高效的行政办事机构:取消村民委员会。
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居民委员会,选派行政管理人员到行政村工作。
通过改革,完善乡村行政管理体系,夯实政权基础,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总页数】1页(P34)
【作者】陈前金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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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体制需动大手术
3.推进农电体制改革需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握——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刘振亚在农电体制改革工作会议
上的讲话4.职业教育管理体制须动大手术5.职业教育管理体制须动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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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行政村要设立行政办事机构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农村行政村没有行政办事机构,大量的行政工作依靠村民委员会去做,这是不妥当的。
一是不合法律规定;二是影响村民自治;三是不利经济发展;四是加重农民负担;五是影响社会稳定。
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应当把乡镇政府改为乡镇办事处,在行政村设立居民委员会。
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系乡镇办事处的下属机构。
居委会干部吃、住工作在村,编制在乡镇,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应动员、鼓励干部到农村去,到生产的第一线去,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去,以充实、加强农村基层的领导力量,为农民生产生活做好服务工作,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主题词:“三农”问题乡村机构改革
当前,我国农村行政村没有行政办事机构,大量的行政工作依靠村民委员会去做,这是不妥当的。
第一、不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村委会干部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力。
让村民委员会替代行政村的办事机构,让村委会干部做行政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影响村民自治。
首先,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干部要实行民主选举,由村民选举产生。
由于行政村没有行政办事机构,乡镇党委、政府担心村民选举的干部不能很好地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工作,便千方百计干扰村委会选举。
或提出所谓“候选人”,让村民按乡镇党委、政府的意图“选举”村干部;或对村民选举的干部不予承认,使村民自治无法落到实处。
其次,分散了村委会干部的工作精力,使村委会干部成为准行政干部,一天到晚忙于行政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做好村民自治工作。
再次,使村委会干部处于两难地位。
一方面要体现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意图,一方面要顾及村民利益。
当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意图和村民利益发生冲突时,村委会干部只能顾及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意图,而不能顾及村民的利益。
第三、不利经济发展。
当前,村一级组织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村民委员会既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同时又是一个集体经济组织。
如前所述,由于行政村没有行政办事机构,大量的行政工作要依靠村委会干部去做,使村干部一天到晚忙于行政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考虑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工作,研究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削弱,“统”的功能得不到发挥,无法为承包农户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凝聚力和号召力,影响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第四、加重农民负担。
行政村没有行政机构,没有行政干部,村委会干部配备得多,村委会办公支出大。
加重了农民负担。
第五、影响社会稳定。
农村地域辽阔,农民居住分散、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封建宗(家)族势力和赌博迷信活动猖獗,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地带。
乡镇管辖范围大,行政村远离乡镇政府,没有办事机构,容易形成“村梗阻”,使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乡镇
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农村的一些社会矛盾得不及时妥善处理,容易引发更深层次的矛盾,酿成群体事件和流血事件。
影响社会稳定,使农村居民无法安居落业。
邓小平同志说:“管理也是服务。
”笔者认为,农村行政管理力量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
尤其是在行政村必须设立行政办事机构,委派行政干部到行政村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更好地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我国宪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为一级人民政府。
与县以上各级政府相比,乡镇政府实际上不具备一级政府的职能。
第一、乡镇政府没有人事权。
乡镇干部归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管理、任免和调动;第二、乡镇政府没有政策制定权。
乡镇党委、政府只能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自己不能制定政策;第三、乡镇政府没有财权。
虽然建立了乡镇财政,乡镇没有金库,建立乡镇财政以来,一直实行收入上交、支出下拨的财政体制。
乡镇政府名为一级政府,实际上只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只有中央、省、县三级政府。
而我国却有中央、省、地(市)、县、乡(镇)五级政府。
乡
镇一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共青团、妇联、人武部等各种组织一应俱全。
此外,还有财政所、民政所、司法所、派出所、农经站、农技站、农机站、水管站、土管站、乡镇企业办公室、文化站、广播电视站等七站八所。
造成乡镇机构臃肿,人浮于事。
在乡镇政府机关,不要说办事员,仅这些组织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就有好几十人。
除党委、政府之外,其他组织大多数是一些虚设的机构,一年难得开展一两次活动。
特别是一些站所,本来是一个人就可以干好的工作,安排了三、四个人。
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应当把乡镇政府改为乡镇办事处,在行政村设立居民委员会。
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系乡镇办事处的下属机构。
居委会干部吃、住工作在村,编制在乡镇,归乡镇办事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工资及办公经费由乡镇办事处拨付。
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传达、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做好行政村的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维护一方太平。
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不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不参与、不干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经营活动。
每个行政村居民委员会一般须配备4-5名行政干部,这些干部可以从县乡行政管理干部中调剂解决。
也可以事业干部中抽调一批年青干部,把他们转编为行政干部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