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此次我厅共对366件省厅及厅管厅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有326件、已废止的有18件、已于本次宣布失效的有2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结果与我厅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浙江省公路大中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公路函〔2007〕110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47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2号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6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设备网上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浙公路(2007)2号6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9)96号8关于做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接管养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45号9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18号10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交〔2007〕19号13关于贯彻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07〕326号14关于切实做好村道路政许可、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28号15关于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浙交〔2008〕66号16关于合理调整全省高速公路标志速度的通知浙交〔2009〕50号17关于加强公铁平交道口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5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20关于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取值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41号21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通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9〕5号2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09〕6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公路〔2009〕128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10〕75号29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10〕80号30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87号31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7〕46号3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浙交办〔2008〕294号33关于开通高速公路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7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9号35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核定工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86号36关于审核确认普通收费公路项目性质的通知浙交〔2009〕137号37关于调整椒江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浙交复〔2009〕40号38关于抓紧报送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意见的函浙交函〔2009〕306号39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浙交〔2010〕88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136号41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叠加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2010〕193号4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农产品运输的紧急通知浙交办〔2010〕28号43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站(点)安全管理的通知浙交办〔2010〕178号44关于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浙交函〔2010〕136号45关于抓紧做好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上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36号46关于做好收费公路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64号4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路〔2007〕111号48转发省财政厅等5厅局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公路〔2009〕44号49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收费站(点)管理切实做好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的函浙公路函〔2010〕14号50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公路办〔2010〕10号51关于加强2007年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7〕117号5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23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号54关于进一步推进通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8〕187号5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57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37号58关于开展山区普通公路科学建设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浙交〔2009〕62号5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60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办〔2009〕45号61关于实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精确拆分的通知浙交〔2009〕213号62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07〕310号63关于全省高速公路ETC用户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255号64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不停车收费试运行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95号65关于高速公路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25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浙公路〔2008〕129号6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公路〔2008〕163号68《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造价审核暂行办法》浙公路办〔2008〕16号69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浙价费〔1994〕69、浙交〔1994〕163号70关于印发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交〔1997〕518号71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管理、航道养护三级分工职责》的通知浙交〔1997〕522号7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客船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589号73关于转发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浙交〔1998〕385号、浙价费〔1998〕405号74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75关于浙江省VⅢ-IX级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浙交复〔1999〕91号76关于加强客滚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2号77关于加强沿海旅游船舶营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40号78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26号79关于公布交通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浙交〔2003〕14号80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航区港航事业费稽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36号81杭嘉湖内河巡航管理规定浙交〔2003〕347号82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浙交〔2003〕405号8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客运站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3〕549号84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7号85关于印发《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8号8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3号87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4号88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通知浙交〔2004〕40号89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营运证》申报资料报送的通知浙交〔2004〕70号90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航道工程招标文本范本》及《浙江省水运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182号91关于规范浙北内河航道网主干航道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交〔2004〕201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新增运力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219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路电煤及其他重点物资运输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322号9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浙交〔2005〕66号95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5〕328号9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许可指南的通知浙交〔2006〕21号97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05版)的通知浙交办〔2006〕54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64号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68号100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263号101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航政许可决定书的通知浙交〔2008〕97号102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235号10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2008)343号10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62号105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59号106关于做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浙交﹝2010)99号107调整杭嘉湖部分干线航道船舶监控尺度的航行通告浙地海通航〔2003〕1号108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9号109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船舶船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11号110关于内河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地海〔2003〕18号111浙江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浙地海〔2003〕40号112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水系浙境段挂桨机船舶第二阶段禁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地海〔2006〕4号113关于我省内河运输船舶配备垃圾公告牌的通知浙地海〔2007〕20号114关于印发《浙北内河主干航道通航密集区域重点船舶动态监管规定》的通知浙地海〔2007〕17号115关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地海〔2008〕12号116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8〕2号117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9〕5号118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1990]300号119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浙交[1996]372号120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浙价[1997]384号浙交[1997]167号121关于加强运输企业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浙交[2000]65号浙财工[2000]25号浙江省道路货运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浙交[2000]246号123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浙交[2001]452号124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1]480号125关于开展全省汽车货运站(场)核型定级的通知浙交[2002]93号126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浙交[2002]120号127浙江省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和执行行为举报规定浙交[2002]233号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3]59号129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安全基础台帐格式的通知浙交〔2003〕339号130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浙交[2003]360号131浙江省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浙交[2004]241号132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办法浙交[2004]273号133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567号134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试行)浙交[2005]58号135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浙交[2005]109号136关于柑桔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5]121号137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和《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6]16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浙交[2006]244号139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299号140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交[2006]320号141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0]217号142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2]48号143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3]375号144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309号145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浙交〔2007〕171号146浙江省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运〔2007〕18号147《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在开业和新增运力时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浙运〔2007〕129号148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浙运〔2008〕50号149《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浙运〔2009〕31号1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7]45号151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浙交[2007]177号15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67号153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浙交[2007]27号154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7〕214号155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327号156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42号157关于规范我省旅游包车管理的通知158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省中长途客运班线网络体系的意见》浙运[2006]62号159关于规范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通知浙运[2006]58号160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道路旅客运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函浙运函[2008]81号161关于城际公交客运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浙运[2009]36号162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运[2009]16号163关于加强浙江快客品牌建设管理的通知164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07]1号165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浙运[2004]75号166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交[1997]129号167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0]126号168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1998]124号169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7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监督办法浙交[2001]262号17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考核验收办法浙交[2001]294号17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试行)浙交[2001]516号173关于公布内河航道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浙交[2003]4号174关于印发桥梁工程质量常见病治理措施和要求的通知浙交[2003]179号17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76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浙交[2003]303号177关于印发《浙江省通村公路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96号178关于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的几点意见浙交[2004]130号179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4]517号180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康庄工程质量监督的若干意见浙交[2005]10号181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8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浙交办[2005]103号18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9号18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69号185关于实施《准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3/T620-2006)的通知浙交[2007]25号18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浙交[2007]75号18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88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8]51号18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手册》(2008版)的通知浙交[2008]162号19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交[2008]232号191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预制混凝土组合结构型航道护岸工程质量检验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8]339号19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浙交[2010]110号193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手册》的通知19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督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7]24号195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手册》的通知浙交监[2007]50号19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梁伸缩缝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浙交监[2007]81号19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8]27号19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结构物砼构件等质量管理的几项规定浙交监[2008]30号1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200关于印发《浙江省疏浚工程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469号201关于加强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8]8号202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20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交[2002]256号20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隧道大管棚支护等工程补充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5号20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86号206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207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钢管拱桥两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61号20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11号209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浙交办[2004]321号210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补充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478号21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562号212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5]221号213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214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215关于发布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浙交[2005]372号216关于发布四项软基处理预算定额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浙交[2005]380号217关于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的通知浙交[2007]42号218关于部分税费改革后涉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事项的通知浙交办[2009]52号219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9]264号220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部分四新技术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办[2010]133号221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的通知浙交[2002]379号222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便函[2005]139号22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87号22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办[2006]114号22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22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227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办[2009]282号22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监[2008]54号229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8]73号230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浙交监[2008]87号23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09]56号23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9]78号233关于进一步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交监[2010]47号234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质检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1998]384号23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办法浙交[2002]179号236关于治理整顿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交[2002]336号23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2003]208号23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和浙江省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90号239关于深入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整顿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4]41号240转发交通部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浙交办[2004]76号241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办[2004]323号24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415号243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5]97号24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的通知浙交[2006]24号245转发交通部质监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06]128号24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54号247。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浙交[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33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精神,结合我省招投标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合理设置评标标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合理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招标文件载明的废标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废标条款应具体、清晰、易判断、无争议,且以醒目的方式予以提示,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招标文件应先经相关交通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再发布招标公告。

二、不得设置任何条件限制投标除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外,招标人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及其他任何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招标人招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或让没有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

招标文件中的强制性条件要求应与招标合同段的规模内容相适应,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三、客观、合理、公正地设置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应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以下简称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调整系数应按不同的工程内容、不同的专业在0.90、0.91、0.92、0.93、0.94、0.95(路面、机电及交安设施专业招标时应在此基础上上浮二个点)六值中选择三个连续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产生其中一值。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12.06•【字号】•【施行日期】200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近期,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接连发生3起安全事故。

11月11日,嘉绍跨江大桥工程第五合同段因运送钢管平板挂车在主栈桥意外坠江致2名运输人员淹溺死亡;11月14日,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第一合同段仰义枢纽C匝道桥因钢筋混凝土连续箱梁悬臂挂篮施工时梁体倾覆致1人死亡、7人受轻伤;11月16日,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金塘大桥因风浪原因被韩国籍船舶“马克轮”(设计载重3200吨,实际载重3000吨)走锚擦碰E31~E32跨桥墩事故。

上述事故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结合当前冬季施工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迅速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上述事故表明,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审批程序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及机械设备违章操作等问题较为突出。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着手组织开展一次以桥梁、高边坡、隧道、码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为主的专项整治活动,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要迅速行动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突出以下几项整治重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桥梁、高边坡、隧道、码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情况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情况。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架桥机等机械设备进场前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现场使用的相关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对于非标机械设备、大型模板支架是否组织验收。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

ZJSP17-2022-0008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22〕97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强化施工分包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8月16日- 2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建设高水平交通强省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交通建设领域违法转分包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施工分包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打造清廉交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施工分包的范围除规定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外,承包人可以采用施工分包的方式,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专项工程依法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分包人实施,但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下列工程内容不得分包:(一)滑坡体的预应力结构和抗滑桩。

(二)单独招标路面合同段的沥青面层结构。

(三)桥梁索塔、锚碇、沉井基础等结构;浇筑高度≥30米的非柱式混凝土墩;预应力混凝土桥梁上部承重结构(购买专业化生产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梁板除外);拱桥、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桥梁上部承重结构(钢结构除外)。

(四)水底隧道;采用盾构法或隧道掘进机(TBM)施工的隧道;设计明确的高风险和技术特别复杂的隧道;单独招标隧- 3 -道合同段的二次衬砌。

(五)船闸闸首与闸室混凝土结构;高桩码头现浇混凝土靠船上部结构;码头工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预制(购买专业化生产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梁板除外)。

(六)其他高风险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内容。

发包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按合同段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构成主体工程的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半成品、构(配)件(钢结构以及购买的梁板、商品混凝土等除外)的采购供应,应当由承包人完成,不得由分包人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交安办〔2015〕25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交安办〔2015〕25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关于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交安办〔2015〕2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安委办〔2015〕19号)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底,在全省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专项整治为抓手,督促施工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加强施工方案技术管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降低施工现场系统性安全风险,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常态化建设。

通过专项整治,确保当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按照经过论证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实现2015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继续保持行业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

二、整治范围及落实重点符合交通运输部安委办〔2015〕19号文件规定的“五整治”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为主要控制环节,深入开展“五整治五落实”工作。

省厅将以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等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型水运工程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一)突出整治以下5类分部分项工程1.基坑支护;2.土方(隧道)开挖;3.脚手架;4.模板支撑体系;5.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以及吊装作业;以上5 类分部分项工程整治重点见附件1。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浙交[2008]232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交〔2008〕232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2008年上半年,厅质监局对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段、黄衢南高速公路等12个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进行了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基本规范,总体质量受控,部分项目在创精品工程方面措施有力,效果比较明显,但还不同程度的存在项目与项目之间、标段与标段之间质量水平不均衡、管理不力、对质量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等现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领导关于“强化参建单位责任,强化整改,强化督查,确保高速公路工程质量过硬”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现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设单位(业主)应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履行相关职责(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我厅将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推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九月份开展宣贯工作,十月份在新开工项目中推行,明年在所有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中全面推行。

工程参建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的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确认、审核、公示和报备。

建设单位(业主)应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做好相关的审核工作。

(二)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督查建设单位(业主)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质量、安全检查,并向主管质监部门提交质量、安全状况分析报告。

要加强质保体系建设,对于质量、安全问题较多、管理不力的个别施工合同段,应确定专人负责或派驻工作组,帮助督促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尽早走上正轨;切实加强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分包、劳务队伍的核查、审批工作。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0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0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浙交监[2013]4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

浙交监[2013]4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

①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支出
评价、 4
咨询和平安工
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费用支出 ③施工现场为平安工地建设费用支出
地建设支出
④其他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平安工地建设费用支出
配备和更新现
①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等费用支出
5 场作业人员安
②作业人员的常用急救药品、护肤品等费用支出
全防护
③其他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支出
用品支出
安全生产宣传、 6
教育、培训支出
①“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费用支出 ②项目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费用支出 ③参加其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支出
安全生产适用
①安全生产新标准、新规范应用推广等费用支出
的“四新” 技术 7
推广应
②其他安全生产“四新”技术推广应用费用支出
用支出
安全设施及特
完善、改造和维
②施工作业区域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等费用支出
护安全防护设
1
③临时用电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设施、高压安全用具等完善、
施设
改造和维护费用支出
备支出
④其他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用支出
配备、维护、 ①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支出
保养急救援器 2
②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费用支出
六、施工安全生产费用计量凭证必须经过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验收,项目经理确认,监 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后支付。
七、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计量, 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
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9.18•【文号】交办安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通知交办安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以下简称《办法》),平安工地建设在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责任落实、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升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建设任务仍然繁重,加之新冠肺炎疫情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因素叠加,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仍多发高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巩固平安工地建设成效,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深入开展,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事故隐患零容忍(一)切实树立把事故隐患当作事故对待的理念。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办法》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把事故隐患当作事故对待的理念,坚持事故隐患零容忍。

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和岗位责任,不断织密安全网、拧紧安全阀,切实做到事故隐患发现一处、查实一处、登记一处、治理一处、销号一处。

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报备制度,查清责任、严肃追责、加强整改、举一反三,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二)加强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科学辨识、逐项评估、严格管控安全生产风险。

要加强重点工程、高风险工程部位、重大施工工艺风险评估和监控预警,科学管控风险点、危险源,坚决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浙交监[2013]4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

浙交监[2013]4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13]43号各市交通质监站〔局〕、义乌市交通质监站: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标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法》、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标准计取、合理计划、确保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挪用。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和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对交通建设工程相关附属设施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应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在竞标时,不得删减,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列入标外管理。

四、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禁止采用虚报等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计取〔具体详见附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平安工地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五、交通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其使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交安监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现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4月16日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项目从业单位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施工过程以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是不断深化平安交通发展的重要载体。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等。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指导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标准。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与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月24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五条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二章风险评估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图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总体风险评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专项风险评估。

浙交〔2010〕236号

浙交〔2010〕236号

浙交〔2010〕236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预防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1)。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2)。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当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本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并据此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二)工程概况:工程简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准备情况等;(三)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要求等;(四)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五)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辨识、危险因素评估等;(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安全应急措施等;(七)安全检查和验收:检查方法、内容、程序验收等;(八)安全验算及相关图纸;(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浙交[2011]226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1〕226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厅质监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达标考核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平安工地”和“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两类。

“平安工地”达标考核以施工合同段为考核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逐标段考核;“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以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平安工程”建设的考核周期为12个月,每年的1~12月为一个周期。

周期内按季度进行施工过程的“平安工地”、“平安工程”动态考核评价,季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周期内达标考核的基础依据。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210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210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21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自交通运输部2007年4月印发《关于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中增加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内容的通知》(交质监发〔2007〕158号)以来,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逐步开展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也有部分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不够全面、深入。

为进一步提高交通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水平,规范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9〕30号),结合我省监理实际,现就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和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环境保护监理的任务与职责(一)环境保护监理的任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是对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其主要任务:一是环保达标监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噪声、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达标,尽最大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尽最大可能恢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二是环保工程监理,对建设项目配套的水处理设施、声屏障、绿化工程、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保护区的保护等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确保“三同时”(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实施。

(二)环境保护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1、熟悉项目环评报告和设计文件。

对项目环境影响区域进行调查,掌握重要的环境保护对象,对环境敏感点(区)作出标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交办安监函〔2018〕153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交办安监函〔2018〕153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交办安监函〔2018〕1535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8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8〕482号),部组成督查组,于2018年8月28日至31日,对你省进行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抽查了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6号至10号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基本情况督查组听取你厅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介绍,以及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6号至10号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情况介绍,抽查6号至8号泊位施工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6号至10号集装箱码头工程实体和原材料质量进行了取样和抽检,查阅了你厅以及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相关内业资料,督查结束前与你厅及相关参建单位交换了意见。

二、浙江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高度重视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积极推进地方立法,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加强智慧质监建设,不断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制定《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推行网上季度动态信用评价,强化交通建设工程诚信体系建设。

持续开展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三微改”创新、“质安文化进工地”活动,深入推进品质工程建设。

加强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注重与地方政府联合组织应急演练,形成安全管理合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0.23•【文号】交办安监〔2023〕64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23〕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推动工程建设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行“零死亡”安全管理目标,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零死亡”安全管理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坚持把隐患当事故,聚焦作业人员集中的施工场地和施工驻地,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完善应急机制。

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加快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

强化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

严格落实参建单位责任,定期开展平安工地建设自查自纠、考核评价,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地落细,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

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服务引导。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推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转型发展,以法制化、规范化为引领,以专业化、精细化为保障,以标准化、信息化为手段,建立职责清晰、要求明确、措施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适应现代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质量和安全总体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履约信用与市场监管更有效地联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全面推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合同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标段)和大型水运工程的施工标准化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9%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机制(一)提高建设单位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应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2010年3月23日上午10时许,杭州湾跨海大桥海中平台施工作业过程中,因风力较大,装修焊接火花溅入一楼堆放的挤塑板,引起火灾,经现场施工人员自救、消防部门专业救助,并疏散转移现场多名施工人员,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因应急准备得当,大桥通行未受直接影响。

本次事故发生在交通世博安保准备期间,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比较大,省政府和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现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敏感性和重要性。

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世博安保暨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对当前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事件敏感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措施,结合本地本单位本行业世博安保工作和安全管理特点,进一步梳理工作重点,细化工作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健全完善各类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漏补缺,及时整改,确保交通运输生产、作业的正常、有序。

二、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监管,要按照省、部和厅有关工程安全监管的要求,督促加强重点工程施工现场的巡查,采取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多种手段,实现动态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一是从事爆破、电焊等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要求取得合格的从业资格,项目外包的,发包单位应与相关方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并增派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监督。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浙交[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8〕143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省编委《关于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增加事业编制的批复》(浙编〔2008〕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市交通局(委)的相关具体工作,可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当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局)承担(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二、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主要工作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二)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9.12.06
【实施日期】2009.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近期,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接连发生3起安全事故。

11月11日,嘉绍跨江大桥工程第五合同段因运送钢管平板挂车在主栈桥意外坠江致2名运输人员淹溺死亡;11月14日,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第一合同段仰义枢纽C匝道桥因钢筋混凝土连续箱梁悬臂挂篮施工时梁体倾覆致1人死亡、7人受轻伤;11月16日,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金塘大桥因风浪原因被韩国籍船舶“马克轮”(设计载重3200吨,实际载重3000吨)走锚擦碰E31~E32跨桥墩事故。

上述事故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结合当前冬季施工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迅速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上述事故表明,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审批程序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及机械设备违章操作等问题较为突出。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着手组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