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15)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确保烟草专卖管理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其目的是加强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本文将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适用范围、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适用范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烟草专卖管理领域内的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烟草产品;销售假冒伪劣的烟草产品;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限制销售烟草产品等。
行政处罚主体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包括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授权的执法人员。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烟草专卖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执法人员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派驻的具备执法权的人员,他们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取证阶段在取证阶段,执法人员将对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这包括现场勘查、讯问证人、调取证据等手段。
取证的目的是确保对违法行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2. 处罚决定阶段在取证完成后,执法人员将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制定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3. 通知和听证阶段对于受处罚决定影响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将向其发出处罚通知,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听证将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当事人可以在听证期间提供相关证据、陈述意见和申辩理由。
4. 处罚执行阶段经过听证后,执法人员将根据听证结果重新评估处罚决定,并对决定进行执行。
执行方式可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以及其他合法的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法律责任可能包括以下措施:行政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最新整理的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欢迎查看!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旨在规范并保护烟草行业的运营秩序,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利益。
本文将介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要求。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是指依法对烟草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系列程序和措施。
该程序的实施,依照国家相关烟草行业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并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的查处当有违法行为发生时,相关机构或部门将启动处罚程序,通过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处罚权力的行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机关将依法行使处罚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对于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机关将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以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4. 相关权益的保护在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相关机关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在处理程序中进行公正和公平的裁决。
四、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要求为了确保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效果和公正性,以下几个要求应得到遵守和实施:1. 充分调查核实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相关机关应充分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处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依法行使处罚权力相关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保障申辩权益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享有申辩的权利,相关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公开透明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公开,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的公正。
5. 法律监督机制为防止滥用职权和维护程序的公正性,应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包括申诉、上诉等途径,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烟草专卖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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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xxx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旧对比课件学习)
第十八条(不予立案的情形及程序)新增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 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 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发展的
需要,2010年1月21日,国家局对烟草专卖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再次修订,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12号 令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首次 将程序规定上升为规章,这就是我们今后查处涉 烟案件所要遵守的基本的程序规定。
新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9章76 条。
第七条(管辖权的层级划分—级别管辖)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 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
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原规定:重大、
复杂,本条只有该款修订)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
第十六条(立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原规定:审查),掌握了一定的
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原规定: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
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
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原规定:且有重大违法嫌疑,去掉 重大)
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积极的管辖争议--共同管辖)
(修改)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
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原 规定: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讲座
(二)修订情况
四是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处理程序作了调整。规定依法查 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 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 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 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另外,新规定明确了对已经霉 坏变质烟草制品的处理程序。 五是增加了罚缴分离机制。要求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 行收缴罚款。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 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二)修订情况
1.体例方面
在四个方面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一,新规定共九章,76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的体例顺序调 整了原有体例。 增加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专章,其中一般程序是将原规定 的立案、调查取证以及处罚决定的内容整合到一起形成的; 删除了处罚决定、行政复议专章。 第二,为了体现统筹兼顾原则,在一般程序中增加了“审查和决 定”专门一节。
(二)修订情况
二是完善了层级监督。新《规定》在原《规定》基础 上,增加了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的错误 处罚决定直接变更的规定,并要求:对于上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三是在第六十四条强调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 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对本部门专卖 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二)修订情况
2.内容方面
总则 一是在第一条中增加了关于“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内容,体现了对行 政公权力的规范与监督,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二是在第三条中调整和修改了原规定关于行政处罚实施原则的规 定,更加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又紧密结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工作的实际。例如规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 危害程度相当”原则,对在实际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具有 指导意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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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1998年9月2日发布)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1998年9月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志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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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贷款用途是为了保证还款资金的 来源。 如果贷 款不按 协议的 用途加 以运用 ,借款 人可能 因经营 不当导 致丧失 还款能 力。再 者,贷 款行内 部经营 方针可 能对发 放贷款 的行业 或部门 有限制 ,政府 规则、 法令有 时也有 类似规 定。最 后,限 制贷款 的用途 还可能 因为是 涉及第 三人的 利益, 比如在 出口信 贷项目 中,贷 款用途 就仅限 于特定 的支付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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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贷款用途是为了保证还款资金的 来源。 如果贷 款不按 协议的 用途加 以运用 ,借款 人可能 因经营 不当导 致丧失 还款能 力。再 者,贷 款行内 部经营 方针可 能对发 放贷款 的行业 或部门 有限制 ,政府 规则、 法令有 时也有 类似规 定。最 后,限 制贷款 的用途 还可能 因为是 涉及第 三人的 利益, 比如在 出口信 贷项目 中,贷 款用途 就仅限 于特定 的支付 对象。
二
《规定》的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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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限制贷款用途是为了保证还款资金的 来源。 如果贷 款不按 协议的 用途加 以运用 ,借款 人可能 因经营 不当导 致丧失 还款能 力。再 者,贷 款行内 部经营 方针可 能对发 放贷款 的行业 或部门 有限制 ,政府 规则、 法令有 时也有 类似规 定。最 后,限 制贷款 的用途 还可能 因为是 涉及第 三人的 利益, 比如在 出口信 贷项目 中,贷 款用途 就仅限 于特定 的支付 对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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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输入文字八 烟草专卖局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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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全文学习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直接管辖
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其他烟草专卖局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并
草专卖局。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
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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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局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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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02 重点2
重点2的详细说明...
03 重点3
重点3的详细说明...
内容
进一步完善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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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职权,减 少管理成本
促进行业健康 发展
规范烟草企业行为, 促进行业良性竞争
规范化管理的目标设定
规范化管理的目标 设定
明确制定烟草行政处罚标准
确保处罚程序公开透明
规范化管理的执行
依法依规执行烟草行政处罚 严格按照程序完成处罚流程
规范化管理的评估
定期评估处罚执行情况 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措 施
01 制定规范化管理办法
建立规范的处罚流程和标准
02 实施规范化管理制度
加强对烟草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执行
03 监督规范化管理执行情况
确保规范化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规范化管理的成效评价
规范化管理的效果评估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不断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对规范化管理的总结和展望,可以 为未来的管理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01 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处罚金额
02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必须上缴国家
03 吊销许可证
吊销后需重新申请并符合条件
烟草行政处罚的复议和行政诉讼
复议的程序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提出复 议请求 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 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的程序
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可提起行 政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需符合法定规定
烟草行政处罚的效力
烟草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概述
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 为了规范烟草行政处罚工 作,保障法治精神的贯彻 和实施,保护烟草行政处 罚对象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的规定。这些规定确保了 烟草行政处罚工作的顺利 进行,保证了程序的合法 性和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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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1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由工信部修订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为大家解读此规定。
方法是按章进行,梳理程序,提示要点。
一、新旧令的区别1、发布时间不同新:2019,旧:98。
98年前后,我国行政处罚法(96)、行政复议法(9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相继出台,对行政处罚的程序、时限、救济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3号令的内容与新的行政法规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管辖权协商、听证标准、复议时限等,需要修改,以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
2、发布主体不同新:工业信息化部,旧:国家烟草专卖局。
《立法法》(2000年)发布后,行政规章的立法权设在国务院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家烟草专卖局已无权对外发布行政规章,原国家局的3个令经修改后,相继于02年(2号令准运证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31号发布、07年(1号令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51号令发布、10年(3号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信息化部12号令发布。
3、结构体例不同新:旧: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三章立案第四章一般程序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立案第五章处罚决定第二节调查取证第六章听证程序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七章行政复议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八章处罚的执行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4、内容的不同新旧对照,新令体例按《处罚法》体例修改,按程序分类,一目了然。
删除了行政复议专章(因复议事项有《复议法》专门规定);增加了审查、执法监督专章,单设了法律责任一章。
由此增删可见,新令更加注重程序的区别(三类程序不可混淆,要严格区分三类程序的适用标准、时限及办案程序),更加强调办案的审查(设立专门部门、专人),更加强调执法监督(同级、层级),更加强调法律责任(旧令一条规定,新令六条规定)。
二、内容解读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依据(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处罚原则(第三条),救济途径(第5条):陈述、申辩,复议、诉讼。
(要点)内部监督制度(第5条):前所未有的严格条款(处罚法、旧规定、其它执法机关的程序规定都无此类规定)。
在执法监督专章讲述。
第二章管辖共7条。
管辖权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来说是办案的基础,至关重要。
特别对于单位负责人来说,越权管辖不仅导致撤案,还是承担错案责任。
一般规定:属地管辖。
县级以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6、7、8条)行为发生地:开始地、结束地。
先立案先管辖。
特别规定:1、管辖权争议:由上一级指定管辖。
取消了旧令的协商管辖。
(第8条)2、管辖权转移:系统内:a一次移送,不得再移送(第9条)。
b管辖权上移:上级直接查处下级管辖案件,下级报请上级管辖案件。
(第10条)C指定管辖:上级指定。
(第11条)系统外:a向其它执法机关移送。
(第12条)b向司法机关移送。
注意:此类移送案件必须抄送检察院。
第三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罚款为一定数额(个人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或警告。
当场处罚流程:出示证件--指明违法事实--听取陈述、申辩--填写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当事人签收--收缴罚款--备案--归档。
收款罚款:a当场收缴。
条件:1、20元以下的。
2、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提出。
3、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b指定的机构(银行)。
要点:无调查取证要求,即可一人执法。
公安部行政处罚程序明确规定简易程序可一人执行(公安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31、32条)。
参照公安部规定,烟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有51号令第57、58条(许可证未变更、涂改)的情形。
凡需定价、检测的案件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种观点:烟草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一人执法。
另一种观点:烟草行政处罚程序应二人进行。
第22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章一般程序流程:来源--立案--查处--调查取证--鉴定、定价--审查--批准--事先告知--送达--执行。
来源:自查、举报、移送、交办。
延迟立案:七日内报负责人批准(一次为宜,时间不限),并通知当事人(具名的举报人、移送机关、交办机关)。
补办立案手续(查处后七天内)撤消(不予立案)条件:1、违法行为超过两年的;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显著轻微或已经改正的3、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4、其它规定的情形不予立案适用于举报、移送案件,要通知当事人(具名的举报人、移送机关),立卷归档。
回避制度: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提出。
执法人员由负责人批准,负责人由上一级机关批准。
调查取证要求:1、两人以上2、佩戴徽章、出示证件(省级以上制发)(第22条)3、时间30天。
可申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时间不限),通知当事人。
(第35条)按省人大92年的《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28条,本单位负责人延长时限为15天,不够,再向上一级报批,上一级时限没限制。
我省应该按此规定执行。
证据种类:七种(第23条)证据要求:检查笔录,物品清单。
确认(当事人、2名以上见证人、执法人员注明情况)(第24、25、28条)询问笔录:骑缝签字、涂改处签字确认。
(第26条)视听资料:要有声音的文稿。
(第27条)协助调查:外出(系统内、外)查阅,出具协助调查函。
受协助单位应回函。
(第30、31条)先行登记保存:七天内处理。
(第32、33条)处理措施:鉴定、移送。
发现新行为的处理(第34条)鉴定:省级以上烟草质检部门。
一般7天。
(第29条)定价:省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定出零售价(两高司法解释)。
调查终结。
(36条)审查:法规部门(法规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填写审查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决定。
(37、39条)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由单位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并记录。
(38条)事先告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期限3天,(公安:当场,工商、交通、农业部门均为3天,银行5天)当事人当场确认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可立即作出处罚决定。
(40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听取,复核后再行事先告知。
(41条)决定(42条)送达(43条):签收日视为送达。
邮寄为回执上的收件日视为送达。
公告起60天后视为送达。
第五章听证程序听证的标准:1、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1万无)无07-09年2、较大数额罚款(2万元)54起3、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烟草专卖品(3万元)36起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新增项,处罚法第8条第7项: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事项)说明:省级局可确定以上数额向国家局报批。
听证主持人:法规人员。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执行罚:(新增项,行政处罚法未规定)到期(收到决定书15天后)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一般来说:上限为原罚款的本数。
(52条)取消资格的后续管理:收回、注销、公告。
(53条)救济途径:(54条)复议:收到决定60天内诉讼:收到决定15天内(专卖法44条、诉讼法有例外的规定第37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5、56、57)1、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的,原处罚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处罚决定算起60天)2、不对维持的复议诉讼、不履行复议决定,原处罚决定申请执行(60天)3、不对变更的复议决定诉讼、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执行。
(变更决定后60天)无主物品处理:(58条)公告30天后变卖上缴国库。
销毁:霉坏烟草制品的销毁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做好财务处理。
(59条)所有假烟交由烟草部门公开销毁。
罚缴分离:除当场收缴外,部门与人员一律不得收取罚款。
(60条)第七章执法监督两种监督制度:同级监督:主体:法规部门、法规人员。
方式:案件审查对象: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
时间:定期结果:指出发现问题,防止错误再次发生。
层级监督:主体:上级方式:案卷评查(法规部门)、重新审查(专卖部门)对象:行政处理决定内容时间:及时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变更、撤消,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处罚法8条,本令6条(处罚法中的不使用法定单据、单位损毁当事人财物的未收入)错案追究责任(65条):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自行收缴罚款责任(66条)责任主体: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其他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
责任形式:行政处分贪污、受贿责任(67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或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玩忽职守不作为责任(70条):行政赔偿责任(68条):责任主体: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其他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
责任形式:行政处分直至刑事责任出现68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个人承担行政处分直至刑事责任。
徇私枉法不移送刑事案件责任(69条):责任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形式:行政处分直至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1、收购是行政强制措施。
2、期间的计算3、档案管理要求。
行政处罚案件为长期档案。
4、解释的效力:可在处罚决定书中引用。
5、溯及力:2019年5月1日前的违法行为,适用旧令2019年5月1日后的违法行为,适用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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