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_高质量译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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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数据安全标准gdpr

欧洲数据安全标准gdpr

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是指欧洲数据保护通用条例,它是欧洲联盟(EU)于2018年5月25日实施的一项数据保护法规。

GDPR旨在保护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并统一和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数据保护规范。

GDPR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个人数据在处理和传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并为个人提供更多的控制权和透明度。

以下是GDPR的一些关键原则和要求:1. 适用范围:GDPR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处理个人数据的组织,无论这些组织位于欧盟还是位于境外。

2. 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组织必须在合法和透明的基础上处理个人数据,并提供对数据处理活动的清晰和详细的信息。

3. 目的限制:个人数据必须以明确定义的目的进行处理,并且不得与原始目的不一致进行进一步处理,除非有合法的依据。

4. 数据最小化:组织应仅收集和处理必要的个人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更新。

5. 安全性和保密性:组织必须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性,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或损坏。

6. 数据主体权利:GDPR赋予数据主体更多的控制权,包括访问个人数据、更正不准确的数据、删除数据和限制数据处理等权利。

7. 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控制者责任:数据处理者(如服务提供商)和数据控制者(如数据的所有者或机构)需共同承担责任,并确保数据处理符合GDPR的要求。

8. 数据跨境传输:当个人数据从欧盟转移到境外时,GDPR要求确保接收国家具有适当的数据保护水平,或通过其他合法的机制保护数据的安全性。

违反GDPR的规定可能会面临严重的罚款,最高可达全球年营业额的4%或2,000万欧元(以较高者为准)。

因此,组织必须遵守GDPR的要求,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

gdpr条款

gdpr条款

gdpr条款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是一项由欧盟制定的数据保护条例,旨在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

该条例自2018年5月25日生效,不仅适用于欧盟成员国,也适用于与欧盟成员国内进行业务往来的企业。

GDPR仅仅生效了两年,但是它已经改变了全球数据隐私的格局,迫使许多企业调整自己的隐私策略以符合条例。

下面分步骤阐述GDPR。

第一步:确定哪些数据属于个人数据首先,企业需要确定哪些数据属于个人数据。

根据条例,个人数据是指任何关于生存的自然人的信息,例如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户等。

企业必须了解哪些数据被视为个人数据,以便在处理这些数据时遵守GDPR条例。

第二步:获得明确的同意企业必须获得明确的同意才能处理个人数据。

这意味着,在收集数据时,必须告知数据所有者哪些数据将被收集,将如何处理这些数据以及将如何保护这些数据的隐私。

GDPR强调了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这对企业来说是一项挑战。

企业必须确保获得的同意是明确的、特定的、知情的和自愿的。

第三步:保护个人数据企业必须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性,在收集、处理和存储数据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

这些保护措施可能包括加密、访问控制、备份和恢复、数据分类等等。

企业需要根据风险评估来确定哪些措施是必要的。

第四步:提供数据访问请求GDPR赋予个人一些权利,如访问他们的个人数据、更正数据、删除数据等。

企业必须遵守这些权利,并实现将数据提供给数据所有者的功能。

企业必须建立透明的流程,以响应个人提出的这些请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这些请求。

第五步:报告数据泄露如果发生数据泄露,企业必须在72小时内报告泄露情况。

此外,企业还必须通知受影响的个人,告知他们他们的个人数据可能已经泄露,并提供任何必要的帮助。

企业需要建立响应数据泄露事件的流程,包括对泄露的风险评估、报告程序和通知受影响的人员的流程。

GDPR常见问题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会对欧盟公民以及伊士...

GDPR常见问题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会对欧盟公民以及伊士...

GDPR常见问题《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会对欧盟公民以及伊士曼等在欧盟经营业务的公司产生影响。

此条例旨在为公司收集的数据提供保护,让生活在欧盟的人拥有其个人信息处理方式的知情权。

通过下文所列问题,您应该能够对GDPR及其对您和伊士曼的影响有一个大概的了解:GDPR是什么?GDPR即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这项全新的欧盟法规旨在于欧盟范围内统一隐私保护问题,并保护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

该法规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取代可追溯到1996年的旧法令。

此条例适用于哪些人?该法规重点保护与个人数据处理和传送相关的数据主体。

该主体必须为生活在欧盟境内的自然人,不一定取得欧盟公民身份。

该主体不包括公司。

个人数据包含哪些内容?个人数据包括与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比如姓名、电话号码(商业或个人)、电子邮件地址(商业或个人)、身份证号码、定位数据、信用卡号码、在线身份识别,或者是针对该数据主体的物理、生理、遗传、心理、经济、文化或者社会身份的一个或多个要素。

该列表扩大后所包含的范围超出了人们通常所认为的个人可识别信息(PII)的内容。

GDPR赋予数据主体哪些权利?此条例赋予数据主体:•获取自身数据的权利•修改自身数据的权利•删除自身数据的权利•限制处理自身数据的权利•数据可携权•反对权伊士曼可以收集并处理个人数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经由数据主体同意•数据主体基于合同履行同意•用于伊士曼履行欧盟或成员国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义务•为了保护自然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执行欧盟或成员国法律中规定的符合公众利益的任务•用于保护伊士曼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GDPR会影响到哪些人?与生活在欧盟的员工、承包商、供应商和客户打交道的任何人。

根据GDPR,伊士曼要承担哪些责任?伊士曼必须确保以合法、公平且透明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

任何个人数据的收集都必须出于具体、明确且合法的理由。

个人数据的收集应仅限于必要的范围内。

为了满足此要求,伊士曼需要了解•哪些个人数据正被收集•个人数据存储在何处•个人数据的存储期限(或决定该存储期限的标准)•处理(使用)个人数据的目的•处理个人数据的合法依据•谁有权查阅个人数据(包括第三方)•如何保护个人数据。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精排版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精排版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2018.5.25第一章一般条款 (5)第1条主要事项与目标 (5)第2条适用范围 (5)第3条地域范围 (5)第4条定义 (6)第二章原则 (9)第5条个人数据处理原则 (9)第6条处理的合法性 (9)第7条同意的条件 (10)第8条信息社会服务中适用儿童同意的条件 (11)第9条对特殊类型个人数据的处理 (11)第10条处理涉及犯罪定罪与违法的个人数据 (12)第11条不需要识别的处理 (12)第三章数据主体的权利 (13)第一部分透明性与模式 (13)第12条信息、交流与模式的透明性——保证数据主体权利的行使 (13)第二部分信息与对个人数据的访问 (14)第13条收集数据主体个人数据时应当提供的信息 (14)第14条未获得数据主体个人数据的情形下,应当提供的信息 (15)第15条数据主体的访问权 (16)第三部分更正与擦除 (17)第16条更正权 (17)第17条擦除权(“被遗忘权”) (17)第18条限制处理权 (18)第19条关于更正或擦除或限制处理中的通知责任 (18)第20条数据携带权 (19)第四部分反对的权利和自动化的个人决策 (19)第21条反对权 (19)第22条自动化的个人决策,包括用户画像 (20)第五部分限制 (20)第23条限制 (20)第四章控制者和处理者 (21)第一部分一般性责任 (21)第24条控制者的责任 (21)第25条通过设计的数据保护和默认的数据保护 (21)第26条共同控制者 (22)第27条不在欧盟所设立的控制者或处理者的代表 (22)第28条处理者 (23)第29条代表控制者或处理者进行的处理 (24)第30条处理活动的记录 (24)第31条和监管机构的合作 (25)第二部分个人数据的安全 (25)第33条向监管机构报告对个人数据的泄露 (26)第34条向数据主体传达个人数据泄露 (26)第三部分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与提前咨询 (27)第35条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27)第36条提前咨询 (28)第四部分数据保护官(DPO) (29)第37条数据保护官的委任 (29)第38条数据保护官的职位 (30)第39条数据保护官的任务 (30)第五部分行为准则与认证 (31)第40条行为准则 (31)第41条对已生效行为准则的监控 (32)第42条认证 (33)第43条认证机构 (34)第44条转移的一般性原则 (35)第45条基于认定具有充足保护的转移 (35)第46条转移所需要的适当安全保障 (37)第47条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 (37)第48条未经欧盟法授权的转移或披露 (39)第49条特殊情形下的克减 (39)第50条为保护个人数据的国际合作 (40)第六章独立监管机构 (41)第一部分独立性地位 (41)第51条监管机构 (41)第52条独立性 (41)第53条监管机构成员的一般性要求 (41)第54条设立监管机构的规则 (42)第二部分职权、任务与权力 (42)第55条职权 (42)第56条领导性监管机构的职权 (43)第57条任务 (43)第58条权力 (45)第59条活动报告 (46)第七章合作与一致性 (46)第一部分合作 (46)第60条领导性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合作 (46)第61条互相协助 (47)第62条监管机构的联合行动 (48)第二部分一致性 (49)第63条一致性机制 (49)第64条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意见 (49)第65条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纠纷解决 (50)第66条紧急程序 (51)第三部分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 (52)第68条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 (52)第69条独立性 (52)第70条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任务 (53)第71条报告 (55)第72条程序 (55)第73条主席 (55)第74条主席的任务 (55)第75条秘书 (55)第76条机密性 (56)第77条向监管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 (56)第78条针对监管机构的有效司法救济权 (56)第79条针对控制者或处理者的有效司法救济权 (57)第80条对数据主体的代表 (57)第81条法律诉讼的中止 (57)第82条获取赔偿的权利与责任 (58)第83条行政罚款的一般条件 (58)第84条惩罚 (60)第九章和特定处理情形相关的条款 (60)第85条处理、表达自由与信息 (60)第86条处理与公众对官方文件的访问 (61)第87条对全国性身份识别号码的处理 (61)第88条雇佣语境下的处理 (61)第89条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科学或历史研究或统计目的处理中的安全保障与克减 . 61第90条保密责任 (62)第91条现有的的对教会和宗教协会的数据保护规则 (62)第十章授权法案与实施性法案 (62)第92条对授权的行使 (62)第93条委员会程序 (63)第十一章最后条款 (63)第94条 95/46/EC指令的废止 (63)第95条与2002/58/EC的关系 (63)第96条和之前已经达成的协议的关系 (63)第97条委员会报告 (63)第98条对欧盟其他数据保护法案的审查 (64)第99条生效与适用 (64)经过欧盟议会长达四年的讨论,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终于在2018年5月25日生效。

欧盟GDPR《一般数据保护法案》译文

欧盟GDPR《一般数据保护法案》译文

译文|欧盟GDPR《一般数据保护法案》编者按:2016年4月14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商讨四年的《一般数据保护法案》(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该法案将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

GDPR的通过意味着欧盟对个人信息保护及其监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堪称史上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法案。

GDPR对于我国业务范围涉及欧盟成员国领土及其公民的企业进行合规运营、避免高昂处罚,以及对我国与数据相关的法学研究都具重要意义。

新法案由11章共99条组成,中文译本由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Internet financial law research institute of CUPL ,IFLRI)组织翻译。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主题与目标1. 本法就对与个人数据的处理相关的自然人的保护及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订立规则。

2. 本法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自然人的个人数据保护权。

3. 不得以保护与处理的个人数据相关的自然人为由,限制或禁止个人数据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

第2条适用范围1. 本法适用于完全或部分以自动方式对个人数据的处理,构成或拟构成整理汇集系统一部分的自动方式除外。

2. 本法不适用于以下个人数据的处理:(a) 发生在联盟法律范围之外的活动过程中;(b) 由成员国在欧洲联盟条约第五卷第2章范围内进行活动时;(c) 由自然人在纯粹的个人或家庭活动的过程中;(d) 由主管当局为预防、调查、侦查或起诉的刑事犯罪,执行的刑事处罚的目的,包括防范和阻止公共安全受到威胁。

3. 欧盟机构、委员会、办事处和专业行政部门(代理机构)处理个人数据,适用第45/2001号条例。

根据本法第98条,处理个人数据适用第45/2001号条例和其他联盟法律法规的,应当符合本法的原则和规则。

4. 本法不影响2000/31 / EC指令的适用,特别是该指令第12条至第15条中的中间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规则。

gdpr管理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gdpr管理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gdpr管理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全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是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开始生效的一项数据保护法规,旨在加强和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利。

GDPR的出台对于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使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于组织和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挑战。

GDPR管理体系是为了确保组织在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保护方面符合GDPR法规的要求而建立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它涵盖了组织内部的数据处理流程、数据安全措施以及对个人数据主体权利的保障等方面。

建立和实施GDPR管理体系可以帮助组织合规并建立起可持续和有效的数据保护机制。

本文将从GDPR的背景和意义以及GDPR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将介绍GDPR的背景和意义,从制定背景、法规要求和影响等方面对其进行阐述。

其次,我们将深入探讨GDPR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数据保护原则、数据处理流程、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这些基本原则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GDPR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

在总结部分,我们将强调GDPR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它不仅是组织合规的基础,也是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有效手段。

同时,我们也会展望GDPR 管理体系的未来发展,随着科技和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GDPR管理体系也将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变化。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GDPR管理体系将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总之,本文将通过对GDPR管理体系的概述,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GDPR及其对组织和个人数据保护所带来的影响。

通过对GDPR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的探讨,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如何建立和实施符合GDPR 要求的数据保护机制。

最后,我们将展望GDPR管理体系的未来发展,为读者提供对未来数据保护趋势的思考和参考。

文章结构:本文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组织: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GDPR的背景和意义2.2 GDPR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3. 结论3.1 总结GDPR管理体系的重要性3.2 展望GDPR管理体系的未来发展在引言部分,首先我们将概述本文内容,简要介绍GDPR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文版(下)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文版(下)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文版(下)经过欧洲议会长达四年的讨论,被媒体称为“欧盟最严数据保护条例”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又译“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

GDPR的实施是现代社会保护个人数据与安全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互联网企业有着重大影响,为此,知产力国际特转载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副教授翻译的该条例中文译文,供读者参考。

由于篇幅较长,译文分上下两篇推送,本文为下篇。

丁晓东译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中山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专业学士,北京大学、耶鲁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转载请注明译者和出处。

由于译者精力、时间和水平所限,本译稿的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对本译稿提出批评和意见,联系邮箱:***************--------接上篇--------第五章将个人数据转移到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第44条转移的一般性原则对于正在处理或计划进行处理的个人数据,将其转移到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包括将个人数据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转移到另一第三国或另一国际组织,控制者和处理者只有满足本条例的其他条款,以及满足本章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转移。

为了保证本条例对于自然人的保护程度不会被削弱,本章的所有条款都应当被遵守。

第45条基于认定具有充足保护的转移1.当欧盟委员会作出认定,认为相关的第三国、第三国中的某区域或一个或多个特定部门、或国际组织具有充足保护,可以将个人数据转移到第三国或国际组织。

此类转移不需要特定的授权。

2.当评估保护程度的充足性时,欧盟委员会应当特别考虑如下因素:(a)法治、对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尊重、包括关于公共安全、国防、国家安全、刑法和公共机构访问个人数据的一般性与部门性立法,以及此类立法的实施、数据保护规则、职业规则和安全措施,包括将个人数据转移到另一第三国或国际组织所必须遵循的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的规则、判例法以及有效可执行的数据主体权利、对其个人数据正在转移的数据主体的司法救济;(b)在国际组织是主体的情形中,第三国内存在一个或多个有效运作的独立监管机构,保证数据保护规则的实施,包括具有充分的执行权力,在数据主体行使其权利时和与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合作时提供帮助和建议;(c)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已经许下的国际性承诺,或者承诺愿意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或法律文件所引起的其它责任,以及参加多边或地区性的体系,特别是和数据保护相关的体系所引起的其它责任。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出台,违规将面临高额处罚!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出台,违规将面临高额处罚!

欧盟《通⽤数据保护条例》出台,违规将⾯临⾼额处罚!01GDPR介绍《通⽤数据保护条例》(GDPR)于2016年4⽉27⽇在欧盟官⽅刊物上发表。

暂缓期为⼆年,将于2018年5⽉25⽇正式⽣效。

GDPR不同于其前任《数据保护指令95/46 / EC》,不是⼀个指令⽽是⼀个条例。

这意味着它直接应⽤到欧盟所有的成员国⽆需转换,因此可缩短实施时间并确保实现⼀致性。

如果您的公司在2018年5⽉25⽇之前⽆法符合GDPR, 那就可能⾯临⾼达全球营业额的4%或2000万欧元的⾏政处罚(取两者之⼀最⾼)。

GDPR旨在:- 确⽴个⼈数据的保护是⼈权- 定义保护的原则和规章- 协调成员国的保护⽔平和允许个⼈数据在欧盟内部⾃由流动GDPR包含以下内容:- 组织的需求(欧盟代表处,数据保护主任,同意记录之存档,合同要求,等等)。

- 个⼈的7个数据权利- 认证⽅案- 成员国监督- 建⽴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 其他法律程序02个⼈七个数据权利GDPR的核⼼内容是确⽴在处理个⼈资料的七项个⼈权利。

任何正在处理这些数据的组织都需要确保这些权利得到保护。

处理在GDPR中定义为任何⾃动或⼿动操作,如收集、记录、组织、结构、存储、调整或变更,检索、咨询、使⽤、传输披露、传播或以其他⽅式提供、排列或组合、限制、删除或销毁。

数据权利描述例⼦查阅权利。

允许个⼈索取本⼈资料的副本。

银⾏客户有权请求个⼈数据记录的副本,包括地址,电话等。

改正的权利。

允许个⼈更改本⼈信息。

宽带客户有权要求ISP提供管有的信息,以更新他的联系电话。

删除的权利。

允许个⼈删除本⼈信息。

⼀位美容店的顾客有权要求他的信息被删除,因为他不再是商店的会员或者顾客,因此他不会被要求进⾏最新的促销活动。

限制数据加⼯的权利。

除⾮法律相关需求,允许个⼈禁⽌本⼈信息被使⽤。

建筑师有权要求他的前任雇主在投标时不包括他的简历,但可保留他的名字在旧记录上,以记录法律责任。

数据可迁移的权利。

允许个⼈将本⼈信息从⼀个机构带到另⼀个机构。

gdpr条文

gdpr条文

gdpr条文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即《全面数据保护规例》,是欧盟在2018年5月25日正式推行的一项新数据保护法律。

该法律主要目的是保护欧盟居民的个人信息免受数据泄露、滥用和非法获取的风险。

其规定了企业在处理欧盟居民个人数据时需要遵守的严格流程和规定。

GDPR的主要条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GDPR适用于处理欧盟居民的个人数据的任何企业,不论企业是否位于欧盟内部。

2.个人数据的定义:GDPR将个人数据定义为任何与自然人相关的信息,这种信息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识别该自然人,例如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IP地址等。

3.数据处理的基础:企业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合法、公正且透明:企业必须在明确告知用户的情况下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

(2)目的明确、明确和有限:企业必须在收集个人数据时明确告知用户,其收集个人数据用途和范围。

(3)数据最小化:企业只能收集必要的个人数据,而不能超过所需。

(4)准确性和及时性:企业必须确保个人数据准确无误,且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及时更新,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存储期限:企业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销毁过期或不再使用的个人数据。

4.用户权利:GDPR规定了用户在个人数据处理中,拥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数据,并要求企业告知其收集的个人数据范围和用途。

(2)访问权:用户可以随时查看其个人数据的处理情况,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一份个人数据报告。

(3)更正权:用户有权要求企业更正其个人数据中的任何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

(4)删除权:用户可以要求企业删除其个人数据,除非企业有法律义务或其他合法正当理由需要保存数据。

(5)限制处理权:用户可以要求企业停止处理其个人数据,并且暂不使用或处理数据,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5.数据安全:GDPR要求企业在收集、存储和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采用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避免数据泄露或不当使用和滥用。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生效经过欧盟议会长达四年的讨论,被成为史上最严数据保护法案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终于将在2018年5月25日生效。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一章一般条款第二章原则第三章数据主体的权利第四章控制者和处理者第五章将个人数据转移到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第六章独立监管机构第七章合作与一致性第八章救济、责任与惩罚第九章和特定处理情形相关的条款第十章授权法案与实施性法案第一章一般条款第1条主要事项与目标1.本条例制定关于处理个人数据中对自然人进行保护的规则,以及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规则。

2.本条例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特别是自然人享有的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

3.不能以保护处理个人数据中的相关自然人为由,对欧盟内部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第2条适用范围1.本条例适用于全自动个人数据处理、半自动个人数据处理,以及形成或旨在形成用户画像的非自动个人数据处理。

2.本条例不适用以下情形:(a)欧盟法管辖之外的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b)欧盟成员国为履行《欧盟基本条约》(TEU)第2章第5款所规定的活动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c)自然人在纯粹个人或家庭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d))有关主管部门为预防、调查、侦查、起诉刑事犯罪、执行刑事处罚、防范及预防公共安全威胁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3.欧盟机构、实体、办事处和规制机构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适用(EC)第45/2001条例。

根据本条例第98条,(EC)第45/2001条例和其他适用于此类个人数据处理的欧盟法案应当进行调整,以符合本条例的原则和规则。

4.本条例不影响2000/31/EC指令的适用,特别是2000/31/EC指令第12至15条所规定的中间服务商的责任规则的适用。

第3条地域范围1.本例适用于在欧盟内部设立的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不论其实际数据处理行为是否在欧盟内进行。

gdpr条款解读

gdpr条款解读

gdpr条款解读GDPR,全称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是欧洲联盟制定的一项条例,前身是欧盟在1995年制定的《计算机数据保护法》。

其主要用于保护欧盟成员国公民的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并对数据的处理和使用方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以下是GDPR的一些核心条款解读:1.地域适用范围:GDPR不仅适用于位于欧盟内的企业,也适用于欧盟外处理欧盟公民数据的所有企业。

只要这些企业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处理或监控欧盟境内个人的数据,就必须遵守GDPR。

2.数据主体的权利:GDPR大大增强了数据主体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被告知其数据如何被使用的权利),访问权(获取其个人数据的权利),更正权(更正其不准确个人数据的权利),删除权(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删除其个人数据的权利),限制处理权(要求限制其个人数据处理的权利),数据可携权(接收其个人数据并以结构化、常用和机器可读格式将其传输给另一个控制者的权利)。

3.问责机制:GDPR要求企业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确保数据安全并防止数据泄露。

这包括从设计着手隐私保护和默认隐私保护,即企业在设计新产品或服务时就需要考虑隐私保护问题,并确保隐私保护是默认的设置。

4.数据泄露通知:在发生数据泄露时,企业必须在72小时内通知监管机构。

如果泄露可能会对数据主体造成高风险,那么也需要通知数据主体。

5.处罚:违反GDPR的企业可能面临高达2000万欧元或全球营业额4%(取两者中的较高者)的罚款。

6.合法处理数据的基础:必须在以下至少一项合法基础上处理个人数据:数据主体的同意,履行合同所必需,遵守法律义务,保护数据主体或他人的生命利益,执行公共利益任务或行使官方权力,或追求控制者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以上只是对GDPR部分条款的简要解读,实际上,GDPR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复杂,企业在处理欧盟公民的数据时需要严格遵守其所有相关规定。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数据的快速增长,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和隐私,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推出了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介绍几个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框架,以及这些框架对于数据隐私保护所起到的作用。

一、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联盟一直在数据隐私保护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其最新颁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成为全球数据隐私保护的典范。

GDPR的核心原则是个人数据的合法性、透明性、目的限制、 minimization数据最小化、正确性、有限存储、机密性和互操作性。

根据GDPR,个人数据应当经过明确而合法的目的处理,只能处理与目的相关和必要的信息。

GDPR还规定了个人对于其数据的知情权、访问权、修改权、删除权等一系列权益,以及数据处理方需遵守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要求。

GDPR实施后,对于违反条例的企业将面临高额罚款,这对于整个互联网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美国的“数据保护框架”美国在数据隐私保护方面采取了不同于欧洲的方式。

美国并没有全面的数据隐私法律,而是依赖于各州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机构的指导。

根据美国司法部发布的“数据保护框架”,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主要侧重于消费者的选择权和透明度。

美国的数据保护框架鼓励企业主动公布其数据采集和使用的政策,并提供给消费者一定的选择权,比如选择是否分享个人数据给第三方。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相关的行业自律组织和监管机构,比如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隐私保护委员会(Privacy and Civil Liberties Oversight Board),来监督和推动数据隐私保护工作。

三、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是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在数据隐私保护方面也逐渐完善相关法律框架。

目前,中国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将对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使用和保护进行规范。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高质量译文(全)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高质量译文(全)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一章一般条款第二章原则第三章数据主体的权利第四章控制者和处理者第五章将个人数据转移到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第六章独立监管机构第七章合作与一致性第八章救济、责任与惩罚第九章和特定处理情形相关的条款第十章授权法案与实施性法案第十一章最后条款经过欧盟议会长达四年的讨论,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终于在2018年5月25日生效。

第一章一般条款第1条主要事项与目标1.本条例制定关于处理个人数据中对自然人进行保护的规则,以及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规则。

2.本条例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特别是自然人享有的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

3.不能以保护处理个人数据中的相关自然人为由,对欧盟内部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第2条适用范围1.本条例适用于全自动个人数据处理、半自动个人数据处理,以及形成或旨在形成用户画像的非自动个人数据处理。

2.本条例不适用以下情形:(a)欧盟法管辖之外的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b)欧盟成员国为履行《欧盟基本条约》(TEU)第2章第5款所规定的活动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c)自然人在纯粹个人或家庭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d) )有关主管部门为预防、调查、侦查、起诉刑事犯罪、执行刑事处罚、防范及预防公共安全威胁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3.欧盟机构、实体、办事处和规制机构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适用(EC)第45/2001条例。

根据本条例第98条,(EC)第45/2001条例和其他适用于此类个人数据处理的欧盟法案应当进行调整,以符合本条例的原则和规则。

4.本条例不影响2000/31/EC指令的适用,特别是2000/31/EC指令第12至15条所规定的中间服务商的责任规则的适用。

第3条地域范围1.本例适用于在欧盟内部设立的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不论其实际数据处理行为是否在欧盟内进行。

欧盟对于数字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与实践

欧盟对于数字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与实践

欧盟对于数字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与实践在数字化时代,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成为了全球各国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欧盟作为全球经济体和法治社会的典范,一直致力于建立完善的数字隐私保护法律框架,并积极推动实践。

本文将探讨欧盟在数字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框架及其实践经验。

一、欧盟数字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1.《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盟于2016年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旨在确保个人数据在数字环境中得到充分保护。

该条例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并成为欧盟成员国的强制性法律。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核心原则是数据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和控制权。

根据该条例,任何企业或组织必须在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前获得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并明确告知其数据使用的目的和方式。

此外,该条例还要求企业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个人数据,将数据主体的权益放在首位。

2.电子隐私指令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之前,欧盟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法律和指令。

其中最重要的是2002年颁布的电子隐私指令。

该指令规定了个人数据在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传输和处理应遵守的规则,并加强了对个人通信保密性的保护。

3.国际数据传输协议由于数字化时代跨境数据流动的日益增多,欧盟还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一系列数据保护协议,确保在国际数据传输中个人数据得到合理的保护。

目前,欧盟主要依靠《隐私盾协议》和标准合同条款等机制来确保数据的安全流动,同时也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展开谈判,推动建立更为严格的数据保护机制。

二、欧盟数字隐私保护的实践经验1.加强监管和执法欧盟通过设立独立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如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和国家级数据保护监管机构,对个人数据的处理行为进行监管和执法。

这些机构负责指导企业遵守相关法规,处理个人数据的投诉和纠纷,并对违反法规的企业进行处罚。

2.加强跨部门合作为了更好地应对数字隐私保护的挑战,欧盟推动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

例如,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与欧洲网络和信息安全局(ENISA)合作,共同推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发展。

GDPR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翻译第一章

GDPR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翻译第一章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一章一般条款第一条主题和目的(1)本条例制订了关于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的自然人保护规则以及关于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规则。

(2)本条例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关于个人数据受保护的权利。

(3)个人数据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不应出于有关保护自然人——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的原因被限制或禁止。

第二条实质适用范围(1)本条例适用于全部或部分通过自动方法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以及通过非自动方式对个人数据的处理,而这些处理将成为或拟成为某一归档系统的一部分。

(2)本条例不适用于以下对个人数据处理的情形:a)在一项不属于欧盟法律管辖范围的活动过程中;b)在欧盟成员国执行属于欧洲联盟条约第五部分第二章管辖范围的活动时进行的;c)在纯私人的或家庭的活动过程中由某一自然人进行的;d)由主管机关为了预防、调查、侦查或起诉刑事犯罪或执行刑事处罚进行的,包括对公共安全威胁进行安全保卫。

(3)由欧盟机构、机关或办事处等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应适用(EC)No 45/2001条例。

(EC)No 45/2001条例及其他适用于个人数据处理的欧盟法律应按照本条例第98条的规定并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条款进行修订。

(4)本条例不应影响2000/31/EC指令的适用,特别是其中第12至15条关于中介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条款。

第三条地域适用范围(1)本条例适用于位于欧盟的某一个人数据控制者(以下简称“控制者”)或个人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处理者”)的某个实体进行的活动中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而不论对个人数据的处理是否发生在欧盟。

(2)本条例适用于对位于欧盟境内的数据主体信息进行的处理,该处理是由位于欧盟以外的某一控制者或处理者进行的,且处理活动与下列情形之一有关:a)对上述位于欧盟的数据主体提供物品或服务,不论是否要求该数据主体付款;或b)对他们发生在欧盟境内的行为的跟踪记录。

(3)本条例适用于非在欧盟境内的控制者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当该处理依据国际公法适用欧盟成员国法律时。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高质量译文(全)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高质量译文(全)
4.本条例不影响2000/31/EC指令的适用,特别是2000/31/EC指令第12至15条所规定的中间服务商的责任规则的适用。
第3条 地域范围
1.本例适用于在欧盟内部设立的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不论其实际数据处理行为是否在欧盟内进行。
2.本条例适用于如下相关活动中的个人数据处理,即使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不在欧盟设立:
(6)“档案系统”指的是根据某种特定标准——不论这种标准是去中心化的、分散的、功能性的或是基于地理而设置的——而可以访问的个人数据的结构化集合。
(7)“控制者”指的是那些决定——不论是单独决定还是共同决定——个人数据处理目的与方式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构、规制机构或其他实体;如果此类处理的方式是由欧盟或成员国的法律决定的,那么对控制者的定义或确定控制者的标准应当由欧盟或成员国的法律来规定。
(10)“第三方”指的是除了数据主体、控制者、处理者、控制者或处理者直接授权其处理个人数据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构、规制机构或组织。
(11)数据主体的“同意”指的是数据主体通过一个声明,或者通过某项清晰的确信行动而自由作出的、充分知悉的、不含混的、表明同意对其相关个人数据进行处理的意愿。
(12)“个人数据泄露”是指由于违反安全政策而导致传输、储存、处理中的个人数据被意外或非法损毁、丢失、更改或未经同意而被公开或访问。
(2)“处理”是指任何一项或多项针对单一个人数据或系列个人数据所进行的操作行为,不论该操作行为是否采取收集、记录、组织、构造、存储、调整、更改、检索、咨询、使用、通过传输而公开、散布或其他方式对他人公开、排列或组合、限制、删除或销毁而公开等自动化方式。
(3)“限制处理”是指对存储的个人数据进行标记,以限制此后对该数据的处理行为。
(4)“用户画像”指的是为了评估自然人的某些条件而对个人数据进行的任何自动化处理,特别是为了评估自然人的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健康、个人偏好、兴趣、可靠性、行为方式、位置或行踪而进行的处理。

01了解GDPR

01了解GDPR
GDPR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了解GDPR
什么是GDPR?
GDRP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的缩写
属于欧盟法规,2016年4月27日, 欧洲议会通过并于2018年5月25日 正式生效
2018年5月25日启动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RP) 取代数据保护指令95/46/EC(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
私隐数据保护指令Directive95/46/EC • 初次统一,各国内较为松散 • 适用国家法律 • 各国数据保护监管机关强制执行 • 低罚则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RP) • 完整统一 • 直接适用 • 各国数据保护监管机关强制执行及一致
为在公有云计算环境中保护可识别个人信息(PII),建立了普遍接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可识别个人身份信息 (PII) 处理者在公有 受目标、控制措施和测量实现指南
云中保护PII的实践指南
5
国内标准
GB/T 35273-2017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规范了开展收集、保存、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等个人信息 处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和安全要求。较GDPR部分要求缺失或较低
新版本等保2.0中安全技术单项测评第4项应用和数据安全中有专门 说明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
8
英国标准
BS 10012-2009 PIMS
协会(BSI) 数据保护 个人信息管理系统规范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其中参考了经济开发 合作组织(OECD)的个人隐私权的原则,强调建立一个管5 理体系,SO/IEC 29101-2013 Privacy Architecture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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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一章一般条款第二章原则第三章数据主体的权利第四章控制者和处理者第五章将个人数据转移到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第六章独立监管机构第七章合作与一致性第八章救济、责任与惩罚第九章和特定处理情形相关的条款第十章授权法案与实施性法案第十一章最后条款经过欧盟议会长达四年的讨论,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终于在2018年5月25日生效。

第一章一般条款第1条主要事项与目标1.本条例制定关于处理个人数据中对自然人进行保护的规则,以及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规则。

2.本条例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特别是自然人享有的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

3.不能以保护处理个人数据中的相关自然人为由,对欧盟内部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第2条适用范围1.本条例适用于全自动个人数据处理、半自动个人数据处理,以及形成或旨在形成用户画像的非自动个人数据处理。

2.本条例不适用以下情形:(a)欧盟法管辖之外的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b)欧盟成员国为履行《欧盟基本条约》(TEU)第2章第5款所规定的活动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c)自然人在纯粹个人或家庭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d) )有关主管部门为预防、调查、侦查、起诉刑事犯罪、执行刑事处罚、防范及预防公共安全威胁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3.欧盟机构、实体、办事处和规制机构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适用(EC)第45/2001条例。

根据本条例第98条,(EC)第45/2001条例和其他适用于此类个人数据处理的欧盟法案应当进行调整,以符合本条例的原则和规则。

4.本条例不影响2000/31/EC指令的适用,特别是2000/31/EC指令第12至15条所规定的中间服务商的责任规则的适用。

第3条地域范围1.本例适用于在欧盟内部设立的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不论其实际数据处理行为是否在欧盟内进行。

2.本条例适用于如下相关活动中的个人数据处理,即使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不在欧盟设立:(a)为欧盟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不论此项商品或服务是否要求数据主体支付对价;或(b)对发生在欧洲范围内的数据主体的活动进行监控。

3.本条例适用于在欧盟之外设立,但基于国际公法成员国的法律对其有管辖权的数据控制者的个人数据处理。

第4条定义就本条例而言:(1)“个人数据”指的是任何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信息;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是一个能够被直接或间接识别的个体,特别是通过诸如姓名、身份编号、地址数据、网上标识或者自然人所特有的一项或多项的身体性、生理性、遗传性、精神性、经济性、文化性或社会性身份而识别个体。

(2)“处理”是指任何一项或多项针对单一个人数据或系列个人数据所进行的操作行为,不论该操作行为是否采取收集、记录、组织、构造、存储、调整、更改、检索、咨询、使用、通过传输而公开、散布或其他方式对他人公开、排列或组合、限制、删除或销毁而公开等自动化方式。

(3)“限制处理”是指对存储的个人数据进行标记,以限制此后对该数据的处理行为。

(4)“用户画像”指的是为了评估自然人的某些条件而对个人数据进行的任何自动化处理,特别是为了评估自然人的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健康、个人偏好、兴趣、可靠性、行为方式、位置或行踪而进行的处理。

(5)“匿名化”指的是在采取某种方式对个人数据进行处理后,如果没有额外的信息就不能识别数据主体的处理方式。

此类额外信息应当单独保存,并且已有技术与组织方式确保个人数据不能关联到某个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

(6)“档案系统”指的是根据某种特定标准——不论这种标准是去中心化的、分散的、功能性的或是基于地理而设置的——而可以访问的个人数据的结构化集合。

(7)“控制者”指的是那些决定——不论是单独决定还是共同决定——个人数据处理目的与方式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构、规制机构或其他实体;如果此类处理的方式是由欧盟或成员国的法律决定的,那么对控制者的定义或确定控制者的标准应当由欧盟或成员国的法律来规定。

(8)“处理者”指的是为数据控制者而处理个人数据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构、规制机构或其他实体。

(9)“接收者”指的是接收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构、规制机构或另一实体,不论其是否为第三方。

然而,公共机构基于欧盟或成员国法律的某项特定调查框架而接收个人数据,则不应当被视为接收者;公共机构对此类数据的处理,应当根据处理目的遵循可适用的数据保护规则。

(10)“第三方”指的是除了数据主体、控制者、处理者、控制者或处理者直接授权其处理个人数据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构、规制机构或组织。

(11)数据主体的“同意”指的是数据主体通过一个声明,或者通过某项清晰的确信行动而自由作出的、充分知悉的、不含混的、表明同意对其相关个人数据进行处理的意愿。

(12)“个人数据泄露”是指由于违反安全政策而导致传输、储存、处理中的个人数据被意外或非法损毁、丢失、更改或未经同意而被公开或访问。

(13)“基因数据”指的是和自然人的遗传性或获得性基因特征相关的个人数据,这些数据可以提供自然人生理或健康的独特信息,尤其是通过对自然人生物性样本进行分析而可以得出的独特信息。

(14)“生物性识别数据”指的是基于特别技术处理自然人的相关身体、生理或行为特征而得出的个人数据,这种个人数据能够识别或确定自然人的独特标识,例如脸部形象或指纹数据。

(15)“和健康相关的数据”指的是那些和自然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相关的、显示其个人健康状况信息的个人数据,包括和卫生保健服务相关的服务。

(16)“主要营业机构”指的是:(a)如果控制者在不止一个成员国内有多处营业机构,那么其在欧盟的管理中心所在地是主要营业机构,除非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与方式是由控制者的另一个机构决定的,并且这一机构有权实施此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做出此类决定的机构应当被认为是主要营业机构;(b)如果处理者在不止一个成员国内具有多处机构,那么其在欧盟的管理中心所在地是主要营业机构。

如果处理者在欧盟没有管理中心,那么在处理者需要遵守本条例所规定的特殊责任的前提下,其在欧盟的主要处理活动发生地的机构应当被视为主要营业机构。

(17)“代表”指的是控制者或处理者根据第27条在欧盟书面委任,代表控制者或处理者承担本条例所规定的相应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18)“经济主体”的含义是采用任意法律形式的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经常进行经济活动的合伙企业或协会;(19)“企业集团”的含义是控股企业和被控股企业;(20)“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指的是在某成员国内设立的控制者或处理者,为了在企业集团内部或进行联合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内部将个人数据转移或多次转移给位于第三国或多个第三国的控制者或处理者,所遵循的个人数据保护政策。

(21)“监管机构”指的是成员国根据第51条而设立的独立性公共机构。

(22)(a)控制者或处理者是在某监管机构所在的成员国的境内所设立的;(b)数据处理对居住在某监管机构所在地成员国的数据主体具有实质性影响;或者(c)该监管机构已经收到一项申诉;(23)“跨境处理”指的是:(a)个人数据处理发生在一个控制者或处理者在多个成员国所设立的多个营业机构内;或者(b)个人数据处理是在欧盟内的控制者或处理者的单一营业机构内进行的,但其对不止一国的数据主体具有实质性影响。

(24)“相关和合理的异议”指的是对是否存在违反本条例的情形,或者某项和控制者或处理者相关的初步设想是否符合本条例的异议——已有证据表明,这种初步设想的决定会对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在某些情形下对欧盟的个人数据的自由流通会带来风险。

(25)“信息社会服务”指的是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EU) 2015/1535指令在第1(1)条(b)点所定义的服务。

(26)“国际组织”指的是依照国际公法、或根据两个或多个国家协议所设立的组织及其下属机构。

1.本例适用于在欧盟内部设立的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不论其实际数据处理行为是否在欧盟内进行。

2.本条例适用于如下相关活动中的个人数据处理,即使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不在欧盟设立:(a)为欧盟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不论此项商品或服务是否要求数据主体支付对价;或(b)对发生在欧洲范围内的数据主体的活动进行监控。

3.本条例适用于在欧盟之外设立,但基于国际公法成员国的法律对其有管辖权的数据控制者的个人数据处理。

第二章原则第5条个人数据处理原则1.对于个人数据,应遵循下列规定:(a)对涉及到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应当以合法的、合理的和透明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性”);(b)个人数据的收集应当具有具体的、清晰的和正当的目的,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不应当违反初始目的。

根据第89(1)条,因为公共利益、科学或历史研究或统计目的而进一步处理数据,不视为违反初始目的(“目的限制”);(c)个人数据的处理应当是为了实现数据处理目的而适当的、相关的和必要的(“数据最小化”);(d)个人数据应当是准确的,如有必要,必须及时更新;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不准确的个人数据,即违反初始目的的个人数据,及时得到擦除或更正(“准确性”);(e)对于能够识别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实现其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时间;超过此期限的数据处理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能被允许: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科学或历史研究目的或统计目的,为了保障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并采取了本条例第89(1)条所规定的合理技术与组织措施。

(“限期储存”);(f) 处理过程中应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组织措施,避免数据未经授权即被处理或遭到非法处理,避免数据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数据的完整性与保密性”)。

2.控制者有责任遵守以上第1段,并且有责任对此提供证明。

(“可问责性”)。

第6条处理的合法性1.只有满足至少如下一项条件时,处理才是合法的,且处理的合法性只限于满足条件内的处理:(a)数据主体已经同意基于一项或多项目的而对其个人数据进行处理;(b)处理对于完成某项数据主体所参与的契约是必要的,或者在签订契约前基于数据主体的请求而进行的处理;(c) 处理是控制商履行其法定义务所必需的;(d)处理对于保护数据主体或另一个自然人的核心利益所必要的;(e)处理是数据控制者为了公共利益或基于官方权威而履行某项任务而进行的;(f)处理对于控制者或第三方所追求的正当利益是必要的,这不包括需要通过个人数据保护以实现数据主体的优先性利益或基本权利与自由,特别是儿童的优先性利益或基本权利与自由。

第1段(f)点不适用公共机构在履行其任务时的处理。

2.对于第1段(c)和(e)所规定的处理,成员国可以维持或新制定更多具体条款,以适应本条例规则的适用,成员国为了确保合法与合理处理,可以制定更为明确的规定,包括第9章所规定的其他特定的处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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