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保密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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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7.04•【文号】铁公安[1993]61号•【施行日期】199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铁路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4日铁公安(1993)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运输生产和铁路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89〕17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设计、工程、工业、运营部门和铁道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建立和应用系统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系统包括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与设施、信息、控制性软件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积极预防,保障安全,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系统工作人员有保护系统安全的义务,应当遵守系统安全保护制度和有关规定,维护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系统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第六条铁道部公安局是铁路计算机信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铁路公安局、处,工程局、设计院公安处根据实际工作量可以建立专职机构或指定兼职人员负责计算机监察工作。

第七条铁路各级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及专、兼职人员在管辖范围内负责系统安全监察工作。

其职责:一、督促系统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对其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二、负责系统安全审查,办理登记和签证手续;三、查处和协助侦破危害系统安全的违法案件;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评价和推广计算机安全技术和安全产品,负责组织计算机病毒防治和疫情报告;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系统进行安全验收,负责系统安全技术检测工作;六、组织开展系统安全竞赛和评比;负责通报表彰和处罚;七、培训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人员;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7•【文号】铁政法[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3年6月17日铁政法[2003]39号)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路,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对截至2001年底前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98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公布如下:1.继续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611件。

其中包括需要修改但现时仍为有效的133件。

2.明令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263件。

3.宣布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106件。

具体目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清理结果,做好本单位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铁道部1980年11月13日(80)铁办字1900号*2.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铁道部1981年1月13日(81)铁办字53号*3.铁路文书档案管理规则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1982年4月19日(82)铁办字699号(82)政办字32号★4.铁路部门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批程序的规定铁道部1991年2月6日铁办〔1991〕29号★5.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铁道部1993年7月3日铁办〔1993〕79号6.铁道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4年11月5日铁办〔1994〕140号7.铁路计算机网络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9年8月6日铁办〔1999〕95号8.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20日铁办〔2001〕26号*9.铁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2月8日铁体法〔1991〕28号10.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铁道部1991年9月13日铁体法函〔1991〕423号11.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铁道部1992年6月27日铁体法〔1992〕74号12.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铁道部1993年10月11日铁体法函〔1993〕520号13.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道部1994年4月22日铁党〔1994〕12号14.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铁道部1994年12月5日铁道部便函15.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10日铁政策〔1995〕25号16.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5月2日铁政策〔1995〕12号★17.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11月24日铁政策〔1998〕13号18.关于公布废止文件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3月23日铁政法〔1999〕86号19.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10日铁政法〔1999〕52号20.铁路合同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政法〔1999〕120号★21.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铁道部1999年10月25日铁政法〔1999〕138号22.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6月14日铁政法〔2000〕70号23.关于规范铁路与工程总公司等脱钩企业相互关系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12月15日铁政法〔2000〕114号24.关于深化铁路支线改革的若干意见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政法〔2001〕11号25.关于推进非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3月12日铁政法〔2001〕22号26.关于规范组建铁路局内部客运公司工作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4月26日铁政法〔2001〕36号27.关于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责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5月10日铁政法〔2001〕36号★28.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6日部令第6号29.关于部属勘察设计院深化改革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16日铁政法〔2001〕100号30.关于发布《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12月21日铁政法〔2001〕130号*31.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铁道部1981年7月31日(81)铁计字1086号32.新建与改建铁路的基本要求铁道部1987年5月8日铁办〔1987〕393号*33.铁路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定铁道部1988年5月25日铁战(1988)375号★34.铁路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88年9月3日铁战(1988)723号*35.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铁道部1990年12月21日铁计〔1990〕177号36.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铁道部1991年11月6日铁计函〔1991〕495号37.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12月25日铁体法〔1991〕168号38.铁路电气化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3年11月30日铁计〔1993〕150号★39.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1月28日铁计〔1994〕154号40.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铁道部1995年2月17日铁计〔1995〕18号*41.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5年3月9日铁计〔1995〕27号42.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4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4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铁道部1995年8月30日铁计〔1995〕112号45.铁路线路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5年11月6日铁计〔1995〕146号46.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铁道部1995年11月27日铁计〔1995〕158号47.铁路节能技改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1月26日铁计函〔1996〕57号*48.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3月18日铁计函〔1996〕111号*49.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道部1996年5月31日铁计〔1996〕55号★50.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道部1997年4月23日铁计〔1997〕46号★51.铁路实施《国防交通条例》细则铁道部1997年7月28日铁政策(1997)76号52.铁路隧道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8年4月10日铁计〔1998〕48号53.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铁计〔1998〕85号54.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1998年12月18日铁计〔1999〕20号55.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12日铁计〔1999〕54号*56.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26日铁计〔1999〕60号★*57.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6月11日铁计〔1999〕65号*58.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9年6月15日铁计〔1999〕68号*59.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7月15日铁计〔1999〕82号60.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铁计〔1999〕117号*61.铁道部直属单位及高校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计〔1999〕130号★*62.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22日铁计〔1999〕151号63.铁路战备储备物资管理规定铁道部2000年1月5日铁计〔2000〕4号64.铁道部投入地方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8日铁计〔2000〕112号65.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2月6日铁计〔2001〕8号66.铁路第十个五年计划铁道部2001年2月13日铁计〔2001〕53号67.关于铁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7月13日铁计函〔2001〕253号68.铁路战备工作“十五”计划铁道部2001年10月30日铁计〔2001〕136号69.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方案实施细则(暂行)铁道部2001年12月3日铁计〔2001〕119号70.铁路“十五”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2号71.铁路环境保护“十五”计划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3号72.关于印发《“八纵八横”路网主通道发展计划》等十个分规划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12月29日铁计〔2001〕134号*73.铁路运输收入工作规则铁道部1983年9月17日铁财(1983)1312号74.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1982年3月15日(82)铁财字417号75.关于加强铁路运输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费用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89年8月4日铁财函〔1989〕376号76.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6月12日铁财〔1991〕80号★77.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1年7月30日铁财〔1991〕102号*78.堵漏保收提成办法铁道部1992年8月27日铁财〔1992〕103号79.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铁道部1993年6月9日铁财〔1993〕68号*80.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道部1993年7月1日铁财〔1993〕33号81.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3年7月13日铁财〔1993〕88号★82.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铁道部1993年11月13日铁财〔1993〕144号83.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1993年11月25日铁财〔1993〕157号*84.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23日铁财〔1995〕341号★85.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5年11月10日铁财〔1995〕152号86.铁路工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12月22日铁财〔1995〕177号87.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6月10日铁财〔1996〕60号88.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6年6月18日铁财函〔1996〕260号89.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7月9日铁财〔1996〕69号90.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7月25日铁财〔1996〕76号91.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10月9日铁财〔1996〕107号92.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11月6日铁财〔1996〕123号*93.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铁道部1997年2月2日铁财〔1997〕13号94.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7年8月7日铁财〔1997〕79号95.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8年1月16日铁财〔1998〕7号96.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8年2月4日铁财〔1998〕17号★97.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2月9日铁财〔1998〕18号★*98.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铁道部1998年2月12日铁财〔1998〕22号★99.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铁道部1998年4月7日铁财〔1998〕47号*100.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铁道部1998年9月5日铁财〔1998〕102号101.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铁道部1998年10月30日铁财〔1998〕122号102.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1月22日铁财〔1999〕8号★103.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铁道部1999年4月23日铁财〔1999〕45号104.关于铁路企业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办法的指导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22日铁财〔1999〕58号*105.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铁道部1999年12月10日铁财〔1999〕159号106.关于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财〔2000〕27号★107.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铁道部2000年4月2日铁财〔2000〕42号108.关于加强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工作的补充规定铁道部2000年4月7日铁财〔2000〕45号109.铁路运输企业运营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8日铁财函〔2000〕464号110.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铁道部2000年12月29日铁财〔2000〕122号111.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铁道部2001年1月9日铁财〔2001〕5号11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铁道部2001年1月12日铁财〔2001〕4号113.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财〔2001〕9号114.关于铁路局投资的旅客列车上浮票价回归主业后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性意见铁道部2001年3月26日铁财〔2001〕27号115.铁路局客货网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办法(暂行)铁道部2001年3月29日铁财〔2001〕25号116.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铁道部2001年4月2日铁财〔2001〕30号117.铁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4日铁财函〔2001〕203号11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收入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6日铁财函〔2001〕237号119.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5日铁财〔2001〕61号120.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7日铁财〔2001〕65号121.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财〔2001〕73号122.关于国家铁路担当旅客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地方铁路票价核算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7月24日铁财电〔2001〕1号12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9月28日铁财〔2001〕94号*12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铁道部1986年9月19日铁科技(1986)896号★*12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铁道部1988年4月21日铁科技〔1988〕399号126.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铁道部1989年8月18日铁科技(1989)99号★127.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铁道部1990年5月3日铁科技(1990)70号128.铁道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铁道部1993年1月15日铁科技函(1993)17号129.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铁道部1995年5月25日铁科技函(1995)260号130.关于发布《铁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暂行办法》的通知铁道部1998年1月14日铁科技(1998)14号13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部令(1999)2号132.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3号*133.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6号13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6日铁科教(2000)120号13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31日铁科教〔2001〕29号136.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4月22日铁科教〔2001〕34号137.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铁道部2001年6月26日铁科教〔2001〕62号138.关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次)铁道部2001年8月10日铁科教〔2001〕84号139.铁路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规划纲要铁道部2001年12月28日铁科教〔2001〕139号140.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5月8日铁人〔1991〕68号141.铁道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铁道部1996年5月28日铁人〔1996〕50号142.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10月15日铁人字〔1996〕109号★143.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7年3月13日铁人字〔1997〕25号144.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铁道部1997年10月27日铁人〔1997〕105号★145.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9年4月26日铁人〔1999〕47号146.向中央企业工委移交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职责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9月28日铁办〔2000〕94号*147.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铁道部1980年12月31日(80)铁人字2184号148.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铁道部1981年8月27日(81)铁人字1386号14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修订)铁道部1986年1月28日铁劳〔1986〕64号150.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铁道部1986年4月22日铁劳〔1986〕367号*151.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惩暂行办法铁道部1986年5月23日铁劳〔1986〕481号*152.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铁道部1986年8月5日铁卫〔1986〕720号★153.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1988年1月26日铁卫〔1988〕87号★154.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铁道部1988年4月8日铁卫〔1988〕330号★155.铁道部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铁道部1988年7月7日铁劳〔1988〕632号★*156.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铁道部1988年11月30日铁卫环〔1988〕764号★157.铁路技师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0年5月22日铁人劳〔1990〕80号★*158.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铁道部1990年9月11日铁卫保〔1990〕139号159.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铁道部1991年4月8日铁劳〔1991〕44号160.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铁道部1992年1月10日铁卫保〔1992〕3号★161.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2年2月29日铁卫保〔1992〕20号162.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铁道部1992年9月5日铁卫保〔1992〕108号163.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铁道部1993年12月13日铁劳〔1993〕161号164.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月10日铁劳函〔1994〕7号★165.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铁道部1994年5月24日铁劳〔1994〕41号166.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铁道部1994年8月19日铁教卫〔1994〕87号167.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铁道部1994年9月13日铁劳〔1994〕101号168.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0月25日铁劳〔1994〕134号★169.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1月7日铁劳〔1994〕142号★170.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4年12月27日铁劳〔1994〕166号★171.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铁道部1994年12月28日铁劳〔1994〕169号172.铁路公安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办法铁道部1995年1月3日铁劳〔1995〕2号★173.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7日铁劳〔1995〕23号★174.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8日铁劳〔1995〕22号175.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铁道部1995年4月18日铁劳〔1995〕50号*176.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5年4月22日铁编〔1995〕9号177.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铁道部1995年6月16日铁劳〔1995〕80号*178.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限额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5年7月20日铁编〔1995〕18号★*179.铁路综合治理沿线白色垃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12月28日铁教卫〔1995〕178号(注:该规章设定的铁路快餐盒卫生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180.《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铁道部1996年4月26日铁科技〔1996〕35号★181.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5月13日铁劳〔1996〕41号182.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铁道部1996年12月31日铁劳〔1996〕152号183.国家铁路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铁道部1997年2月4日铁劳〔1997〕16号★184.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5月26日铁劳〔1997〕94号185.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补充规定铁道部1997年6月19日铁编办〔1997〕7号★186.《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铁道部1997年6月25日铁教卫〔1997〕67号187.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铁道部1997年6月26日铁劳〔1997〕68号188.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10月14日铁教卫〔1997〕104号189.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铁劳〔1997〕114号190.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铁道部1997年12月28日铁劳〔1997〕124号★191.编组站货车中转奖励试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6月2日铁劳〔1998〕70号★192.行包运输奖励办法铁道部1998年7月12日铁劳〔1998〕80号193.关于调整保价运输奖励比例的通知铁道部1998年8月29日铁劳函〔1998〕242号194.铁路运输企业劳动定员标准铁道部1998年9月23日铁劳卫〔1998〕110号195.关于建立安全监察特派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1月13日铁劳卫〔1999〕4号*196.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办法铁道部1999年2月28日铁劳卫〔1999〕171号197.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奖罚办法铁道部1999年3月8日铁劳卫〔1999〕31号198.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28日铁劳卫〔1999〕66号199.关于清理整顿和加强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9月21日铁劳卫〔1999〕122号200.关于清理整顿奖励工作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9月30日铁劳卫〔1999〕131号201.铁道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18日铁劳卫〔1999〕149号202.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2月16日铁劳卫〔1999〕163号203.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工资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劳卫〔1999〕176号★204.关于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有关问题意见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8号★205.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206.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207.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31号208.关于公布铁路局、分局机关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4月30日铁劳卫〔2000〕50号209.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道部2000年7月21日铁劳卫〔2000〕75号210.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职工岗位达标培训工作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1月6日铁劳卫函〔2001〕506号211.铁路运输企业典型岗位标准(试行)铁道部2001年2月28日铁劳卫〔2001〕19号212.关于进一步推进减员增效工作的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213.关于全面推进职工竞争上岗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214.青藏铁路卫生保障若干规定铁道部2001年5月15日铁劳卫〔2001〕39号215.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6月6日铁劳卫函〔2001〕197号216.全路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1日铁劳卫函〔2001〕198号217.铁道部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2日铁劳卫〔2001〕59号218.设计院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219.关于铁路科研、设计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220.关于对部属勘察设计院机构编制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15日铁劳卫〔2001〕98号221.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26日铁劳卫〔2001〕106号222.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期间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的复函》铁道部2001年10月31日铁劳卫函〔2001〕390号223.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11月29日铁劳卫〔2001〕116号224.铁路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宏观调控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12月31日铁劳卫〔2001〕138号*225.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铁道部1985年9月16日(85)铁基字987号*226.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铁道部1985年12月31日(85)铁基字1321号*227.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1986年6月12日铁基〔1986〕591号*228.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道部1989年10月21日铁建〔1989〕129号*229.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0年12月31日铁建〔1990〕191号★*230.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4年11月21日铁建〔1994〕151号*231.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6年4月5日铁建〔1996〕13号232.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12月31日铁建〔1997〕125号★*23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铁道部1998年3月3日铁建〔1998〕25号★234.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铁道部1998年3月30日铁建〔1998〕34号★235.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236.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铁道部1998年5月22日铁建〔1998〕66号237.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8年9月25日铁建管〔1998〕115号*238.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3日铁建设〔1999〕50号*2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8号240.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9号241.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建设〔1999〕119号242.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6日铁建设〔1999〕142号★24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5月12日铁建设〔2000〕56号244.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8月7日铁建设〔2000〕80号245.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降造费使用暂行规定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建设〔2000〕82号246.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调查与设计办法铁道部2000年10月7日铁建设〔2000〕95号247.铁路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1日铁建设〔2000〕117号248.铁路建设项目勘查设计咨询暂行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14日铁建设〔2001〕21号249.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7日铁建设〔2001〕48号250.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道部2001年11月27日铁建设〔2001〕117号*251.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规定铁道部1980年4月5日(80)铁外字572号*252.实施《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规定》的几项补充规定铁道部1980年6月6日(80)铁外字928号*25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铁道部1989年8月23日铁外〔1989〕104号254.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暂行规定铁道部1993年4月6日铁外〔1993〕36号25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2月14日铁外〔1995〕15号256.国际旅客联运补充规定铁道部1995年11月30日铁外〔1995〕169号257.国际铁路联运快件包裹运输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30日铁外函〔1995〕355号25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办法铁道部1997年1月30日铁外函〔1997〕28号。

上铁安发[2010]402号 关于印发《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铁安发[2010]402号 关于印发《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安发〔2010〕402号关于印发《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局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为保证上海铁路局管内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开通运营安全,根据铁道部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1—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新建线路)开通运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有关规定,参照铁道部《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铁道部令5号)、《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开行旅客列车安全评估办法(暂行)》(铁安监〔2005〕8号),制定新建线路安全评估暂行办法,在开通运营前进行安全评估,提出安全评估结论和意见。

第2条安全评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落实安全管理和监管职责,在新建线路开通运营前,须经过建设单位初验合格后,并通过上海铁路局组织的安全评估,确认其是否具备开通安全运营的条件,提出开通运营的安全评估意见后,方可向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上铁监管办)申请办理开通手续。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铁路局管内的所有新建线路开通运营前的安全评估(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和保密或军事运输线—2—路)。

第二章安全评估的组织机构第4条安全评估由上海铁路局负责,安监室牵头组织,总师室,建设、运输、货运、机务、工务、电务、车辆,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安全评估组。

第5条安全评估时,根据需要可分成车务(含客货)、机务(含水电)、工务、电务、车辆、规章制度、劳动安全、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综合等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评估。

保密机 管理制度

保密机 管理制度

保密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保密机的管理,保障国家机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管理和维护国家秘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密机是指为国家秘密的存储、传输和处理而设计的,具有一定安全性能的设备。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国家秘密载体。

第四条保密机的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密、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切实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机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密机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坚持保密、科学、合理原则,提高保密机管理水平和保密机工作效率。

第七条保密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通过技术测试和安全认证。

第八条保密机管理工作要与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相结合,全面加强综合管理。

第二章保密机的分类与等级第九条保密机根据其使用性能和安全等级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和一般级。

第十条保密机的分类和等级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认,并填写保密机等级鉴定表,明确保密机的等级属性。

第十一条保密机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应等级的要求,不得超级使用等级。

第十二条保密机的等级变更,应当按照有关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查,并严格保密。

第三章保密机使用流程第十三条保密机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和登记,包括维修、更换等程序。

第十四条保密机使用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了解保密机的使用规定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保密机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限接收、传输、复制、存储和销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重要、关键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建立保密机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使用时间和操作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对于保密机的维修、更换等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更换和维修。

第四章保密机的安全保护第十八条保密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护措施,确保保密机的安全使用和存储。

第十九条保密机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技术和物理手段,加强对保密机的安全防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

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工作制度要点公司保密工作制度文件,设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接受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参照铁办【1998】31号制定密级范围。

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关于铁路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保秘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秘密、便利工作”的指导思想。

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保密机构第三条公司设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

保密委在上级党委和上级保密委员会领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密办处理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

保密委主任由公司党总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报上级保密组织备案;保密办设在综合部,负责保密日常事务,保密办主任由综合部部长兼任。

第四条公司应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检查落实保密措施,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并经常性地开展自查。

第五条公司保密委成员及保密办成员调整时,应经公司党组织批准,报上级保密组织备案。

第三章密级范围和定密规定第六条公司保密委接受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照铁道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并公布的《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铁办[1998]31号),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保密范围和密级,任何部门、个人未经保密委员会批准无权扩大、缩小、更改密级范围。

第七条保密资料按国家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

保密计算机及云存储设备保密管理办法

保密计算机及云存储设备保密管理办法

保密计算机及云存储设备保密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保密计算机及云存储设备保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办法”)旨在规范保密计算机及云存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国
家机密及其他重要信息的安全保密。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级别及其他重要信息的保密计
算机及云存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三、保密计算机及云存储设备的审批和登记
1. 所有保密计算机及云存储设备的采购、配置和使用需经过相
应部门的审批,并在使用前进行登记备案。

2. 保密计算机及云存储设备的登记备案要详细记录设备的型号、编号以及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等相关信息。

四、保密计算机及云存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1. 保密计算机及云存储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循国家相关保密法规和政策,严格限制设备使用权限。

2. 保密计算机仅限于处理涉密信息,并且禁止连接外部网络,以确保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存储。

3. 云存储设备必须具备高度可靠的加密和访问控制机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数据泄露。

五、保密计算机及云存储设备的安全维护
1. 保密计算机及云存储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系统的安全性。

2. 设备的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信息泄露。

六、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保密部门制定并发布。

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03
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制定
保密工作责任制
明确保密工作责任,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建立保密工作体系。
保密范围界定
明确保密范围,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事项进行分类和界定。
保密宣传教育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培训与考核
开展保密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维护企业利益
铁路客运专线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拥有大量的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和客户信息等敏感信息,保密工作制度有利于保护企 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保密工作范围
1 2
国家秘密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企业商业秘密
铁路客运专线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 除国家秘密以外的所有涉及企业利益的信息。
特殊时期管理
保密工作例行检查
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
节假日期间加强检 查
节假日期间加强对保密工作的检 查和管理。
定期组织保密演练
定期组织保密演练,提高应对突 发事件的能力。
保密工作与信息化 结合
将保密工作与信息化相结合,提 高保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同 时,根据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和要 求,不断优化保密工作制度和方 法。
VS
严格追究责任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按照公司制度 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公司 秘密的安全。
05
特殊情况处理
特殊人员管理
涉密人员备案
涉密等级管理
对涉密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备案信息进 行严格审查。
根据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制定相应的保密 措施和要求。
保密协议签署
保密培训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1.25•【文号】国铁设备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6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18年1月25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含国家铁路局许可和非许可铁路专用设备产品,下同)质量安全是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必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地区,下同)依法组织或依法实施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许可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受理及处置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督促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改。

第五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铁路行业标准、监管职责规定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六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依法实施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依法审查批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

铁路工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铁路工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工程仪器设备指的是铁路工程施工、检测、维护等用于设备和仪器。

第四条具体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确保各相关部门配合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登记、归还、维护等管理制度和流程,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对每一台仪器设备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管理。

第七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制定仪器设备的年度使用计划,合理安排使用。

第八条具体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工作,由具体使用人员负责,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

第九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

第十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及时记录和处理故障和维修情况。

第十一条具体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不得私自改动、拆卸或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清点盘点,确保仪器设备完整性。

第十三条具体使用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紧急应急预案,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仪器设备的技术更新和升级,提高设备的使用性能。

第十七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采购第十八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遵守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当考虑到设备的品质、技术性能、价格等因素,确保采购的设备符合公司的要求。

《某铁路客运专线公司保密工作制度》(81页).doc

《某铁路客运专线公司保密工作制度》(81页).doc

皮匠网—开放、共享、免费的咨询方案报告文库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目录1保密工作制度 (2)2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12)3建设实施阶段维护稳定工作应急预案 (29)4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办法 (42)5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46)6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48)7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52)8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56)9党风廉政建设十项规定 (68)10实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的若干(暂行)规定 (70)11廉政谈话教育(暂行)制度 (77)皮匠网—开放、共享、免费的咨询方案报告文库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关于铁路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制度》、《关于加强高速铁路技术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铁集成电〔2010〕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秘密、便利工作”的指导思想。

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是公司和每个干部职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及其各项配套法规,并认真落实和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保密机构皮匠网—开放、共享、免费的咨询方案报告文库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第五条公司设置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

保密委在上级保密委员会领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密办处理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

保密委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兼任,委员由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担任;保密办设在综合部,负责保密日常事务,保密办主任由综合部部长兼任。

涉密专用机管理制度

涉密专用机管理制度

涉密专用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密专用机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涉密信息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使用的涉密专用机,包括计算机、手机、传真机等。

第三条涉密专用机管理工作由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配合,全员参与。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对涉密专用机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应当向全体使用涉密专用机的人员进行通报,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章涉密专用机的申领和管理第六条一般情况下,单位内部使用的涉密专用机只能由信息化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申领。

申领人员应当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使用需求。

第七条申领单位应当认真审核申领人员的身份和使用需求,对无正当理由的申领不予批准。

第八条申领人员领取涉密专用机后,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确保专用机的安全和无泄霎。

第九条涉密专用机应当按照规定的配置和标准进行设置,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进行网络连接。

第十条涉密专用机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机器的安全。

第十一条涉密专用机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不得擅自外借,也不得私自携带离开单位。

第十二条涉密专用机的更换、返还和报废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避免用户滥用。

第三章涉密专用机的使用规范第十三条使用涉密专用机的人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确保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使用涉密专用机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需求使用,不得进行无关的操作和访问。

第十五条使用涉密专用机的人员应当加强安全意识,提高信息安全防护意识,杜绝因疏忽导致的信息泄露。

第十六条使用涉密专用机的人员发现机器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信息化管理部门报告,维护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使用涉密专用机的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得私自下载、安装或传输可能泄露信息的文件或软件。

第十八条使用涉密专用机的人员不得擅自利用工作机会泄露单位的涉密信息,也不得私自将机器带出单位。

第四章涉密专用机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专用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机器的安全使用。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铁办[[1999]95号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铁办[[1999]95号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铁办[1999]95号铁道部1999年8月16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和铁路企业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用户,是指将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与国际计算机网络联网并进行信息交流的铁路单位或职工。

接入单位,是指负责为铁路用户提供国际网络接入服务的铁路单位。

铁路用户及接入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有利发展的原则。

部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部属单位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管辖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机关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系统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审批权限为局级单位的保密委员会。

部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办理部内各单位、部直属单位的入网审批工作;部属各局级单位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办理分管单位的入网审批工作,审批入网后均报部备案。

铁路公安局(处)和电子计算技术中心主管计算机安全监察及技术管理的部门,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及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拟上国际互联网,应填写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的《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审批(备案)表》上报审批,并与负责办理审批手续的保密工作部门签订保密协议,方可入网。

铁路专用保密机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专用保密机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专用保密机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铁电务〔1988〕757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1.24【实施日期】1988.11.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铁路专用保密机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1月24日铁电务(1988)757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使用通信保密机(包括有、无线信道加密机,用户语言保密机、传真电报密码机等,以下统称保密机),是保证通信安全,防止窃密的重要措施。

凡经有、无线传输秘密内容的电话、电报、数据均应使用保密机。

第2条铁路通信设备不采取加密措施,不得接入长途有线通信网。

第3条铁路专用保密机由铁道部统一分配,各单位不得自行购买,生产、代办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第4条本办法根据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和中央保密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铁路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保密机的管理第5条保密机的研制和生产、使用和维护,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管理,以确保保密机的安全使用。

第6条保密机的管理分工:第7条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保密机,严禁作为铁路保密机使用。

有线保密机禁止在无线上使用。

无线电与有线电信道接续使用时,应使用无线电保密机。

第8条保密机的使用人员和维修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其中维修人员按机要人员条件选调,编入机要电台;选调的维修人员经同级人事和机要部门审批,报部备案,并经过部统一组织的机要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担负这项工作;维修人员按机要人员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工作时,经原审批单位同意。

第9条各类保密机(包括绝密零部件)和涉及保密机的文件、资料、图纸等,均属绝密级设备(资料)必须保障其绝对安全,运送时,必须派机要(或使用、维护)人员两人以上乘专车或车、船包厢,不得乘坐民用飞机。

乘火车时,使用铁路软席票。

运送保密机,应到本单位铁路公安局(处)开具免检证。

运送保密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铁路旅行常识和有关规定,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禁运品,否则,将从严处理。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哈嘉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计算机,是指专门用于处理或者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收发电报、上网的台式计算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为确保公司工程项目相关的国家秘密和技术资料的安全,公司各部门或个人不得使用便携式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条公司设立保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司内部保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

日常保密管理和监督职责如下:(一)审核选择专门人员担任涉密计算机信息和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和关键密码管理员,要求职责明确、分工明确。

(2)定期检查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和存储的安全性、保密性,及时消除隐患。

(三)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完善保密防范措施。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日常管理人员负责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工作,其日常保密管理和监督职责如下:(一)计算机及软件安装登记,定期核查。

(二)设置开机密码,长度在8个字符以上,并定期更换,防止他人窃取、破译。

(3)不安装、运行或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四)应当在涉密计算机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他无关人员不得使用涉密计算机。

(五)未安装隔离卡的涉密计算机,管理人员应拆除网卡,严禁涉密计算机上网;安装有隔离卡的涉密计算机应严格按照正确的方法使用,严禁他人在外部网络上处理(即打开、查看、复制和传输涉密文件)和存储任何涉密信息;严禁他人在外网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6)定期做好涉密计算机的病毒查杀、防范和系统升级工作,及时备份数据,防止涉密信息意外丢失。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和关键密码管理员组成,具体职责如下:(1)系统管理员负责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登录权限分配、访问控制、日常维护和维修,保证系统和单机的正常运行。

铁路保密管理制度

铁路保密管理制度

铁路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系统的保密工作,保护国家铁路利益,维护铁路系统的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铁路系统的各级单位及工作人员,在铁路系统内涉密工作中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铁路系统的保密工作应遵循保密原则,即依法保密,科学保密,依规保密,依级保密。

第四条铁路系统的保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保障国家铁路系统的保密工作得以落实。

第二章保密管理第五条国家铁路系统设置保密委员会,负责决定重大涉密问题及保密工作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第六条国家铁路系统的各级单位应当设立保密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保密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保密工作人员,责任明确,权责一致。

第八条铁路系统的保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涉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和非涉密等级。

第九条对铁路系统的绝密、机密和秘密级文件、资料和信息,应当实行定密、专人负责、限时审批和限定范围查阅的制度。

第十条对铁路系统的绝密、机密和秘密级文件、资料和信息,应当依法保密载具,不得在非规定场所查阅和转移。

第十一条国家铁路系统应当加强对外涉密活动的管理,实施审批和核准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铁路系统应当定期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培训,保证他们具备必要的保密工作技能和知识。

第三章保密责任第十三条铁路系统的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铁路系统在涉密工作中,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安全意识,牢记保密责任,切实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国家铁路系统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违反了国家秘密法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惩处。

第四章保密监督第十六条国家铁路系统应当建立保密监督检查制度,对涉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提高保密措施的执行效果。

第十七条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铁路系统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铁路涉外保密管理制度

铁路涉外保密管理制度

铁路涉外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涉外保密工作的管理,确保铁路涉外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依法维护国家机密和国家利益,保护铁路涉外机构和单位的商业秘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铁路涉外保密管理制度适用于铁路涉外机构和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铁路涉外保密管理制度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涉外保密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领导主管部门、各级工作人员和所有涉外工作人员均应当承担铁路涉外保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第五条铁路涉外保密工作的机构设置:各级铁路涉外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机构,加强对涉外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保密管理制度第六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制定涉外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保密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七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分类和保护措施,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查看和使用涉外信息。

第八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建立密级管理制度,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等级,对不同密级的信息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审批流程,明确信息接收、传递和发布的权限和程序,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建立涉外保密责任制度,对不同岗位和职责的人员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追责和处理。

第三章保密管理措施第十二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包括加密通讯、网络安全、数据备份和恢复等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三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管理,定期检测和更新设备,防止设备被恶意攻击和入侵。

第十四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审查和监控,做好信息泄密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保障信息的安全和可控。

第十五条铁路涉外单位应当加强人员管理,对涉外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定期对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和监督,排除安全隐患。

铁路单位保密制度范本文件

铁路单位保密制度范本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单位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铁路单位内部信息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保密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突出重点、积极防范、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内容**第四条保密范围包括:1. 国家秘密;2. 铁路单位内部敏感信息;3. 铁路单位商业秘密;4. 铁路单位工作秘密。

第五条保密内容主要包括:1. 国家铁路发展规划、建设标准和重大技术方案;2. 铁路运输生产运营数据、安全信息;3. 铁路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科研成果;4. 铁路单位财务、资产、人力资源等内部信息;5.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三章保密职责**第六条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单位保密办公室负责保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1. 制定保密工作计划;2. 组织保密教育培训;3. 审查保密事项;4. 督促落实保密措施;5. 处理保密违规事件。

第八条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全体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保密职责:1. 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增强保密意识;2. 不泄露国家秘密和铁路单位内部信息;3. 配合保密工作,接受保密检查;4. 发现泄密行为,及时报告。

**第四章保密措施**第十条严格保密文件的收发、传递、保管和使用。

1. 保密文件应标明密级,指定专人负责;2. 传递保密文件应通过机要通信渠道;3. 保密文件应在指定的场所存放,不得擅自复制、抄录或带出工作场所;4. 保密文件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档或销毁。

第十一条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密。

1. 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网络信息安全;2. 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及保密内容的信息;3. 加强对移动存储设备的管控,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加强人员管理。

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铁办[1993]79号

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铁办[1993]79号

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办〔1993〕79号)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现将《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做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的保密工作,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铁路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包括:对外客货运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引进智力,对外贸易、经济援助、承包工程,劳务出口,中外合资经营,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的保密工作,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实际出发,坚持为铁路建设与发展服务,既有利于保守国家秘密,又便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承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项的单位、部门的领导人,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保密工作的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可组成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有关人员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承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项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保密制度,并定期进行保密检查。

第七条承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项的单位、部门,必须经常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使其树立保密观念,明确与其有关的保密范围,自觉遵守各项保密法规和制度。

铁路保密管理制度

铁路保密管理制度

铁路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保密工作,防范和打击间谍、特务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行为,保障铁路安全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铁路保密工作是指为维护铁路安全、稳定、有序运营和服务国家战略利益,保护国家机密资料和重要设施,防范和打击间谍、特务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行为,制定铁路保密管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责任,确保保密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铁路保密工作必须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根本,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增强保密意识和能力,保障铁路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铁路保密工作要遵循科学、严格、依法的原则,依法、保密、公开的要求,坚持事实、依法、依规进行保密活动,切实加强对重要信息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国家机密资料、重要设施不受损害。

第五条铁路保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层要加大对保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落实保密责任,确保保密措施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保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铁路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六条铁路保密管理机构由铁路总公司设立,名为铁路保密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铁路保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和实施铁路保密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铁路各单位的保密工作;(三)对铁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进行指导,提高全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四)依法组织开展对外交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范、打击间谍、特务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

第七条铁路保密局设有机构保密管理员,具体负责保密工作,设有机构保密委员会,由局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及分公司领导组成,协助局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铁路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保密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保密机构,实行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设立专职保密管理员,具体负责保密工作的开展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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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保密机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保密
【发文字号】铁电务[1988]75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8.11.24
【实施日期】1988.1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道部铁路专用保密机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24日铁电务(1988)7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使用通信保密机(包括有、无线信道加密机,用户语言保密机、传真电报密码机等,以下统称保密机),是保证通信安全,防止窃密的重要措施。

凡经有、无线传输秘密内容的电话、电报、数据均应使用保密机。

第2条铁路通信设备不采取加密措施,不得接入长途有线通信网。

第3条铁路专用保密机由铁道部统一分配,各单位不得自行购买,生产、代办单位
不得自行销售。

第4条本办法根据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和中央保密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铁路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保密机的管理
第5条保密机的研制和生产、使用和维护,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管理,以确保保密机的安全使用。

第6条保密机的管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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