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分中心职责
产前管制中心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产前诊断水平,确保产前诊断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实验室,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为孕妇提供准确、及时的诊断结果和咨询服务。
第三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产前诊断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
二、工作流程第四条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专门的预约挂号窗口,为孕妇提供便捷的预约服务。
第五条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窗口,为孕妇提供专业的产前诊断咨询服务。
第六条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专门的检查窗口,为孕妇提供超声、基因检测等检查服务。
第七条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诊断室,由专业医生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诊断。
第八条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专门的报告发放窗口,为孕妇提供及时的诊断报告。
三、人员职责第九条产前诊断中心应配备专业的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条医生负责对孕妇进行咨询、检查和诊断,向孕妇解释诊断结果和相关的风险。
第十一条护士负责孕妇的接待、导诊、标本采集等工作,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质量管理第十三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产前诊断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加强实验室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五、信息安全第十六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对孕妇的个人信息和诊断结果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七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孕妇的资料和诊断结果的安全性。
六、应急预案第十八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安全。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产前诊断是指通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项目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诊断。
产前诊断技术配置应当以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需求、产前诊断技术发展为依据,符合区域医疗卫生资源规划要求。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产前诊断机构)应当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主要职责(一)进行出生缺陷防治健康教育。
(二)接受产前筛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发现的拟进行产前诊断孕妇的转诊。
(三)开展与产前诊断相关的临床咨询。
(四)开展常见的胎儿染色体病、开放性神经管畸形、超声下常见严重的胎儿结构畸形等产前诊断工作。
(五)具有相应遗传咨询和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可开展常见单基因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六)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对引产出的胎儿进行病理检查及相关遗传学检查。
(七)落实多学科转会诊、追踪随访、疑难病例讨论等各项规章制度。
(八)对有合作关系的产前筛查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
(九)对涉及医学伦理问题的病例应当及时经医学伦理委员会研究讨论。
(十)统计和分析产前诊断有关信息,尤其是确诊阳性病例的有关数据,按要求定期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十一)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对在本机构进行筛查或诊断的孕妇建立信息档案,档案资料保存期应为15年。
二、设置要求(一)设有妇产、儿科、医学影像(超声)、检验、病理等科室,具有独立的遗传咨询门诊,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二)有能力独立开展遗传咨询(包括遗传病咨询和产前咨询)、医学影像(超声)、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胎儿病理等技术服务。
可独立开展分子遗传或按照有关要求与有能力的医疗机构合作开展相关服务。
鼓励有能力的产前诊断机构独立开展分子遗传项目。
(三)配备至少2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遗传病咨询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产前咨询的妇产科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儿科医师、2名细胞遗传实验室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5年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产前诊断质控标准
每项10分
6、产前诊断结果的进 一步处理
20
1、从事产前诊断工作的临床医生能对产 前诊断结果做出正确解释
2、从事产前诊断工作的临床医生能正确 提供产前诊断结果的下一步处理意见
1、抽查1-2分病历,明确对产前诊断结果的处 理意见是否合理
1、产前诊断中心需定期开设胎儿医学 门诊
2、胎儿医学门诊要求由专业临床医生 看诊
1、现场查看胎儿医学门诊的场地,并查看胎儿 医学门诊开设的频率(每周至少一次,酌情 扣分)
2、询问胎儿医学门诊医生的相关专业知识
每项10分
9、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20
1、要求专业人员掌握羊膜腔穿刺技术 规范
2、要求专业人员掌握脐静脉穿刺技术 规范
1、是否建立羊膜腔穿刺技术和脐静脉穿刺技术 规范及应急预案,并查看羊膜腔穿刺和脐静 脉穿刺现场
2、各抽查3份病例,了解指征、原则和技术规 范的掌握情况
每项10分
10、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和终止妊娠制度
20
1、建立完善的胎儿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2、建立完善的胎儿出生缺陷终止妊娠
制度
1、查看台账资料,是否已建立胎儿出生缺陷诊 断和胎儿出生缺陷终止妊娠制度
3、无投诉管理,扣10分;投诉资料不完整, 扣5分。
5分
5分
10分
8、科研、学习、培训
管理
20
1、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为新进人员和 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分批分层次的 专业培训(包括三年复训、继续教 育、进修、学术会议等)。
2、每月业务学习一次(病历讨论)。
1、查看培训计划,无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扣5分;核对培训记录,未完成三年复训,发 现一例扣5分,可累计扣分至本项不得分。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
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议,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坚持:1.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 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
遇到《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孕妇时,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并提供经许可进行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有关信息。
3.对一般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要坚持知情选择。
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起转诊联系,并将产前筛查的项目纳入产前诊断质量控制。
卫生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经指定的国家级和经许可的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名称.技术特长和其他相关信息。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定期公布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质量控制信息。
二.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1.接受下级产前诊断机构的转诊,负责产前诊断中疑难病例的诊断。
产前诊断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产前诊断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作者:————————————————————————————————日期:第 3 页共43 页产前诊断实验室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1、建立实验室档案并有专人负责的档案管理。
2、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分类,如规章制度包含国家法令、科室各项制度;仪器设备档案包含仪器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书(复本),维修、保养、检测的记录等。
3、图书资料、声像资料及复印的文献应根据档案的分类分别建档并注明收集时间和输入时间。
4、每条档案的收集以及输入电脑都应及时、准确、全面,分类归档并注明收集时间和输入时间。
5、档案应真实、可靠、全面,初检及复检的化验单应仔细核对,其档案应永久保存。
6、需要保密的档案,应建立保密制度,采取具体措施,实施保密的文件柜加双锁,应两人同时开启;电脑应加密,非经负责人同意不得查阅等。
7、资料借出,如图书文献、仪器的使用说明书等都应有记录,应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且及时归还。
第 4 页共43 页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1. 定期统计分析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有关信息,包括生化免疫筛查各项参数、血清筛查的各孕周中位数值、阳性率、假阳性率、假阴性率等。
2. 根据统计分析数据,适当调整筛查的各项参数,提高阳性病例捡出率及筛查效率,减少漏检率。
3. 确诊的阳性病例及假阴性病例,定期向产前诊断分中心主任报告。
4. 对确诊的阳性病例进行跟踪观察,了解胎儿引流产情况或新生儿情况,有条件时应保留引流产胎儿或新生儿照片。
第 5 页共43 页产前诊断分中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1、遵守分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早退。
无故不上班又未被同意休假者,按旷工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工作。
2、衣着整洁,谈吐文明接诊时应态度和蔼可亲,尊重就诊对象的隐私权,对就诊对象提供的病史和家族史给予保密。
3、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产前诊断技术是指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检测手段对胎儿进行诊断和评估,以及预测可能存在的遗传疾病、染色体异常和器官发育缺陷等风险。
产前
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是专门提供产前诊断服务的医疗机构,它的设置和
职责对于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至关重要。
一、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
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在具备相关专业医疗资源和设备的
综合医院内,确保能够提供全面的产前诊断服务。
该机构的规模和服务能
力应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医疗需求和医疗水平进行合理评估确定。
同时,
应与其他相关科室和专业形成协同机制,提供整体的产前保健服务。
二、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
2.进行产前检测和评估:根据孕妇的个人和家族史,使用先进的产前
诊断技术,如无创产前基因检测、羊水穿刺、脐血检测等,对胎儿的遗传
疾病风险和染色体异常风险进行检测和评估。
3.提供身体检查和影像学检查:通过对孕妇进行孕期产检,包括超声
波检查、羊水穿刺术等,对胎儿的器官发育和结构进行评估,如果发现异
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为孕妇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孕妇在接受产前诊断过程中可能会面临
一定的心理压力和焦虑,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应提供专业的心理辅
导服务,帮助孕妇调整心态,增强心理承受能力。
5.建立数据库和研究机构: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和维护相关数据库,对产前诊断技术的效果和结果进行长期跟踪和分析,为改进和发展产前诊断技术提供科学依据。
产前诊断各项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各项工作制度一、产前诊断中心工作目标产前诊断中心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对孕妇的产前筛查和诊断,发现和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产前诊断中心工作原则1. 保密原则:产前诊断中心对孕妇的个人信息和诊断结果进行保密,不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2. 自愿原则:孕妇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进行产前诊断,产前诊断中心不得强制孕妇进行诊断。
3. 科学原则:产前诊断中心必须遵循科学原则,使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进行诊断,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伦理原则:产前诊断中心必须遵循伦理原则,尊重孕妇的权益,不得进行非伦理的诊断活动。
三、产前诊断中心工作流程1. 孕妇咨询:孕妇在产前诊断中心进行咨询,了解产前诊断的目的、方法和可能的后果。
2. 医生评估:医生根据孕妇的病史、家族史、年龄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孕妇是否需要进行产前诊断。
3. 签订知情同意书:孕妇在充分了解产前诊断的目的、方法和可能的后果后,自愿签订知情同意书。
4. 标本采集:医生根据孕妇的情况,进行标本采集,如血液、羊水等。
5. 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对采集的标本进行检测,如染色体分析、基因检测等。
6. 结果反馈:医生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孕妇,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建议。
7. 孕妇决定:孕妇根据医生的建议,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妊娠。
四、产前诊断中心工作人员职责1. 医生:负责对孕妇进行咨询、评估、标本采集和结果反馈,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2. 护士:负责协助医生进行标本采集和护理工作,确保孕妇的安全和舒适。
3. 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对采集的标本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行政管理人员:负责产前诊断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产前诊断中心工作制度1. 保密制度:对孕妇的个人信息和诊断结果进行保密,不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2. 标本管理制度:对采集的标本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标本的安全和质量。
3. 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和清洁。
产前诊断的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保障产前诊断工作的质量,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工作制度。
1.2 产前诊断中心的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规范、保密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
1.3 产前诊断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的职业道德,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2.1 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
2.2 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专业技术岗位,负责产前诊断的各项技术工作。
2.3 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质量控制岗位,负责中心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工作。
2.4 产前诊断中心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3.1 标本采集和递送3.1.1 采集标本前,应向患者充分告知采集标本的注意事项,如避免剧烈活动、采血前4小时勿喝茶或咖啡、抽烟或饮酒,空腹或清淡饮食后采血等。
3.1.2 标本采集应使用一次性无抗凝剂真空采血系统,操作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污染、震荡和搞错标本。
3.1.3 标本容器应标明样本编号和病人姓名,采集后的标本应在24小时内尽快送检。
3.1.4 接受其他医疗机构转送的诊断样本,应尽量减少运输和储存时间,血清标本应在采集后5个工作日内递送,2天内必须到达诊断检测机构。
3.2 标本处理和检测3.2.1 对标本进行处理和检测前,应核对样本编号和病人姓名,确保无误。
3.2.2 对标本进行处理和检测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污染和误差。
3.2.3 检测结果应记录在相应的检测单上,并由检测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3.3 结果报告和解读3.3.1 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结果报告岗位,负责诊断结果的报告工作。
3.3.2 诊断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给患者,并附上相关的解释和指导。
3.3.3 对于异常的诊断结果,应立即报告给患者,并提供进一步的咨询和指导。
四、质量控制和管理4.1 产前诊断中心应建立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
产前诊断科工作制度范本
产前诊断科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产前诊断科是专门从事胎儿出生前健康状况评估和诊断的科室,旨在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方法,为孕妇提供准确、及时的胎儿健康状况信息,为家庭和医疗机构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
为了保障产前诊断科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工作职责1. 负责对孕妇进行产前咨询和健康教育,提供关于胎儿健康状况的必要信息。
2. 负责对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诊断,包括血清学筛查、超声检查、无创DNA检测等,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3. 负责对筛查和诊断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指导。
4. 负责对筛查和诊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5. 负责对科室设备和物资进行管理、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工作流程1. 孕妇咨询和健康教育(1)孕妇在产前诊断科进行咨询和健康教育,了解胎儿健康状况的相关信息。
(2)医生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指导。
2. 产前筛查和诊断(1)医生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产前筛查和诊断方法。
(2)孕妇按照医生的指导进行筛查和诊断,包括血清学筛查、超声检查、无创DNA检测等。
(3)医生对筛查和诊断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指导。
3. 结果处理和解决问题(1)如果筛查和诊断结果出现异常,医生会及时与孕妇进行沟通,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指导。
(2)医生会根据筛查和诊断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指导孕妇进行相应的治疗和处理。
四、工作规范1. 医生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医生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孕妇的隐私和权益,提供科学的咨询和指导。
3. 医生应遵守医疗法律法规,确保诊断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医生应积极参与科室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五、工作考核1. 科室将对医生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包括工作态度、专业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
产前诊断中心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中心工作制度产前筛查血标本采集和递送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标本的质量和代表性,以及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该制度适用于标本采集及递送全过程,责任人包括全科工作人员、临床医护人员及送检者。
在采血前,要求孕妇避免剧烈活动,采血前4小时勿喝茶或咖啡、抽烟或饮酒,空腹或清淡饮食后采血。
孕母血清标本采集通过静脉采血,使用一次性无抗凝剂真空采血系统采集。
采血时,应尽量统一采血姿势,并在使用止血带1分钟内采血,看到回血马上解开止血带。
标本应标明样本编号和病人姓名。
标本采集后应在24小时内尽快送检,不能在24小时内分析测定的标本应在采血后8小时内尽快处理分离血清,加塞在-20℃下保存。
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包括产前诊断(筛查)信息档案室的建立,由产前筛查中心办公室专职信息人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
档案内容包括产前诊断(筛查)的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每项服务技术项目资料应分类归档管理。
所有的资料实行网络登记管理或书面登记管理。
产前筛查原始申请单资料包括产前筛查申请单、知情同意书、实验数据记录,保存时限5年以上。
细胞遗传学产前诊断病历包括术前相关检查登记、知情同意书、细胞遗传学分析实验记录,保存时限20年以上。
医学影像资料包括申请单、知情同意书、原始图像及报告,保存时限20年以上。
档案的查阅不得违反国家及本中心的有关规定。
工作人员应尊重产前筛查者的隐私权并严格保密,所有资料不得向他人泄漏密。
保存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记录及移动硬盘。
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的实施是为了对产前筛查的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
责任人包括全科工作人员、临床医护人员及产前筛查中心办公室专职信息人员。
每月末,产前筛查中心应将当月的产前筛查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至上级医疗机构。
同时,还应及时分析筛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工作。
1、利用省产前诊断中心的产前诊断(筛查)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对分中心的产前诊断(筛查)资料进行微机化管理。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
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议,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坚持:1. 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 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
遇到《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孕妇时,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并提供经许可进行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有关信息。
3.对一般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要坚持知情选择。
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起转诊联系,并将产前筛查的项目纳入产前诊断质量控制。
卫生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经指定的国家级和经许可的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名称、技术特长和其他相关信息。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定期公布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质量控制信息。
二、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1.接受下级产前诊断机构的转诊,负责产前诊断中疑难病例的诊断。
产前诊断工作职责
产前诊断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条例》及《执业医师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职业道德行为,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严禁向病人索、拿、卡、要和以医谋私,。
2、严格遵守产前诊断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对待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细致,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各项技术、仪器使用标准化操作规程,杜绝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3、所有操作必须在孕妇及其家属了解该技术的目的、局限性和风险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
4、染色体核型分析报告,须由2名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审核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不得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不得擅自进行非医疗性胎儿的性别鉴定。
产前诊断规章制度范本
产前诊断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前诊断工作,保障孕妇及胎儿的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院产前诊断中心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产前诊断应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意愿,保障患者隐私。
第四条产前诊断工作应以科学、安全、准确、及时为原则。
第二章产前诊断中心管理机构第五条产前诊断中心设产前诊断中心主任,负责产前诊断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前诊断中心主任应具备产前诊断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七条产前诊断中心设产前诊断医师,负责产前诊断的具体操作。
第八条产前诊断医师应具备产前诊断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产前诊断项目第九条产前诊断项目应包括血液检测、超声检查等相关项目。
第十条产前诊断项目应根据孕妇的年龄、病史等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产前诊断项目应及时更新,保证检测项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产前诊断流程第十二条孕妇在怀孕初期应到本院产前诊断中心进行产前检查。
第十三条孕妇在怀孕期间应按时接受产前诊断项目。
第十四条产前诊断结果应及时向孕妇解释,并根据情况给予指导和建议。
第五章产前诊断记录第十五条产前诊断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数据和检测结果必须进行记录并保存。
第十六条产前诊断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
第十七条产前诊断记录应妥善保管,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第六章产前诊断质量管理第十八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诊断质量。
第十九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定期对产前诊断项目进行质量评估。
第二十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加强对产前诊断医师的培训和教育。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产前诊断中心主任负责本规章制度的解释。
以上是产前诊断规章制度范本,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产前诊断工作尤为重要,请做好准备,确保母婴健康。
产前诊断(筛查)中心办公室人员职责
产前诊断(筛查)中心办公室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产前诊断(筛查)质量控制标准》,在中心主任和职能部门领导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通过连云港市妇幼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负责全市产前筛查的信息管理,每月完成统计报表,及时上报中心主任和职能科室,并及时向基层反馈信息;
3.负责追踪高风险孕妇召回进行产前诊断,做好筛查高风险人群的召回档案、电话记录、挂号信及邮局查询结果的收集和整理,以备案查;
4.负责筛查高风险孕妇妊娠结局随访及台账记录,随访率达到100%;
5.负责产前筛查的随访工作,随访率在90%以上,并做好台账记录;
6.负责财务发票领取、发放和收回工作,做好台账记录;
7.认真及时完成网络办公室与基层质控员的产筛财务、物品领取、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交接手续,做好台账记录;
8.热情接待孕妇及家属,耐心解答咨询问题;
9.协助本科室完成对外宣传、培训、基层指导、召开会议等工作任务,协助做好筛查中心的其他工作。
- 1 -。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l、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5、2l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
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议,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坚持:1. 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 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
产前诊断中心的人员及分工
产前诊断中心的人员及分工
一、产前诊断中心的组织结构
主任:梁志清
副主任:李锐、姚宏
下设七个功能组,成员由妇产科、儿科、超声科、检验科、病理科、放射科相关人员组成。
1、遗传诊断组:计雪文、俞炽阳、姚宏
2、高危孕妇诊治组:常青、王琳
3、新生儿遗传疾病诊治组:何念海、王昱
4、生化免疫组:黄君富、陈庆海、曹利
5、影像诊断组:李锐、张晓航、蔡萍
6、病理诊断组:卞修武、葛晓东
7、资料管理组:李俊男、管唯靓
二、工作职责、分工
中心在医院医教部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军队及重庆市有关规定要求开展产前诊断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军队及重庆市产前诊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组织制定医院产前诊断工作相关制度及操作规程。
3、按各组功能设置,分工负责并实施产前诊断相关工作,其中:
(1)遗传诊断组:负责遗传咨询、产前咨询,细胞遗传学及分子细胞遗传学诊断。
(2)高危孕妇诊治组:负责高危孕妇的诊断与治疗。
(3)新生儿遗传疾病诊治组:负责新生儿遗传性疾病的诊断与冶疗。
(4)生化免疫组:负责产前诊断相关生化、免疫及分子生物学检查。
(5)影像诊断组:负责产前诊断,相关孕期超声监测与诊断,MRI 影像学诊断及功能评估。
(6)病理诊断组:负责有关遗传性疾病胎儿的尸体解剖与病理诊断。
(7)资料管理组:负责病例资料的收集、管理与随访,以及产前诊断中心有关文件及记录的管理。
4、对产前诊断有关工作进行严格质量控制,确保符合要求,持续改进。
产前诊断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产前诊断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条例》及《执业医师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职业道德行为,严禁向病人索、拿、卡、要和以医谋私。
二、严禁非医学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三、所有操作必须在孕妇及其家属了解该技术的目的、局限性和风险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
四、所有操作必须按常规进行,手术操作后应做好手术记录。
五、染色体核型分析报告,须由2名经认证审批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审核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产前诊断适应症:
1、35岁及以上的高龄孕妇。
2、产前筛查后的高危人群。
3、曾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孕妇
4、产前检查怀疑胎儿患有染色体病的孕妇。
5、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携带者。
6、孕妇可能为某种X连锁遗传病基因携带者。
7、其他如:曾有不良孕产者或特殊致畸因素接触史者。
七、产前诊断时间(商议)
1、早孕绒毛采样检查应在孕11-14周进行。
2、羊水穿刺检查应在孕18-22+6周进行。
3、脐血管穿刺检查应在孕23周后进行。
八、穿刺禁忌证
1、术前感染未治愈或手术当天感染及可疑感染者。
2、中央性前置胎盘或前置、低置胎盘有出血现象。
3、先兆流产未治愈者。
4、术前两次体温检测高于37.5℃暂缓。
5、凝血功能障碍有出血倾向者。
6、羊水过少。
产前诊断规章制度与人员职责
产前诊断规章制度与人员职责1、产前诊断中心人员职责(一)科主任职责1、在院长及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医疗、实验、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业务项目并组织实施,经常检查,定期总结汇报。
3、督导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4、参加主持门诊、会诊工作,组织病历讨论及解决危重疑难病历诊断治疗上的问题.抓好质量控制.5、负责本科人员业务培训、技术考核,搞好进修、实习生培训。
6、制定本科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不断开展新项目、新业务。
7、经常与相关科室保持横向联系,不断改进工作,促进业务发展。
8、带领全科认真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任(副主任)医师职责1、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全科医疗、检验、教学、技术培训等工作。
2、协助主任制定本科工作计划、业务项目并组织实施.3、参加门诊、会诊和病历讨论,参加及组织病历讨论,解决危重疑难病历诊断治疗上的问题.抓好质量控制。
4、参与或主持制定患者的治疗方案,掌握治疗进展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主任汇报。
5、指导本科各级人员认真执行各项技术操作常规,正确指导使用各类药品、试剂、仪器,做好各项登记。
6、担负本科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
7、协助主任制定科研规划并参与实施,定期总结经验撰写论文,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不断开展新技术、新业务。
(三) 主治医师职责1、在科主任领导和专业组长或主任(副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科医疗、检验、教学和技术培训工作。
2、参加门诊、会诊和病例讨论,协助主任检查科内的医疗质量并做好质量控制工作,解决较复杂的疑难问题,指导下级医技人员工作。
3、参与制定患者的治疗方案,掌握治疗进展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医师及主任汇报。
4、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5、组织学习运用国内外先进医学技术,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进行科研及论文撰写工作。
6、担任教学任务,做好进修、实习医师的培训工作.(四)医师职责1、在科主任领导和上级医师指导下,负责一定范围业务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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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分中心职责
产前诊断分中心除履行产前诊断机构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内产前筛查、诊断工作;
(二)对辖区内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
(三)承担产前诊断疑难病例的会诊、转诊及相关协调等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产前筛查、诊断技术人员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五)组织开展产前筛查、诊断技术学术研讨等活动,参与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应用效果分析评估等;
(六)参与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工作流程、管理核心制度等,推广适宜技术;
(七)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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