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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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沪绿容[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绿容〔2011〕5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十五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生活垃圾促进源头减量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的《上海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目标责任书》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要先行”市政府实事项目的通知》(沪妇〔2011〕7号)文件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生活分类减量模式,实现“十二五”期间本市人均生活垃圾处理量以2010年为基数每年减少5%的目标,现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原则:(一)坚持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级管理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区(县)管理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试点街镇具体实施情况的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坚持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区(县)管理部门应合理选择试点街镇及示范性居住区,试点工作要结合区域实际,充分考虑在辖区内推广的可行性。

(三)坚持全程分类、注重实效的原则。

试点街镇及示范性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必须按照“大分流、小分类”的要求,做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日常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量明显下降。

(四)坚持社会参与、激励为主的原则。

试点工作要注重社会参与,切实提高居民知晓率、参与率,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与生活中的垃圾不一样,不能随便就将它丢弃,那么上海市关于建筑垃圾处理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原因。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五条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筑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场地的,应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尽快建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街镇和可回收物回收集散体系,深入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鼓励各区深入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以实效为基础,到2020年前,建成一批示范街镇,发挥典型作用,引领全市各街镇高水平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实现市民普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新时尚。

同时,推进建立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

二、总体原则按照“以区为主体、以示范为引领、以长效为导向”的原则,由市级专项资金补贴各区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和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建设。

三、支持范围2018-2020年,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分减联办”)文件规定创建成功并通过复核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工业区、乡,以下简称示范街镇),以及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设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

2020-2022年复评通过的示范街镇。

四、补贴方式和标准(一)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经市分减联办考评合格,结合社会公示情况予以认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由市级财政按街镇户数分档对所在区给予定额补贴(具体标准详见表1),创建成功当年给予补贴标准的80%,次年由市分减联办安排复核,通过复核的给予剩余补贴,复核不通过将扣回已拨付的示范街镇补贴。

市分减联办在第三年度对获得补贴的示范街镇开展复评,复评通过的,由市级财政按照补贴标准的30%予以奖励,各区应给予不少于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的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表1 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补贴标准和奖励金额(二)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建设,并经市分减联办考评达到运营实效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由市级财政按表2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补贴。

表2 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补贴标准五、资金来源市级补贴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上海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财政、规划、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农业农村、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房屋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第十条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十二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第十三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第十五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第三章促进源头减量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第十八条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管、邮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湿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鼓励产生湿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二十三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第二十七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管理责任人应当将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第二十八条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和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乡镇应当与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集、运输单位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的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以及处置服务协议;第二十九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第三十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第三十一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回收物回收签约单位以及其他回收经营者回收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在收集、运输可回收物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有效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第三十二条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生活垃圾转运产生的渗滤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第三十三条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及时协调处理;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利用处置:一有害垃圾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二湿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三干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第三十四条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四定期向绿化市容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第六章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并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第三十六条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三十七条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市邮政部门应当指导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多方协同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第三十八条市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鼓励和支持开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实施工作;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农村地区应当就地就近对湿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将湿垃圾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家庭园艺;第三十九条干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干垃圾;第七章社会参与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四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第四十二条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第四十三条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第四十五条本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第四十六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九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第五十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活动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第五十一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机制;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第五十二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1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门责管理办法

门责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

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

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加强上海生产垃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物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和市民的作用,形成各方合力,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市市容环卫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办法依据)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目的)针对生活垃圾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性,加强上海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物流的合理配置,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提供机制,推进生活垃圾作业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保障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卫生安全和有序处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管理主体)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

生活垃圾计划管理逐步向物业公司、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生活垃圾产生源延伸,无法延伸的管理区域仍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承担。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沪容环[2007]89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沪容环〔2007〕89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各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为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提高市容环卫行业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质量水平,提升市容环卫行业新形象,全面推进市容环卫政风行风建设,将在本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中开展作业规范化建设。

现将《上海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规范化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望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规范化建设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二○○七年七月六日附件:上海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规范化建设方案为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提高市容环卫行业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质量水平,减少作业过程中的扰民现象,提升市容环卫行业新形象,全面推进市容环卫政风行风建设,将在本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中开展作业规范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方案:一、总体思路按照“完善基础资料、规范作业流程、加强质量监管、建立评价体系”的工作要求,做到作业质量目标化、作业方式规范化、作业过程程序化、作业车辆完好化,打造适合上海实际、符合世博会要求的市容环卫车辆服务企业。

二、组织机构由市局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以及保洁处组成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黄兴华副组长:周冰、吕冠华组员:谢为贤、黄卫东、王文清、黄金源、邹国良三、基础管理基础管理工作是做好本单位作业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单位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基础资料和装备要求:(一)规章制度1、作业车辆管理制度;2、作业规范化管理制度;3、作业质量标准及考核奖惩制度;4、从业人员培训及上岗管理制度。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上海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该《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促进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第六章资源化利用第七章社会参与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1-2]中文名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通过时间2019年1月31日施行时间2019年7月1日通过机构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目录.1文件发布.2文件内容.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3]文件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由市、区两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为规范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卫局二00五年四月五日附: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为切实有效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及管理的实际,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餐厨垃圾管理网络;实现厨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的规范收运;提高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确保各区厨余垃圾实现妥善处置;建设高标准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实现集约化处置,杜绝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链的可能。

二、工作任务1、完善管理网络在已经建立的厨余垃圾管理网络的基础上,将废弃食用油脂纳入管理范畴,完善市、区、街道(镇)餐厨垃圾管理网络。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包括组织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招投标和监管,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同实施《办法》等。

具体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承担。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包括餐厨垃圾申报管理、组织餐厨垃圾收运、组织厨余垃圾处置,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以及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执法活动、社会宣传等。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减少废弃物产生,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物品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共同责任)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共同负有减少资源消耗、配合使用再生产品和分类回收再生资源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率先按照规定要求参与再生资源回收。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政府领导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战略研究,确定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保障资源循环利用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区(县)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组织本区县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县商务部门负责本区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环保、工商、公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行业协会职责)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工作:(一)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二)代表本行业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再生资源回收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开展从业人员培训。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可以承担下列公共管理事务:(一)市商务、公安部门委托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并定期报送备案情况;(二)市商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运行维护、行业调查、行业统计、技术标准起草等职能;(三)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予以查处。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01年5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胥传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1988年12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环卫条例》),并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十多年来,本市环境卫生建设和作业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建设了如老港填埋场等一批大型环卫设施,机械化清扫率达到了41.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2% 。

1999年,本市的日清扫面积、年生活垃圾处理量和年建筑垃圾处理量分别比1988年增长了75.98%、107.78% 和202.1%。

与此同时,本市环境卫生法制建设也取得了较大发展,为了贯彻实施《环卫条例》,市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政府规章。

《环卫条例》与配套政府规章的施行,对本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本市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综合实力的提高,广大市民对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1999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方面又提出了更高要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评价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评价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评价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沪容环[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评价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容环[2007]35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为确保2007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结合2007年市容环境各项工作目标,特制定了《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评价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二○○七年三月十九日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评价体系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党的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重点围绕“市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市容环境问题,加大城市管理的考评实效,促进城市市容环境质量整体提升。

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评价体系按照“市民评判、社会评价、政府评定”(以下简称“三评”)的“三评”构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发挥市容环境管理紧逼效应,促进城市市、区两级评价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

特制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评价体系实施意见如下:一、“三评”目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构建和谐社会这个主题,突出全面优化世博会环境保障水平这个目标,突出解决市容环境难题、瓶颈这个重点,按照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要求,适时了解掌握全市市容环境现状和各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更加科学合理的全方位评价各区(县)、(镇)市容环境管理过程和产生效果,实现市容环境有效管理。

二、“三评”的构架及作用按照“市民评判、社会评价、政府评定”的“三评”构架,明确“三评”各自作用,逐步梳理现有考评做法,增强管理紧逼效应,加强市、区两级,政府管理部门与社会、市民之间的互动,达到“三评”的有效互动作用。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沪容环[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容环〔2007〕43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垃圾箱房保洁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箱房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提升保洁水平,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垃圾箱房保洁管理,迅速提升市容环境卫生保洁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垃圾在投放、存储、垃圾箱房保洁、管理过程中对市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针对垃圾箱房的管理特点,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包括环卫、企事业单位、居(村)委各种产权的)各种固定(移动)的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以规范指导及各类生活垃圾收集、存储设施设备设置的(垃圾间、拉臂箱、集装箱)。

三、职责1、各区(县)、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管部门,对垃圾箱房的保洁管理有指导、监督的职责。

2、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管理企业是居住区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的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居民委员会是居住区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的责任人。

3、环卫产权内的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的责任是该管理部门。

4、企事业单位产权的生活垃圾箱房,由企事业单位是保洁管理的责任人。

四、垃圾箱房作业保洁质量标准1、垃圾箱房须落实专人保洁,每名保洁员保洁1-4座垃圾箱房,到岗后要检查垃圾是否入箱、入容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容环联[2008]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08.01.15
【实施日期】2008.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环境
卫生保洁队伍建设的通知
(沪容环联〔2008〕1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农委:
本市自2005年建立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以来,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系统不断完善,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善,为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上海市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未来3-5年本市村级道路建设、污水处置、村级环卫设施改造、村容环境建设等步伐将进一步加快,这对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此,在近几年贯彻落实沪容环发〔2005〕146号文件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建设的意见如下:
一、调整优化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
根据现有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管理现状,结合加快推进新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发展要求,为全面达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一户不漏、一家不缺”、“农村所有道路和环卫公共设施有专人保洁”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全覆盖、农村居住区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全覆。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重大事项的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本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资源利用的指导和管理。

本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推进落实。

第六条(目标与计划)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工作推进计划。

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应当包括全市生活垃圾处置阶段性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区(县)分解指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区域、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措施等内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工作推进计划,组织制定本区(县)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本市各单位负有依法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社会责任;所有公民负有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义务。

第八条(清洁生产)本市鼓励通过研发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清洁生产。

市市容环卫局副局长就上海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答本刊记者问

市市容环卫局副局长就上海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答本刊记者问

处理处置 的原则 , 住宅 区推 行生活 垃圾 分类收集 、 在 生 化 处理 和压缩 式 收集 ,并按 照 规定 配套 建设 相应 的生 活 垃圾 分类 收集 容器 、生化 处理 装置 和小 型压 缩式 收 集站 , 是提 高本市 生活垃圾 治理效能 的有效 措施 , 其重 要意 义在 于 : 第一 ,有利 于改善 住宅 区环 境 ,提升 住宅 区品位 。 住宅区 是城 市居 民生活 和休息 的场所 , 宅 区的环境质 住
的状况 , 近几年 来 , 市在住 宅区生活 垃圾治 理方面进 本
愚联 合发布 7《 上海赤 靳 建住 宅区生活垃圾 管理 暂 行办法 》 沪容发规lo 2。 l 2o 1 15 o 号 琵本 全文 I对 。 本市耨建住宅 区生活垃圾 的投放 l集 l 受 处理处i模 式及相应设施的配建标准 配 建责任主体 日常管理 责任主体等作7具体规范, 赤市容环卫两和赤住 宅发曩两召开额闯通气会, 两 愚领导 向全赤各额闯单
位通 报情况 , 沈正 超翻两
行 了积极探索 , 展了 以分 类收 集 、 开 生化 处理 、 回收 利 用和 压缩式 收集为 主要 内容 的试点 工作 , 得 了积极 成 取 效 。当前 ,为进一步 强化生活 垃圾管理 , 提升 本市生 活 垃圾 治理水平 , 必要在 总结试 点工作 的基础上 , 一 有 将 些 成熟 且积极 有效 的经 验 和做 法通过 法律 规范 确立 下 来 ,以此 来进 一 步明 确生活 垃圾 管理 的 目标 、原则 和 措 施 ,推 动本 市住 宅 区生活 垃圾 分类 收集 、生 化处理
4 座 小型 生活垃 圾压 缩站 。 由于压 缩式 收 资还 十分有 限 , 8 处理 的方式 也较单 一 , 单纯地 就污染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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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12.20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为加强上海生产垃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物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和市民的作用,形成各方合力,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
市市容环卫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第一条(制定办法依据)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目的)
针对生活垃圾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性,加强上海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物流的合理配置,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提供机制,推进生活垃圾作业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保障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卫生安全和有序处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管理主体)
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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