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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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为了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制定的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和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金融机构在其业务活动中能够识别、报告和防止洗钱活动的发生,遵守国家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反洗钱法规和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制度,确保对客户的身份和背景进行准确和全面的了解,并进行风险评估。

2. 内部控制与合规审查:金融机构应建立内控审查和合规审查制度,确保其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与相关的监管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与沟通。

3. 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员工及时发现并报告可能涉及洗钱活动的可疑交易,确保不良交易能够被有效监测和准确报告。

4. 员工培训与意识: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洗钱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和及时地履行反洗钱职责。

5. 外部合规和内部稽查:金融机构应与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保持密切的合作和沟通,接受外部合规和内部稽查的监督和
检查,确保其反洗钱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通过以上的内控措施,金融机构能够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验证,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减少洗钱风险的发生,并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从而为打击洗钱活动提供有效的防线。

《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概述(一)概念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其经营管理体制和自身经营特点,将国家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本单位相关的业务经营和管理中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程序。

(二)特征1.对象的特定性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对象仅仅指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规定的义务主体,只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起到约束作用,因而其对象具有特定性.2.内容的广泛性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等,具体应包括反洗钱工作机构的设置,必要的反洗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交易报告员的配备,对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评估、考核、奖惩、培训等制度。

通过建立内容广泛的内控制度,使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得以完善,从而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3。

执行的强制性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往往被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考核和评估、奖励和惩罚的标准和依据,因此具有执行上的强制性.由于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对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分解和细化,在发生洗钱案件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成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判断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参考因数。

4.形式的完整性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从形式上讲不能是单一的某个制度规定,而必须是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既需要涉及各个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还需要覆盖每一个业务环节和操作过程。

该体系的健全,有赖于纵向及横向配套制度建设的完备程度。

只有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降低合规风险,做到合规经营.(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达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融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信誉,防止本机构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从而避免或减少被动卷入洗钱活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经济损失以及对自身信誉的损害.2.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能够保证本金融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制度,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协助反洗钱监管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发现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3。

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

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

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引言反洗钱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重要措施。

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识别、评估和监测与洗钱风险相关的活动,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

一、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是金融机构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旨在确保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管理洗钱风险。

以下是建立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的关键要素:1.1 洗钱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包括评估客户、产品和地区的洗钱风险。

评估结果将有助于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控制措施。

1.2 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尽职调查程序,以确保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

客户尽职调查应包括客户身份验证、业务目的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1.3 内部控制和监测金融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和监测机制,以确保业务活动符合反洗钱法规和政策要求。

内部控制和监测应包括交易监测、异常活动报告和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内容。

1.4 员工培训和意识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洗钱风险的认识和意识。

培训内容应包括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识别和报告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1.5 外部合规审查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外部合规审查,以确保其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符合法规和监管要求。

外部合规审查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二、风险管理程序风险管理程序是金融机构为应对洗钱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步骤和措施。

以下是建立风险管理程序的关键要素:2.1 风险识别和分类金融机构应通过客户尽职调查等方式,识别和分类与洗钱风险相关的活动。

风险识别和分类应基于客户、产品和地区等因素。

2.2 风险评估和控制金融机构应对识别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

控制措施可以包括限制交易金额、增加交易监测频率等。

2.3 交易监测和异常报告金融机构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对客户的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测。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最新版全文)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最新版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洗钱犯罪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自20世纪中期以来,洗钱犯罪活动迅猛发展,对各国的经济和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的稳定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同时危及世界的经济发展。

“反洗钱”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任务。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欢迎阅读!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金融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金融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金融公司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保障金融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反洗钱工作。

3.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客户身份识别1. 在办理业务前,必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确保客户身份真实、有效。

2. 识别客户身份时,应收集并核实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3. 对高风险客户或交易,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必要时可采取额外措施。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1. 对大额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及时报告。

2. 对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资金流动。

3. 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流程和时限。

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1.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真实、完整、可追溯。

2. 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自交易结束之日起计算。

3. 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六、员工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反洗钱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2. 对员工进行反洗钱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反洗钱相关知识。

3.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内部审计与稽核1.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和稽核,检查反洗钱工作执行情况。

2. 对审计和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落实。

八、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2. 本制度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提高金融公司反洗钱工作水平,预防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保障金融安全。

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确保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是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利益和金融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

下面将结合实践经验,分为三个方面详细介绍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委员会,具体责任包括制定反洗钱政策、策略和相关内控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委员会还应监测和评估反洗钱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还要设立反洗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反洗钱工作,例如客户尽职调查,监测异常交易等。

这些内控机构应当有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确保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运作。

制定详细的反洗钱政策和策略。

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反洗钱政策和策略。

政策应包括反洗钱目标和原则,以及相关内控措施的要求。

策略应包括识别、监测、报告和应对洗钱风险的具体方法和程序。

金融机构应确保政策和策略的实施和执行,包括培训员工,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来确保执行效果。

加强内部控制措施的落实。

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对新客户和具有风险特征的现有客户进行调查,以识别潜在的洗钱风险。

金融机构应建立异常交易监测制度,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和报告。

这些内部控制措施还应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系统,提高反洗钱监测和识别的效率。

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确保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组织结构、政策策略和内部控制三个方面进行全面建设。

只有建立并完善相关的内控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措施的落实,才能有效防范洗钱风险,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利益,并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报告工作,及时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指导和监管,促进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审慎识别和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全面、及时地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各金融机构按照“同级报送,逐级汇总”的原则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体负责督促指导辖区金融机构定期报告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并将各金融机构执行本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检查及相关监管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金融机构应分别按季、按年度或按规定随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六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收到各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工作报告后,应认真进行审核、整理、分析和汇总,发现情况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应责令其重新报送,并在辖区内通报。

第七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报告的有关信息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救济途径
上一级人民银行将对申诉进行审查,如认定原处罚决 定存在不当之处,会责令改正或撤销原决定,同时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06
附则
解释权与修订权
要点一
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
要点二
修订权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需要随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修 订后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生效日期与实施安排
04
反洗钱调查实施保障
保密措施
01
02
03
严格保密要求
反洗钱调查涉及敏感信息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确保信息不泄露。
保密协议
参与反洗钱调查的人员应 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 责任和义务。
加密措施
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对 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和利 用。
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
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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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评估
审查
反洗钱调查人员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洗钱行为。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 的合法性、交易对手方的背景和资信情况、资金流动的合理性等。
评估
对于存在洗钱行为的案件,反洗钱调查人员应对案件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以便确定下一步的行动计 划。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案金额的大小、涉案人员的身份和地位、案件涉及的范围和影响等。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实施安排
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 施细则,并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
其他规定与未尽事宜的处理
其他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并可根据实际情 况对某些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未尽事宜的处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反洗钱动态汇报制度范本

反洗钱动态汇报制度范本

反洗钱动态汇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及时掌握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趋势,提高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动态汇报,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对洗钱风险、大额和可疑交易、客户身份识别、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最新动态、经验教训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动态汇报制度,明确汇报主体、汇报内容、汇报方式和时间要求等,确保反洗钱动态汇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汇报主体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动态汇报主体分为三级:总行、分支行和网点。

总行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进行总体汇报,分支行和网点负责对本级反洗钱工作进行汇报。

第五条各级反洗钱部门是反洗钱动态汇报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提交本级的反洗钱动态汇报。

三、汇报内容第六条反洗钱动态汇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反洗钱工作最新进展:包括反洗钱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完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等情况。

(二)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包括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处理和报告等情况。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包括客户身份信息的收集、验证和更新,以及对高风险客户的识别和管控等情况。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等情况。

(五)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包括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效果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汇报的事项:包括反洗钱工作的创新经验和好的做法,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等情况。

四、汇报方式和时间要求第七条反洗钱动态汇报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可以采用口头汇报。

第八条总行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的反洗钱动态汇报。

分支行和网点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反洗钱部门提交上一月的反洗钱动态汇报。

总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总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总行及其所属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我行通过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工作,防止洗钱活动在我行发生。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全行反洗钱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二)审查和批准反洗钱风险管理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协调和监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四)处理重大反洗钱案件;(五)向上级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六条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反洗钱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修订和完善反洗钱工作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协调和监督各级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四)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和宣传教育活动;(五)处理日常反洗钱业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机构,负责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其主要职责:(一)执行总行反洗钱工作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工作;(三)向上级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四)协助上级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和案件处理。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我行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全面收集、核实和记录;(二)真实性原则: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三)有效性原则: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内容包括:(一)客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国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二)客户的职业、收入、资产、投资等情况;(三)客户的资金来源、用途、交易背景等。

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南银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南银发[2006]45号2006年3月28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外资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联社,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苏金融租赁公司,江苏省邮政储汇局:现将《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管,推动建立反洗钱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江苏省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江苏省金融机构,是指在江苏省范围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江苏省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认真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审慎识别和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真实、全面、及时地分别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其上级单位报告本单位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督促指导辖区金融机构定期报告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并将各金融机构执行本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专项检查及其他相关监管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金融机构应分别按季度和年度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情况。

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和金融合作的日益频繁,在金融市场中,洗钱活动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洗钱活动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解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情况,本文进行了调研,并撰写了以下报告。

二、调研内容1. 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调研数据显示,目前大部分金融机构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反洗钱制度,其中包括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内部管控等方面。

然而,在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制度和标准不够统一,缺乏标准化的流程和规范。

其次,一些金融机构对于反洗钱制度和规范的宣传和培训不够到位,导致员工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 人员培训情况人员培训是确保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的关键环节。

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金融机构已经意识到了人员培训的重要性,并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投入。

然而,还有一些金融机构在团队培训的持续性和深入性方面存在不足。

部分机构存在培训计划简单化、培训材料过于笼统等问题。

此外,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金融机构面临更多的洗钱风险,因此,金融机构需要不断提高人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以应对挑战。

3. 技术支持与金融创新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也逐渐应用新技术来支持反洗钱工作。

调研数据显示,大部分金融机构已经开始使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来进行反洗钱工作,有效提高了反洗钱的效率和准确性。

然而,一些机构在技术应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比如技术投入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

因此,金融机构需要加强技术支持,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智能化水平,更好地应对洗钱风险。

4.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洗钱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不能仅依赖国内金融机构的单一防范。

因此,金融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显得尤为重要。

调研结果显示,大多数金融机构已经与国际合作机构建立了合作机制,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工作。

然而,在信息共享方面,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仍然存在一些障碍,如信息安全、法律合规等问题。

金融机构预防反洗钱的三项核心制度

金融机构预防反洗钱的三项核心制度

金融机构预防反洗钱的三项核心制度金融机构预防反洗钱的三项核心制度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金融犯罪问题也日趋严重。

资金洗钱作为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稳定和金融体系安全。

为了预防和打击资金洗钱问题,金融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反洗钱措施,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核心制度。

本文将重点讨论金融机构预防反洗钱的三项核心制度,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实施效果。

一、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是金融机构预防反洗钱的首要制度。

它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对客户的身份、背景和资金来源进行全面调查和审查,以确保客户的合法性和诚信性。

在这个制度下,金融机构需要对客户进行实名认证,并获取相关的唯一识别信息明文件和经济活动的证据。

金融机构还要根据客户的业务规模、风险程度和背景信息,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和异常行为。

客户尽职调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对客户的背景和资金来源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评估客户的风险程度,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和非法资金流动。

这不仅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因为涉嫌洗钱而受到法律风险的可能,也可以减少金融机构的声誉损失,提高市场竞争力。

客户尽职调查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金融机构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反洗钱知识和技能的了解,增加员工的审核和监管能力。

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是金融机构预防反洗钱的重要手段之一。

该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于涉及大额现金交易的客户进行主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这其中涉及到的交易行为包括现金存入、提取、转账等。

通过现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发现和阻止涉嫌洗钱的现金交易行为,减少非法资金流动。

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这一制度,与法律部门和执法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效果显著。

通过主动报告大额现金交易,金融机构可以快速反应可疑交易活动,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最新版全文)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最新版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有效开展非现场监测分析,为人民银行切实履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职责、预防辖内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和相关风险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构建##反洗钱工作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形成的相关公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表等纸质、磁介质、感光介质等各种形式的客观资料。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行负责指导、综合、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管理工作,分行负责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驻鲁管辖机构反洗钱报告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当地其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以及在##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客观、如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相关工作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本制度落到实处,保证反洗钱工作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利用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收集范围第七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概况以文字材料形式介绍本单位概况,并加盖单位公章.文字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编号、国际收支编码、机构代码、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登记机关、经营范围、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在##境内的管理体制,设立分支机构数量、名称及地域分布,如本系统在##境内设立了本单位没有管辖权的分支机构,应注明不包括的地域及机构、年度主要业务量、业绩指标及与上期比较、截至报告期本单位及辖区在职职工人数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以来,金融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和监管职责,不断推进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细化反洗钱操作规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一)金融机构应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确保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及各业务条线上反洗钱相关人员能移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及其他资源。

(二)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审计,并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及时完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内部业务流程,落实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

(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宣传、引导和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其传达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监管政策和内控要求。

二、开展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有效预防洗钱风险(一)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对于2007年8月1日前已经通过开立账户、签订金融服务合同等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的规定,开展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或重新识别客户等工作,并据此补充或更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二)按照建立业务关系的时间顺序,各法人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并督促各分支机构如期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1.对于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之间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年底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

本文将介绍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篇1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基础。

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了解客户的身份、职业、经济来源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资料。

这是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重要手段,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发现异常交易和活动,及时报告可疑交易,从而防止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发生。

二、交易监测和报告制度交易监测和报告制度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监测系统,对客户的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交易和活动后及时报告。

报告的异常交易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大额交易、高频交易、跨境交易等。

金融机构还需要对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活动进行调查和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制度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保障。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分析自身业务中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

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有效性,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篇2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需要识别客户的身份,了解客户的职业、经济状况、财务来源等信息,并收集、保存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

反洗钱举报工作制度

反洗钱举报工作制度

反洗钱举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举报工作,是指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洗钱活动时,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的行为。

第三条反洗钱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保密、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举报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反洗钱举报工作。

第五条对在反洗钱举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举报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反洗钱举报范围包括以下洗钱活动:(一)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协助资金转移、汇往境外、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等行为;(三)其他涉嫌洗钱的活动。

第七条反洗钱举报内容应当包括:(一)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对象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证据;(四)其他相关情况。

三、举报渠道和程序第八条反洗钱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一)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直接举报;(二)通过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交举报;(三)其他合法渠道。

第九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方便举报人进行举报。

第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其他相关信息。

四、举报处理和反馈第十二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给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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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有效开展非现场监测分析,为人民银行切实履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职责、预防辖内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和相关风险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构建##反洗钱工作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形成的相关公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表等纸质、磁介质、感光介质等各种形式的客观资料。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行负责指导、综合、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管理工作,分行负责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驻鲁管辖机构反洗钱报告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当地其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以及在##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客观、如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相关工作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本制度落到实处,保证反洗钱工作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利用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收集范围第七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概况以文字材料形式介绍本单位概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文字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编号、国际收支编码、机构代码、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登记机关、经营范围、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在##境内的管理体制,设立分支机构数量、名称及地域分布,如本系统在##境内设立了本单位没有管辖权的分支机构,应注明不包括的地域及机构、年度主要业务量、业绩指标及与上期比较、截至报告期本单位及辖区在职职工人数等。

附件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5、经营金融业务的其它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1、反洗钱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包括本单位制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2、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如,考核制度、稽核审计制度、宣传培训制度、保密制度、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反洗钱相关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等;3、与内控制度相关的统计报表。

详见附件1:“##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三)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建设情况包括本单位及辖内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名称、岗位及职责、人员数量、姓名、职务、岗位及分管领导等,详见附件2:“##金融机构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建设情况统计表”。

(四)落实反洗钱法规政策及反洗钱内控制度情况1、本单位反洗钱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包括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等;2、本单位转发上级行、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公文以及下发的反洗钱相关公文;3、本单位负责人履行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法定义务的书面记录。

包括高级管理层有关会议记录、决策、单位负责人批示等;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包括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特别是其第十五条要求报告的可疑交易报告及其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3:“##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5、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包括客户身份识别方面所作的主要工作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6、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方面所作的主要工作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5:“##金融机构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统计表”;7、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包括自行开展及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方面所作的主要工作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6:“##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统计表”;8、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成效。

包括开发的反洗钱信息系统或相关系统投入情况、名称、功能及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的成效等;9、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情况、执行临时冻结措施情况、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7:“##金融机构协助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10、反洗钱检查、稽核、审计情况。

包括本单位、本系统开展的反洗钱业务检查报告或检查报告中的反洗钱业务情况;对本单位、本系统反洗钱全面业务或单项业务的内部审计报告;对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审计报告中的反洗钱工作内容等;11、本单位落实反洗钱法规政策及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其他情况,以及配合人民银行完成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五)反洗钱自我评估报告。

本单位依照人民银行反洗钱自我评估办法,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的全面自我评价。

(六)人民银行、行业监管部门、外部审计部门关于本单位反洗钱工作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分析结论、审计结论或处罚决定。

(七)本单位因开展反洗钱工作获得的内部、外部表彰、荣誉及事迹介绍。

(八)重大事项实行“一案一报”制,各金融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报送的重大事项后,应立即进行初步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报告上级行。

重大事项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可疑线索特征;初步掌握或已确定的违法违规事实,包括案发时间、地点、涉嫌违法主体、涉案金额、初步定性等;当前状态、进展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处置方案及有关工作意见。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专门针对该机构的反洗钱行政调查、现场检查以及认为应归档的该机构媒体信息、举报信息等其它资料,与该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将本年度形成的、或本年度仍有效的、本制度“第七条”要求报送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集中、全面报送一次(其中,已报送的列明目录,不再重复报送),自印发之日起后形成的工作资料,按以下时间报送:(一)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1、3、5、6、7、8款”、“第(五)项”每半年报送一次,分别为每年的7月10日前、1月10日前将截至上半年及截至上年底的相关情况报人民银行;(二)本制度附件报表均为季报,报送时间为每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另有早于该时间要求的,依照其要求;(三)本制度其余条款于工作资料形成后10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另有早于该时间要求的,依照其要求。

第十条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洗钱纸质工作资料的同时,应同时报送与纸质一致的电子稿。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工作部门收到后,应认真进行审核、登记、整理、分析和汇总,一旦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情况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应责令其补正,并将审核无误后的电子稿及时通过notes 传分行反洗钱处,涉密资料应采取加密措施传送,纸质稿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管理情况列入考核指标,纳入对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工作综合考核,并作为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采取风险预警、限期整改、通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的整理、归档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当地金融机构报告的反洗钱工作资料,应对每家机构单独建立档案。

资料较多的同类档案,可以分卷,但需依据时间先后顺序注明各卷序号。

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如有变动的,人民银行留存的档案资料要及时整理更新。

第十三条每年度终了,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进行汇总整理,逐件编制档案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档案装盒,放在卷内首页,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档案整理装订结束后,应及时装盒。

档案盒封面的正面应填写归档材料全称、年度、形成单位、保管期限等要素,侧面填写档案简称、年度、盒号等要素。

第十五条对反洗钱行政调查、现场检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涉密信息资料,单独立卷归档,但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中登记目录、备注。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上传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电子资料,分机构建立反洗钱工作电子档案库,为非现场监测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的保管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

定期检查,维护工作资料的完整,确保工作资料安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反洗钱工作资料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在离岗前办理工作资料移交手续,由相关负责人监督移交过程并签章确认。

第十八条借阅、复印、摘抄涉密反洗钱工作资料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分行备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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