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就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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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就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珠海XX科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XX)总部及各分公司的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节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使之在珠海XX总部工作的各部门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由分公司的所有员工。各类勤杂工或为完成某一任务临时聘用的人员或顾问除外。
第四条. 工人是指:制造本部的技术工人、管理本部的司机、销售本部的储运员和仓库管理员。
第五条. 管理人员是指:除技术工人以外的各本部工作人员及由公司聘用的分公司员工
第六条. 员工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详见珠海XX《劳动合同文本》
第八条. 经公司律师审核的《教育培训协议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书》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九条. 公司认为必要,可以提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十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定,由劳动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执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修改,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执行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本人条件和珠海市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三条. 新招聘员工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
1、一般管理人员;
2、技术工人;
3、分公司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的员工。
第十五条. 对于除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3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签订内部工作合同,明确工作期限。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程序
第十六条. 凡与珠海XX总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受总部规定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在与珠海XX总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明是否服从公司安排,在公司所属中国大陆各事务所和分公司之间进行工作调动,工作调动。
第十八条. 凡与珠海XX总部签订同意调动合同的员工,在调动时享受调动职群的工资级别。
第十九条. 在试用期开始时,人力资源部门将合同文本及其它补充协议内容书面提供给员工以阅读和充分理解;在10个工作日内,员工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需签署委托协议)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报上级劳动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执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员工退休及死亡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即告终止。需要续订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办理续签手续。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
容,并在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1、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由公司出资培训应变更劳动合同或内部工作合同,明确服务期,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故不宜或不愿继续在本公司工作,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三十天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应被除名或开出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聘用时所提供的文件中发现有虚假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员工主动提出,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经确认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公司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劳动合同终止,公司不再与员工续订立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期未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