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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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领域,涉及到房屋买卖、租赁、产权证书办理、房屋登记等多个方面。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就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进行详细的介绍和指导,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和处理相关事务。

首先,房屋交易是一个复杂的程序,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核和确认。

在进行房屋买卖时,买方和卖方需要签订买卖合同,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还需要对房屋的产权证书进行核实,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签订虚假合同或使用伪造的产权证书,以免造成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其次,产权管理是房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和登记。

在购房过程中,买方需要仔细核对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所购房屋的产权清晰明确。

同时,卖方需要及时办理产权证书的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合法地转让给买方。

产权管理工作的规范和严谨,对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此外,房屋租赁也是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在进行房屋租赁时,租赁双方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需要对房屋的产权证书进行核实,确保房屋的合法出租权。

在租赁期间,需要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保障租客和房东的合法权益。

在租赁结束后,需要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又繁琐的过程,需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只有在规范的操作下,才能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避免出现纠纷和损失。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处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办事指南

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办事指南

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办事指南一、办理事项(一)房屋权属登记;(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办理政策、要件、程序、收费及服务时限(一)房屋权属登记1、初始登记(1)需提交的证件①《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拨地文、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范围图或转让合同;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标准定位图(红线图);④房屋竣工验收资料;⑤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单位提交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个人提交身份证;⑥拆除直管公房的需提交市房地局接管归还公房产权的文件;⑦属于法院判、裁、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⑧属于在建工程产权认定的,还需提交:a.建设工程开(施)工许可证;b.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c.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2)办理程序①现场测绘调查;②受理登记;③审查;④审批;⑤收费发证。

(3)收费项目及标准①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550元/件;②测绘费:住宅1.00元/平方米、非住宅1.40元/平方米、综合楼1.90元/平方米;③印花税:5元/证;④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时,免收工本费,核发一本以上时每增加一本收工本费10元。

(4)办理时限自正式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情形,由登记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通知书。

属于暂缓登记的,顺延办理时限。

(5)具体办理窗口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大厅2—9号窗口咨询电话:46070292、转移登记(1)需提交的证件①转让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②《房屋所有权证》;③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房地产赠和公证书;④1993年1月30日以前划拨土地上自建房向社会公开出售的,须提交拨地文图及修建许可证。

2024年房产交易指南细则

2024年房产交易指南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房产交易指南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房产交易概述1.1 房产交易定义1.2 房产交易类型1.3 房产交易流程第二条:房产交易双方条件2.1 卖方条件2.2 买方条件2.3 中介条件第三条:房产交易合同的签订3.1 合同签订流程3.2 合同条款内容3.3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第四条:房产交易资金管理4.1 交易资金的支付方式4.2 交易资金的监管4.3 交易资金的结算第五条:房产交易税费5.1 交易税费的种类5.2 交易税费的计算5.3 交易税费的支付第六条:房产交易过户手续6.1 过户手续的流程6.2 过户手续的所需材料6.3 过户手续的期限第七条:房产交易纠纷处理7.1 纠纷处理方式7.2 纠纷处理机构7.3 纠纷处理程序第八条:房产交易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的认定8.2 违约责任的规定8.3 违约赔偿的计算第九条:房产交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解除的条件9.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十条:房产交易的中介服务10.1 中介服务的范围10.2 中介服务的费用10.3 中介服务的责任第十一条:房产交易的信息公开11.1 信息公开的内容11.2 信息公开的渠道11.3 信息公开的期限第十二条:房产交易的监管与检查12.1 监管与检查的内容12.2 监管与检查的机构12.3 监管与检查的程序第十三条:房产交易的保密条款13.1 保密信息的内容13.2 保密信息的期限13.3 保密信息的违约责任第十四条:房产交易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4.1 适用法律14.2 争议解决方式14.3 争议解决机构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产交易概述1.1 房产交易定义本合同所称房产交易,是指卖方将其名下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

1.2 房产交易类型房产交易类型包括新建商品住宅、二手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产赠与、房产继承等。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一)楼盘表管理;(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四)房屋抵押管理;(五)房屋租赁管理;(六)房屋面积管理;(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2.1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2024年明年5月起试行二手房交易新政

2024年明年5月起试行二手房交易新政

2024年明年5月起试行二手房交易新政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1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房屋性质为【__________】。

1.2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租赁合同、抵押权、查封等法律瑕疵,且该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

第二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2.1乙方同意以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购买该房屋。

2.2乙方支付方式如下:a.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b.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将剩余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交付及过户3.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付给乙方。

3.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签署相关协议等。

3.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过户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权利义务4.1甲方承诺在房屋交付后,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交付给乙方。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现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

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

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一、房屋交易1.1 前期准备房屋交易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清晰了解房产的拥有者、所在区域以及房屋性质 - 仔细阅读、理解房屋证书、土地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谈判,并制定出合理的交易方案1.2 签订合同在确定房屋交易方案后,需要签订详细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合同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 房屋的具体信息,包括房屋地址、使用面积、产权证书编号等 - 交易价格和款项支付方式 - 交易截止日期和违约责任1.3 过户手续在签订合同后,需要进行房屋过户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 - 到房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包括办理房产证、土地权证等证件 - 缴纳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 修改房屋相关的水、电、气、热等账户二、产权管理2.1 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是指将房产权利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彻底保障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

产权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提供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等证明材料 - 现场核查房屋情况、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 - 缴纳产权登记费用2.2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维护、保养、清洁等综合管理服务。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安排房屋清洁、保养等工作 - 维修和维护房屋、设备等 - 安排安全检查、火灾检查等2.3 租赁管理房屋租赁是指将房屋出租给他人,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租赁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制定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 定期维修房屋设备,确保房屋安全、卫生等问题 - 对租赁产生的费用进行核算、管理三、本文从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两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整个工作流程和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的相关知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房地产交易诚信,促进海南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针对海南商品房买卖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逾期办证违约纠纷1、购房人以开发商逾期办证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后,应当通知购房人提供办证所需相关资料。

经开发商通知,购房人不予配合,不提供办证所需相关资料,致使开发商办证逾期,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前款所称房产初始登记,系指开发商取得房产项目的整体产权登记后,将房屋分套初始登记在自己名下。

(2)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后,经通知购房人,购房人依通知提供了办证所需相关资料的,分别情况区别处理:①合同对开发商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办证资料的时间有约定,开发商在约定时间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了办证资料,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报送,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②合同对开发商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办证资料的时间没有约定的,开发商应在合理期限内报送。

开发商未报送,致使购房人自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之日起90日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合政办[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建立和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购条件(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家庭成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属于单身居民家庭的,申请人年龄必须满30周岁;2.申请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3.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1.工资、薪金所得;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6.其它所得。

肇庆市房产交易办事指南

肇庆市房产交易办事指南

肇庆市房产交易办事指南一、受理部门:肇庆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二、办事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五)《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六)《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交易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90号)(七)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八)其他相关法规规定三、交易申请材料要求(一)申请材料纸张和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申请材料应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介质;2.申请材料幅面尺寸宜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

(二)填写申请材料宜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正。

(三)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1.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

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2.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使用,应同时附汉字文本;3.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四)申请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1.申请材料中应使用申请人(代理人)的汉字姓名、名称或汉字译名。

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2.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五)申请材料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宜使用阿拉伯数字。

(六)申请材料应提交原件,但下列形式的复制文本应视为规范、有效:1.不能留存原件的,申请人(代理人)应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并提供原件,由交易鉴证人员对原件和复制件进行比对,并加盖本件与原件内容核对一致的印章;2.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代理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七)申请房产交易应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二、扎实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夯实统一登记工作基础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 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 理和相关文书格式。这些要求要落实到登记资料移交、业务流程再造、 数据整合和系统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准备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 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要按照《条例》、《实 施细则》的规定,依据《规范》细化的各种登记类型特点,全面梳理, 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要尽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 设好,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颁发新证和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 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 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物权法》、《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 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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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 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 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 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 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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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 号)规定,要做 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 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 号)要 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 见》(国土资发〔2015〕90 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 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 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 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 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 质登记资料原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1994年4月18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4年4月18日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文件规定:“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由民庭受理,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

”我市各级法院应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受理房地产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私房纠纷受理问题1、凡属平等主体之间以私有房屋为标的发生的权属、析产、买卖、租赁、借用、代管、赠与、抵押等纠纷,及侵害私房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等,由民庭受理。

2、落实私房政策后的遗留问题,当事人诉请法院处理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应告知其向落实政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个别问题确须法院立案处理的,可逐案具体研究。

二、关于公有房屋纠纷受理问题3、平等主体之间以房管局直管公房为标的发生的租赁、借用、换房及强占房屋等纠纷,由民庭受理。

4、房管局直管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其原共居人为确定新的承租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向房管部门申请解决。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我部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导则》的重要意义。

建立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制度,是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准确领会《导则》要求,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不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导则》内容,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衔接。

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以落实(导则》要求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范化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切实加强服务大厅管理,强化服务窗口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时间:2020年03月04日建房规〔20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8月1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规范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制定以下规范。

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

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三、强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基础各地应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的业务基础。

新建房屋楼盘表,通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物理状态信息,经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标注为可销售房屋;存量房屋楼盘表,以实测绘建立的楼盘表为基础,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屋相关信息。

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一次性集中补录、随同房屋网签备案等业务补录方式补建楼盘表。

四、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应当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相应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渝办发[2004]347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4]3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市国土房管局2004年11月)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和登记机构(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全市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房屋他项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地产权证》)统一套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章。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全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办事机构,即填证单位。

1.渝中区的登记机构分别为渝中区国土资源局、重庆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2.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八区(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分局)、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以下简称监理所)。

3.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荣昌县、武隆县、忠县、巫山县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县国土资源局、区县房管局(所)。

其他登记机构为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权证》填证单位印章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刻制。

印章样式及名称由市国土房管局另文规定。

(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遵循属地登记的原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是指在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过程中,对房屋产权的合法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和促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导则,以便相关从业人员和公众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规定进行操作,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公平公正原则,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中,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保障交易双方的公平交易权利。

3.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杜绝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

1.房屋交易流程管理,包括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各类交易环节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2.产权证书管理,对房屋的产权证书进行管理和登记,保障产权证书的真实有效,防止伪造和篡改。

3.房屋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房屋市场信息、价格走势等相关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房屋交易的公平公正。

4.纠纷处理和调解,对房屋交易中出现的纠纷进行及时处理和调解,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5.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对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1.政府部门,加强对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2.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专业素养,增强服务意识,为客户提供诚信、专业的服务。

3.交易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要遵守合同约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共同维护交易的合法权益。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一)楼盘表管理;(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四)房屋抵押管理;(五)房屋租赁管理;(六)房屋面积管理;(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2.1 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 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 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9.29•【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我部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导则》的重要意义。

建立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制度,是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准确领会《导则》要求,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不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导则》内容,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衔接。

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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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一、新建房屋确认(楼盘表审核)(一)所需材料1、新建房屋确认(楼盘表审核)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1)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2015年10月1日新设立或变更的提交“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存量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日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5、建设工程施工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7、房屋测绘报告及房屋平面图(原件);8、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原件)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原件);9、其他必要材料: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开发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受理→审核(出具告知书)→记载→办结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出具告知书。

(三)领取告知书需携带证件◆受理通知单◆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二、新建商品房转让(一)所需材料1、房屋转让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2015年10月1日新设立或变更的提交“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存量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日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5、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6、按揭预购商品房的,还需要提供房地产抵押申请书(原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贷款银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7、其他必要材料: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或经比对的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住宅专项维修金专用收据(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受理→收费→审核(出具告知书)→记载→办结符合条件的,即时出具告知书(转让按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领取告知书需携带证件◆受理通知单◆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四)收费标准1、交易手续费:由售房人交纳。

◆住宅:2元/平方米;◆非住宅:5元/平方米。

◆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半计收。

2、契税:由购房人交纳。

◆住宅:个人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交易额的1%缴纳,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交易额的1.5%交纳;个人购第二套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交易额的1%缴纳,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交易额的2%交纳;个人购第三套或以上住房,按交易额的3%交纳。

单位购住房均按交易额的3%交纳。

◆非住宅:按交易额的3%交纳。

◆注:有关税收政策由东营区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三、存量房(二手房)转让(一)提交材料1、房屋转让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2015年10月1日新设立或变更的提交“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存量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日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2016年9月9日前登记的非住宅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5、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7、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处置房产时还需要提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原件);8、其他必要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共有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证明;住宅专项维修金专用收据(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受理→收费→审核(出具告知书)→记载→办结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书。

(三)领取告知书需携带证件◆受理通知单◆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四)收费标准1、交易手续费:双方各承担50%。

◆住宅:4元/平方米;◆非住宅:5元/平方米。

2、契税:由购房人交纳。

◆住宅:个人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交易额的1%缴纳,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交易额的1.5%交纳;个人购第二套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交易额的1%缴纳,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交易额的2%交纳;个人购第三套或以上住房,按交易额的3%交纳。

单位购住房均按交易额的3%交纳。

◆非住宅:按交易额的3%交纳。

3、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由售房人(个人)交纳。

◆住宅增值税及附加:不满2年住宅:增值税5%*全额及附加;满2年住宅:增值税及附加免征。

个人所得税:满5年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不满5年或满5年非唯一住宅:查实征收20%*差额或核定征收1%*全额。

◆商业用房(个人)增值税及附加:自建房按全额的5%征收增值税,非自建房按差额的5%征收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查实征收20%*差额或核定征收1%*全额。

单位处置房屋的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

◆注:有关税收政策由东营区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四、房屋赠与和遗赠(一)提交材料1、房屋转让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2016年9月9日前登记的非住宅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赠与合同或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5、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7、其他必要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共有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证明;住宅专项维修金专用收据(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受理→收费→审核(出具告知书)→记载→办结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书。

(三)领取告知书需携带证件◆受理通知单◆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四)收费标准1、交易手续费:双方各50%。

◆住宅:4元/平方米;◆非住宅:5元/平方米。

◆注:遗赠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

2、契税:由受赠人交纳。

◆住宅:按交易额的3%交纳;◆非住宅:按交易额的3%交纳。

3、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受遗赠的房产免征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注:有关税收政策由东营区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五、房屋继承(一)提交材料1、房屋转让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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