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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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摘要】阐述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内涵和优点,具体实施的条件及注意事项并列举了若干解决方案。结果发现中国具备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条件,但是在解决滥用垄断地位等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著作权;垄断
众所周知,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借鉴了欧洲大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欧洲已有200年左右的历史,也遇到过著作使用者无法联系上著作权人的问题。一些北欧国家发明了一种特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即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来解决无法一揽子授权的问题。北欧的实践证明,在某些需要大量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特定领域,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那么中国是否可以学习这一模式,采取这一模式会面临哪些问题,又该如何应对,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内容。
1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内涵
采取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优点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1)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能较好地平衡作品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著作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分享知识成果,延伸性集体管理有助于权利人和使用者权益达到平衡。2)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对于非会员,延伸性集体管理在默认的情况下对其作品代为管理并收取费用,按照尽力原则搜寻作者并分配报酬,充分维护了非会员的经济利益。3)使用者可以方便安全地使用作品。使用者在获得集体管理作者一揽子许可后,可以放心使用而不用再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某些作者构成侵权。4)保留了著作权人的自由处分权。即不愿意受集体组织管理的权利人可以选择退出,并采取自己偏好的方式来行使著作权。这实质上是将“自愿加入”变成“自愿退出”,这反映了集体管理组织以著作权人利益为出发点的立场,也反映了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相应组织必须有足够的代表性,否则众多权利人退出立刻会导致集体管理失效,这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部分权利人对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会构成恶意垄断的担忧。
2 中国现阶段是否应当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
2.1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实施条件
考虑使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有如下先决条件[1]:1)集体管理组织必须代
表相当数量的权利人,否则实施延伸性既无必要也不可行。2)集体管理组织和所代表的权利人拟定法律上对非会员权利人同样有效的协议,非会员默认情况下受到会员的同等对待。3)和集体管理组织缔结协议的使用者有权使用集体管理组织作品列表中的所有作品,非会员声明退出集体管理之前,集体管理组织对使用者发放的一揽子许可都是有效合法的。4)未被代表的权利人有权为自己的作品获得酬劳,这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完善使用费的分配机制。5)权利人可以从体系中撤离并禁止别人使用他们自己的作品。这些特点中隐含了实行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条件,对照来看,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至少音著协代表了足够大量的音乐作品权利人,而新成立的两家集体管理组织也很快就可以代表音像制品的大量作者。另外,中国是国际条约如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这样他们的著作权作品如果被中国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管理制度覆盖,就可以像国内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一样被同等对待,所以中国确实可以运用现有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2.2 关键问题解决路径
然而在具体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时,还有几个重要事项要注意和妥善处理。
第一,集体管理组织如何有效的向非会员权利人分配版税?根据Gervais[2]的观点,第一阶段,集体管理组织收到版税联系并分配给权利人,为了判断集体管理组织是否尽到了联系权利人的合理努力,管理当局实施集体管理组织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或者当局鼓励集体管理组织采取最佳实践准则。集体管理组织也要将版税分发给国外权利人如果该国有集体管理组织,倘若该国没有集体管理组织,则集体管理组织要采用一些手段来确定权利人所在。第二阶段,集体管理组织要建立和管理权利人不能立刻被找到的报酬基金,建立这种未找到权利人的版税基金是因为未来权利人可能会出现,或者由新的代表该权利人的集体管理组织出现。
第二,到底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数达到多少才够资格申请延伸性许可。北欧国家也没有规定具体数字,管理当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这对管理当局就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充分考察集体管理组织在某一特定领域的权利要有足够的代表性,比如设定一个门槛,会员的数量,代表作品的数量和市场使用的比例,要成立了一定的年限和有足够的影响力,操作的规范程度,分配工作是否公开、透明等,集体管理组织在经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取得资质后可以实施。
第三,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因此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政府要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严格限定延伸性管理在小权利的范围内,比如限制在广播权、表演权、放映权、复印权。
3 结论与展望
虽然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施行的历史远不如欧洲和英美国家,但是过去的20年里取得的成绩是辉煌的。当集体管理遇到少数非会员滥用著作权搅乱
知识产权市场时,中国现行体制下提出延伸性集体管理无疑具有现实意义,笔者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经具备实行这种新模式的条件,而另外四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由于成立时间较晚、代表性不足等原因暂时不宜实行延伸性集体管理。除了费用具体分配问题,由于延伸性集体管理造成的垄断问题最为突出。垄断形式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拒绝签发许可使用,对相同种类作品使用者不合理的歧视,设置收费标准和许可条件时较为随意,还有潜在可能的高昂管理费。针对这一问题,应对延伸性集体管理进行可信赖的监督,成立由律师和经济学家等组成的专业委员会,甚至可以考虑引入特殊情况下的竞争机制。总而言之,现阶段在中国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实施是必要的,但是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准入条件、相关知识和理念的宣传、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收费标准和条件的制定、管理费的抽取以及非会员的利益分配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Wang,Jia,Should China Adopt an Extended Licensing System to Facilitate Collective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Preliminary Thoughts(July 1,2010).[J]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32(6):283-289
[2]Jiang,F.and Gervais,D.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in China:Practice,Problems and Possible Solutions.[J]The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2012.15:221–237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41040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