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管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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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立并扩展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立并扩展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立并扩展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新政文〔2021〕 8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立并扩展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精神,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经2021年1月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所辖各乡(镇、街道)所行使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进行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基础事项(65项)为我市全域范围内乡(镇)或街道必须履行的行政职权;委托事项(558项)作为“点菜单”,原则上在县(市、区)行政区划层面保持事项和数量基本一致。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县乡两级权责清单目录,并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备案。

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委托、谁担责”“谁行权、谁解释”的原则,履行各项职权事中事后以及各环节的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服务缺位。

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改革实际,对赋权事项、形式等进行动态调整,对职权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纠偏正向。

司法部门要加强相关培训,指导基层规范法律文书、程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县(市、区)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主动协调配合,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使乡(镇、街道)更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

附件:1.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清单(基础事项目录)2.委托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清单(委托事项目录)新政文(2021)8号通知附件1、2新乡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22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管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07]17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管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07]17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管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管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07]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管长效机制,建立起职责更加分明,管理更加科学的城管工作体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城管职能重新予以明确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管理区域的明确和界定(一)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及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按照各自行政区划界定的区域实施城管工作。

(二)驻区单位和居民在行政区域和隶属关系上有交叉的,一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驻地所在区为城管第一责任单位,隶属管理的区和上级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市容管理的明确和调整(一)市区主次干道及相关区域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摆乱放等市容管理仍由市公安交巡警支队负责。

1.市区主次干道及相关区域:市区主次干道区域(目前为明确的36条主次干道,今后随着城市建设,道路条数和长度将一并增加。

)包括道路两侧建筑物之间全路面(路外暂没有建筑物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相关区域是指沿主次干道两侧路沿石向小街巷延伸30米(不足30米的以实际长度为界)的区域和主次干道桥头分别沿河岸向两侧延伸100米的区域。

2.上述区域必须实行严格管理,严禁占道占场经营、店外经营、乱摆乱放等一切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

市政府每年给予市交巡警支队城管工作经费补助10万元。

(二)市区规划区域的人民胜利渠、卫河、共产主义渠、西孟姜女河、东孟姜女河、赵定排两侧上河口以内的市容管理由市河渠办负责,上河口以外及其他沟渠的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政府负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新政办〔2021〕 30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21年6月23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5日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是重大民生工程,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对进一步优化城市供给结构、激发投资消费活力、改善城市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58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以更新改造基础设施和必备的公共服务设施为重点,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缺失、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服务缺失、环境脏乱差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显著增强城镇老旧小区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领,共同缔造。

按照“业主主体、社区保障、政府引领、平台运作、各方支持”原则,坚持“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改造计划,积极进行宣传发动,激发居民的改造热情和积极主动性,协调组织各方力量,共同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全过程,形成“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居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18〕8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18〕8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
通知
正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为进一步筑牢贫困群众脱贫增收风险屏障,实现“政策红利最大化”和“群众利益最大化”。

现将《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职能引入保险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有关政策调整完善,特通知如下:
一、脱贫攻坚“一揽子”保险险种:医疗扶贫再保险、农业保险、高保障农业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四类保险中取消高保障农业保险,同时删除该文中“三、实施内容(三)高保障农业保险相关内容。

”及“附件3.新乡市高保障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二、除上述修改内容外,该文件其他内容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结束——。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新政办(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新政办(2015)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用3至5年时间完成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任务复杂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意见》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32项)(一)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取消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项目、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市编办会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二)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进行纠正。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三)修订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6月底前完成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工作,2015年9月底前完成其他部门的“三定”规定修订工作),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新政办(2015)110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7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文〔2014〕16号),设立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加强的职责。

(一)加强应急、督查、信息、法制、接待等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工作。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市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新政办[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5]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八月中旬省巡检组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市建委对各县(市)建筑市场进行了督察与调研,在巡检与督察中发现,多数县(市)的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监管人员经费落实不到位;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设施不齐全;部分工程项目未执行建设程序,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1.健全监管机构。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法制、招投标、执法监察、安全生产监督、标准定额等组织建设,并加强工作力量,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2.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施工图审查必须经有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县(市)、区,提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图纸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的覆盖面和服务时效;对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程项目,要依法查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纳入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新政办[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新乡市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窗口办事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窗口工作人员,是指各单位派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单位和中心双重管理的原则。

即窗口工作人员编制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业务工作受原单位领导;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中心负责。

第四条人员的选派1.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思想作风端正,大局观念较强;(2)精通本部门审批办证收费业务;能熟练操作电脑,责任心强;(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紧张严格的窗口工作;(4)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2.窗口首席代表的选派,除符合第1条要求外,原则上为副科职以上干部。

对进驻中心的实行集中审批办证的事项,各窗口首席代表应自觉地担负职责,并以高度的责任感行使权力。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单位选派,并经中心同意,在中心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特殊情形必须中途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窗口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向中心提出人员调整申请,并附新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行政职务、工作年限和工作实绩等);(2)经中心同意调整的窗口工作人员,需填写《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批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调回单位申请表》表,经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调整;(3)调整人员时,实行“先进后出”制,即新进人员和调出人员必须在窗口共同工作5个工作日以上,以老带新,使新进人员全面熟悉中心的规章制度,掌握业务操作流程以及许可审批程序等;第六条调进人员到中心报到时,是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须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新政办[2005]181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5]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管理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落实,结合我市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考核对象是指市政府在我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中明确的具有城市管理职责的市直机关、市有关单位和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责任单位监督考核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和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坚持监督检查与履行职责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阶段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奖优罚劣和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考核信息通过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向各责任单位发布,各责任单位应安排人员负责信息的接收、传递、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二章督查工作第六条实行督查责任区制。

设立专门督查队伍和人员,明确督查区域和工作责任,对市区(凤泉区除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工作督查。

第七条实行督查员日督查工作制。

督查员按照各自督查责任区域,每日对各责任单位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城市管理监督中心。

重要或突出的问题应随查随报。

第八条实行日通知整改制度。

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根据督查员日报情况,制作整改通知上报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由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新政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2日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水平,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68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锚定“两个确保”,持续落实“十大战略”,推进“十大建设”,围绕市委“1+6+5”工作布局、市政府法治工作安排和《新乡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新发〔2022〕5号)重点任务,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建立,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显著提升,行政执法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更趋完善,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保障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乡实践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调整新乡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职能和组织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调整新乡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职能和组织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调整新乡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职能和组织机构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新政文[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调整新乡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职能和组织机构的意见》的通知(新政文[2008]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加强和调整新乡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职能和组织机构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关于加强和调整新乡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职能和组织机构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对新乡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职能和组织机构调整如下:一、组织机构市委副书记兼任新乡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政委,市政府副市长王保旺兼任新乡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庆贵、市城管局局长王惠民、市公安局副局长王茂营任副指挥长,29家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新乡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

市城管局局长王惠民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王茂营任常务副主任,城管局副局长张海江、岳占明、胥洪,市纪检委常委牛晓辉、市委组织部副处级组织员李立社、市政府目标办主任贾新生、市爱卫办副主任张强、市文明办副主任原振霞为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29家城管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主任为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办公室成员。

在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办公室设指挥调度室和效能监察室。

指挥调度室具体负责城管指挥、协调、督查、督办和考评工作。

效能监察室人员从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市委组织部抽调,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效能监察和奖惩工作。

各区建立以区长(高新区主任)为指挥长、主管副区长(副主任)为办公室主任的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机构。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我市市区内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工作,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完好,为群众创造优美和谐的生活环境,杜绝管理养护中出现界限不清、责任不明、管理脱节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市政设施管理养护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责划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主、次干道及主、次干道污雨水管网、路灯照明和市区防汛沟渠、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部分次干道及辖区内街巷的道路、污雨水管道、防汛沟渠、路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

绿地游园及水系管理单位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附属道路、污雨水管道、景观照明等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业指导和监督。

二、道路管理养护责任划分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管理处进行管理养护,各区人民政府管理养护的道路(含街巷),由各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

三、人行便道管理养护责任划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市区主、次干道人行便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维护,人行便道以外硬化部分由辖区政府和承建方负责维护。

具体按以下界定执行:市区主、次干道人行便道有路边石隔离的以路边石为界;无路边石但便道砖颜色有所区分的以交接线为界;无路边石和颜色区分的以4米为界,不足4米的以建筑物为界。

人行便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养护;人行便道以外部分由辖区政府负责养护;各类绿地游园、水系(河渠湖)景观区域内的道路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行政管理职
能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办[2005]203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28
【实施日期】2005.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新政办[2005]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区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新乡市市、区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市辖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风泉区)行政管理体制,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市区规模不断扩大的新要求,提高行政效能,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的工作积极性,逐步建立高效、合理的行政管理机制,市政府决定对市与市辖区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调整。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职能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服从、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立高效、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按照有利于全市规划的统筹协调,有利于调动各区积极性,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积极稳妥地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合理地下放行政管理权限,以行政职能调整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理性政府、服务型政府,充分调动区级政府的积极性、能动性,促进新乡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

行政职能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合理界定市、区两级。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新政办[2015]125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2【实施日期】2015.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2日新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精神,设立新乡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取消的职责。

1.取消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职责。

2.取消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职责。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全市市容环境卫生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市环境容貌治理、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建筑垃圾、城管监察的综合管理。

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对各区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管理、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按照城市管理的需要制定不同时期工作目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乡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乡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乡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6.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乡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指导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新乡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王登喜市政府市长副组长:王天兴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吴岳善市政府秘书长牛守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冯晖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金融局局长李才忠市编办主任吴毅强市住建委主任唐有启市城管局局长张文慧市发改委主任田子超市规划局局长杜家武市工信委主任荆汝大市财政局局长郜建军市民政局局长侯辉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胡建森市环保局局长刘勇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贾共卫市工商局局长褚原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薛祖立市卫生计生委主任薛永宏市商务局局长李国钧市水利局局长贾祥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秦保明市公安局副局长任春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俊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唐有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6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新政文[2013]253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新政文[2013]2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市政府对原有269个市政府临时机构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保留104个临时机构,合并设立3个,撤销107个,现予公布。

市政府对临时机构清理后,对于保留的临时机构要认真履行议事协调职责,组织有关活动由临时机构牵头部门负责,不得再由市政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内部工作安排的内容,要以临时机构名义发文,不得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发文。

其组成人员根据工作变动情况自行调整。

对已明确撤销的临时机构,其工作由主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具体工作由主管部门承担。

合并设立的临时机构的成员单位及其组成人员,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临时机构自行发文。

今后将严格控制新设机构,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明确要求设立的,市政府一般不再新设临时机构;确需设立的,须报经市政府秘书长、主管副市长、市长同意后方可设立。

附件:1.保留的临时机构名单(104个)2.合并设立的临时机构名单(3个)3.撤销的临时机构名单(107个)新乡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附件1保留的临时机构名单(104个)(一)王战营市长担任组长(主任)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2.新乡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3.新乡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4.新乡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5.新乡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6.新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7.新乡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8.新乡市工业产业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9.新乡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10.新乡市教育资源整合领导小组11.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12.新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13.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14.新乡市新区医院建设及市妇幼保健院搬迁工作领导小组15.新乡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16.新乡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17.新乡市世行贷款新型城镇化社区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18.新乡市城市商业银行改革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二)王治通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主任)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2.新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3.新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4.新乡-郑州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5.新乡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6.新乡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7.新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8.新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9.国家火炬计划新乡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基地领导小组10.新乡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11.新乡新型电池及材料特色产业基地领导小组12.新乡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13.新乡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14.新乡市建设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示范市领导小组15.新乡市电池及相关产业发展领导小组16.新乡市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三)王晓然副市长担任组长(主任)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3.新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4.新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5.新乡市绿化委员会6.新乡市封闭城市规划区自备井领导小组7.新乡市引黄补源工作领导小组8.新乡市现代畜牧业发展领导小组9.新乡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10.新乡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领导小组11.新乡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四)贾全明常委担任组长(主任)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新乡市数字城管升级改造领导小组3.新乡市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4.新乡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期中考核工作领导小组5.新乡市平原体育(会展)中心建设指挥部6.新乡市城建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7.新乡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8.新乡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9.新乡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10.新乡市耕地保护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11.新乡市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建设领导小组12.新乡市城市绿化建设指挥部13.新乡市军用直升机场搬迁指挥部14.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五)杨书廷副市长担任组长(主任)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2.新乡市职业教育攻坚工作领导小组3.新乡市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考区委员会)暨新乡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4.新乡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5.新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评估验收工作领导小组6.新乡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7.新乡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8.新乡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9.新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领导小组10.新乡市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医信报箱群(间)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六)周建副市长担任组长(主任)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2.新乡市化肥淡季储备领导小组3.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4.新乡市中原印刷包装产业园项目建设指挥部5.新乡市商贸流通系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七)孟钢副市长担任组长(主任)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防火委员会2.新乡市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3.新乡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4.新乡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5.新乡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6.新乡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7.新乡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八)刘森副市长担任组长(主任)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环境保护委员会2.新乡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3.新乡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4.新乡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5.新乡市城乡居民家庭经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6.新乡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7.新乡市军事设施保护委会员8.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9.新乡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10.新乡市地名委员会11.新乡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指挥部12.新乡市西部物流工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13.新乡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14.新乡市征兵领导小组(九)王玉民副市长担任组长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新乡市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3.新乡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4.新乡市煤层气产业发展领导小组5.新乡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6.新乡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7.新乡市政府化解环宇集团财务风险监督协调小组8.新乡市长城资产包回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9.新乡市处置飘安集团债务问题协调小组附件2合并设立的临时机构名单(3个)1.新乡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新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新乡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合并设立)组长:王战营市政府市长副组长:王保旺市委秘书长王治通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玉民市政府副市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新政办[2005]178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新政办[2005]178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提升城市品位,营造整洁、靓丽的市容市貌,充分发挥各区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能,现对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管理职责界定如下:一、市直有关管理部门职责(一)市城管局:1.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城市管理各项法规政策的落实。

2.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监督及管理工作,依照城市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市行使城市管理处罚权的执法队伍以及各区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行政监督,对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城市管理的需要,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政策;负责组织全市性的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对各区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4.负责对市区临时摊点、早夜市位置的统一规划、审批。

5.负责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户外装修搭建的审核工作。

6.负责对市区和环路、出入市口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两侧及桥涵户外广告的载体、样式、规格、容貌、设置位置进行审批和日常管理。

7.负责对在主次干道两侧、广场临街悬挂宣传条幅、横幅、悬空气球,设置彩虹气门、充气式模型等大型户外广告或临时性宣传广告及在主次干道两侧、广场举办文化、商贸、宣传、咨询活动的设置进行审批和管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及乡镇便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及乡镇便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及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新政办[2011]35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25【实施日期】2011.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及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新政办[2011]35号)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步伐,推进县乡电子政务建设,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向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县、乡两级中心主要职责(一)明确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明确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为本级政府派出机构。

并参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0〕152号)相关规定,明确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乡镇机构改革意见,进一步明确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确保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有人履责,有人办事。

二、加大中心考核权重(一)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及窗口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绩效直接影响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政府目标任务完成的结果。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年终考核结果、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对窗口部门(含行政事业单位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参与表彰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范围内组织、参加的,与中心窗口部门、便民服务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外设大厅相关的各种评先评优等表彰活动,应当征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新政文(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决定新政文(2017)71号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改革文件,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3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新增104项,其中新增子项11项;取消141项,其中取消子项12项;下放1项;调整职权要素492项(涉及实施依据、实施机构、责任事项、收费情况以及流程图等要素)。

为确保市本级权责清单与行政许可目录所涉及单位保持一致、便于管理,不再将垂直管理部门纳入市级行政许可目录,调整后,市本级保留行政许可110项。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行使职权,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不得擅自取消、转移权力和责任。

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一放不管”。

要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提升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公众知晓率和关注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企业和群众的效率和水平。

附件:1.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7年行政职权调整数量统计表新政文(2017)71号附件1.xlsx2.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7年行政职权调整目录新政文(2017)71号附件2.xls2017年7月14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新政办[2005]138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5]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市领导的指示精神,我市决定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为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全市顺利实施,市政府拟成立新乡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XXX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范学贵同志担任,成员由各行政执法机关一把手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田庆忠同志担任。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编办、市目标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在各自分工内作好相关工作。

二、具体工作任务分解及时间安排(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总体框架安排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一是起草《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发。

二是召开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时间:2005年9月份完成。

(二)确认执法主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编办配合。

市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对市直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进行清理确认,依法确认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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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管工作职能进一
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新政办[2007]174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09
【实施日期】2007.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管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
(新政办[2007]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管长效机制,建立起职责更加分明,管理更加科学的城管工作体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城管职能重新予以明确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管理区域的明确和界定
(一)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及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按照各自行政区划界定的区域实施城管工作。

(二)驻区单位和居民在行政区域和隶属关系上有交叉的,一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驻地所在区为城管第一责任单位,隶属管理的区和上级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市容管理的明确和调整
(一)市区主次干道及相关区域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摆乱放等市容管理仍由市公安交巡警支队负责。

1.市区主次干道及相关区域:市区主次干道区域(目前为明确的36条主次干道,今后随着城市建设,道路条数和长度将一并增加。

)包括道路两侧建筑物之间全路面(路外暂没有建筑物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相关区域是指沿主次干道两侧路沿石向小街巷延伸30米(不足30米的以实际长度为界)的区域和主次干道桥头分别沿河岸向两侧延伸100米的区域。

2.上述区域必须实行严格管理,严禁占道占场经营、店外经营、乱摆乱放等一切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

市政府每年给予市交巡警支队城管工作经费补助10万元。

(二)市区规划区域的人民胜利渠、卫河、共产主义渠、西孟姜女河、东孟姜女河、赵定排两侧上河口以内的市容管理由市河渠办负责,上河口以外及其他沟渠的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政府负责。

(三)八条快速路、西环、南环、107国道的市容管理分别由市公路局、高管处或路权所属部门进行管理,市交通局负责有关协调督导落实工作。

管理区域内禁止摆摊设点、乱堆乱放等。

责任范围界定:路面两侧各向外5米,其他以外区域由所在辖区负责。

(四)除上述明确的区域外,其他一切区域(含广场、游园绿地及体育中心等公共区域)的市容管理均纳入属地由各辖区负责。

1.为了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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