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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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15)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由工信部修订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为大家解读此规定。方法是按章进行,梳理程序,提示要点。
一、新旧令的区别
1、发布时间不同
新:2019,旧:98。
98年前后,我国行政处罚法(96)、行政复议法(9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相继出台,对行政处罚的程序、时限、救济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3号令的内容与新的行政法规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管辖权协商、听证标准、复议时限等,需要修改,以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
2、发布主体不同
新:工业信息化部,旧:国家烟草专卖局。
《立法法》(2000年)发布后,行政规章的立法权设在国务院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家烟草专卖局已无权对外发布行政规章,原国家局的3个令经修改后,相继于02年(2号令准运证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31号发布、07年(1号令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51号令发布、10年(3号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信息化部12号令发布。
3、结构体例不同
新:旧: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第三章立案
第四章一般程序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立案第五章处罚决定
第二节调查取证第六章听证程序
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七章行政复议
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八章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章附则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4、内容的不同
新旧对照,新令体例按《处罚法》体例修改,按程序分类,一目了然。删除了行政复
议专章(因复议事项有《复议法》专门规定);增加了审查、执法监督专章,单设了法律
责任一章。由此增删可见,新令更加注重程序的区别(三类程序不可混淆,要严格区分三
类程序的适用标准、时限及办案程序),更加强调办案的审查(设立专门部门、专人),
更加强调执法监督(同级、层级),更加强调法律责任(旧令
一条规定,新令六条规定)。
二、内容解读
第一章总则
立法目的、依据(第一条),
适用范围(第二条),
处罚原则(第三条),
救济途径(第5条):陈述、申辩,复议、诉讼。
(要点)内部监督制度(第5条):前所未有的严格条款
(处罚法、旧规定、其它执法机关的程序规定都无此类规定)。在执法监督专章讲述。
第二章管辖
共7条。管辖权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来说是办案的基础,至关重要。特别对于单位负责
人来说,越权管辖不仅导致撤案,还是承担错案责任。
一般规定:属地管辖。县级以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第6、7、8条)
行为发生地:开始地、结束地。先立案先管辖。
特别规定:
1、管辖权争议:由上一级指定管辖。取消了旧令的协商管辖。(第8条)
2、管辖权转移:
系统内:
a一次移送,不得再移送(第9条)。
b管辖权上移:上级直接查处下级管辖案件,下级报请上级管辖案件。(第10条)
C指定管辖:上级指定。(第11条)
系统外:
a向其它执法机关移送。(第12条)
b向司法机关移送。注意:此类移送案件必须抄送检察院。
第三章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程序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罚款为一定数额(个人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或警告。
当场处罚流程:
出示证件--指明违法事实--听取陈述、申辩--填写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
当事人签收--收缴罚款--备案--归档。
收款罚款:
a当场收缴。条件:1、20元以下的。2、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提出。3、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b指定的机构(银行)。
要点:无调查取证要求,即可一人执法。公安部行政处罚程
序明确规定简易程序可一人执行(公安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31、32条)。
参照公安部规定,烟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有51号令第57、58条(许可证未变更、涂改)的情形。凡需定价、检测的案件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种观点:烟草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一人执法。
另一种观点:烟草行政处罚程序应二人进行。第22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调查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章一般程序
流程:来源--立案--查处--调查取证--鉴定、定价--审查--批准--事
先告知--送达--执行。
来源:自查、举报、移送、交办。
延迟立案:七日内报负责人批准(一次为宜,时间不限),并通知当事人(具名的举
报人、移送机关、交办机关)。补办立案手续(查处后七天内)
撤消(不予立案)条件:
1、违法行为超过两年的;
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显著轻微或已经改正的
3、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4、其它规定的情形
不予立案适用于举报、移送案件,要通知当事人(具名的举
报人、移送机关),立卷归档。
回避制度: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提出。
执法人员由负责人批准,负责人由上一级机关批准。
调查取证要求:
1、两人以上
2、佩戴徽章、出示证件(省级以上制发)(第22条)
3、时间30天。可申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时间不限),通知当事人。(第35条)
按省人大92年的《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28条,本单位负责人延长时限为15天,不够,再向上一级报批,上一级时限没限制。我省应该按此规定执行。
证据种类:七种(第23条)
证据要求:
检查笔录,物品清单。确认(当事人、2名以上见证人、执法人员注明情况)(第24、25、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