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柬埔寨国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法
柬埔寨国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法(2001年7月13日颁布)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东南亚事业部译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可证
第三章矿产资源可证类别
第四章矿产资源可证申请程序
第五章勘探和矿业经营
第六章可证持有人和土地所有人
第七章财务规定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过渡条款
第十章最终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旨在规柬埔寨国矿产资源的管理、开发、操作等一切与矿产经营相关的行为,但与油、天然气相关的开采、经营等由其它相关法律单独规定。
第二条所有矿产资源,不管是位于柬埔寨国领土的地上、地下、地中,还是位于山脉、高原、领海、海岛、海床之中或之上,其所有权均属。
第三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运动而自然生成,通过在土地之中或之上、海洋或海床之中或之上开采而出的物质,呈固体、液体或气
体状态,包括:宝、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矿泉水、岩、砂砾、沙、粘土、油和天然气。
矿产经营活动包括对矿产资源的预探、勘探、开采。预探是对土地表面的初步勘探,使用简单的工具,对地表影响轻微,目的是寻找有商业价值的矿产,以申请勘探证和开采证。
勘探是指以寻找和测试矿物指标为目的的调查,通过预探、地质、物探、化探、采掘、钻探、剥离、土壤、粉砂、水质、岩和矿物样品分析,确定矿产潜力、规模、质量、数量、经济上和开采上的可行性。
矿产资源开发是指开采、加工、运输、销售、出口等矿产经营活动。贵金属、宝的原材料及加工品的销售、进出口应遵守柬埔寨国法律。
第二章矿产资源可证
第四条矿产资源可证是由相应机关颁发的可文件,持证人有权开展矿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未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可证,任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均不得开展矿产资源勘探或开发。但是,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即使没有可证,也可使用砂砾、沙、岩、粘土等,但不得运出自有土地边界。高棉人有权在领土探矿,但已颁发给他人可证的土地除外。
第六条授予自然人或法律实体矿产资源可证必须充分考虑其技术和经济实力,以及是否已进行商业登记。
第七条进入私有领地开展勘探或开采之前,可证持有人应就以下事项与私有领地所有人达成书面协议:不干扰工作、不侵犯财产,
对由矿产经营活动而导致的不便和地表损害进行补偿。进入被划为受保护、储备或受限区域的国有土地进行勘查和开采之前,可证持有人应取得相应管理部门或部门间机构的书面可。
第八条禁止在被划为文化、历史和遗产的国有土地上进行预探、勘探和开采。
第九条对于已授予可证的地块不再颁发给他人矿产资源可证,除非取得现有可证持有人的书面可,或者取得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书面批准和说明(现有可证持有人的排他权未完全满足法律要求)。
第十条矿产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和检查矿产资源经营活动,高效、有效地执行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的规定和程序。矿产资源部门负责保管矿产资源可证登记册,记载各个已颁发的矿产资源可证,以及与矿产资源可证相关的交易情况。
第三章矿产资源可证类别
第十一条为便于对柬埔寨国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的管理,申请人可以申请6类可证。
1.手工采矿可证。此证只能颁发给高棉人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并且要求此种勘探开发只能使用当地普遍易得的工具,亲力而为,或者在不超过7个人的情况下由家庭成员协助进行。采矿人仅限于勘查和开采处于松散状态的粉砂、砂砾、沙和岩,并且限定在圆不超过1公顷、最大深度不超过5米的围。
2.矿坑和采场可证。此证可颁发给符合资格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以勘探和开采用于建筑、化工和工业的建筑和工业矿产,并且应
从矿坑和采场采取。建筑和工业矿物包括:沙、砂砾、碎、砖红土、粘土、水泥粘土、珊瑚、化、磷灰、灰、白云、、高岭土、叶腊、盐、碳酸钾、膏、泥炭、煤炭、钛砂、硅砂以及其它具有此类用途的矿产化合物。
3.宝采矿可证。此证可颁发给符合资格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以勘探和开采宝、半宝和装饰材。宝包括钻、红宝、绿闪及其它具有类似宝品质的矿。半宝包括锆、紫水晶、黄晶以及其它具有类似宝品质的矿。装饰材是用于装饰的低水晶透明度或非透明的材,例如玉髓、细、一般蛋白、玛瑙、翡翠、雀、木、黑色玄武岩以及其它具有类似品质的矿产。
4.矿产改造加工可证。此证可颁发给符合资格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用于改造加工宝、半宝和装饰材。
5.勘探可证。此证可颁发给符合资格以及有能力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用于矿产勘探和潜在储量研究。
6.工业采矿可证。此证可颁发给勘探可证持有人,用于在划定的勘查可证界限开展勘查,以及开采经济上可行的矿产资源的依据。勘探可证持有人应提交技术、财务、环境、社会和经济分析报告,以此作为矿产管理部门从社会和经济可行性角度审查矿产经营项目。有关最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形式和容、要求的随附文件、以及矿产经营可证颁发的期限和条件,由执行法令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如果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认为申请勘探或开采的是对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大型项目,该部将与申请人协商谈判,达成矿产投资
补充协议,附于可证之后。
第十三条对具有矿产储量潜力的未发证区域,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开通告,将此区域划定为投标区,通过正式谈判和评估发放可证,并且如果需要,根据上述第12条的规定,协商谈判补充性矿产投资协议。
第四章矿产资源可证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手工采矿可证的高棉人,应亲自向位于手工采矿所在地的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省、市所设的特定办公机构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本法规定的其它矿产可证(上述第十四条之外)的,自然人和法律实体应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自收到完整的合乎规的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天给予答复,或是批准,或是否决。
第十七条除手工开矿可证外,依本法颁发的其它可证,其持有人均可请求更新、修改、返还、抵押、转让和继承,但须取得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十八条依本法颁发的可证,其持有人若违反本法,可能被中止或吊销。中止或撤销可证的程序由执行法律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依本法颁发的可证,其持有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报告、计划和通知,并且应保存相关记录和文件。
第二十条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和信息的将持续至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