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_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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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及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军工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均应依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密项目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国防科工局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包括:核准中央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应招标不招标的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指导和管理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

作;组织建立统一的军工行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国防科工局(办负责核准地方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地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的调整。根据国防科工局授权负责本地区招标投标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包括:负责本地区军工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备案;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标方案(除应招标不招标外的调整;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情况备案;国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

司对其组织申报的项目承担以下工作:核准项目实施过程中除需国防科工局审批以外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工局(办。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基本流程图详见附件1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采用委托招标的,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同时还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相应资质。

第七条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直接招标或者进行资格预审。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不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接招标的,应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和发布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含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资质和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

邀请书。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书面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和风险。潜在投标人亦可放弃现场踏勘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l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截止时间5日以前收到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一次性提出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或被邀请的投标人;已收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或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及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或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方式,投标保证金不得使用现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形式和金额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的,招标人可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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