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常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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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常用法条
1、立案:原适用83条改为107条;原适用86条改为110条
2、刑拘:原适用61条改为80条;违反取保规定刑拘69条三
款;违反监居规定刑拘75条二款
3、报捕:原适用60条一款改为79条。79条共计三款:一款
分五小项,适用于有社会危险性或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二款适用于重刑(十年以上),或可能判处徒刑的有故意犯罪史者及身份不明者;三款适用于违反取保、监居规定者
4、报捕:原适用66条改为85条
5、取保:原适用51条一款改为65条一款,并将原适用60条
二款(病、孕取保)及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结案吸收为65条第(三)、(四)项
6、取保有关规定原56条改为69条(内容有所增加)
7、刑拘转取保个人认为
....应适用第94条或《程序规定》127条第(二)项;提请逮捕证据不足刑拘转保的适用《程序规定》77条二款
8、监居:72条,符合逮捕条件的适用一款,符合取保条件的
适用二款
9、检不批捕转取保、监居的:原适用69条三款,改为89条
三款
10、移送审查起诉原适用129条改为160条
11、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因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而释放及取
保、监居,适用96条;因强制措施期限届满而释放、解除、变更的适用97条
12、撤销案件:15条(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
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
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
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没有犯罪事实撤案的,适用《程序规定》183条1款(一)项
终止侦查的,适用《程序规定》183条2款
以上条款撤案的最终都应与161条并用,已逮捕的放人也
适用此条。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