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让渡
浅谈从主权让渡看欧盟一体化进程
浅谈从主权让渡看欧盟一体化进程引言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致力于促进欧洲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一体化。
欧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涉及到了主权让渡的问题。
主权让渡是指国家自愿将一部分权力转移给国际组织或超国家机构,以便实现共同利益的目标。
本文将从主权让渡的角度,浅谈欧盟一体化进程。
欧盟一体化背景欧盟的前身可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的欧洲煤钢共同体。
从那时起,欧洲国家开始尝试通过经济一体化来促进持久和平与繁荣。
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洲国家在更多领域进行合作,如农业、贸易、环境保护等。
进一步加深合作的同时,欧盟也面临了更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主权让渡。
主权让渡对欧盟一体化的影响1. 跨国机构与国家主权的平衡欧盟的一体化进程涉及许多机构和组织,如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等。
这些机构的产生和运行需要国家主权的一定程度的让渡。
主权让渡使得欧盟成为一个拥有共同机构的跨国组织,能够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决策。
然而,由于欧盟机构的权力相对较小,部分国家可能会面临主权被限制的担忧。
因此,平衡跨国机构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成为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
2. 统一法律体系的建立欧盟的成员国拥有自己的法律体系,而欧盟一体化进程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成员国需要在某些领域将国家法律纳入欧盟法律框架。
这涉及到主权让渡的问题,因为国家需要放弃一部分立法权力,接受欧盟法律的约束。
通过统一的法律体系,欧盟能够更好地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和政策,并确保共同市场的有效运作。
3. 外交和国际事务的共同代表欧盟的成员国在外交和国际事务上以单独国家的身份参与。
然而,随着欧盟一体化的推进,它也开始在国际舞台上以一个整体的身份发声。
这就要求成员国放弃一部分外交和国际事务的独立性,将其转移到欧盟层面。
这种主权让渡为欧盟提供了更强大的国际影响力,但也对成员国的外交政策和决策产生了影响。
主权让渡的挑战主权让渡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面临一些挑战。
论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国家主权让渡
( 一 )以 主权 行 使 的 领 域 不 同为 标 准
根据主权行使 的领域不 同 ,有学者首先将这些领域分成 经济 、政治和法律等领域 ,然 后 ,在
这 三个 领 域 内的 主 权 让 渡 就 分 别 成 为经 济 主 权 让 分
出现 新情况 、新 问题有着 直接的关 系。欧盟与成 员国之间权 限划分的实 际情况复 杂 ,不 同的领 域
表现不 同。因而 ,争论还将继续 。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有助于我们对现实状况有更全面的了解 。
一
、
欧盟 成 员 国主 权 让 渡 的分 类
随着 欧洲 一体 化程 度 的不断 提高 ,欧 洲联 盟获 得 了越 来越 多 的原本 只有 国家才 能具 备 的职 能 。例如 ,欧 洲 中央银行 的独立性早在 《 马斯特 里赫特 条约 》中得以明确 ,作 为成员 国货 币主权 让渡 的必然 结果 ,欧洲 中央 银行独立于欧盟其他机构和欧 盟各成员国政府之外 ; 。 欧盟 的统一货 币 “ 欧 元”的流通状 况一度 良好 ,但在2 0 0 8 年发 生 国际金融危机 之后至今 ,希腊 逐渐面临 国家破 产和退 出欧元 区的威胁 ,欧盟 要求希腊执 行紧缩开 支等节俭政策 ,否则拒绝援助 ;欧盟法律适 用
主权让渡的内化及钓鱼岛问题
主权让渡的内化及钓鱼岛问题何宗海现代国家主权,是近200年来,由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人主导确立的一个国际法概念。
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掌管土地和人口的权力,其中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等。
中国人的老祖先没有使用过“主权”这个时髦的辞藻,但中国人历来不缺乏“主权意识”,比如自古以来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三十年河西,三十年河东”等等。
2000多年来,“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的政治文化,承载着东方民族“大一统”的传统主权观,从皇帝到老百姓都坚信:主权是不可以分割的,因此才有了今天“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的主权格局。
然而,一国的主权并不具有先天的绝对性。
这是在国家形成后的历史上自然形成的,也是被国家形态的发展过程所证实的。
主权被分割的现象在中国历史上比比皆是,上古不说,自秦之后,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两宋、元、明、清、民国直到共和国,若按照西方的主权原则判断,我们中国的主权哪一天是完整的?主权让渡是指一国把本国主权派生的具体权力让渡给国际组织行使的国际法行为。
当钓鱼岛问题出现新动向时,突然就想到了主权让渡这个与国家内部事务似乎毫不相干的国际法概念。
当然,也有理论观点认为,协商解决内部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职能之一。
从中我们引申出一个主权让渡的内化问题——台湾问题以及钓鱼岛问题。
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所在。
主权让渡可不可以“内化”?产生于17世纪的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国家是独立的,自主的,国家主权非自行限制而不受约束;而这种自行约束仅仅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原则通过履行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而实现。
传统的国际法是建立在单个国家的基础之上[1]。
在西方民主理论中,主权国家在对外政策上不受任何外部限制的主张,被他们“回馈母邦”的传统异化成为无止境地对外扩张、拓展殖民地的借口,直接导致了人类100多年来灾难深重的两次世界大战。
WTO体制下成员方经济主权的让渡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的 顺 利 实 施 要 求 参 与 合 作 的 国 家 作 出 某 种 经 济 主 权 的 让 渡 , 经 济 主 权 的 行 使 问 在
题 上采 取更 加 务 实 、 活 的对 策 , 至模 糊 经 济 主 灵 甚 权 的 界 限 , 化 主权 国 家 在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背 景 下 的 强 相互 依存 关 系 。国家之 间相 互合 作 , 现经 济发 展 实
将 是积 极 因素 。
“ wT 在 0框 架 下 ,成 员 方 经 济 政 策 规 则 受 到 国 际 规 则 约 束 , 能 随 意 运 用 关 税 、 量 限 制 、 门 补 不 数 部 贴 以 及 其 他 歧 视 性 的 经 济 措 施 或 倾 销 性 政 策 来 纠 正 经 济 失 衡 , 不 能 对 企 业 设 定 出 口 目标 。 在 这 种 也
需 要制 定 相应 的 国际经 济 规 则 以及 成立 执 行 这些
一 一 ~
一
响 , WT 而 O正 处 在 经 济 全 球 化 的 潮 头 。WT O已 经 规 范 的领 域 为货 物 贸易 、 务 贸 易 和知 识 产 权领 域 , 服
并将 逐 步 扩展 到 贸 易与 人权 、 易 与劳 工标 准 、 贸 贸 易 与竞 争 、 易与 环境 等 以前并 非贸 易领域 的诸多 贸
金 融 危 机 、 源 危 机 、 传 资 源 保 护 、 因 工 程 能 遗 基 等 经 济 全 球 化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已 经 远 非 一 个 国 家 的
问 迫 何 正 确 地 认 识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与 国 家 经 济 主 权 的 关 能 力 所 能 控 制 , 题 的 普 遍 性 和 一 般 性 特 点 , 使
浅析国家主权的让渡——权能的让渡
浅析国家主权的让渡——权能的让渡作者:吴长谦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10期摘要:国家主权随着历史的发展过程而发展,为了适应全球化发展,国家把部分主权让渡给某种组织,国家主权让渡究竟是“什么”,什么是权利、权力和权能。
国家主权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是在日益紧密的全球化进程中,权能的运用以及权能的分离是主权功能的强化,权能的分离反而使国家主权得到了延伸,这种权能分离使得国家主权在面对全球化问题时可以更好地做出“让渡”。
关键词:国家主权;权利;权力;权能;权能分离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0-0008-0221世纪以来,全球化浪潮持续以高速度,宽领域,多层次地由发达国家波及到广大渴望跨越式发展的发展中国家。
国家主体逐渐抛弃了以意识形态为尺度来衡量国家间关系。
并将国家主权的核心。
即国家利益作为开展国家,地区间政府合作和经济贸易的标准。
国家为了赢得发展和合作,当产生负担和问题时,国家为了利益解决问题就会把国家主权部分的让渡出来。
一、国家主权概念的发展变化及其分析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是历史上第一位系统阐述国家主权理论的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它又是“对公民和臣民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
”博丹的国家主权理论着眼于国内政治,强调对内主权,而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胡果·格老秀斯则立足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比较系统地重点阐述了对外主权。
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从国际法的角度,提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视为无效的”。
就是说,作为最高权力的国家主权不仅在国内有效,而且也适用于国际关系之中。
对内,主权具有最高的统治权,是至高无上的,对外则是独立的不受另一种权力的支配与限制。
博丹和格老秀斯对国家主权的经典分析,奠定了近代国家主权的理论基础,对内主权、对外主权成为各国学者甚至政府理解国家主权的两根支柱。
主权让渡新论
中图分类 号 : 9 2 D 9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6 1 9 4 (0 60 — 0 7 0 1 7 - 1X 2 0 )5 0 9 — 2
别 是一 国的对 内主权 . 全 为一 国 自行 处 理 . 内 拥有 不 完 对 受 他 国控 制 . 不 顾忌 、 至根 本 不 需要 考 虑 别 的 国家 的 毫 甚
受法律 约束 的最 高权 力 ”]主权不 是 目的而是 国家 表达各 I. t
种 目的 的工 具 . 主权 具有 绝对 性 、 久性 和不 可分 割性 。 永 继 布丹之 后 . 荷兰 法学 家格 老 秀斯将 国家 主权 概念 延展 至 国 际社会 . 重从 国 际法 的角度 指 出“ 着 所谓 主权 . 是说 它 的 就
毁 灭 的唯一 必然 选择 。 各 国 自行 转 让对 内、 ̄ 1 权 , 是 x9 主 , 并
具有两 重性 国家 凭借 这一 最高权 力 可 以 以最 高权 威 和独 立 自主 的方 式处 理 它 的一 切 对 内事 务 和对 外 事务 不 受 任 何 其他 国家或实 体 的干扰 和影 响 。简言 之 . 权是 一 种 以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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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卷 第 5期
20 年 06 9 月
襄 樊 职 技 术 学 院学 报
J un lo a ga c t n l n e h ia olg o r a f Xin fnVo ai a dT c nc lC l e o a e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Vo . N . 1 o5 5
主权 是一个 历史久远 的概念 , 古典主权 到现代 主权 , 从
主权 的 内涵 和外 延 随着 国际体 系 的 变迁 而 呈 现不 同 的特 点 。当今 . 我们 生活在一 个相互 依存 的世 界 , 济全 球化 是 经 时代 的主要特征 . 主权 受到挑 战 、 主权 遭到侵蚀 是 一个 不争 的事实。 国在 发展经济融 人 国际社 会过 程 中 , 各 必须调 整 自 己的主权心态 .以积极 主动而非 被动 的姿态迎 接主权 的挑
欧洲一体化中国家主权让渡现象和特征研究
欧洲一体化中国家主权让 渡现象和特征研究
易善武
( 郑州轻工业学院法政系 河南郑州 400 ) 50 2
纽 是欧 行政机构, 欧洲议会拥有部分立法权和咨 询与监督的权力. 洲法院是 欧 搞耍: 默洲一 体化过程是对传统主权 观忿的吏 出 破. 现了主权让泣的 象, 现 这种让 枢 . 盟的 主要 法角 度保 证欧盟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委员会集欧洲联盟 渡不但但是一般的主权. 是包 而 括经济主权、 主权等 内 政治 在 的深层次让渡, 欧洲一体 欧盟的最高法院. 从司 行政执 法者、 欧盟与法律的捍 卫者、 欧盟对外 代表与谈判者、 协调者 内部 化进程中 的主权让渡具有独 主、 化、 立自 机制 平等互利、 循序渐进等特点, 歇一体化对主 的立法建议者、 权的处理解决了 长期以来古 真主权的困 有利于 境. 主权理论在新时期的发展。 以 及欧洲人格的 代表等多重角色于一身, 在欧盟政策制定过 程中 有关键作用。 关曩词: 圈享主权; 主权让渡; 欧洲一体化 =、 主权让渡的特征 体化是多个 原来相互独立的主权实体 通过某种 方式逐步结合成为一 个单个实体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 —体化是当 今世界发展的主要 趋势。为 适应经济发展的 需 要, 各国基于共同的 利益纷纷进行超国家或跨国 家的 联合。 走上了区域经济一体化道 的过程。一体化过程 不仅涉 及国家问经济上的、 也涉及政治、 法律和文化上, 或整个社 会的融合。 是政治、 法律、 会、 经济、 社 文化的一种全面互动过 由于它涉及的 程。 是主 权实 路, 族国 民 家主权让 渡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欧洲—体化就是主 权让渡的 典型产物。 欧洲一 体化中主 权让渡的历程 体间的相互融 并将 合. 融合为 一个世界 上具有主权资格的单一实体 , 此 , ¨因 它是一个 欧洲的一体化首 先从经 济开始 , 实现了经济 —体化、 —体化和防 政治 务一体化的 三 涉 及面广、 复杂的过程。 层次 成绩来之不易, 经验尤为珍贵. 欧洲一体化发展成为今日 级飞跃. 对其成员国 来讲. 一次飞跃都必须承受国家主权 每 和管理职能向 外部转移的 这 代 一个崭新的国 家问合作、 权让渡的新模 , 主 式 具有一定的 特性。 价, 洲—体化程度发展水平越高、 欧 合作关系越锯切. 主权向 超国 家机构让渡的也就越 1 独立自 . 主。欧洲 —体化已 从主权的让 渡层面走 过了 漫长的半个I世纪的 ; 风雨. 多。 并结成了丰硕的 成果——欧共体( 欧盟) —超国 — 家机构。欧盟具有委员会、 议会、 法 1经 . 挤主权的让 渡。 院、 央银行等机构。在权力行使上。 中 歇盟的政策不仅可以直接作用于 成员国. 还可以 () 1 建立关税同 盟和共同外贸政策 。国 家为了 追求 自 己的利益. 在某一时期可以 直 接作用于 成员国的国民。 邦联对成员国的政策不能直接 ( 作用于成员国 的国民 。欧 ) 与意向和利益相同的 那些国 家结为同 以反抗在这些方面同 盟. 它们相冲突的国家。欧 盟与各成员国之问 俨然形成了类似亍美国式的 联邦实体, 但实际 超国家 上. 级机构的 形 共体成立时就把实现在共同 体内自 由贸易、 关税同 建立 盟视为经济 —体化的首要目 成不是各国政 一体化交出或转让部分国家主权. 标。 府向 便不再发挥作用. 在重大问题 。 上 15 年1 1日 ‘ q 9 8 月 , 条约) 效, 罗- 生 欧洲经济 体成立. 的核心就是建立关税同 决策必须遵 共同 条约 循协商 一致的原则. 各成员国 即 拥有否决权。 成员国可以根据 本国的国 家利 盟. 成员国的 经 共同 努力, 共同关税同 盟于 16 年7 98 月提前实现。‘ 罗马条约) 实质就 益 决定同意或 弃权。 1 1 1 月. 如 9 年 2 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 9 首脑会议上签订的< 经济与 是建立内外有别的关税以促 进成员国 经济增长. 是一种集体保护行为。各国 通过制定 货币联盟条约 和< ) 政治联盟条约)简称为< ( 马约)是经过长时间的艰难谈判各成员国 ) 自己的 关税。 来限制 : 保 进1. 护本国 I 产业, 增加财 政收入是国 家行使主权的体现. 但根据 达 成妥协的 产物, 个“ 是一 有着多重复 杂性的 奇迹, 其本身就照 ” ㈨ 顾了个 别成 员国的特 ( 条约) 罗马 的有关 规定。 欧共体享有制定 共同关 税和贸易政策的权 。 利 削弱了 成员国对 殊性。‘ 马约) 批准也显示了 的 各国 对利益认识的不一致. 9 年6 丹麦运用全民 12 9 月。 关税等对外经济活动的管理 和控制权。 表 决方式, 第一次公决以4.%的赞成票比5.%的反对票未获通过。 93 07 丹麦政府于 () 2建立内 部统一大市场 。 根据< 罗马条约) 建立了关税同盟, 各成员国免除了海 1 2 l月9日 表了 处 9 年 O 9 发 “ 理马 约政策声明。 马约) —体化核心内 对‘ 中的 容提出折衷 关关税, 消除关税壁垒, 定程度实现了 在- 歇共体成员国 之问前所未有的贸易自由 方案 化, ——不参 加统一货币, 不参加共同防务体系。 不曼司法、 领域主权转移给共同 警察 但大但的非 关税 壁垒 依然存在。 0 2 世纪8 年代 0 上半期, 经济 世界 形势发生巨大变化, 体规定的约束 不受联 盟公民 身份的 约束。 ” 欧盟不是强 制干涉其实施{ )而是对 : 马约 。 经济多极化使欧 共体面临严 外部 峻的 竞争压力, 欧共体经济增长 而 缓慢。 高通货膨胀毕 丹 麦做出妥协, 尊重丹 麦人民的国 家主权。 理解丹麦的 宴际情况。 和高失业率并存, 其经济实力明显低于美国和日 各国为 本. 非共同 市场付出了 沉重的 经 2 进程机制化。机制化 . 是判断 —体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欧 洲一体化注重机 济代价。取消人为的障 建 碍。 立真正意义上的自 大市场成为当务之急,93 1 1 由 19 年 月 制创新 , 国家主权和职 能的 让渡的 每一步 都体现了 制度化、 规范化发展, 确各成员国 明 日。 一大市场的 统 形成, 三大障碍( 排除 消除有形障碍、 消除技 术障碍、 消除财政障碍) 的 , 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制度上, 盟法就一改过去国际 弱法” 欧 法 属性。 现出 硬法 的 呈 “ “ 边界 经济 不复存在, 实现“ 大自由 四 流通”货物、 ( 人员、 资本、 服务)具有主权象征意 特 , 性。为了保障欧 盟法的 有效宴施, 防止个别成员国 从狭隘的民 族利益出 运用主权 发, 义的边界已经荡然无存。 神 圣不可侵犯 原则, 别国 损害 利益。 法确立了直接适用、 殴盟 直接效力和欧 盟法优先原 () 3建立经济货币联盟。l5年< 97 罗马条约 中原则性地 ) 规定在整个经济共同 则, 确保欧盟法的法 体内 以 律基础和地位。() 1 凡是与殴盟法相冲突的国内 不管其是一 法。 促进经济活动的协 调与 平衡发展, 井首次 提出“ 中央银行” 概念。‘ 罗马条约> 通过后的 般法律、 法规还是宪法, 也不管其是先于还是后于欧盟法颁布的都必须服从欧盟法。 若干年由 于货币主权 极其敏 货币合作并投有 感, 提上议事日 货币联盟的首次启动是 () 盟法直接赋予个 程。 2欧 人权利, 成员国国内 各 法必须予以 确认. 成员国的 立法机构不得 2 世纪6 年代 0 0 末期, 欧共体经济一体 化的加强, 1 9 1 月的海牙会议上, 在 9 年 2 6 提出 通过 旨 在剥夺个 人根据欧盟法所享有的 权利的法律。 成员国也 不得借口与 宪法不一致 实施货币联盟的任务, 商讨在 1年内 0 建立统一的货币单 位。 但这次启动的时机极为不 而 不适用有 关的欧 盟法。() 3成员国 无权制定或维持 可能 对欧盟有害的怯规, 也无权对 利, 元危机、 美 石油战争、 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相继爆发。 各成员力求白 。 联盟的计 保 货币 欧 盟法做出权 威性解释, 更无权阻止本国法院适用欧 盟法。 划夭折。 但成员国的 积极努力为货币 联盟的 建立积累了宝贵经验。17 年建立了“ 99 欧 在运行机 制上, 拥有独 欧盟 特的民 主制衡机构。欧盟理事 会是政策制 定的中 是 枢, 2贷币体系”1 4 月成立“ } } f I , 9 年1 9 欧i货币局” I I 。并根据‘ 马约) 规定, 决定 1 9 1 9 年 月 9 要决策和 立法机构; 欧盟委员会是政策执行的 主体。 拥有立法倡 议权、 行政执行权, 在 开始使用单 一货币。 三年过渡期 , 0 年 6 3 成员国 后 2 2 月 o日 0 货币全部退出流通。 主 体化中 欧元 欧 洲一 一直发挥举��
论国家主权的让渡问题——从国家主权让渡之争说起
摘要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理论自产生以后,便产生了许多争议,其中之一就是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
在此问题上,在国家主权概念和理论产生的早期,人们一般认为国家主权是不可让渡的,到现在,仍然有许多学者坚持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主权可以让渡的新思潮开始出现甚至发展成为当今关于国家主权让渡的主流思潮。
如今,在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问题上,国家主权让渡论者和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国家主权让渡之争为何产生?本文认为,国家主权含有主权身份、主权权威、主权意志、主权利益、主权权力等多种要素,这些不同的要素在是否可以让渡问题上是不一样的,主权身份、主权权威、主权意志等要素是不可让渡的,否则就是失去了国家主权;主权利益、主权权力等要素是可以转让的。
在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争议问题上,不同的学者用国家主权的不同要素来代指国家主权是国家主权让渡之争发生的直接原因,国家主权的多要素内涵是国家主权让渡之争的根源。
在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问题上,本文认为国家主权是可以部分让渡的,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实际上就是国家主权可让渡要素部分的让渡。
国家主权包含可让渡要素是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理论基础。
同时,本文认为,国家主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发展着的理论,国家主权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有不同的内涵,在当前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是历史的必然,当前全球化的时代背景是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现实基础。
关键词:国家主权多要素让渡全球化AbstractMany debates have been raised since the birth of the theory of state sovereignty. One of the debates is the transferability of it. At the early period of the theory, people usually believe that state sovereignty is un-transferable, and there are still many scholars stand this opinion at present.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 of the times, the new idea tide that the state sovereignty can be transferred has raised and even became the mainstream of the theories on the transferability of state sovereignty. Nowadays, the scholars of the two parties started a fierce debate on the transferability of state sovereignty.Is state sovereignty transferable? Why there is a debate on it? This paper believe that the state sovereignty has many factors like sovereignty identity、sovereignty authority、sovereignty will 、sovereignty profit、sovereignty power, etc. The transferability of these factors are different, sovereignty identity 、sovereignty authority and sovereignty will can not be transferred, or is the lose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However, sovereignty profit and sovereignty power can be transferred. On the debate of the transferability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different scholars use the different factor of the sovereignty to indicate sovereignty is the direct cause of the rise of the debate. The multi-factor content of the sovereignty is the root cause of the debate.On the transferability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this paper believe that the state sovereignty can be partial transferred, and the partial transfer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is actually the transfer of the transferable part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That state sovereignty contents transferable factors is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the partial transferability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This paper also believe that thestate sovereignty changes with its historical background. At the present background, the partial transfer of state sovereignty is unavoidable. The present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globalization is the practical foundation of the partial transfer of state sovereignty.key words: state sovereignty; multi-factors; transfer; globalization《 引 言一、国家主权概述主权(sovereignty )是起源于西方政治学的概念和术语。
主权让渡_??????
主权让渡一、主权定义及其发展“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国家主权是传统制宪权存在前提和基础,以主权的独立,统一,为逻辑起点。
欧盟承担了部分原本应由国家承担的任务,例如经济政策制定权,货币流通权等等。
但在欧盟宪法正式颁布之前,欧盟并不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因此欧盟亦不具备主权。
欧盟通过制宪,使成员国将一部分国家主权进一步让渡给统一的欧盟共同对外行使,增加欧盟的权力,改变欧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政治一体化滞后的现状。
欧盟宪法以成员国让渡给欧盟并由欧盟权力机构行使的部分主权为基础,欧盟权力机关有立法权,欧盟宪法具有超国家行和联邦宪法的某些特征,即欧盟与成员国各有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基础条约为欧盟及其成员国划定了各自的权限,并且欧盟的许多立法可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但政治,外交与国防大权仍牢牢掌握在成员国手中,在短时期是不可能完全让渡的。
因为想要欧盟成员国交出主权,由各自独立的主权国家变为臣服于欧盟的各邦,使欧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无论现在,还是可预见的未来,都是难以想象的。
欧盟制宪淡化了国家和国家权力的概念,使制宪权和国家主权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在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当今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的国家间合作,国际合作乃至超国家合作日益增多,国家主权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已经受到限制,国家主权概念已经相对化了。
需要对主权的概念重新认识,同样以主权为核心的国家概念也应重新认识。
彼得•赫尔伯勒指出:“因为依据一个人所众知的论点,即国家的多少是由宪法创制的,因此现在对我来说必要的是一种宪法学说,而国家学说事实上几乎没有存在的空间了。
”二、欧盟经济一体化进程欧盟经济一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实质上是主权国家向超国家机构逐步转让的过程,同时也是寻求超国家机构和成员国之间权力平衡的过程.最早提出一体化的是法国的让・莫内,实现欧洲统一的途径,莫内抓住了一个根本点寻找各国共同的根本利益,通过建立一个基于共同利益的共同体,把过去彼此争夺的东西变为今后共同奋斗的目标。
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主权让渡问题分析
二、 对联合国维和行动 中的主权让渡现象的几点思考 ( ) 一 继续 坚持维和三原则特别是同意原 则
响 。 种现 象人们 将 它 归结为主 权让 渡并 影响 着人们 对 维和合 法性 的理解 。 文尝试 从主 权理论 的发展 、 和对 象 国的现 这 本 维 实利益 需要 和联合 国集体安 全机 制 的本质 角度解 释这 种现 象 , 就这 些 问题提 出 了 自己的一些初 步 的看 法。 并
维 和 行动 的基 本 原 则 , 论 是 中 立 原 则 、 意 原 则还 是 非 自卫 不 无 同
出现 了一些主权让渡现象 如: 军事以及警察力量的运用、 临时行政管 理 和 民 主建 设 等 。 传 统 的 主 权观 念 上 很 难 解 释这 一 现 象 , 自 19 从 但 90
年 以 来 , 和 需 求 大大 增 加 , 其根 源 可 以从 以下 三个 方 面 进 行解 释 : 维 究 ( ) 论根 源 : 一 理 绝对 主权 观 念 向相 对 主 权 观 念 的发 展 就 传统 的 主权 观念 来 说 , 们 认 为 主权 是 绝 对 的 、 他 的 , 是 这 它 排 但
及 国际法的正式庇护的, 主权仍是当代 民族生存的基石, 是维护 国家 利 益 的 根 本 保 证 因 此 , 会 有 一 个 国家 会 完 全 放 弃 自 己的主 权 , 。 不 在 联合国维和行动中, 维和对 象国也只是对其一部分主权的暂时让渡, 现实利益是其让渡主权 的最大动力 。必须看出维和行动是一种特殊
论全球化进程中主权权力的让渡
经 济 全球 化 是 当 今 最 具 魅 力 的 社 会 现 象 之 一 , 球 化 全
“ 球 村 ”许 多共 同问题 的 处 理 , 环 境 问题 、 品 问 题 、 地 , 如 毒 国
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冲突和碰撞 引起 了各 国政府 和广 大学 者
的 密切 关 注 。在 全球 化 进 程 中让 渡部 分 主权 权 力 已成 为 不 少 国家 和学 者 的 共 识 , 文 拟 对 主权 权 力 的让 渡 进 行 初 步 本
的 探究 。
一
际犯 罪 、 怖 主 义等 , 恐 已不 只是 一 国 主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 能 不 由单 个 主权 国家 来独 自解决 , 要加 强 国 际 合 作 , 强 国际 需 增 社 会 的 权威 。( ) 国领 土 范 围 内 的动 荡 和 危 机 往 往影 响 4一 到周 边 国家 和 世 界 其 它 国家 和 地 区 , 而 一 国政 府 的政 治 因 和经 济 局势 如 何 , 否维 持 法律 和秩 序 , 能 已不 只 是 一 个 国 家 的 内政 , 容别 国干 涉。 例如 , 不 东南 亚 金 融 危 机 的受 害 国 不
l国家 经 济管 理权 的部分 让 渡 、
《 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各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 “每个
国 家对 其 全部 财 富 , 自然 资 源 和 经 济 活 动 享 有 充 分 的 永 久 主权 , 括 拥 有 权 和 处 置 权 在 内。 并 得 自由 行 使 此 项 主 包 权 。这 反 映 了在 当代 社会 经 济 主 权 是 国家 主 权 的 重 要 组 成 ” 部分 , 经济管 理权则 是国家经 济 主权 的基本表 现形 式。 而
、
主 权 权 力让 渡 是全 球 化 的必 然 要求
权力的让渡和主权的坚持_略析欧洲一体化中的_主权让渡_
2009年3月 第2期 Co ll e c ted Pap e rs o f H ist o ry S tud i e s Mar .,2009 No 12 收稿日期:2008-08-09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欧洲一体化中的国家主权问题研究”(03BSS009)作者简介:黄正柏,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世界现代史和国际关系史。
①在有关著作中,常用“pool ”(合并、合伙)、“share ”(共享)、“transfer ”(转移、让渡)、“delegati on ”(授予、委托)等从不同角度描述成员国向共同体/欧盟让渡和共享权力的情况。
・专题研究・权力的让渡和主权的坚持:略析欧洲一体化中的“主权让渡”黄正柏(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欧洲一体化实行了一定程度的权力让渡和共享,但成员国仍然保持着主权,并主导着一体化。
证诸欧洲一体化进程可以看到:一、所有的权力让渡都需要成员国全体一致同意,体现了成员国主权的行使;二、“辅助性原则”限制着权力让渡;三、偏向于“政府间主义”的“机构间平衡”,共同体/欧盟的决策/立法权始终掌握在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理事会手中;四、种种“灵活性”和“例外”,使成员国在权力让渡的问题上保持最大限度的自主性。
关键词:欧洲一体化;权力让渡;主权中图分类号:K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559-8095(2009)02-0051-08欧洲一体化中主权的让渡、合并和共享,①是其区别于通常国际合作的一个特点。
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建立了一整套超国家的机构,实行了部分国家权力(主要是在经济领域)在共同体/欧盟范围内的让渡、合并和共享。
甚至一些国家(加入单一欧洲货币的国家)把货币权力———这被认为是国家主权中很重要的部分———也让渡给了一个欧洲央行系统加以执行。
这种权力的让渡、合并与共同行使,有种种原因和动机。
除了一些共同的动机之外,在具体情况下各国还有各自特定的经济或政治上的思考。
欧盟法所体现的主权让渡
欧盟法——主权让渡的产物主权是一个什么概念,这是需用首先搞清楚的问题。
当然从政治角度也不用多说什么,我只想做一下区分:在主权权力中有基本权力与派生权力,基本权力是国家对于本国一切事务作出自主的、最终决定的权力,是资格性的,涉及国家存在的,处于最高地位的、不可被外来力量强加限制的抽象权力。
所谓派生权力则是国家对于本国某些具体事务实施监督、管理和处分措施的权力,是职能性的,涉及政府运作的、处于低一级被支配地位的、可以自主限制或让渡的具体权力。
而我想要谈的就是派生权力,也就是题目中主权让渡的对象,让渡哪些权力。
欧盟法又怎样体现了这一过程。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的是任何国际组织(政府间的)的存在,其前提都是国家某些派生权力的让渡,比如说WTO,就是成员国让渡了其自决某些经济事务的权力,WIPT,我们正在接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其就是成员国让渡自决本国知识产权事务的权力产生的。
这样的例子有很多,还有引渡条约,是让渡本国的司法裁量权。
这是首先需要明白并认可的。
欧盟法,总的来说,或是欧盟这一组织本身,或是其关于货币联盟方面的职能,都是成员国部分主权让渡的结果。
从欧盟发展成立至今的历程,其成长的过程可以看作就是成员国让渡越来越多的主权的过程,由原来的对于煤、钢方面的管理经营权发展到一国独立制定实施货币政策的权力。
这不是我要谈的重点,中间就不多说了。
而欧盟法就是成员国对于部分司法权力的让渡,无论是立法权,还是司法管辖权。
讲到这大家不禁会问,到底这是怎么回事,这一主权让渡又是如何体现的?现我就说一下这具体体现。
第一,是欧盟法的直接适用效力。
根据《欧共体条约》189条“规则的各个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规定,我们可以解释为“欧盟法的某些法律规范无需通过成员国的同意而直接适用”更为科学深入的表达为欧盟法的某些法律规范无需通过国际条约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时通常采用的转入或接受方式,即可以直接并入成员国的国内法律体系,对于成员国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论欧盟国家的主权让渡
论欧盟国家的主权让渡作者:叶春红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1年第01期摘要:国家主权让渡,指的是在全球化趋势下,基于主权的身份主权和全能划分,主权国家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国家利益,以主权原则为基础,自愿的将国家的部分主权权能转让给他国或国际组织等行使,并保留随时收回所让渡部分主权权能的一种主权行使方式。
欧盟各成员国有限让渡主权是区域一体化的产物,建立在独立自主基础上所做出的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决策。
关键词:国家主权;让渡;欧洲联盟中图分类号:D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2-0276-01当代国际法的理论认为,主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而且构成国家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性、对外的独立性和排他性。
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欧洲一些国家通过让渡部分国家主权建立欧盟,国际社会普遍已经接受了欧盟的成立,并在一定程度上与之建立了一定的经济上的贸易往来关系,那么欧盟这种让渡主权的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可呢?笔者针对欧盟主权让渡问题来加以分析和论证。
一、国际法学界的观点主权的法律理论可溯源于罗马帝国开始的年代。
罗马人民通过“王权法”将主权委托给“元首”这样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皇帝便拥有了一种“皇帝”这一职位所固有的发布命令的权利,即主权。
国际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欧盟国家虽然让渡了部分主权,但这是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一体化条件下国家间交往日益频繁,合作是在所难免的,因而这当中必然会有些许妥协,主权的让渡就是最为典型的。
(一)主权让渡合理支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首先,欧盟成员国有限让渡主权是基于国家利益考虑,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国家利益,而不是臣服于某个国家。
其次,从国家主权原则的另一层含义——国家主权权力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加以必要的和自主的限制——这一角度来看,国际法对国家主权权力的限制主要是通过国际强行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实现的。
最后,主权的让渡是自愿采取的行动,而不是被迫或受到外力的强制,且让渡是相互的、共享的,权力是让与给欧盟而非第三国。
主权让渡视域下教育行政监督权让渡的理论探索
现 得 规 范 和 有 效 。 如 《 汉 书 ・ 或 传 》: 古 之 遣 将 , 后 苟 “
上 设 监 督 之 重 , 建 副 二 之 任 , 以尊 严 国命 而 鲜 过 下 所 者 也 。 ” 中 所 谓 的 “ 、 ” 非 地 理 学 意 义 上 空 间 其 上 下 并 状态 的描 述 。 是 基 于 等级 、 份 、 力 、 望 、 识 而 身 权 威 学 等 因素 的综合 比较而 做 出 的相关 方 非 对等 关 系 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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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学校课程管理权的主权让渡
响旨在人全面 发展之 教育 目的的最终实现 。同时,在
我 国加入 WT O 的保护性 。其一般包括教育立法
权、教育司法权、教育行政权及教育监督权等 。 ( - 1课程 管理权 学术界关于 “ 课程 ”一般有学科知识论 、个体经 验 论和 生活实践论三种界定 。本文基于制度化教育 的 观 察视 角,将 其定位于学科知识论层面 的使用意义 , 即课程 是指学校根据一定的教学 目标 ,从某一 门科学 中选择 出基本 事实、基本概念与原理 ,并按照一定 的 逻辑—— 心理顺序 重新组织构成的新 的知识体系 。从 育人 目标的角度看,课程是培养人的一种蓝 图。从课 程 内容 角度看 ,课程 是一种适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连接学 生直接 经验和 间接经验、引导学生个性全面发
( 二 )教 育 主 权
层次 问题 也逐渐 显现 出来 ,如 民族文化与异族文化 的 矛盾化解 、现 代中国人的人格塑造、课程管理权 的主 体划分等 。这 不仅阻碍 了课程改革的顺利进行 ,迟滞 了教育 改革 的前进 步伐 ,而且也将弱化教育功能 ,影
即主权 国家在处理关涉 自身教育事务时所拥有 的 独立 自主权 。教育主权是 国家主权 的下位概念 ,先天
特 点有三 : ① 课程管理权是 国家公共权利 , 是 国家教
育行政权 的组成之一 ,属于国家教育主权 范畴,教育 公益与教育私益 的和谐共 生是该项 权利的根本取 向。
收稿 日期 :2 o 1 3 — 0 5 — 0 l ;修 回 日期:2 o 1 3 — 0 7 — 1 4 基金 项 目:2 o 1 2陕西 省教育 厅 人文 社科 专项 课题 “ 陕西地 市 本科 高校 课程 建设 与区 域社 会发 展需 要 的对接 研究 ”( 1 2 J K0 0 8 6 ) ;宝鸡 文理 学院 2 0 1 1 院级 重 点项 目 “ 地 方 高校课 程 建设 与 区域社 会发 展需 要 的对接 研 究 ”( Z K1 1 0 0 2 ) 的阶段 性成 果 作者 简 介: 胡少 明( 1 9 7 3 一 ) ,男 , 陕西宝鸡 人 ,宝 鸡文 理学 院教 育科 学 与技术 系 副教授 ;主要研 究 方 向:教育 经济 与管 理.
欧洲的主权让渡与美国的主权弱化
欧洲的主权让渡与美国的主权弱化当今世界上欧洲国家在实践主权让渡,美国则在宣扬主权弱化。
主权让渡是欧洲联盟各项制度的基础,主权弱化则是美国霸凌全球的理论粉饰。
欧洲国家在让渡自己的主权,美国则在弱化别国的主权。
国家主权涉及国家的核心利益,包括司法、行政、外交、军事指挥等权利。
主权让渡指在国家和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移交部分权利。
当今世界上欧洲国家为了推进欧洲一体化的进程,采取了主权让渡的做法。
主权让渡是欧洲联盟各项制度的基础,以此为理论前提,欧盟制定并衍生出各类独具特色的制度机制。
欧盟国家为了打造统一新欧洲,逐步让渡了国家的部分权利,最初期是铸币权,统一使用欧元。
后来是边境检查权,再后来要逐步向统一外交和政治制度发展呢。
欧盟的主权让渡在边境管控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欧洲的一体化进程是以成员国逐渐弱化边界管控为前提的。
欧盟为了促进四大自由流动,通过申根实施公约,创造了内部边界概念,积极主动放弃了成员国对国家边界的控制权。
同时为了确保成员国内部的安全,欧盟又特别重视外部边境管控,强调欧盟外部边境一体化的管控机制。
其实就是成员国将边界管辖权让渡给欧盟,谋求内部自由,寻求整体安全。
欧盟初期的主权让渡是为了促进联盟整体自由和发展,但随着欧盟规模扩大,逐渐显现出越来越多的政治影响。
欧盟自成立后,持续不断进行东扩,将欧洲大陆上的国家逐一纳入旗下。
目前欧盟成员国有27个,还有土耳其等若干国家排队等候加入欧盟。
欧盟东扩是政治和地理意义上的东扩,其对象主要是前苏联加盟共和国或前苏联社会主义阵营国家。
在波罗的海三国加入欧盟后,欧盟的势力范围已经扩张到俄罗斯的家门口,欧洲在政治上取得的胜利是毋庸置疑的。
欧洲国家与乌克兰长期以来就入约入盟的事情眉来眼去,终于激怒了俄罗斯,引发了俄乌之间的大规模冲突。
如果说欧盟的主权让渡是自我让渡主权,美国所宣扬的主权弱化则是要求他国软化和放弃主权。
美国为了建立以己为中心的单极世界霸权,力图对其他国家施加影响,力图削弱或者从根本上否定其他国家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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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布丹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卢梭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并确认了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绝对而神圣不可侵犯的三个原则,由此形成了古典的主权观念。
国家主权除了领土主权以外,它还包括经济主权、政治主权和文化主权等,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专属性,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特性。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交往不断增加,经济发展依存性增强,需要人类共同解决的问题(如生态环境保护等)越来越多。
这些问题的解决,既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同时也需要世界各国的合作与协调。
这就意味着各国如果想参与到国际活动中来,就要遵守一系列条约、协议、机制和国际性规则,而不能凭借所谓绝对的国家主权而肆意妄为。
由此诞生了国家主权让渡理论。
主权让渡理论就是国家为了享受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利益,在坚持国家利益原则的前提下,在适当的领域限制或让渡国家主权,将国家的部分主权权力转让给他国或国际组织等行使的一种主权行使方式。
他是出于自身的利益判断而自主地对本国部分主权进行让渡,以积极姿态加入到全球化的合作与竞争之中,并在此过程中谋求自身的发展,增强综合国力,这可能要比固守传统的主权绝对观念更能有效维护国家主权。
1、联合国是一个由193个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缓和国际紧张局势,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协调国际经济
关系,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科学、文化的合作与交流。
它本身不是一个国家,而世界各国对联合国工作的参与及对其决议的尊重实际上就意味着对自己主权的部分放弃。
2、欧盟、北约等一些超国家性组织就是各成员国国家主权和职能让渡的产物,它们的建立和发展标志着世界各国已经开始通过让渡部分国家主权来实现国家间的新型合作。
包括政治主权(共同外交和安盘政策机制)、经济主权(欧元)、法律主权(《欧盟宪法条约》司法与内务合作)等等。
3、WTO、世界货币组织等国际组织促进了国家间经济主权的让渡。
4、国际条约的签署实际上可以被看作是对自己主权的自我限制。
5、互联网的发展,跨越了民族和国家的界限,把世界联为一体,极大地促进了文化传播和文化交往,使人的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全球互联与沟通,对人的文化消费观念和文化消费模式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促进了文化主权的部分让渡。
一个国家要享受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利益,就必须在适当的领域限制或让渡国家主权。
但是,主权让渡必须坚持一个“度”的问题,即在主权让渡的过程中,必须要保持国家的独立自主以及国家间的权利对等和地位平等。
因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际社会还不可能形成政治的一体化格局,国际社会体制只能是国家体制、区域一体化体制并存,并以国家体制为主导,此种情境下的主权让渡也只能是部分主权
的让渡,其目的不是为了削弱主权,而是为了强化主权,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