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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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一、企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企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可以分为外部生态制度环境不协调和企业内部生态制度不完善两个方面。环境经济制度体系、政府环境监管制度和公众环保参与制度的不健全使企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缺乏正确的引导,而企业内部生态制度尚不完善,使企业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缺乏制度的有效规范。

(一)环境经济制度体系不完善

由于排污权和碳排放权指标的原始分配难以做到完全的公平,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信息不全面,交易后合法的排放量难以控制,导致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实践中困难重重。虽然目前我国的基本环境税种涉及交通燃油、供暖及加工燃料等众多领域,总体而言税种形式比较单一且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并且这些税种在制定之初并不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因而对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调节力度不够,并未形成完善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自然资源产权不明晰导致自然资源开发的受益主体不明,主要以中央的纵向补偿为主,缺乏横向的跨行政区域补偿和企业对所在地的生态补偿,而且对补偿领域和补偿标准界定不明,我国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仍需不断完善。

(二)政府环境监管制度不健全

就机构设置而言,我国资源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交叉、机构重叠设置,就导致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和各部门具体职责不清,直接影响政府生态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就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言,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对企业的生态监管和监督流于形式,甚至成为某些企业污染环境、追求高额利润

的保护伞,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就干部政绩考核评价而言,在当前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经济发展指标权重过大而生态保护指标过小,导致许多官员为了政绩片面追求GDP增长,对管辖范围内部分企业的环境破坏行为视而不见,这种不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制度严重阻碍了政府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三)公众环保参与制度不完善

总体而言,公众环境保护参与制度的不完善表现如下:一是公众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危害缺乏深刻认识,环境维权意识较弱,面对环境权益受损问题时过分依赖政府的主动解决。二是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程度不高,参与的领域较窄,参与途径和方式单一。三是大部分环保组织由于资金募集不易,对政府拨款的依赖性很强,因而在表达意见的程序中没有完全独立的话语权,在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四是公众不能有效地参与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决策,推动政府的科学决策。五是公众不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不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以弥补政府对企业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力量的不足。

(四)企业生态制度尚不完善

就目前情况来看,企业并未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中去,企业生态制度尚不完善。企业对每个部门、岗位和员工所肩负的生态文明建设职责界定模糊不清,使企业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的效率下降,企业生态文明岗位责任制度尚未建立;企业并未将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固定化并且纳入部门考核评价体系中去,成为企业奖惩部门和个人的标准,企业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制度尚不完善;企业并未形成定期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的手段和渠道比较单一,不能满足政府和公众的信息需求,企业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尚不健全;企业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往往会超过资源红线,必须建立企业生态环境预警制度,当企业生产接近红线时提出警告。

二、影响企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因素

企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众多,受经济利益至上观念的影响、自然资源本身所具有的负的外部效应、企业生态制度建立和变迁上的滞后性,这三个方面是阻碍企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深层次原因。

(一)企业经济利益至上观念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由价格、供求关系及竞争三要素所形成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而言,某种产品因其功能新颖和质量上乘而广受消费者青睐,必然使这种产品因需求的增加而供不应求,产品的价格一路飙升,企业受利润的刺激会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该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去。而随着市场上这种商品供应量的增加价格必然下跌,当商品的价格低于价值时,企业的盈利空间就会缩小,甚至无利可图,企业要想获得生存就必须从生产、交换及分配等各个环节进行技术创新,通过降低生产成本的方式应对市场的优胜劣汰。由此可见,企业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始终围绕利润来扩大或缩小自己的生产规模,这就必然导致企业逐渐形成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的观念。企业重经济利益的必然结果就是轻生态价值,在生产活动上就具有短视性。某些企业并未认识到自然是企业生产赖以存在的基础,企业的基本生产原料都来源于自然。依旧采用粗放型生产模式,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获取短期的利益,为了增加获利而逃避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

(二)自然资源负的外部效应的影响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自然资源的公共性使其在消费上具有向任何企业开放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自然资源消费上的非排他性意味着生态资源可以无差别的由每个企业共同享用,单个企业使用生态资源并不排斥其他企业的使用,非竞争性表示单个企业对生态资源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企业对生态资源的使用。所谓企业生态资源在开发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负的外部效应,是指一个企业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企业或一群企业的利益受损的情况。自然资源的总量既定,一方面,在使用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会导致对生态资源的使用中出现集体不理性的问题,即每个企业尽可能按照自己的理性消费生态资源,结果却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消费,造成了生态资源的恶性竞争和严重浪费。另一方面,某些企业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付出了高昂的成本,而其他企业却由于“搭便车”行为额外获益,相比之下,付出环境保护成本的企业反而获利更低,这样很多企业就不愿进行环境保护,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也会日益严重。(三)企业生态制度改革滞后的影响

企业生态制度的建立和变迁是基于企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求产生的,但是制度改革和现实需求之间不一定同步,经常出现一定的“时间差”,在制度建立和变迁上呈现出鲜明的滞后性。一方面,企业生态制度建立的滞后性影响。企业生态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公共选择,是在综合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必须通过摩擦、碰撞和反复的冲突才能达成利益妥协,必然导致制度建立和现实需求之间出现一个比较大的时间跨度。在企业新的生态文明制度确立时期,旧的行为规范和制度不肯轻易被淘汰和退出历史舞台,而不成熟的新制度并不能及时对企业正在进行的生态文明建设活动起到有效的监督和纠错作用。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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