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的相关规定(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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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习《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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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习《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年9月10日,在机关三楼会议室,组织学习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公司党委书记吴克坚强调,“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它是决策者权责作用的客体,也是寻租者馋涎欲滴的对象。

围绕“三重一大”这个权力运行的重要源头设卡设防,是预防权力腐败的一项治本之策。

在长期反腐倡廉实践中,经过不断总结和探索,逐步形成了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以“三重一大”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决策机制,并被中央纳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中央指出,“要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这是针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设臵的一项重要监督措施,它强调了监督的重点对象,突出了监督的关键环节,抓住了监督的要害部位。

然而,《实施纲要》毕竟是纲领性、指导性文件,不可能对每项制度、每项工作一一作出详尽规定,这就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和办法中,将“三重一大”的内容细化、标准量化,使其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否则,这项重要措施也将会成为摆设。

从以往各级各部门制定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及各类行政、业务会议规则看,虽然都包含不少重大决策、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重要事项、大额资金等词语,如:研究决定关系全局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重大问题,布臵安排重大任务和重点工作;研究决定业务工作的重要事项和单位建设的重要举措;研究决定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调配、考核;研究决定较大经费开支或大额经费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等等,但大多仅仅停留在“重大、重要、大额”字面上,缺少详细内容和具体标准,以至于集体决策、民主议事仍然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真正落实在行动上。

(最新整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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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2010年7月15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继续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已越来越成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其中,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成为驱动力,也是国有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探讨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

一、加强企业治理结构建设企业治理结构建设是推进三重一大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在加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建设的过程中,应切实推进公司法人治理、监事会主导监督和股东大会决策,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和审计机构,提高对董事、监事、高管等的考核和问责力度。

同时,应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决转变企业经营理念转变企业经营理念是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重要前提。

国有企业要坚决转变以权谋私、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经营理念,转变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为核心的经营理念。

同时,要加强与员工和社会的沟通和协调,注重公益价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企业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加强企业运行质量管理企业运行质量管理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重要手段。

国有企业应着力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加强科学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效益,强化危机意识、风险管理和应急反应能力。

同时,要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推动企业运行稳定、持续、可持续发展。

四、创新人才管理和激励机制人才是企业高效运转的核心基础。

创新人才管理和激励机制,是推进三重一大制度的重要保障。

国有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更加创新的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人才选拔、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着重提高中高层次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拓展人才队伍。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是推进三重一大制度和提高企业管理效率的重要支撑。

国有企业应积极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加强科技创新,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不断推进企业运行信息化管理,加速数字化转型。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原文)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原文)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1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哎呀,说起国有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那可是咱们国家的宝贝啊!这可是一项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制度。

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咱们得好好聊聊这个话题。

咱们得明确一下什么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所谓三重,就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项目安排;一大,就是大额资金使用。

这个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的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公开,避免出现一些不正之风。

如何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呢?咱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完善制度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制度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强化民主监督。

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的民主监督。

要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加大宣传力度。

要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大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

要树立一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国有企业和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到这项制度的建设中来。

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需要我们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民主监督和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入手,共同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江西分公司文件中电投赣监审〔2010〕20 号关于印发《中电投集团江西分公司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直管单位、本部各部门:现将《中电投集团江西分公司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直管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本部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请于12 月底前将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情况报分公司监审部。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 江西分公司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电投集团江西分公司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集团公司落实《意见》的要求,为深入推进分公司系统的贯彻落实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XX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意见》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决策体系,强化集体决策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意见》落到实处。

二、实施步骤(一)学习宣传阶段(2010 年11 月-12 月)1. 组织专题学习。

12 月底前,系统各单位以党组会或中心组学习等方式,对《意见》、《江西分公司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进行专题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内涵、精神实质以及分公司有关“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规定,准确把握企业决策的各项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自觉性。

27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7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年07月15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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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发布时间:2012-07-12 09:34:12 文章来源:新华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新华网北京7月15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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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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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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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发布时间:2012-07-12 09:34:12 文章来源:新华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新华网北京7月15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年07月15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9.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解析

9.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解析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我们得以深入探讨国有企业的治理。

现在的国企,正如一艘巨轮,驶入了复杂的海域。

为了让这艘巨轮稳稳前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就是我们掌舵的指南针。

一、首先,得说说“三重一大”的核心。

这个制度强调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咱们必须明确,这不仅是管理层的责任,更是每个员工的事儿。

这样一来,大家都参与进来,形成合力。

像“众人拾柴火焰高”,只有齐心协力,企业才能茁壮成长。

1.1 在决策过程中,透明度至关重要。

大家都知道,透明就像阳光,可以照亮每个角落。

让员工清楚每个决策的来龙去脉,增加信任感。

就像“明白人”一样,大家都能看到前方的路。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猜疑,增强凝聚力。

1.2 然后,信息的共享也同样重要。

企业内部的沟通,得像水流一样顺畅。

让每个人都知道重要信息,避免“信息孤岛”。

这不仅能提高效率,还能激发创新。

就像“良性循环”,好处多多。

二、再来谈谈人事任免。

人是企业的灵魂,选对人至关重要。

三重一大制度下,任人唯贤,绝不能只看表面。

每个人的能力和潜力都应被认真评估。

否则,企业就像“失去舵的船”,随波逐流。

2.1 进行科学评估,才能选出适合的人。

比如,采用多维度的考核,看看候选人的实际表现和潜力。

这就像“长江后浪推前浪”,只有优秀的人才能推动企业发展。

2.2 还得重视培训和发展。

给员工提供成长的空间和机会。

让每个人都有机会施展才能,这样企业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正所谓“人尽其才,百花齐放”。

2.3 此外,合理的激励机制也必不可少。

想要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就得让他们看到努力的回报。

激励措施可以像“春风化雨”,悄然滋润每个人的心田。

三、关于重大项目安排,决策过程要科学严谨。

不能盲目追求速度,而忽视了质量。

项目要经过严格的可行性分析,确保每一步都走得稳妥。

3.1 关键在于细致的前期调研。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一、深刻领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决策管理,实现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实现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我局充分认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重要性,自觉把学习贯彻《意见》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之中,切实将《意见》落实到位。

二、制定实施办法,完善决策制度我局结合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企业实际,体现针对性和操作性,修定了《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报国资委。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制定《意见》实施办法,要结合公司章程,进一步将企业党委(党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职权范围、决策事项和权限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独资企业制定《意见》实施办法,要坚持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决策、民主管理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进一步做好党委(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咨询机构之间的决策程序衔接,完善企业决策机制,避免“一把手”说了算。

三、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意见》要求,国资委要对中央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中央企业也要根据《意见》对所属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落实企业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法律审核把关的制度,防止出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充分发挥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作用。

要积极推进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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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010年6月5日)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4年01月16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八)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

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十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二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十一)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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