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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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一、总论
1.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国家(P8):现代经济法产生于西方国家从市场经济向垄断阶段过渡时期,集中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文件。美国的铁路、石油、钢铁等行业出现了托拉斯组织《谢尔曼法》;德国的卡特尔,1896年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限制,“经济法的母国”,1906年德国在《世界经济年鉴》中正式使用“经济法”一词。
2.中西经济法产生特点的差异(P13):(1)我国经济法产生较晚,迄今只有30年;(2)我国经济法直接从计划经济发展而来,没有经历自由市场经济阶段,是国家推动的结果;(3)由于市场失灵,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商法的不足;(4)在经济法内部,西方国家是市场规制法最先产生,宏观调控法产生相对较晚,我国是两大领域法律同时发展;(5)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的经济法发展异常迅速,这说明了经济法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只有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经济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3.行业协会的经济法地位(P56):行业协会的中介性、公共性、自律性等特征形成了起独特的功能,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场失灵”,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政府失灵”。对“两个失灵”问题的有效克服,决定了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经济法上的经济管理主体而存在。
4.经济法责任含义的理解(P76):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法违法行为或基于经济法的直接规定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经济法责任的承担着是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与被管理主体,但不同于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一般情况下,经济法违法是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
二、竞争法
1.回扣与折扣的区别(P163):
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做假帐等。
折扣: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折扣是合法行为;
区别:帐外暗中还是明示入账。名为折扣但不明示入帐,实为回扣。
2.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P162):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指有奖销售中最高单项奖)
非现金物品或其他经济利益,按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正常价格折算。3.商业秘密的特征(理解)P158: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下列信息不具有秘密性:
所属领域从业者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
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已在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
经济性: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实用性: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这两种属性之间是不可分的。
(3)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适当保密措施”: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司法解释:法院应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列情形应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代码等;
签订保密协议;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提出保密要求;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4.诋毁商誉行为的认定:(1)竞争关系
《反》: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
被攻击的个人或公司通常是一个竞争者,或至少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竞争关系。但是,不但竞争者,而且像消费者团体或新闻媒体,也可以实施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2)、虚假陈述
《反》: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散布真实却具有损害性的陈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不仅虚假陈述,而且不合理的陈述,可以产生损害信誉的后果……如果攻击是夸大的,或措辞是贬低性的……也同样适用。
修订稿:经营者不得采用对比宣传或者其他方法捏造、散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诋毁行为:诋毁行为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直接在公众中散布谣言;
通过新闻、广告进行诋毁(对比广告);
通过交易相对人进行诋毁;
通过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附属资料进行诋毁;
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如网络公关公司)
5.相关市场的类型:P120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商品市场(根据商品的用途、特征及价格,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地域市场(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6.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P124(1)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理解P125):(1)垄断价格(高卖低买);(2)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或提供服务的行为):(3)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4)限定交易:(5)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6)差别待遇。
8.掠夺性定价行为的例外P126: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限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因清偿、转业、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9.经济者集中的申报豁免P131:(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10.经营者集中的最长审查期间: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同意;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核实;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11.哪些反垄断执法决定需要复议前置:一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二为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12.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采用的原则:P144:效果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1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委托机关,一般不包括中央政府,,但政府内的部委等下级机关。在我国,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市场地位、经营者集中在现实中的认定。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价格法》
1.消费行为的理解:实质要件
(1)消费性质:生活消费:非商业性质的物质消费或精神消费,也即购买商品不是用来生产或转卖。
可从以下几方面判断:第一,目的;第二,行为第三,产品自身属性。
(2)消费客体:商品或服务
(3)消费方式:购买、使用和接受
商品:购买或使用,不是?°购买且使用?±;
服务:接受,自己付费或他人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