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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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3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3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一、前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对自然环境的重视,古树名木的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古树名木作为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还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提升,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二、古树名木的界定1. 古树:树龄超过100年的树木,具有较高的历史和科学价值。

2. 名木:具有较高科学、社会和经济价值的树木。

三、古树名木保护的原则1. 保护优先:对于有古树名木的地区,保护工作应优先考虑。

2. 公开透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综合管理:古树名木保护需要与城市规划、绿化、林业等部门进行协同管理。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和内容1. 保护范围:市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及其周边环境。

2. 保护内容:(1)保持古树名木的原生状态,不得进行人为破坏或损害。

(2)保障古树名木周围的生态环境,禁止在古树名木周围随意砍伐或建设。

(3)扩大古树名木的生长空间,保证其生长和繁衍能力。

(4)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巡查和养护,及时处理病虫害和自然灾害。

(5)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引导游客正确参观。

五、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1. 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并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2. 管理责任:城市规划、绿化、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 监督责任:社会各界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有监督责任,对违规行为提出批评和意见。

4. 个人责任: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保护古树名木,不得进行破坏或损害。

六、古树名木保护的措施1. 制定专门的保护计划和保护项目,明确保护目标和工作重点。

2. 建立健全古树名木数据库,记录古树名木的基本情况和变化。

3. 强化对古树名木的巡查和执法力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罚。

4.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5. 加强科学研究,探索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和方法。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发布单位】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江西省【发布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发布日期】2004-11-26【生效日期】200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建立资源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三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暂扣、罚没物品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游乐园管理规定第四篇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江西省市政工程设施维护费用标准(试行)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篇赣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赣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监察考评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园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试行)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六篇关于印发宁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宁都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宁都县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宁都县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第七篇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做优做美中心城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市城管局的领导监督下,市园林局作为园林绿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四条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严格执行《赣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与“黑名单”制度,将投标企业信用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市园林局需派监督人参与资格审查、评标及开标等全过程。

第七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批准立项实施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须到市园林局进行存档备案。

第八条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专项评审。

建设单位凭设计方案评审合格文件方可进行初步及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完整资料并配合做好实地勘察等工作。

第九条严格执行《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暂行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驻现场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及权限范围在合同中明确,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各方,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管理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管理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15]13号【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29【实施日期】2015.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3月29日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14〕35号),保留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静态停车管理职能调整由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二、主要职责(一)城市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规划,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对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及行业管理;主管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3.负责城区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和综合整治市容环境工作,并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4.研究制定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及管护标准,以及城区余土调剂清运、地方建材运输及流散物体、工地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5.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含店招)设置、张贴(挂)宣传品、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等的审批管理工作。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存,保护和弘扬优秀的自然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监督、利用及相关方面。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同时,注重其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综合发展。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民主参与、区域协调的原则,加强专业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古树名木的认定和保护第五条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和观赏价值的树木。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认定应当经过科学鉴定,由相关部门或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七条对于已经认定的古树名木,应当制定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护树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警示牌,设立保护机构等。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伐危害古树名木,不得擅自迁移或改变其自然生态环境。

第九条对于受到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的古树名木,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修复其受损部分,并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三章古树名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对每一棵认定的古树名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树龄、物种、生长环境、历史变迁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对于重要的古树名木,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养护保护古树名木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知识能力。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并对不符合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古树名木的合理利用第十四条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其资源,可进行科研、观赏、教育等活动。

第十五条对于利用古树名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的利用应当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得超过其承载能力,并保证其生态环境的正常功能和生态平衡。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者在风景点、城市景观中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xx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文物管理、旅游、公安、城建监察等有关部门,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集为辅,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特别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的定为二级。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分级和价值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和监督,每半年至少一次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和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制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规划,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做到树体、生长环境、景观同步保护。

第十一条一级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专业队伍负责管护。

二级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一)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二)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单位负责;(三)居民院落、住宅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四)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五)单户住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

赣州主城区榕属(Ficus L.)植物资源及园林利用

赣州主城区榕属(Ficus L.)植物资源及园林利用

试点论坛shi dian lun tan166赣州主城区榕属(Ficus L.)植物资源及园林利用◎邓莉娟1 郭赋美2 涂作平1摘要:榕属植物具有抗污染、耐修剪、易移植、寿命长、生长迅速、树形优美等优点,在园林中运用得十分广泛。

作者深入调查了赣州市主城区榕属植物分布及园林应用,并指当前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科学利用榕属植物资源的建议。

关键词:榕属;园林利用;赣州主城区榕属(Ficus L.),为桑科的一属,该属植物常称为榕树。

全世界榕属植物约1000余种,主要分布于热带、亚热带地区;在我国有98种榕属植物,主要分布于西南部至东部和南部[1]。

因多数榕属(Ficus L.)植物具有抗污染、耐修剪、易移植、寿命长、生长迅速、树形优美等优点[2],常作为优良的行道树和绿化树种在城市园林中运用得十分广泛。

在赣州,榕树因栽培历史悠久、地域特征明显、植物适应性较强深受赣州人民喜爱,具有很强的城市认同感、归属感、自豪感,2015年被评为赣州市市树。

一、赣州主城区的榕属植物资源榕属(Ficus L.)植物在江西广泛分布,而乔木类型的榕树只分布在吉安以南,在江西自古民间流传有“榕不过吉”的说法。

据调查,赣州主城区有榕属(Ficus L.)植物21种,其中乔木类达到12种,是现今赣州地区园林应用中极具特色的树种。

二、榕属植物在主城区的分布与生长情况根据调查,赣州主城区自然分布的榕属植物有7种,自然生长在河堤岸、水沟边,长势良好,为优良景观和护堤树种;引种栽培的有14种,主要用作行道树、园景树、桩景树、垂直绿化,具体种类及分布、用途和生长情况详见表1。

三、榕属植物在主城区的园林应用按照园林树木的功能性分类,可将赣州市主城区中应用的榕属(Ficus L.)植物分为以下5类:行道树、园景树、桩景树、垂直绿化树种及古树名木。

(一)行道树通过调查了解得知,赣州市主城区共有64条街道行道树为榕属(Ficus L.)表1 赣州主城区分布的榕属植物种名分布主要用途生长情况石榕树 Ficus abelii Miq.龟角尾章江、贡江汇合堤岸边坡绿化自然生长高山榕Ficus altissima 南河路行道树长势良好垂叶榕 Ficus benjamina L.南方工业学校、原气压机厂园景树偶有冻害金叶垂榕 Ficus benjamina L. ‘Golden leaves’各宾馆、酒店桩景树室内越冬花叶垂榕 Ficus benjamina L. ‘Golden princess’各宾馆、酒店桩景树室内越冬无花果Ficus carica Linn.八境公园、居民庭院园景树长势良好小叶榕Ficus concinna Miq.长征大道等街道行道树偶有冻害黄金榕Ficus Microcarpa ‘Goldenleaves’宾馆庭院桩景树、园景树偶有冻害印度橡皮榕Ficus elastica Roxb.ex Hornem.文清路、部分庭院园景树长势良好异叶榕 Ficus heteromorpha Hemsl.章江河堤边坡绿化自然生长粗叶榕Ficus hirta Vohl 章江河堤、马祖岩边坡绿化自然生长细叶榕 Ficus microcarpa L.f.广布市区古树长势良好厚叶榕 Ficus microcarpa var.crassifolia J.C.Liao健康路、站前大道行道树长势良好琴叶榕Ficus pandurata Hance河岸堤上、水沟边边坡绿化自然生长薜荔Ficus pumila Linn.古城墙及部分庭院围墙上垂直绿化长势良好爱玉子 Ficus pumila linn.var.awkeotsang(Makino) Corner庭院围墙垂直绿化长势良好菩提树 Ficus religosa L.军分区院内、通天岩 园景树偶有冻害珍珠莲 Ficus sarmentosa Butch.-Ham.ex J.E.Sm.var.henryi(King ex Oliv.)Corner古城墙、河堤石壁和树干、庭院围墙上垂直绿化自然生长竹叶榕Ficus stenophylla Hemsl.三江六岸堤上边坡绿化自然生长变叶榕 Ficus variolosa Lindl.ex Benth.三江六岸堤上、公园水沟边边坡绿化、园景自然生长大叶榕(黄葛树) Ficus virens Ait.var.sublanceolata(Miq.)Corner东胜山路、客家大道、文明大道等行道树偶有冻害试点论坛shi dian lun tan167植物,城内接近一半的道路上种植了榕属植物,这说明该属植物在主城区行道树植物中的使用频率非常高,已经成为了主城区的骨架树种之一。

保护古树名木 弘扬苏区精神 建设生态赣南

保护古树名木 弘扬苏区精神 建设生态赣南

保护古树名木弘扬苏区精神建设生态赣南弘扬苏区精神保护古树名木建设生态赣南刘体应摘要:赣南是红色古都,同时蕴藏着丰富的古树名木,尤其是具有代表苏区精神的历史名木,数量占全省总数的72.4% 。

保护这些“绿色文物”,对弘扬苏区精神,建设生态赣南具有特殊的意义。

为此,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保护古树名木的措施。

关键词:古树名木保护对策苏区精神生态赣南一、古树名木的内涵及特殊意义所谓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活立树木。

而名木是指在社会历史上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国家对古树分三级保护:一级(500年以上);二级(300-400年);三级(100—300年);名木均定为一级保护。

并颁布了“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使古树名木保护走上法制化轨道,列入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古树名木历经百年千载,阅尽人间沧桑,顽强的适应、繁衍到现代,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化,揭示了植物种类兴衰演变的漫长过程,是自然演变的“见证人”,是无法复制的自然历史文物;对探索自然地理环境、气候变迁,生物多样性的发生发展规律和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古树名木与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水乳交融,折射出世事兴衰和人间悲欢的历史变革,铭刻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是了解社会历史进程的“活档案”,是探索古老文明的“活教材”;对弘扬先辈精神,鼓励后人发奋进取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建设绿色生态赣南的今天更具有特殊意义。

二、赣南古树名木的特点与问题1、赣南古树名木分布特点据2002年普查,赣南现有古树12871株(不含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数量),名木71株,古树群609个。

分别属于37科107个树种,其中一级468株,按生长位置分:单位庭院256株,个人宅院830株,寺院101株,其它(四旁)11746株。

表现有三个突出特点:(1)历史名木多。

赣南现有名木数量占全省总数(98株)的72.4%。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3•【字号】赣市府办字〔2016〕132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6〕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3日赣州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6〕58号)要求,为清理规范全市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目的、范围和原则(一)目的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着力把赣州打造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审批程序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好的地区之一。

(二)范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45项。

(三)原则1.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2.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按照国家、省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取消审批。

3.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4.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9•【字号】赣州市第54号政府令•【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赣州市第五十四号政府令《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第五条古树名木是社会的宝贵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拍照、编号,建立保护档案。

第八条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由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二、三级保护古树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政府为每株古树名木设立保护牌。

保护牌统一标明古树名木的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等内容。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我国的古树名木资源,加强对其管理和保护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古树名木指的是树龄在一百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观赏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保护古树名木的生存环境,促进其生长发育,确保其长期保存。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第二章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第五条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护体系,包括保护区划、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

第七条对于被确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应当进行科学研究和定期监测,了解其生长情况和健康状况。

第八条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适当的修剪和护理,保障其健康生长。

第九条对于病虫害防治、自然灾害等可能危害古树名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救护。

第三章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第十条对于被确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在进行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不受破坏或侵害。

第十一条禁止在古树名木周围进行乱砍滥伐、乱挖乱掘等活动,防止根部受损、土壤侵蚀等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树名木,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计划,加强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破坏或侵害古树名木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四章古树名木的利用与保护第十四条鼓励利用古树名木进行科学研究、文化展示、景观建设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价值。

第十五条制定古树名木的利用计划和保护措施,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活动,确保古树名木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的利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方式,减少对古树名木的破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破坏或侵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保护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古树名木,如有渎职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古树管理制度范本

古树管理制度范本

古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养护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经费。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五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由林业、园林等相关部门负责。

各级林业、园林部门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林业、园林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古树名木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档案,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林业、园林部门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主体。

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养护责任,确保古树名木的生长和健康。

第八条林业、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指导,推广科学的养护方法。

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的生长需要,进行浇水、施肥、修剪、治虫、护根等养护措施。

第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古树名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堆放杂物、排放污水、开采地下资源等可能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活动;(三)擅自移植或者砍伐古树名木;(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条林业、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林业、园林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林业、园林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7•【字号】赣市府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期以来,我市积极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在推行木材加工综合利用,控制木材的不合理消耗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节约了大量的木材,保护了森林资源。

但是,与“加快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增长方式和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浪费木材、不合理消费木材的现象在生产生活中仍然存在。

为了加大木材节约和代用力度,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8号)精神,现就我市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提高对木材节约和代用重要性的认识木材节约和代用是缓解木材供需矛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建设的重要途径。

我市虽然是集体林区,是木材的输出地,但由于长期过度开采利用,可利用的成熟林资源日益减少,木材产量逐年下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木材消费量不断增加,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再者,我市地处赣江和东江上游,是两江的发源地,位于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必须严格控制森林的采伐和利用。

因此,加快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对于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木材节约和代用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市木材综合利用率不高,木材防腐处理水平低,木材生产和消费方式不合理,加工水平落后,回收利用机制不健全,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

因此,各地应把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充分挖掘潜力,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和循环利用率,减少木材浪费和不合理的消耗。

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赣州市政府令第10号

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赣州市政府令第10号

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正文:---------------------------------------------------------------------------------------------------------------------------------------------------- 赣州市政府令(第10号)《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2月6日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OO一年二月二十日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章贡区和黄金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

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XX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XX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由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树木;名木是指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或树形特大或奇特的,由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珍稀树种放宽至30年以上),有较大的保护价值,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保护的树木。

第四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园林部门是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

国家一级古树树龄在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实行一级保护。

第六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园林部门组织普查、确认、定级。

国家一级古树名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确认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公布保护;其余古树名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公布保护,并按有关规定设立保护标志牌,古树名木群可设立保护小区。

古树后备资源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牌,标志牌式样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以资识别和保护。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新规划建设的建筑应当在保护区外,保护区内原有建筑物,有条件的应逐步迁出保护区。

第八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实行养护责任制。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按株制定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方案,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人:(一)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二)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铁路、公路、水利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单位;(三)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绿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单位;(四)城镇居民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六)寺庙教堂所属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教堂管委会(寺庙管委会);(七)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部门。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总页数】3页(P19-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为古树名木撑起“保护伞”——《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立法追踪 [J],
2.古树名木资源保护中权利与权力的失衡现象——基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分析 [J], 叶书有
3.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J],
4.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J], 周力军
5.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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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五十四号
第一条为加强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第五条古树名木是社会的宝贵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古
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拍照、编号,建立保护档案。

第八条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由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二、三级保护古树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政府为每株古树名木设立保护牌。

保护牌统一标明古树名木的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等内容。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行责任单位、责任人养护与专业机构保护管理相结合。

第十一条单位、集体、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集体、
个人负责养护。

国家所有或者所有人不明确的,按以下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一)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风景名胜区、寺庙、名胜古迹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公园、城市街头绿地、绿地广场、小游园、滨江绿地、道路绿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住宅小区、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有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养护,没有物业管理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乡村、村民房前屋后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第十二条市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

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为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规范做好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制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擅自迁移的;
(二)攀树、折枝、剥皮、挖根、摘采果实种子,在树上刻划、钉钉、挂线或者悬挂物品的;
(三)利用树木吊船、吊木排、拉钢筋、拴牲口,以树木为支撑物、固定物的;
(四)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
(五)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第十五条古树名木不得买卖。

捐献给国家的,市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确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无法避让,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向认定该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迁移申请,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迁移的古树名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迁移,支付迁移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

环境保护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已有建筑、设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业主应当采取避让措施。

第十八条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古树名木的普查登记。

每年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巡查,监督检查古树名木的生长和养护情况。

第十九条古树名木出现衰老、重大病虫害、濒临死亡,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

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
进行诊断,查明原因,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

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死亡鉴定。

对确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注销保护档案,建立死亡登记卡。

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修复、大枯枝截除、病虫害防治、复壮、抢救、设立支撑、增设围栏、人员培训等费用由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二条违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及其保护标志与设施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不按时检查指导,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害严重或者死亡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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