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要求要求规范条件

国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要求要求规范条件
国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要求要求规范条件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高质、高效、高值的综合利用,推动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调整结构、鼓励创新、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环境、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本地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发展。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禁止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建设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依法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建或者单纯扩大产能的再生化学纤维

(涤纶)项目建设。在“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前提下,进行改扩建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相应落后产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二、生产能力、工艺和装备要求

(一)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生产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再生化学纤维原料(瓶、片)(以下简称再生原料)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2.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短纤维)(以下简称再生涤纶短纤维)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3.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长丝)(以下简称再生涤纶长丝)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万吨。

(二)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应满足以下工艺和装备要求:

1.再生原料生产满足自动进料(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自动金属分选、自动漂洗、全自动连续化生产要求。

2.再生涤纶短纤维生产满足高效节能干燥、高效过滤、自动落筒、高效稳定牵伸、自动打包要求。

3.再生涤纶长丝生产满足连续干燥、熔体均质化、全自动卷绕要求。

(三)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满足的工艺和装备要求:

1、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优、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2、再生原料生产满足定量进料(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5万吨)、自动金属分选、自动材质分选、自动颜色分选、自动漂洗、全自动连续化生产要求。

3、再生涤纶短纤维生产满足主机采用节能电机、高效干燥、高效过滤、自动落筒、高效稳定牵伸、自动打包要求。

4、再生涤纶长丝生产满足主机采用节能电机、连续干燥、熔体均质化、全自动卷绕要求。

三、资源消耗指标

(一)水耗

1、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2吨/吨;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5吨/吨。

2、再生涤纶短纤维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65吨/吨;再生涤纶长丝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70吨/吨。

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6%。

(二)物耗

再生原料单耗低于1.25吨/吨,再生涤纶短纤维原料单耗低于1.03吨/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原料单耗低

于 1.03吨/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原料单耗低于1.05吨/吨。

(三)能耗

1、用于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35千克标准煤/吨,用于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40千克标准煤/吨。

2、再生涤纶短纤维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标准煤/吨(按1.56dtex棉型短纤维折算);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标准煤/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综合能耗低于320千克标准煤/吨(按167dtex长丝折算)。

四、质量与管理

(一)鼓励和支持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采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质量。

(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着力开发高效率、高品质、高值化、差别化、低成本、低消耗、低污染的工艺技术和产品。

(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荐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五、环境保护

(一)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用消耗少、效率高、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设备替代消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设备。原料不得露天堆放,实施雨污分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项目应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或交由具有处理资格的废物处理机构,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总量控制要求。

(五)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厂界噪声要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具体标准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六)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六、职业安全卫生

(一)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要求。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有关规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七、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国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按照《纺织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本规范条件的要求,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不准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竣工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应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布局的引导,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企业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提升产业集中度。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并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公告。

(三)对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本规范条件要求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依法促其淘汰;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异地搬迁项目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

有关规定。

(五)行业协会应切实组织企业认真落实本规范条件的各项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业自律,不定期开展规范条件落实的监督检查,协助政府部门抓好规范条件的实施。

九、附则

(一)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是指用回收的瓶、片为原料,经清洗、干燥、熔融、纺丝等工序生产的涤纶短纤维、涤纶长丝。

(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工业丝、膨体纱、瓶到瓶等产品的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

(四)本规范条件引用的标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产业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五)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环保部

附件: 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铅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严格实施《再 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推进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申请准入公告的再生铅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以联合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再生铅生产企业名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再生铅企业准入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申请准入公告的再生铅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独立的生产厂区;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再生有 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再生铅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五)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列入环保核查公告名单。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再生铅生产企 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后,以下简称《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六条准入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单独申请。同一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单独填写《申请书》,在准入申请时一并提交。 第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和有关环保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将经初审 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研究院所和专家,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初步确定符合准入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 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 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2010)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HJ559-2010)等要求。

铝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 铝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抑制铝冶炼产能无序扩张,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制订铝行业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企业布局 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铝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资源、能源、环境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铝冶炼企业。现有生产要素缺乏竞争力地区的电解铝企业要逐步转移退出,在规划引导和总量控制下,有序向竞争力强的地区转移,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附近建设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应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 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氧化铝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落实铝土矿(包括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氧化铝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在8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国内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资源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建设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得低于30年。 电解铝: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要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条件。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电解铝项目最低

万吨再生铅冶炼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

万吨再生铅冶炼建设项 目 项 书2017年2月

项目主要内容: 建立废铅酸蓄电池物料低温连续熔炼流程,实现各组分低温连续冶 炼,降低再生铅能耗及污染物排放, 实现有色金属直接循环利用等。 受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为该项目编制《公司年产 23000 吨再生铅冶炼 项目建议书》。 为了认真完编制工作,我公司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确认了可行性研究 所需的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2007 年第 13号公告) 和 有关资源再生综合利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政策,我公司对该项目的工艺配置、设 备选择和工厂布置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整理和编制, 完成了公司年产 23000 吨 再生铅冶炼项目建议书。 第一章 总 论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年产 23000 吨再生铅冶炼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 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项目建设地址 承担可行性研究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公司拟占地面积 13565 平方米,其中生产设备及办公用房占地面积 10000 平方 米;解决就业人员 150 余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 20 人,大型生产设备 50 余台套,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 公司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及其它含铅废料 4 万吨,生 产铅及铅基合金 目 、 前言 1、 改造破碎分选系统,提高分选质量和生产效率; 2、

2 万吨,实现销售收入 3 亿元,实现利税2000 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司经过最近几年的发展和积累,自有资金充足,财务状况良好。 项目概况 为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公司以“无污染再生铅 技术”为目标的再生铅工艺技术工作,实施了废旧铅酸蓄电池资源化利用改造项目,冶炼系统设备改造升级,通过技术改造企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节能效益和环保效益得到明显提高。 本项目是“无污染再生铅技术”项目工作的延续和提高,通过改造生产设备、全面调整能源结构及采用先进节能技术,构建一个高回收率、低能耗、无污染的废铅酸蓄电池综合回收利用体系和综合回收新工艺,生产高附加值的合金铅制品,实现铅二次资源的原生化和再利用,构建再生铅产业领域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最终使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达到“十二五” 节能减排计划要求,成为低能耗、低污染、高技术的节能先进企业。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 (1)对现有废铅酸蓄电池破碎分选系统进行改造,提高分选质量和效率; (2)铅屑和铅膏分开处理。新增铅屑连续熔炼炉设施,熔炼过程实现铅屑低温、快速熔炼,在减少废气、废渣量等污染物;铅膏通过化学方法脱硫转化后在燃气反射炉内低温熔炼,避免硫进入冶炼车间,减少废气和二氧化硫的排放; (3)将现有的直燃煤反射炉改造为燃气反射炉,,由燃用烟煤改为天然气富氧燃烧,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4)改造收尘系统,收尘系统布袋收尘过滤面积由现在的200m2的一套改

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准入指导要点

台州市金属熔炼铸造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熔炼铸造、金属压延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熔炼铸造产业环境保护工作,提升行业环保水平,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2011.6.1;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 (三)《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40号公告); (四)《铝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64号公告); (五)《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13号公告); (六)《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 2011年第7号公告); (七)《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13号公告);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十)《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 4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号); (十二)《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浙环函〔2011〕383号); (十三)《关于印发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台环保〔2011〕113号); (十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十五)《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 (十六)《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二、指导原则 (一)总体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严格准入、装备提升、末端治理、全程监管为措施,根据“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和国家“十个不批”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促进金属熔炼行业转型升级,实现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附件1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铜行业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包括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企业布局 新建和改造的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的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不得布局新建铜和再生铜冶炼项目。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及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单

系统冶炼能力需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废杂铜、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或自有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50%以上)。鼓励大中型优势铜冶炼企业附带处理废杂铜。现有再生铜企业的单系列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逐步淘汰5万吨/年以下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生产企业。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强化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包括闪速炉短流程等工艺的一步炼铜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

压力管道热处理规程

压力管道热处理规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压力管道热处理规程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压力管道热处理质量,指导现场施工,特制定本工艺。 本规程适用于压力管道焊接、弯曲和成形后的热处理。 2 热处理工艺 弯曲和成形后的热处理 除弯曲或成形温度始终保持在900℃以上的情况外,壁厚大于19mm的碳钢管弯曲或成形加工后,应按表的规定进行热处理。 公称直径大于100mm、或壁厚大于13mm 的碳钢、碳锰钢、铬钼合金钢、低温镍钢管弯曲或成形加工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热处理。 a) 热弯或热成形加工后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完全退火、正火、正火加回火或回火热处理; b) 冷弯或冷成形加工后的热处理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热处理基本要求

注1:双相不锈钢焊后热处理既不要求也不禁止,但热处理应按材料标准要求。 注2:硬度值要求见本规程 条。设计有规定时,碳钢和奥氏体不锈钢的硬度可按表列数值控制。 本规程要求进行冲击试验的材料在冷成形或冷弯后,其成形应变率大于5%者应按表 的要求进行热处理。 高温使用的奥氏体不锈钢及镍基合金,冷、热弯曲或成形后应按表进行热处理。 表 高温使用的弯曲、成形后的热处理要求[2] 成形应变率的计算 a) 管子弯曲,取下列较大值: 应变率(%)= R D 50 应变率(%)=10012 1???? ? ??-T T T b) 以板成形的圆筒、锥体或管子: 应变率(%)= 50?f R T c) 以板成形的凸型封判断、折边等双向变形的元件:

应变率(%)= f R T 75 d) 管子扩口、缩口或引伸,镦粗,取下列绝对值的最大值: ① 环向应变 应变率(%)=100??? ? ??-D D D e ② 轴向应变 应变率(%)=100???? ??-L L L e ③ 径向应变 应变率(%)=10022 1???? ? ??-T T T 式中: D ——管子外径,mm ; R ——管子中心线弯曲半径,mm ; T ——板材名义厚度,mm ; 1T ——管子初始平均厚度,mm ; 2T ——成形后管子最小厚度,mm ; e D ——成形后圆筒或管子的外径,mm ; f R ——成形后最小曲率斗径(厚度中心处),mm ; L ——管子变形区初始长度,mm ; e L ——成型后管子变形区的长度,mm 。 对于有应力腐蚀倾向或对消除应力较高要求的管道,在弯曲或成形加工后,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热处理。

再生铅中国概况

铅锌矿概述 一、国内、国际行业评测 中国铅锌矿储量居世界第二。铅锌矿有产地700多处,主要为:黑龙江省的西林;辽宁省的红透山、青城子;河北省的蔡家营子;内蒙古自治区的白音诺、东升庙、甲生盘、炭窑口;甘肃省的西成(厂坝);陕西省铅硐山;青海省的锡铁山;湖南省的水口山、黄沙坪;广东省的凡口;浙江省的五部;江西省的冷水坑;江苏省的栖霞山;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大厂;云南省的兰坪、会泽、都龙;四川省的大梁子、呷村等铅锌矿。 中国再生铅产业格局渐变 铅的主要消费领域是蓄电池、电缆护套、氧化铅和铅材,其中汽车蓄电池是铅消费的最大领域。中国是世界上金属铅储量较为丰富的国家,同时中国也是全球最大的精铅生产国和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精铅消费国。 近年国内铅锌市场整体供求依然保持供不应求的局面,变化最大的是进出口量的波动。而从产销对比情况看,消费需求呈现出逐步放大迹象的同时,产量增长速度开始放缓。 2005年全国规模以上铅锌矿采选行业全年实现累计工业总产值18,824,494千元,累计产品销售收入18,543,646千元;铅锌冶炼行业全年实现累计工业总产值68,755,914千元,累计产品销售收入71,029,707千元。 2006年全国规模以上铅锌矿采选行业全年实现累计工业总产值41,312,690千元,累计产品销售收入49,692,399千元;铅锌冶炼行业全年实现累计工业总产值118,308,121千元,累计产品销售收入114,788,191千元。

2005年精炼铅产量237.84万吨,再生精炼铅产量54万吨;精炼铅消费量193.97万吨,其中蓄电池耗铅比例在继续增大;2006年铅产量275.92万吨。2005年国内锌产量为265万吨,同比下降0.66%,2006年国内锌产量为312万吨。 中国在全球铅锌产业链中处于重要地位。但与铅锌生产、消费大国不相适应的是中国在全球竞争中的优势并不明显,特别是当前国内铅锌矿产资源保证程度下降、产业结构不合理、冶炼企业利润空间缩小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严重削弱。因此,尽快调整铅锌产业发展政策,积极谋求国际定价权已成为当务之急。 预计2007年全年,全球的铅价将因供应过剩而承压。2006年全球铅需求量为780万吨,与供应一致。2007年全球供应量约为830万吨,可能超过820万吨的需求量。铅将较锌提前一些时间出现供应过剩现象。2007年全年国内铅价也将跟随国际价格而波动,但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美元贬值和人民币的升值,国内外价格的比值开始缩小。 中国强劲的需求抵消了锌矿石产量增长,预期2007年全球锌市将会短缺31.5万吨,导致库存继续下降。 中国从1993年全面放开有色金属市场,国内铅锌市场早与国际市场接轨,国内市场受国际市场的影响很大。2003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铅生产国,2006年全球精炼 铅产量为804.9万吨,其中国铅产量占到全球产量约34%。作为铅出口大国,中国的精炼的出口量对国际铅市场也有着一定的影响。近几年随着有色金属行业复苏,中国在铅冶炼及矿山开采等方面都加大了投资,其中铅冶炼产能增速较为迅猛。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 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 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热处理工艺编制

热处理工艺编制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工艺性评价:参与设计中的工艺性论证,研究材料的选用,制定工艺路线,确定技术要求。二是编制热处理工艺方案:根据技术条件编制工艺方案,设计工装夹具,确定质量检测规程,并进行试验验证,完成工艺会签与审批。 一、零件热处理工艺性评价 (1)质量保证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时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业务范围、职责和彼此之间的关系,二要了解热处理内部的管理模式。 (2)工艺性评价产品的质量是设计出来的,但是能否完成制造过程,其工艺性如何,这是产品工艺评价的事情,是热处理专业人员的冷加工设计师相互配合完成的。在工艺评价中,热处理工艺人员可以了解零件的服役条件,确认热处理技术条件是否合理,设计结构是否适用于热处理,以及热处理之前的加工余量是否合理等。 ①零件选用材料是否合理,热处理技术条件与热处理工艺是否适应,选用国外的材料时,应该采用国外的原始牌号,不能采用相当于国内牌号的代号书写。 ②材料的原始化学成分和冶金质量以及供货状态是否符合要求。 ③材料的预处理工序以及次数是否足够,并能为最终热处理工艺提供组织准备,避免重复热处理工序,和原材料的供货状态结合起来考虑,尽量简化热处理的工序,但是不能省略必要的热处理工序。 ④零件加工的工艺路线是否合理,了解热处理工序的作用,确认热处理工序所在的位置是否恰当,热处理时的半成品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有尖角、毛刺、盲孔、薄壁、厚薄相差悬殊、零件的对称性等结构,这些结构给热处理带来困难,应该尽量避免。对于焊接中空的密封件应该在密闭体上开出冷却时排放气体的出气工艺孔,防止加热爆破或冷却变形。 ⑤是否使用代用材料:当需要采用代用材料时,代用材料的选用原则应该遵循高一级材料来代用低级材料,而不是使用低级材料替代高级材料。 ⑥与热处理关系密切的铸锻韩工序是否为热处理提供了合格的组织,铸锻焊工序不仅是提供了形状条件,还要控制工序中的材料组织状态。 ⑦热处理技术要求:技术要求的评定包括书写规范、在图纸中是否标准清楚、技术要求的完整性、技术要求的合理性、技术要求的规范性、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检测部位等。 ⑧确定热处理工艺是否符合上述的工艺编制原则。 ⑨确认热处理的生产能力,以及设备、工装是否满足要求。 二、编制热处理工艺方案 (1)工艺标准工艺标准的内容包括技术要求、工装设备、检测仪器方法,制定的依据是: ①根据国内外的先进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②根据国内外的先进设备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设备条件,制定设备技术标准: ③根据国内外的先进检测水平和仪器标准,结合本公司的试样条件,制定合理的检测标准。 对于公布的国家标准应该优先采用。在制定本公司的标准时,标准水平应该稍高于生产水平,促使整个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的企业标准应该上报标准管理部门备案,保证标准的有效性。 (2)工艺守则工艺守则又称为操作守则,它不是按一种零件来编制的,是按同类零件编制,是工艺规程的细化。对热处理工艺进行原则性介绍。它的编制没有统一格式,编制依据如下。 ①科学性和合理性:按工艺类别或产品类别进行编制,例如退火工艺守则、淬火工艺守则等。对工艺规程中不能详细描述的操作要领进行规定,例如装炉的注意要点。炉子的有效区尺寸,脱氧、真空炉脱气等。对热处理共性的部分进行说明。 ②根据设备性能编制。 (3)工艺流程工艺流程对热处理工艺规范进行原则性介绍,叙述热处理各个工序之间的排列关系,便于浏览整个工艺实施过程。 (4)工艺规程 ①收集热处理的基础资料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修订稿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 条件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

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 二次资源 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热处理安全使用规范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2736 热处理安全使用规范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热处理安全使用规范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鉴于液化气瓶组自然气化工艺(热处理)的实际情况,我公司特制订了此规范,在作业前应该一定要遵守以下几点安全使用规范: A.现场参与的工作人员应当要身体健康,无防碍作业的疾病,并经过热处理有关的安全培训才可以进行操作。 B.在筒体外围2米,设置围护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通知公司所有员工有关事宜。 C.现场工作人员应穿好防静电工作服(我公司的工作服是全绵的)戴好防冲击防护眼镜,和其它劳保防护用品。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附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 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

(1000吨/日)。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2013),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2008),其他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铅锌矿山:新建大中型铅锌矿山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铅冶炼:新建、改造及现有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一步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双转双吸或其他先进制酸工艺,必要时制酸尾气需配套脱硫设施。鼓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4) 为加快铅锌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现将《铅锌行业准入条件(2007)》修订为《铅锌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包括利用铅精矿及搭配处理含铅二次资源、锌精矿、混合铅锌精矿和含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 铅锌矿山: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

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须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铅锌冶炼:新建和改造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不含回收锌电池中二次金属项目),规模须达到3万吨/年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铅锌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2013),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2008)。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铅锌矿山:新建大中型铅锌矿山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20210201040409)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 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 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 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 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

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 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 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引导再生铅行业健康发展,加强铅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抑制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进行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要求,特制定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 (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再生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生产运营的再生铅企业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在一般性区域新建再生铅项目的选址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保护防护距离要求及《环境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项目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应符合有关要求。 (四)再生铅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单系列生产能力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铅企业单系列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所有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鼓励大中型优势原生铅冶炼企业回收和冶炼再生铅原料。 (二)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的有关要求,禁止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将铅酸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企业应采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处置废铅酸蓄电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预处理过程中采用水力分选的,必须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泄。对分选出的铅膏必须进行脱硫预处理(或送硫化铅精矿冶炼厂合并处理),脱硫母液必须进行处理并回收副产品。 (三)再生铅企业不得带壳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不得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应严格执行《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企业应采用密闭熔炼、低温连续熔炼、节能环保短窑等先进设备,并在密闭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同时应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禁止建设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再生铅项目。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12页wor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第35号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 2.钢铁行业范条件申请报告 附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9〕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9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产业〔2019〕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二)环境保护

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新)

附件1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含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企业的冶炼分离项目,下同)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严禁选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生产规模 企业或大型稀土集团生产规模: 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企业的冶炼分离项目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工艺及装备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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