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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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调动全员抓好安全生产,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和杜绝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的发生,实现“零死亡”企业和零事故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目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所有分公司、项目部、分包队伍。

第三条:依据公司《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规范图集》的具体内容,针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野蛮施工,出现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消防事故,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施工中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恶性火灾、中毒、机械事故,公司将对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处分。直接责任人员待岗三个月并给予10000—100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待岗期间禁止转岗和再上岗,待岗期满经公司安全部门对其进行培训,如培训后经安全部门考核仍不合格,继续待岗3个月,直至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其它相关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则》和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条:对发生伤害事故、一般火灾、中毒事故、未遂事故(具备伤亡事故发生的各种客观条件),和存在重大隐患[内容附后]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追究如下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包括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授权委托其为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等人员。

1、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要求执行的,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生产经理给予3000-5000元处罚。

2、作业工人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或过程中疏于日常培训工作(经检查一次发现现场有20人以上未进行入场教育),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给予2000-3000元处罚。

3、未按市建委和企业要求制定安全管理目标,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以降低成本为由,拒不配备符合数量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强行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身兼其他管理岗位工作,对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生产经理给予5000-10000元经济处罚。

4、工程分包方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未及时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临电、消防协议,允许分包单位入场进行施工的,公司对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给予3000-5000元经济处罚。

5、未按要求申办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夜间施工或不采取防止扰民措施,野蛮施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给予项目部项目经理、生产经理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6、现场存在3处以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整改的。现场存在3处(含)及以上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的或因项目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被集团公司和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曝光、停工或大额罚款(3万元含以上)给公司造成名誉损失,公司对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生产经理给予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由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承担50%。发生被曝光和停工或大额罚款等,项目部应及时(2小时内)上报公司,如不及时上报,给予项目部领导、安全管理人员3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未能达到公司目标,给予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生产经理3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8、项目部提供不合格的施工机械、劳动防护用品或防护设施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生产经理给予10000-50000元经济处罚。

9、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检查(严格按照公司编制的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图集执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形成记录;对上级检查出的隐患明确专人按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对未及时整改的项目,给予项目经理、生产经理3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10、项目部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易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项目部项目经理、生产经理、直接责任人员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二)、主要管理人员责任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生产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消防负责人、班组长等相关人员。

1、所使用的劳务人员未进行入场教育、考试或疏于过程教育,考试不合格允许进行施工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1000-2000元处罚。

2、无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一、二级风险点的专项方案未经公司审批、未编制安全措施方案、安全措施无针对性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1000-2000元处罚。

3、不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1000-2000元处罚。

4、在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不落实,不在规定时间内监督整改,在日常疏于检查,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2000-3000元处罚,必要时提请公司领导对主管人员给予免职处分。

5、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设备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或设置不齐全、不到位,对消防负责人员给予1000-2000元处罚。

6、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2000-3000元处罚。

7、在施工过程中,各项防护措施不到位,各种防护用品、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无安装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1000-2000元处罚。

8、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未履行工长跟踪管理和过程检查责任的,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1000-2000元处罚。

9、违章指挥或发现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造成事故,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1000-2000元处罚

10、使用未经进场教育人员或无特种作业上岗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发现未经进场教育人员施工未及时制止,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1000-2000元处罚。

1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隐患未彻底解决,遇紧急情况未及时引导施工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而继续进行施工,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1000-2000元处罚,

12、所管辖作业人员施工时,不论白天或夜晚,直接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擅自脱岗的,给予1000-2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本罚则中涉及的各项经济损失,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全部进入承包项目的目标责任成本。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如未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上缴处罚的,公司财务部将直接从当月工资款中扣除,同时安全部将上缴罚款的凭证复印件交公司财务部做帐。

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上报(1小时内)、隐瞒不报,后果严重,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5000-20000元处罚。

针对以上所有条款,安全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整改通知及措施,但拒不接受、或拒按整改方案整改施工的。对项目经理和分包队伍给予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注:违反以上规定的除上述规定罚款外,如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要追究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班组长的经济责任。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要严格执行其他长规规范检查。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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