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铁集团新版与旧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取消、新增、修订业务汇总说明
国铁集团新版与旧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取消、新增、修订业务汇总说明
根据国铁集团的通知,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已经于近日发布,部分业务政策得到了取消、新增和修订,具体如下:
一、取消业务政策:
1.取消实名制购票的限制,旅客可持有效证件购买车票;
2.取消儿童火车票的优惠政策,所有儿童需按照人头计算票价;
3.取消退票手续费的相关规定,旅客无需支付退票手续费;
4.取消购买学生票的限制,学生可以在任意火车站购买学生票;
5.取消火车旅途中的禁烟规定,旅客可以在指定区域内吸烟;
6.取消火车站免费寄存行李的服务,旅客需支付一定的寄存费用。
二、新增业务政策:
1.新增电子客票的购买和使用方式,旅客可以使用手机APP购买电子客票;
2.新增候补购票的服务,旅客在车票售罄时可以进行候补购票;
3.新增提供优质旅游服务,旅客可以购买特色旅游产品。
三、修订业务政策:
1.修订列车到站时间的计算方式,从原先的以整点为单位改为以分钟为单位;
2.修订退票时间的规定,改为在列车开车前30分钟之前办理退票手续;
3.修订普速列车和高速列车的票价计算方式,将票价差异降低至最低;
4.修订火车站的办票时间,改为早上6:00至晚上21:00。
旅客在购买车票和使用火车服务时需要注意以上业务政策的变化,以免影响出行计划。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1.11.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扎实做好铁路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依据有关要求,国家铁路局研究起草了《铁路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1.将意见发送至*********************.cn。
2.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管司(邮编:1008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联系人:黄展明,************。
附件:《铁路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家铁路局2021年11月1日铁路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扎实做好铁路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促进铁路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要求1.工作目标进一步牢固树立铁路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逐步完善铁路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形成各负其责、综合管控体系;不断提高铁路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效能;持续提升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实现铁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坚决杜绝铁路工程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铁路工程较大事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显著减少。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一、定义1.铁路旅客运输:指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集团”)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经营的旅客客车运输及其相关服务。
2.客车:指铁路集团规定的普通客车或特种客车等。
3.旅客:指列车售票客运营运中的乘客。
二、政策贯彻国家客车运输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地方试点改革以及铁路运营安全和旅客权益等要求,规定铁路旅客运输行为。
1.客车类别及服务内容:铁路集团根据营运需要,规定客车类别及服务质量的的技术要求。
2.旅客购票及入境检查:客运站点和列车组织规定的客车购票及安检政策,旅客须遵守。
3.旅客进站及乘车:旅客必须携带购买的有效客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站乘车,不得乘坐无法证明其购买时间及具有保质期的车票,也不得乘坐他人购买的车票,即使是经过旅客身份认证的客票也一样不可乘坐。
4.旅客行为管理:旅客应当遵守客车的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相关规定,不得捣乱、闹事、侮辱其他乘车人、破坏客车内设施及设备、烟火、酗酒、非法闯入车厢等行为,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5.售票异常处理:购票凭证在运营有效期内无法换取客票、车票保质期内无法乘坐、车票无法退票,及其他不正常行为,铁路集团将按照规定处理。
6.旅客投诉及维权:旅客有权投诉其遇到的运营不当行为,铁路集团将认真受理并及时解决。
三、实施1.铁路集团须组织旅客运输部门加强铁路旅客运输的监管工作,杜绝乘客违规行为,维护旅客乘车安全和权益。
2.落实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集团须对旅客运输工作作出安排,不断提升旅客运输服务水平。
3.强化客车运营管理,铁路集团须建立严格的运行管理制度,促进客车运营秩序规范。
4.推进安全改造,铁路集团须时刻把握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与效率相结合,不断改进车辆的安全性能,保障客车安全。
四、总结本文针对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就客车类别及服务内容、旅客购票及入境检查、旅客进站及乘车、旅客行为管理及售票异常处理以及旅客投诉及维权等多项内容做了具体点评。
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部编版课时练第2单元《第3课 3.1 维护秩序》试卷含答案解析
课时练3.1维护秩序一.选择题(共10小题)1.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多多,比如消费者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网络购物消费者7天内有“后悔权”,遇消费欺诈获3倍赔偿,等等。
这些新规定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认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理念,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这启示我们()①规则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②一些原有的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实际生活的变化,需要加以调整和完善③一些原来没有的规则,应该根据需要制定④我们有权直接参与规则的制定,积极为新规则的形成建言献策A.②③B.①②C.③④D.②④2.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有一条立法修改意见来自某中学的中学生。
为此,他们还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感谢信。
这说明()①规则是可以随意改变的②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变迁,规则需要改进③中学生可以立法以及修改法律④我们要积极参与规则的改进与完善,积极建言献策A.①②B.①④C.②③D.②④3.自2021年9月19日起,《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2021年修订版)》正式实施,原规则中“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3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修改为:“身高1.3米及以下的儿童免费乘坐轨道交通”,这意味着身高不超1.3米的“二孩”、“三孩”都免费。
这一规则修改体现了()A.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可以随意改变B.一些原有的规则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废除C.一些原有的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实际生活的变化,需要加以调整和完善D.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迁,一些原来没有的规则,需要制定4.电影《流浪地球》中有一句广为流传的台词:“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这句话启示我们要()A.尊敬父母长辈B.遵守社会规则C.培养高雅情趣D.参与志愿服务5.泱泱华夏五千年,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其中法律更是数不胜数,著名的法律条文比比皆是。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说明了()A.社会生活需要社会规则B.社会规则都是由国家制定的C.有了社会规则就能维护社会秩序D.人人都要按自己的规则办事6.社会生活需要社会秩序,社会规则保障社会秩序的实现,下列有关社会秩序和社会规则的说法正确的有()①社会规则是社会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②社会秩序是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③破坏社会规则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④社会秩序能够提高社会运行效率,降低社会管理成本A.②④B.①③C.②③D.①④7.近日,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以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购买全价票。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3.11.15•【文号】国铁科法〔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标准化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2023〕30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现将《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3年11月15日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科学公正地开展铁路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行业装备技术、运输服务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
标委会是在铁路行业内,从事一定专业领域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标委会可接受委托开展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国家铁路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标委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标委会整体建设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监督检查标委会工作,并组织考核评估;(五)指导标委会开展铁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及标准国际化等工作;(六)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七)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专业领域负责相关标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在本专业领域内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铁路行业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建议;(二)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三)提出本专业领域铁路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建议。
交通运输部关于对《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对《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8.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对《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有关工作,我们组织起草了《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将意见发送至**************。
3.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邮编:1008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
交通运输部2019年8月30日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许可,并获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管理工作。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本辖区内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对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申请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和驾驶人员依法加强监管。
走私、贩卖或吸食毒品人员(以下简称涉毒人员),组织、领导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人员(以下简称涉恐人员)不得申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或持有驾驶证。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2021-2022学年八年级上学期期中道德与法治试题(word版 含答案)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2021-2022学年八年级上学期期中道德与法治试题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1.“你所立的地方,就是你的中国;你怎么样,中国便怎么样;你是什么,中国便是什么。
”这句话从个人对社会影响的角度说明了()①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是人们共同努力的结果②个人是社会中的人,个人不可能离开社会独立存在③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人们的活动影响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④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密不可分A.②③B.①③C.②④D.①④2021年的国庆节,中学生小华过得非常充实。
10月1日至2日随父母和爷爷奶奶收玉米,体会农业劳动的苦与乐。
10月3日至4日和同学一起参观了聊城运河博物馆和孔繁森纪念馆,被我市历史悠久、厚重的文化和孔繁森精神深深震撼。
10月5日将参观所思所想写下来,完成了实践作业。
6日参加社区节水公益宣传活动,在活动中深刻地感受到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
7日阅读漫画完成假期作业准备开学。
据此回答下列小题。
2.从上述材料中可以看出,随着成长()①我们的生活空间不断扩展②我们对社会的感受越来越丰富③我们对社会的认识越来越深刻④我们更加关注社区治理、更愿意参与社会生活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①②③④3.从建立的基础看,同学之间的关系主要属于()A.业缘关系B.血缘关系C.地缘关系D.初级关系4.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日益临近,越来越多的志愿者加入服务冬奥会的行列,很多学生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做志愿者,积极做各种服务工作。
他们的行为体现了()①关注社会,了解社会②在社会课堂中成长③服务社会的亲社会行为④关心社会,实现人生价值5.“双击鼠标启窗口,信息海洋好神奇,查资料,联友谊,赏音乐,通信息,一叶轻舟万山过,网络魅力谁能敌!有激流,有险滩,暗礁陷阱起波澜。
不良信息散迷雾,低俗之风讨人嫌。
偌大一张互联网,让我欢喜让我烦。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2.09•【文号】国铁科法〔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1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七批清理,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或废止的43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七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1.《关于铁路职工着装、敬礼标准化的通知》(〔79〕铁运字1281号)等26件文件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自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
见附件1。
2.《关于印发〈铁路桥梁检定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铁运〔2004〕42号)、《关于修改〈铁路桥梁检定评估工作规则〉部分内容的通知》(铁运〔2005〕59号)、《关于加强铁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运用管理的通知》(铁运〔2008〕33号)、《关于印发〈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2009〕21号)、《关于印发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的通知》(铁运〔2010〕28号)、《关于印发〈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0〕50号)等6件文件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自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上述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具体制度及措施。
3.《关于改变对儿童旅客保险的规定》(铁客工武〔54〕字123号)等11件文件予以废止。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铁路局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公安机关发布。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广播、图形标志、电子显示、文字提示等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当场开包检查。
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
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第五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条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应当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七条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应当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安全检查工作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健康防护。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28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2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冶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冶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十三批清理。
现将第十三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关于《关于公布实行掖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试行稿)业的通知》〔(83)铁运字1638号〕等97件文件的意见《关于公布实行掖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试行稿)》〔(83)铁运字1638号〕等97件文件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见附件1。
中国铁路总公司可继续执行,亦可修改或停止执行,修改或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
上述文件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及规章废止或修改时,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及时废止或修改上述有关文件,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二、关于《N1002型内燃铁路起重机段修规程(试行)》(铁机函〔1996〕156号)等12件文件的意见《N1002型内燃铁路起重机段修规程(试行)》(铁机函〔1996〕156号)、《货车运行状态地面安全监测系统(TPDS)超偏载监控报警管理办法》(铁运〔2006〕352号)、《时速200公里过渡综合检测列车运用管理办法(暂行)》(铁运〔2007〕60号)、《DL1型大吨位预制梁运输专用车组运用管理办法》(铁运〔2007〕166号)、《机车运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铁运〔2011〕65号)、《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6A系统)中央处理平台及六个子系统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2〕227号)、《铁道部关于实施铁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决定》(铁办〔2005〕115号)、《关于印发掖200~250km/h动车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业的通知》(铁运〔2007〕84号)、《关于印发铁路暴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铁运〔2008〕236号)、《关于印发铁路突发大客流及旅客列车大面积晚点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铁运〔2008〕237号)、《关于印发动车组故障应急处置预案(暂行)的通知》(铁运〔2008〕239号)、《关于印发掖高速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业的通知》(铁运〔2012〕33号)12件文件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05.18•【文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铁路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5月18日国家铁路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国家铁路局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国家铁路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铁路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围绕交通强国目标,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政府部门,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三、国家铁路局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领导职责四、国家铁路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在全局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领导班子成员要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国家铁路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铁路局的全面工作。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
国家铁路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部起草了《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综合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8日。
交通运输部2021年4月8日附件1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组织机构】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信用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信用归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相关信用管理工作。
全民守法案例 高铁占座
全民守法案例高铁占座对那些自私自利、目无法纪的“霸座者”来说,又有一则“坏消息”。
近日,国家铁路局就《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该规程第28条指出,“发现涂改、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恶意逃票或霸座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其中,涂改、伪造车票或证件乘车一直都是铁路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相比之下,“霸座”一词,是头一次出现在交通运输法规之中。
高铁上的“霸座”行为,向来令人深恶痛绝,但“动真格”给予处罚,却是近年才有的事。
2018年8月21日,G334次高铁列车上发生的“霸座”事件令人记忆犹新。
当时,男子孙某以“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为由,强行霸占一名女乘客的座位,事件曝光后,很快引起公愤。
面对纷至沓来的公众质疑,济南铁路局方面曾称,涉事男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而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孙某被认定为违法,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高铁。
其后,对类似的霸座者,各地也多给予治安处罚、纳入征信黑名单等。
其实,处理形形色色的“霸座者”,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等规定,“霸座”行为还将被纳入“黑名单”。
考虑到此类违法行为带有耍无赖的性质,一些地方会在治安处罚中将其归入寻衅滋事之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对违法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个别情况下,“霸座者”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违法者可能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判刑案例。
交通运输部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7号,以下简称《客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本规章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原《客规》(铁运〔1997〕101号)是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在铁路政企合一管理体制下制定,既有行政管理内容,也包括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的民事关系,还涉及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事项。
近年来,铁路政企分开改革持续深入推进,铁路营业里程不断增加,高速铁路快速发展,铁路旅客运输领域发生巨大变化,铁路运输企业不断突破传统客运服务形式,实现服务、经营创新。
原《客规》的部分内容已经与铁路政企分开改革新要求不匹配,与铁路旅客运输实际不相符,还有不少内容滞后、缺失,需要调整或者补充。
为了更好适应铁路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规范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行为,保护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修订完善《客规》并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客规》共9章52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了对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的总体要求。
一是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
包括制定旅客运输相关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为旅客提供安全、方便、快捷、文明礼貌服务,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公布车站运营时间、停止检票时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旅客服务重要信息。
二是规定了旅客的权利和义务要求。
包括自主选择旅客运输服务和公平交易,爱护铁路设备设施,不得扰乱铁路运输秩序。
(二)围绕票务重点环节,切实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和合法权益。
一是聚焦社会关注的儿童票销售标准,区分车票实名制和非实名制的情形,分别按照年龄和身高销售儿童票,切实为儿童购票乘车提供优惠、便利。
二是对学生、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等群体实行优惠(待)票。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05•【文号】铁运[1997]101号•【施行日期】199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的通知(2007)(发布日期:2007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8日)、《铁道部关于公布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通知(铁运[1997]101号)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现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另发单行本),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运〔1991〕57号)届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旅客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24年第4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24年第4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国家铁路局公告2024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公告2024年第8号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24年第4批)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旅客车站规划建设,从严控制铁路旅客车站规模,推动高铁快运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家铁路局组织对《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10100-2018相关内容进行局部修订,现公布局部修订条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新增第1.0.3条(原条文号依次顺延)。
新增正文为:铁路旅客车站设计应按照适度超前、不过度超前的原则,从严控制建筑及站前广场规模,铁路客站规模应根据城市规模、城市规划、路网规划、功能定位、客流需求、站场规模、与其他交通设施衔接方式以及综合开发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新增条文说明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网特别是高速铁路网规模和质量大幅跃升,铁路客站设施条件不断提高,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促进了铁路客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超出自身发展实际,盲目求大求全,存在过度超前规划建设铁路客站的倾向,造成资源闲置。
为规范铁路客站设施规划建设,发挥以铁路客站为核心的综合交通枢纽作用,促进铁路客站与城市发展的协同配套,按照适度超前、不过度超前的原则,控制建筑及站前广场规模是必要的。
另外,本条明确了影响铁路客站规模的相关因素,铁路客站在规划建设中需进行统筹考虑,并科学确定其规模。
二、新增第1.0.6条。
新增正文为:铁路旅客车站设计应遵循高铁快运快进快出的原则,畅通作业流线,减少货物站内停留时间,为高铁快运提供安全、便捷的作业条件。
新增条文说明为:本条规定高铁快运快进快出,是为减少在站作业和库存等停留时间,提高作业效率。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1.12.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提高考试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家铁路局按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关工作要求,结合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实践和部分企业(单位)意见建议,组织对原《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铁考试函〔2016〕1号)进行修订并形成了《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修订情况说明(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1.将意见发送至************.cn。
2.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5日。
附件:1.《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关于《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说明国家铁路局2021年12月8日附件1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工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依法设立的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其考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试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全国考试管理工作,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考试监督检查有关工作,各级考试机构具体承办考试相关工作。
第五条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以下简称实作考试)。
国家铁路局关于征求《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征求《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22.07.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关于征求《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办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国家铁路局起草了《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cn。
2.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安全监察司(邮编:100891)。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至8月27日。
附件:《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铁路局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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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1.10.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铁路旅客运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铁路局在原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基础上修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拟以规章形式发布。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1.登录司法部网站,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将意见发送至****************。
3.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法规处。
(邮编:100891)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7日。
国家铁路局2021年10月28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旅客运输正常秩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行为,保护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旅客运输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旅客运输业务办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旅客运输业务办理规则应当包括购票、退票、变更,乘车条件,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规定等事项。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应当载明发站、到站、车次、车厢号、席别、席位号、票价、开车时间等主要信息。
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票务服务,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按照约定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六条旅客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运输安全规定,配合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铁路运输秩序。
第七条旅客享有自主选择旅客运输服务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限定、强制旅客使用某项服务或者搭售商品。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车站运营时间、停止检票时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禁止或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三章车票销售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
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购票人购买车票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乘车人身份信息,凭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取票、改签、退票、补票、车票挂失补办、乘车等业务。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平公正销售车票,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为旅客提供售票窗口、售票网站、自助售票机等多种售票渠道,为旅客购票、取票、退票、改签等提供便利。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开办定期票、计次票、联程票、乘车卡等售票业务,为旅客购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十一条车票当日当次有效,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十二条除通学的学生和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儿童外,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随同成年人旅客旅行。
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以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购买全价票。
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儿童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达到1.2米且不足1.5米的儿童可以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
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未达到1.2米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儿童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儿童优惠票的席别应当与同行成年人所持车票相同,到站不得远于成年人车票的到站。
按上述规定享受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占用席位时,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第十三条在普通高等学校(含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军事院校,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有实施学历教育资格的公办、民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研究生,凭学生证(需附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优惠乘车凭证并载明优惠乘车区间,中、小学生凭盖有学校公章的书面证明)每学年可购买家庭居住地至院校(实习地点)所在地之间四次单程的学生优惠票。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盖有院校公章的学校书面证明当年可买一次学生优惠票。
学生优惠票限于使用普通旅客列车硬席和动车组列车二等座。
华侨及港澳台学生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的人员凭证可以购买优待票。
第十五条旅客丢失实名制车票后,可以请求铁路运输企业办理车票挂失补办手续,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重复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旅客丢失非实名制车票应当另行购票乘车。
第四章乘车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应当遵守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得夹带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危险物品。
铁路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旅客运输业务办理规则中明确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限额;2.每件物品的重量及尺寸限定;3.免费的携带物品重量;4.超限携带物品计费标准;5.特殊携带物品的相关规定;6.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导致携带物品损坏、丢失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旅客列车等公共场所设置安全标志、导向系统和信息服务等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运输旅客。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载明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乘车。
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等旅客提供优先购票、优先进站等服务,保障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等旅客依法优先权利。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老幼病残孕旅客提供优先购票、优先进站、优先检票上车等服务,为老年人及脱网旅客提供线下服务。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齐全、干净、整洁的服务备品。
车站和旅客列车应当内外整洁、空气清新。
第二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经营车站和旅客列车餐饮应当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出售无生产单位、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和过期、变质食品。
第二十四条经过特殊训练用于辅助视力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服务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随视力残疾旅客进站乘车。
第二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按规定对旅客乘车的相关凭证进行核验。
第二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收票款:1.主动补票或者经车站、旅客列车同意上车补票的;2.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
应买全价票的儿童使用儿童优惠票乘车的,补收票面区间应补票价差额。
第二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发现下列违反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收票款并加收50%已乘区间应补票款:1.无票乘车未主动补票的;2.在车票到站不下车继续乘车的;3.持低等级席位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席位的;4.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优待车票乘车的。
需要收取手续费的,按照国家有关铁路运输杂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涂改、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恶意逃票或霸座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对下列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1.无票乘车、在车票到站不下车继续乘车、持低等级席位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席位,或者持不符合优惠、优待条件车票乘车等情况下,拒不支付应补票款的;2.不接受安全检查的;3.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4.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施隔离管理的;5.严重精神障碍和醉酒等不适宜单独乘车且无人看护的;6.扰乱车站、列车秩序,危及列车安全或者其他旅客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旅客不听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劝阻,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运输,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旅客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出具;旅客要求变更车票或者退票的,可以按照铁路运输企业旅客运输业务办理规则办理。
第五章车票变更与退票第三十一条车票变更包括旅客自愿变更车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车票。
退票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非自愿退票。
第三十二条旅客自愿变更车票或者自愿退票的,应当按照铁路运输企业旅客运输业务办理规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由于铁路运输企业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车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有可利用席位情况下,为旅客办理改乘其他车次或席位。
改乘的席位票价高于原票价时,超过部分不予补收;低于原票价时,应当退还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
由于非铁路运输企业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车票的,应当按照铁路运输企业旅客运输业务办理规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旅客非自愿退票的,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收取退票费。
第三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第六章行李运输第三十六条行李票是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的凭证,应当载明车票票号、发站、到站、包装、件数、重量、费用、承运时间及旅客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
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旅客凭有效车票、身份证件可在行李办理站间托运行李,行李票和车票的发到城市应当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旅客运输业务办理规则中明确旅客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托运行李总重量限额;2.每件行李的重量及尺寸限定;3.超限行李计费方式;4.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约定;5.特殊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6.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旅客托运行李应当遵守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得夹带货币、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证书证件等贵重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危险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在承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应当拒绝承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