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优待政策法规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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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优待政策法规有关问题解答
1、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有哪些规定?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时间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根据《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政府民政部门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予以奖励: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0%;
(二)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40%;
(三)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
(四)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
(五)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
(六)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
同年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按其最高等级增发当年优待金。2、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原则是:
(1)、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的期限发给。(2)、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3)、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3、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年限有何规定?深圳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是多少?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根据民办函[2000]223号文件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发放优待金。从第三年起,其家属(包含义务兵考入军校的军校学员家属)不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目前,深圳市户籍的义务兵家属每年享受政府给予的优待金6000元。
4、异地入伍义务兵能否在当地享受优待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
兵,不予优待。这是因为,应征青年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军,优待金是在各地下达征兵任务时定下来的,并列入当地乡财政预算。在统筹安排征兵任务时,要考虑当地入伍的义务兵不属当地的兵役指标,对其家属,当地群众也就没有义务负担优待金。但异地入伍的义务家属,仍可享受军人家属的政治待遇。
5、从军队考入军校的义务兵是否继续享受优待金待遇?
《军队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的问题,根据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民办函[2000]223号的规定,义务兵报考军校必须服满现役一年以上。义务兵在第二年可以报考军样,被录取后入校并转为军校学员,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因此,从第三年起,即使义务兵不考入军校,也将退出现役或转为士官,其家属不应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6、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家属能否享受优待金待遇?
《军队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规定: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是通过考试进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义务兵有区别。因此,其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军队文艺、体育等专业人员的家属同样也不享受此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