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0.30
•【字号】川发改投资〔2015〕807号
•【施行日期】2015.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15〕807号
省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等有关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川财农〔2016〕22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227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2016年12月15日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为实行定向财力管理模式的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管理。
财政厅主要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川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四川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主体责任,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治理效能,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省发展改革委(含省粮食和物质储备局)批转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所属专项和管理权限,按照“谁安排投资谁负责、谁审核项目谁负责、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分级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相对应;分类与专项项目管理职责相对应。
第五条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实、多元共治、高效有序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投资计划执行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一)按要求转发或切块下达计划情况;(二)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三)投资计划与建设进度要求相符情况;(四)投资计划推进落实情况。
第七条项目建设实施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一)建设程序及手续齐全规范情况;(二)建设资金规范使用情况;(三)建设项目的投资、内容、规模、标准等与审批(核准、备案)相符情况;(四)建设项目涉及建设地点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重大变化,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情况;(五)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七)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第八条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调度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一)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填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等基本信息情况;(二)通过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一张网”),填报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等基本信息情况(同时使用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三)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3个月后,对应项目的开工、资金到位、投资完成、资金支付情况;(四)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调度启动后,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情况。
《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企(xx)97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科技局: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国发[xx]6号)和四川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国发[xx]6号)和四川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设立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及鼓励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投融资服务。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以及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方式为风险补助、投资保障、贷款担保补助和科技贷款贴息。
第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聘请专家组成补助资金评委,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补助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七条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2500万元以上;(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2023)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2•【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1997年6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2023年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加强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与省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督促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征缴预算收入;依法对省级各部门落实重大财税政策、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进行监督;定期向省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省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依法公开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定期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资金安全负主体责任。
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省级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将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9]6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川府发〔1999〕68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控制建设项目不超概算。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投资)、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安排投资的、省级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投资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省计委、省建委分工维持现状,工程标底审定、建设资金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结)算审核以省财政厅为主。
三、切实加强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不超概算,确保重点工程建设,提高投资效益。
(一)工程标底的审核。
按规定必须招投标并且有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设备供应招标标底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初审签章后7日内,送省财政厅授权的四川省财政投资评审咨询中心(以下简称省财政评审中心)审定。
工程标底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额。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应由省计委会同省建委从严把关审批,需增加省级预算资金的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工程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有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工程还应有省计委、省财政厅、省财政评审中心参加。
(二)工程预算的审核。
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回收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发[1998]74号)实行滚动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重大规划、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以及咨询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坚持公开公正、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统一计划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计划管理第五条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已列入全省发展规划且对全省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二)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三)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四)重大规划编制及相关项目库建设;(五)省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经费;(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申报前期工作经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已经确定;(三)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必须明确。
第七条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于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省发展改革委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处发改委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一)省直党政机关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二)省属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三)省级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目;(四)驻省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目;(五)跨地区跨范围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条省发改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资金可按项目单独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集中安排。
第七条省发改委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资金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直接投资项目由发改委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由省、市、县发改部门审批可研报告或核准、备案。
安排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内投资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超过2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直接投资方式管理,由省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川省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四川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1.3 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2)效益原则: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优化资金配置,降低资金成本;(3)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完整;(4)公开透明原则:提高资金管理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预算管理2.1 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2.2 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1)细化预算项目,明确预算金额、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2)合理预测收入,确保预算收支平衡;(3)优先保障民生和重点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4)加强预算项目评审,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2.3 预算执行过程中,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支出,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收入管理3.1 单位应加强收入管理,确保收入合法合规,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3.2 收入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依法设立收入项目,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2)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3)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确保应收尽收;(4)及时将收入上缴国库,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四、支出管理4.1 单位应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2 支出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按照预算和规定程序进行支出;(2)加强支出审核,确保支出合规、真实、准确;(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规范采购行为;(4)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五、资金监督与评价5.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单位资金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5.2 资金监督与评价应遵循以下要求:(1)定期对单位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3)对资金管理不善、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划分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制订和颁布《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目录》)。
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
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对核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需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1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分析的项目,应增加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分析的内容;(八)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川办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力安排,由财政厅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分配是指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依据专项项目性质特征,采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分配手段,实现财政资源有效配置的具体模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做到尊重客观、办法科学、程序透明,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二)分类管理。
专项资金分配方法的确立须体现项目特性要求,原则上每类项目资金对应一种适当的分配方法。
(三)协作制衡。
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主体,须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约束,建立部门间协作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以下6种方法进行分配:(一)直接转拨。
(二)规划分配。
(三)竞争立项。
(四)据实据效。
(五)因素测算。
(六)特定补助。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财政厅制定本部门负责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共同商议确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具体方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川发改创新高技规〔2021〕498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发改创新高技规〔2021〕498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安排第三章申报和审核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更好发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全省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的创新与高技术发展领域项目,包括重大基础研究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高技术发展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川财预〔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7〕41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调整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四章资金分配第五章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第六章预算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省本级(包括省级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要求项目需先编制项目建议书外,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或者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
2页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七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甲级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
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省级政府投资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建设。
二、严格遵守决策规则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
项目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采取投资补助方式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的项目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
投资补助资金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四)推动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根据国家要求或向国家承诺,应由省级预算内投资配套的项目;(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以及符合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好投资补助安排工作。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应根据界定的投资补助安排范围,统筹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
省级项目按照批复或承诺的投资额安排投资补助;省级以下项目,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项目具体情况安排投资补助。
第二章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七条需要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省级部门、各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属企业为申报单位。
第八条按照有关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也可以在项目经审批或者核准后,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应在项目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审批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在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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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采取投资补助方式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的项目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
投资补助资金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四)推动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根据国家要求或向国家承诺,应由省级预算内投资配套的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以及符合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省
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好投资补助安排工作。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应根据界定的投资补助安排范围,统筹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
省级项目按照批复或承诺的投资额安排投资补助;省级以下项目,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项目具体情况安排投资补助。
第二章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七条需要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省级部门、各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属企业为申报单位。
第八条按照有关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也可以在项目经审批或者核准后,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应在项目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审批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在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具以下文件: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国家或省明确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的,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二)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意见;
(三)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省级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属省级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省属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单位、项目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地方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州)或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市(州)或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资金安排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安排范围;
(二)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符合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的项目,根据当年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规模进行统筹平衡,按预算内投资管理程序,编制并安排下达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和原因。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安排投资补助的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省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原则,做好投资补助安排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川发改投资〔2005〕6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