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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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债权法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债权关系的形成、变化以及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债权定义、债权种类、债权的设立与变更、债权的行使与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一、债权的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债权的主要特征包括对债务人的要求权、绝对权、相对权和财产权等。

二、债权的种类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多种债权形式,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

其中合同债权是最为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形式。

合同债权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债权,例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侵权债权是指在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上发生侵害时,受害人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的债权。

侵权债权通常需要证明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无因取得的利益的债权。

主要目的是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的利益侵害。

三、债权的设立与变更债权的设立通常依赖于相应的法律事实,如合同的订立、担保物的提供、侵权行为的发生等。

在这些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债权人才能获得相应的债权。

债权的设立一般需要符合四要素,即主体、客体、原因和目的。

债权的变更主要体现在债权的转让、债权的内容修改、债权的消灭等方面。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继承等方式进行。

债权的内容修改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债权的权利义务进行变更。

而债权的消灭,则是指债权关系因债权的履行、债权的放弃、债权的转换等原因而终止。

四、债权的行使与保护债权行使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实现对债务人的要求。

在行使债权时,债权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债权的保护是指国家法律对债权进行的保护与维护,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等。

新民法典债权法的法律解读

新民法典债权法的法律解读

新民法典债权法的法律解读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新民法典)正式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全面、最系统的民法典,其中以债权法为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新民法典债权法进行解读,为读者详细阐述其内容和实际应用。

一、债权的定义和种类债权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追索权。

新民法典中规定,债权是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给付、实现约定的利益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等情形下,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权利。

根据债权的性质,可分为人身债权和财产债权。

按照债权人行使的方式,可分为单一债权和合同债权。

根据债权的来源,可分为民事债权和行政债权。

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自己拥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但应当依法履行清偿顺序和抵押担保等责任。

债权转让的方式、时效等方面,新民法典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2.债权的保全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保护其债权不受侵害。

同时,在债务人违约或者发生破产等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回其应得的债权。

3.债权的放弃和变更债权人有权放弃自己的债权,但应当符合新民法典的规定。

在债权行使过程中,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债权人可以对债权内容进行变更,但变更应当经过债务人同意或者依照法定程序。

三、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1.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自己的债务。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若债务人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了但不能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的代位履行在特定情况下,债务人无法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代位履行。

新民法典中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抵押人代为履行债务。

四、保证和担保保证和担保是民法中常见的债务保障方式,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

保证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履行债务能力提供信用支持,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而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侵入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金等方式。

债权法学期末总结

债权法学期末总结

债权法学期末总结一、导言债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规定了债权的设立、转让、消灭以及债务人和债权人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债权法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交往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主要学习了债权的种类、债权的设立与满足、债权的保护与救济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系统地学习和总结,我对债权法的理论与实践都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本学期学习债权法所获得的知识和体会的总结。

二、债权的种类在学习债权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债权分为绝对债权和相对债权两种形式。

绝对债权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如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相对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债权还可以根据债务人的主体属性划分为自然人债权和法人债权。

自然人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了购买、消费、借贷、租赁等;法人债权则是指债权人与法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了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

三、债权的设立与满足债权的设立与满足是债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债权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主体的合法资格、合法设定行为和具体的内容要求。

债权的设立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或者通过合同方式完成。

债权的满足是指债权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

债权的满足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合同约定的方式或者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来实现。

四、债权的保护与救济在经济交往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难免会产生纠纷。

债权的保护与救济是债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包括了违约责任、利息和违约金、债权物权保全等方面的内容。

债权的违约责任主要是指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履行义务等。

债权物权保全是当债务人可能会转移、毁损或者隐匿债权物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法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最高法律法规,其中的债权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债权法的概念、构成要件、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债权法的概念债权法是指债权人凭债权向债务人主张要求的法律规范。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主张要求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债权法是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债权法的构成要件债权法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的客体、主体、内容和形式。

债权的客体是指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益,例如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权的主体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人,债务人是指应当履行债务的人。

债权的内容是指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利,例如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的形式是指债权的表现形式,例如债权可以通过合同、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等形式表现出来。

三、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包括主张债权、请求履行、请求返还、请求抵销等。

债权人可以主张其享有的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债权人还可以请求返还,例如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返还抵押物或押金。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抵销,即将债权与债务相抵销。

债权人的义务包括保管债权、履行协议、提供担保等。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其享有的债权,避免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债权受到损失。

债权人还应当履行协议,例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权人还可以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债务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债务人的义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例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务人还应当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保证其不受到损失。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

债权法基本知识

债权法基本知识

债权法基本知识债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规定了债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则。

了解债权法的基本知识对于我们处理债权关系、保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主体、债权的产生和变更等内容。

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指规定债权的产生、行使和归因等法律规则的法律体系。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特定债务人主张一定给付或者做某种行为的权利。

债权法是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二、债权主体债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同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债权的产生债权的产生主要有合同债权和非合同债权两种情况。

1. 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通过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在合同债权中,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支付货款、提供租金等。

2. 非合同债权非合同债权是依法产生的债权,不需要通过合同来确认。

包括侵权责任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

例如,当他人因过失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时,我们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债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债权的变更债权的变更主要包括债权的转让和债权的债务。

1. 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让与、债权的附属权利和债权的合并等方式实现。

债权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2. 债权的债务债权的债务是指债务人通过履行给付义务、履行行为义务或采取其他形式的方式,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消灭。

当履行债务之后,债权人失去对债权的主张权利,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债务责任。

五、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要义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和执行等方式来维护和保护自身的债权。

解析民法中的债权法律关系

解析民法中的债权法律关系

解析民法中的债权法律关系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债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债权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本文将从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形成要素、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民法中债权法律关系进行解析。

1. 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的货币及其它财产权利。

债权法即规定了债权人主张债权、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法律规则。

债权法通过建立债权法律关系的制度,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 债权法律关系的形成要素债权法律关系的形成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债权主体、债权标的和债权发生事由。

2.1 债权主体债权主体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享有债权的主体,债务人则是承担债务的主体。

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债务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2 债权标的债权标的是指债权的对象,一般是金钱、债券、动产、不动产等。

债权标的应当是具备经济价值的。

2.3 债权发生事由债权发生事由是指产生债权的法律事实。

比如,债权可以是合同关系、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

在债权发生时,债权人可以主张其权益。

3. 债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责任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3.1 债权人的法律责任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满足其债权要求。

同时,债权人也需要履行义务,比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护债权标的的安全等。

3.2 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即履行其向债权人承诺的义务。

如果债务人违约或者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4. 解决债权法律关系的方式当债权法律关系产生纠纷或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加以解决。

4.1 诉讼方式诉讼方式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进行债权纠纷解决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裁决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2 非诉讼方式非诉讼方式是指通过调解、仲裁等非司法途径解决债权争议。

债权法基本原理

债权法基本原理

债权法基本原理一、债权法的定义与特点债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它研究的是债权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而债权关系则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关系。

债权法的基本原理,是指支撑债权法制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经验,是判断和处理债权关系的指导原则,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权的有效实现。

债权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法是一种公法和私法交叉的法律制度。

公法性体现在国家对债权的保护和监管,私法性则体现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私人权利关系。

2. 债权法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

在实践中,债权关系不仅普遍存在于民事活动中,也涉及商业活动和经济往来,因此债权法常常与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相互交叉。

3. 债权法是一种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债权法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二、债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债权法认为债权关系应该是自愿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一定的自由和平等基础上进行债权债务的产生和履行。

2. 充分保护原则:债权法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应有的利益和偿付,同时也要合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债权法倡导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往,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维护交易诚信。

4. 有偿履行原则:债权法主张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完成支付义务,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

5. 合法合规原则:债权法强调债权关系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得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原则。

三、债权法的基本内容债权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的主体和客体:债权法规定了债权关系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债权的主体,债务人则是承担债务义务的主体。

2. 债权的产生和灭失: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产生和灭失的条件和方式。

新民法典债权法的重要变化

新民法典债权法的重要变化

新民法典债权法的重要变化随着我国新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债权法作为其中的一部法律,经历了一系列重要变化。

债权法是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变化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新民法典债权法的重要变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债权主体的界定和保护新民法典债权法对于债权主体的界定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债权法,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一变化相对于旧债权法,将债权主体范围拓展了,为各类主体享受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新债权法还加强了对债务人的保护,明确规定债务人享有平等权利和受救济的权益。

二、债权的成立和转让新民法典债权法对债权的成立和转让进行了一系列的变化。

首先,新债权法对债权的成立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强调债权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求债权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确定。

这一变化有助于明确债权人的权益和义务,规范了债权关系的形成过程。

其次,新债权法对债权的转让进行了改革和严格管理。

根据新法规定,债权可以以合同方式进行转让,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非法债权转让的情况发生。

三、债权的履行和保障新民法典债权法对债权履行和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新债权法,债权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债务人应当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并且要求债务人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债务履行。

这一变化强调了债务人的履约责任,促进了债权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新债权法还对债权的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担保债权,新法规定了担保方式的类型和担保权益的法律地位,同时明确担保的法定范围和担保的履行义务。

这一变化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保障手段,有助于降低债权风险,提高债权人的信心。

四、债权的追索和救济新民法典债权法对债权的追索和救济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根据新债权法,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等方式行使债权,对债务人进行追索。

同时,新法规定了救济的程序和方式,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公正的救济途径。

债权法课件(第一编债权法论)

债权法课件(第一编债权法论)
合同履行
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 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交付货 物、完成工作、支付款项等。
合同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 金、赔偿损失等。
合同解除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 除合同,以避免履行或追究违
约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的实践应用
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在某人对他人事务 进行管理的情况下,以保护他人的利 益。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当事人将其全部债权债务 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需经 过相对方的同意。
03 债的履行与抗辩
CHAPTER
债的履行
01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完 成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02
债的履行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 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CHAPTER
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采取的措施,旨 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可以代为行使该权利 的权利。
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的行为时,可以请求法院 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条件
不履行债的责任是指债务人不按 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债 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继续履行是指当债务人不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 债务人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 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形式。
04 债的保全与担保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 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当 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 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 务能力时,在后履行一 方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 保以前,有权中止自己 的履行。

债权法期末总结

债权法期末总结

债权法期末总结债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债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终结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本次期末总结将从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的种类、债权的设立和转让以及债权的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是指一个主体(债权人)对另一个主体(债务人)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的法律关系。

债权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权的内容。

债权人是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债务人是指有义务履行债务的人。

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的义务内容、权利内容和债权的限定要件。

二、债权的种类债权的种类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性质以及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返还债权和其他债权等。

其中,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债权是指因为侵权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当得利返还债权是指因为违法行为而使得债务人不当获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相应的利益;其他债权是指不属于合同债权、侵权债权和不当得利返还债权这三种类型的债权。

三、债权的设立和变更债权的设立是指债权人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和事实行为取得债权的过程。

根据债权的不同种类,债权的设立方式有所不同。

合同债权的设立是通过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来实现的;侵权债权的设立是通过侵权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从而使其取得债权;不当得利返还债权的设立是因为债务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不当利益而形成的。

债权的变更则是指债权人在原债权的基础上对债权再行处分或变更的行为。

四、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合同转让和法定转让两种方式实现。

合同转让是指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经过受让人履行对价后,债权就转移到受让人名下。

法定转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的转让是不需要通过合同订立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债权就可以自动转移。

五、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2.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3.债务: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它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4.自然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5.给付: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8.缔约过失: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遭受损害;9.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10.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原因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11.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及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如合同之债;12.主债: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13.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14.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15.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非相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非同一目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它债务因目的达到而均归于消灭的债务;16.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17.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18.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债的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19.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债的标的及其内容,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20.协作履行原则:指不仅要求当事人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2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22.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债务;23.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24.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25.迟延履行: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属期限上履行不适当;26.瑕疵履行: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27.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28.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29.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30.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31.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3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3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34.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35.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36.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37.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38.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享有的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39.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包括一般追偿权和事先追偿权;40.预先追偿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4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42.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43.债权让与,是保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44.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45.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46.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47.清偿,债务人按债的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行为48.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49.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50.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51.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5.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6.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7.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9.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0.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11.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1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13.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15.强制缔约: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16.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17.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8.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19.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20.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21.可撤销的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22.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2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24.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行为及其过程;25.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6.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待业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2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8.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着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0.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31.合同的变更: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32.合同的转让: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3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34.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35.解除权: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36.清偿: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37.提存: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命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法即为提存;38.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39.抵销: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提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1a9^,_4f9t5`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40.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41.全部违约: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42.部分违约: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43.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44.违约归责原则: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45.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6.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47.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48.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做法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9.法律管辖竞合: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50.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5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5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53.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54.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易货交易:指当事人约定双方想到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5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5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57.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58.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为供热力方,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59.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6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61.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62.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6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64.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65.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66.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67.转租: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68.房屋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69.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0.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71.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72.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73.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74.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75.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76.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77.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78.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79.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80.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81.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82.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83.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84.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债权法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规范债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最新债权法的核心知识点:
1. 债权的定义和特征
-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获得支付金钱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权利。

- 债权具有继承性、可分性、可转让性和可供担保的特征。

2. 债权的成立和转让
- 债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关系和合法的标的。

- 债权可以通过合同订立、遗嘱继承、法律赋予等方式成立。

- 债权可以通过合同转让、对外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

3. 债权的保全和执行
-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 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途径来行
使债权。

4. 债权的债务人不履行责任
- 当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
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5. 债权的消灭和终止
- 债权可以通过履行、抵销、转让等方式消灭。

- 债权的终止可以通过还款、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放弃等方式
实现。

以上是最新债权法的核心知识点,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对于债
权法相关事务的处理非常重要。

请在具体操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规定债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维护合同信用与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民法典中的债权法中,包含了多项重要法规,下面将对其中的几项进行详细阐述。

一、债权的定义和主要特征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的权利。

债权人通常通过合同、法律行为等方式获取债权,并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债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 权利性:债权是法律规定和保护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其权益。

2. 绝对性: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债务人无力或不愿意履行,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3. 相对性:债权一定是以债务为前提存在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权种类与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可以分为合同债权和法定债权两种类型。

1. 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指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合同债权又可以分为借款合同债权、租赁合同债权、劳动合同债权等多种形式。

2. 法定债权:法定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债权、遗产继承债权等。

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等。

债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时支付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利益等。

三、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法规定了多种保护措施。

1. 追索权: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具有追索权。

如果债务人无力或不愿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偿。

2. 担保权益: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提供第三人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担保物可以是抵押物、质押物等形式,担保责任可以由第三人承担。

3. 公示权: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公示债权,以确保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4. 强制执行权: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判决或裁定,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法》教案》课件

《债权法》教案》课件

《债权法》教案课件第一章:债权法概述1.1 债权法的定义与特征1.2 债权法的基本原则1.3 债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1.4 债权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债的要素2.1 债的定义与分类2.2 债的主体2.3 债的内容2.4 债的客体第三章:债的设立、变更与消灭3.1 债的设立3.1.1 合同之债的设立3.1.2 侵权之债的设立3.1.3 其他债的设立方式3.2 债的变更3.2.1 债的主体的变更3.2.2 债的内容的变更3.3 债的消灭3.3.1 履行3.3.2 解除3.3.3 抵销3.3.4 提存第四章:合同法总则4.1 合同的定义与分类4.2 合同的订立4.3 合同的效力4.4 合同的履行4.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章:合同的保全与担保5.1 合同的保全5.1.1 代位权5.1.2 撤销权5.2 合同的担保5.2.1 保证5.2.2 定金5.2.3 抵押5.2.4 质押5.2.5 留置第六章:合同的履行6.1 履行原则6.2 履行期限6.3 履行地点6.4 履行方式6.5 履行障碍与补救第七章:典型合同的法律规定7.1 买卖合同7.2 租赁合同7.3 融资租赁合同7.4 借款合同7.5 赠与合同7.6 服务合同第八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8.1 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8.2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8.3 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8.4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第九章:侵权责任法总则9.1 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9.2 侵权责任的原则9.3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9.4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9.5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十章:特殊侵权责任10.1 产品责任10.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0.3 医疗损害责任10.4 环境污染责任10.5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十一章:债权债务的转让与继承11.1 债权转让11.1.1 债权转让的条件11.1.2 债权转让的效力11.2 债务转让11.2.1 债务转让的条件11.2.2 债务转让的效力11.3 债权债务的继承11.3.1 继承的条件11.3.2 继承的效力第十二章:债权保障措施12.1 债权人代位权12.2 债权人撤销权12.3 债权人优先受偿权12.4 担保物权12.4.1 抵押权12.4.2 质权12.4.3 留置权12.5 保证第十三章:债权纠纷的解决方式13.1 协商解决13.2 调解解决13.3 仲裁解决13.4 诉讼解决13.5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十四章:民事诉讼与债权法的适用14.1 民事诉讼与债权法的关系14.2 民事诉讼的程序14.3 民事诉讼的证据14.4 民事诉讼的执行14.5 民事诉讼的期限第十五章:债权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5.1 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技巧15.2 典型债权法案例分析15.3 实践中的债权法问题与解决对策15.4 债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展望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债权法》的核心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债权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合同法总则及各类合同的法律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总则和特殊侵权责任。

(完整版)债权法

(完整版)债权法

债法总论债的概念与性质一、债的概念:给付义务民通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1)债的客体是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此种行为被称为给付(Leistung)。

债的本质在于给付义务债的内容不一定限于单个给付关系(单一债关系),完全可能存在包含数个不同给付的债关系(复合债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和人格权:义务人不特定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第5页:“反之,以不实施侵权行为为内容的一般性法律义务,并不意味着是一种如履行即构成给付,进而可能构成债务关系内容的义务,这是因为此种不作为是由所有的人向其他所有的人负担的。

就这一点而论,不存在特定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实现债权人特定利益的手段这里所谓特定利益,是指债权人除了其在债关系应当履行时拥有的固有人身财产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存量”利益vs.“增量”利益债所欲实现的债权人利益:特定行为结果抑或特定行为过程?4)债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但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行为、缔约过失等综上所述,所谓债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请求给付的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给付义务称为债务,请求给付的权利称为债权二、债的性质1. 债务人所承担义务的分类1)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充当债关系要素、决定债关系类型的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指不充当债关系要素或决定其类型,但仍然和主给付义务一样能够被单独请求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指既不充当债关系要素或决定其类型,也不能和前述两种义务一样被单独请求履行,而仅能在被违反时被课以损害赔偿的义务2)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指按照债关系内容本应承担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发生履行障碍时,出于补救的目的而发生的进一步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与不真正义务的区别不真正义务指违反之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导致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固有权利之减损丧失的“义务”合同法119条1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基本原则民法典中的债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债权关系。

债权法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权关系的形成、变化和消灭。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债权法始终坚持自愿原则,即债权关系的成立、变更和解除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坚守,保障了个体的自由意志的自主性,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自主权,让其能够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进行自由的选择和决策。

二、平等原则债权法坚持平等原则,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关系中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社会成员平等关系的尊重和保护,防止了权力的不对称和滥用,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平等原则的坚持使债权关系更加稳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的交易环境。

三、公平原则债权法倡导公平原则,即在进行债权行为时,当事人应当公平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公平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契约精神的高度重视,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相互坦诚、信守承诺,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公平原则的坚持有助于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四、有偿原则债权法坚持有偿原则,即债权关系是基于给付义务的。

无偿债权的存在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例外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

有偿原则的坚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合法合规原则债权法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即债权关系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在进行债权行为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进行不正当行为。

合法合规原则的坚持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在民法典中,债权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

这些原则为债务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基本规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考试债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债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债权法考点解析债权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交往和债务关系。

了解债权法的相关知识,对于高中学生或者他们的父母来说,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本文将围绕债权法考点展开解析,重点突出解题技巧和使用指导性语气。

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指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债权法中,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要求给付款项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权利;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给付款项或其他义务。

了解债权和债务的基本概念是理解债权法考点的基础。

例如,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小明向小红借款1000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

请问,小明在这个债权关系中扮演的角色是什么?”通过了解债权和债务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小明在这个债权关系中是债权人。

二、债权的取得方式债权的取得方式有多种,其中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法律规定等。

在债权法考试中,对于不同的取得方式,我们需要了解其特点和适用条件。

例如,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款电视机,但发现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

请问,小明可以通过什么方式主张自己的债权?”通过了解债权的取得方式,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小明可以通过合同主张自己的债权。

三、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常常面临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

债权法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其合法权益。

例如,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小红向小明借款,但小明一直未能按时归还。

请问,小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债权?”通过了解债权的保护措施,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小红可以通过要求履行、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四、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移在债权法中,债权和债务可以进行转让和转移。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的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第八讲 债权法

第八讲 债权法

天府学院经济法 张潇丹
第二节 侵权行为之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 概念 是指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人身, 是指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人身,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 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 2 、 侵害人身权 、 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侵权 行为 3、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4、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第八讲 债权法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 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特殊的侵权行为。 特殊的侵权行为。
天府学院经济法 张潇丹
第一节 债的一般原理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 规定, 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 的人是债务人。 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与物权在特征上的区别在于: 债权与物权在特征上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3、内容不同; 、主体不同; 、内容不同; 2、客体不同; 4、设定不同。 、客体不同; 、设定不同。
无因管理的立法价值权衡: 无因管理的立法价值权衡: 禁止干预他人事务” 鼓励互助行为” “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鼓励互助行为”
天府学院经济法 张潇丹
二、“无因管理”成立的三个必备要件: 无因管理”成立的三个必备要件:
1. 管理他人的事务
管理”的含义较广; (1) “管理”的含义较广; 管理的事务”必须合法。 (2)“管理的事务”必须合法。 ① 违法行为 ② 经授权才能进行的行为
天府学院经济法 张潇丹
(二)特殊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责任
案例:1948年美国·鹧鸪案 案例:1948年美国 鹧鸪案 年美国 1、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法律明文规定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 归责原则: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须受害人证明责任人有过错。 无须受害人证明责任人有过错。 举证责任的承担: 3、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

债权法第十八章债的种类

债权法第十八章债的种类

债权法第十八章债的种类
一、民事债权
民事债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民事活动中,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钱款、物品、
债权人占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作价等权利,就构成了民事债权。

例如,购
买商品时,买方要求卖方交付商品并支付货款的权利,就是一种民事债权。

二、经济债权
经济债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关系。

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债权、补偿债权、赔偿债权等。

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这就构成了劳动报酬债权。

三、金融债权
金融债权是指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债权关系。

主要包括存款债权、
贷款债权、担保债权等。

例如,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借贷关系,银行向借款
人提供贷款并收取利息,这就构成了贷款债权。

四、公共债权
公共债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债
权关系。

主要包括税收债权、罚款债权等。

例如,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
之间的征税关系,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按时缴纳税款,这就构成了税
收债权。

中国民法中的债权法规定

中国民法中的债权法规定

中国民法中的债权法规定债权法是中国民法中的一部分,旨在规定债权的设立、行使和保护等相关问题。

债权法作为一项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中国民法中的债权法规定展开阐述。

一、债权的基本概念和性质债权是指债权人凭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债权是一种权利关系,它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债权人直接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相对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时,债务人作出的相应承诺。

债权的性质是绝对权利,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债权的设立与消灭债权的设立是指债权人获得主张债权要求的权利,债权设立的方式有多种,如合同、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等。

合同是最常见的债权设立方式,它是当事人通过达成一致,建立起债权关系的法律行为。

除合同外,例如侵权行为也会导致债权的设立。

债权的消灭是指债权关系的终止,债权消灭的方式包括债务履行、债务免除、债务强制执行等。

三、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作为合法权利的持有人,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利息、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等。

债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履行自己的事先约定义务、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等。

四、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是承担债务责任的一方,同样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要求债权人履行债权、申请债务支付期限延长、提供相应担保等。

债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按时支付债务等。

五、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移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债务的转移是指原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按照中国民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移应当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无效。

六、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法律的责任和义务,中国民法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保护权,包括担保和保证、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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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
The Law Of Claims
课程编号:4361043
课程属性:专业方向课
学分:3学分
学时:48学时(讲课:48学时)
课程性质:选修
先修课程:民法学、物权法
适用专业:法学
教材:债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柳经纬编,2000年版。

开课院系:公共管理学院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
通过课堂讲解与讨论和案例分析等教学手段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有关债权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受教学课时之限制,部分较为简单的内容将作为学生自学的内容,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内容,须依据师生之间共同配合与努力情况来决定。

下面所列仅供参考。

二、教学内容和要求(要求将各章节知识点分为掌握、熟悉、理解、了解、初步了解等)1.绪论(2学时)
(1)掌握债法的概念;
(2)熟悉债法的特征;
(3)理解债法的体系和体例。


(4)了解债法的沿革;
2.债的概述(2学时)
(1)掌握债的要素;
(2)熟悉债的分类;
(3)理解债的概念;
3.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2学时)
(1)掌握债的变更;
(2)熟悉债的消灭;
(3)理解债的发生;
4.债的效力( 6学时)
(1)掌握债的对内效力;债的对外效力
(2)了解债的效力的概念和基本问题
5.债的担保(4学时)
(1)掌握保证法律制度;定金法律制度
(2)熟悉债的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6.合同概述(2学时)
(1)熟悉合同的分类;
(2)理解合同的概念;
(3)了解合同的解释;
7.合同的订立(4学时)
(1)掌握要约法律制度;承诺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
(2)熟悉合同条款;
8.合同的效力(7学时)
(1)掌握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
(2)理解双务合同的效力
(3)了解合同效力概述
9.移转所有权的合同(4学时)
(1)掌握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2)了解特种买卖合同;供应合同;互易合同
10.移转使用权的合同(3学时)
(1)掌握租赁合同;借用合同;
(2)理解融资租赁合同;
11.资金融通合同(1学时)
(1)掌握贷款合同;;
(2)熟悉民间借贷合同;
12.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1学时)
(1)掌握承揽合同;
(2)了解工程承包合同;
13.提供服务的合同(3学时)
(1)掌握运输合同;委托合同;
(2)熟悉保管合同;行纪合同
(3)理解居间合同;
14.技术合同(1学时)
(1)了解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2)初步了解技术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5.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3学时)
(1)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6.侵权行为(3学时)
(1)掌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熟悉侵权责任的承担;
(3)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
(4)了解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
三、大纲说明
(1)作业和报告:作业:4次,
(2)考核方式:开卷考试
(3)总评成绩计算方式:(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综合计算)(4)是否使用多媒体:是
四、参考书目
1、《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三民书局;王泽鉴编,1993年版。

2、《债法原理》(一)(二)(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泽鉴编,2001年版。

3、《合同法》,法律出版社;崔建远编,2003年版。

制定人:黄祥审定人:钮敏批准人:焦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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