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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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药学服务

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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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

药学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满足病人或消费者日益增强的消费需求,拓展药房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参照相应规章制度,制定本医院药学服务规范(试行) (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规范”是药学剂科倡导的内部管理自律性规范。是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主要针对药剂人员和药工的药学服务质量提出指导原则和评价依据。

第三条药房是医疗服务体系中为病人提供服务的窗口。药房人员,特别是药学技术人员其首要责任是确保病人或消费者获得高质量的药学服务。药学服务是以病人或消费者的健康为中心所展开的各项活动和服务,目的是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从而促进病人或消费者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经过规范药学服务行为和明确药剂人员的责任,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便利,促进实现中国医疗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医院药房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引导医药服务行业正当竞争。

第二章药学服务

第五条药学服务是提供与药品使用相关的各种服务的一种现代化药房工作模式,为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药剂部(科)应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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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以符合以下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盐城市诚信药房实施细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指导合理用药,进行免费用药咨询,保证病人或消费者咨询内容隐私权,同时提供其它优良服务。

第八条根据需要对病人或消费者进行售药纪录和用药跟踪,建立药历制度。药历是指为病人建立的用药档案。药历内容包括病人的一般资料,家族史,嗜好,过敏史,历次用药的药品名称、剂量、疗程,不良反应记录等。药历制度的建立能够保障病人用药的安全有效性,还能够增进医患关系,推进药学服务进程。

第九条为病人或消费者提供多种多样的特色服务,其中必须包含对特殊人群(残疾人、孕妇、老年人、儿童等)的优良服务、公益性健康讲座(宣传橱窗)和其它形式的服务。

第十条发放由药学会或者医院临床药学组编写的药物使用基本常识等健康科普资讯,资讯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配备相应的药学服务参考书,供药学技术人员和病人或消费者参考。

第十二条拆零销售时必须提供售药标签,即在病人或消费者所购药品的外包装上附加标签,内容包括所售药品的名称、使用剂量、使用方法、批号、效期、使用注意事项、禁忌等内容。售药标签在拆分药品包装,不能提供药品说明书的情况下建立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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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章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各类药品器材的质量监督管理,杜绝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医药商品进入医院。

第十四接待病人一视同仁,不优厚亲属,不以貌取人,不评头论足,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细致。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药品器材质量标准和价格政策。货真价实,明码实价。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 不出售假药、劣药和不合格器材,并实行价格公示。

第十六条科学严谨,操作规范;调配处方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第十七条实事求是宣传医药商品,不夸大其使用性能和作用,如实向患者说明药物的不良反应,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十八条主动征求临床科室和患者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并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第十九条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四章服务礼仪

第二十条着装仪表

(一)穿着整洁,统一着装,佩带胸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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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止端庄、自然,精力集中,不托腮、不抱肩、不叉腰、不背手插兜、不背向病人、不前扒后仰。

第二十一条文明用语

(一) 开展微笑服务,使用:”请、您好、对不起、走好”等文明礼貌用语。不生搬硬套,灵活掌握,态度亲切,讲究语言艺术。

(二)要根据病人的年龄、性别,给予适当的尊称。做到伤害病人自尊心的话不讲;有损病人人格的话不讲;埋怨、责怪病人的话不讲;粗话、脏话、无理的话不讲;讽剌、挖苦病人的话不讲。

第二十三条服务纪律

(一)不准迟到、早退、串岗遛班,有事请假。

(二)不准在工作时间聊天,说笑打闹。

(三)不准在工作时间吃东西、带小孩,干私事及与工作无关的事。

(四)不准在药房会客。

(五)不准同病人吵架、顶嘴,不得讥笑嘲弄病人。

(六)不得以药品盘点、搞卫生等为由怠慢病人。

(七)不给本院职工和熟人开”后门”优先服务,维护窗口正常秩序。

(八)不准挪用待出售的器材和器械。

(九)不准动用和侵占病人或消费者遗失的物品,发现遗留物张贴招领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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