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减免税管理办法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土地减免税管理办法
土地减免税管理办法# 土地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鼓励投资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等活动中涉及的土地减免税事项。
#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减免税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减免税条件# 第四条一般条件申请土地减免税的单位或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2. 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3. 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五条特殊条件以下情况可申请特殊减免税:1. 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2. 社会公益事业用地;3.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减免税程序# 第六条申请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2. 审核评估: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评估;3. 决定通知: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向申请人发出减免税决定书。
# 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 减免税申请书;2. 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证明文件;3. 土地使用合同或协议;4. 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应定期对享受减免税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正确执行。
# 第九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撤销减免税资格,并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办法解释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生效时间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修订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及时修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1.23•【文号】国税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下发以后,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
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
财税部门要定期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收减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地税发﹝2004﹞112号【发文日期】2004-11-10【实施时间】2004-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耕地占用税 第一条 为了严格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管理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经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管理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 10 000万元(含10 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 各级征收管理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并向纳税人公示办理减免手续的业务程序和减免税所需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3、4)。
负责受理、审核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见附件1、2)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未在申报期内申报、申报不实及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
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目的是为了推动城镇土地有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土地供应紧张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
因此,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税收收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产业企业;二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是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项目;四是鼓励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的科技企业;五是助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农村土地资源。
这些对象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意义,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促进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科技创新和农村振兴,进一步推动城市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第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减免固定额度的土地使用税;二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给予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具体的情况进行个别化、差异化的调整,既能保证土地税收的收入稳定,又能满足减免对象的实际需求。
最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实施还需要加强政策配套和监督管理。
一方面,需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政策,明确减免条件、金额和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减免税政策的监督管理,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加强对减免税对象的准入审查和履约考核,确保减免税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是为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税收收入,推动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科技创新和农村振兴。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 5月 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3.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5.河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6.河南省契税减免管理台账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台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8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减免?
城镇⼟地使⽤税怎么减免?⼟地使⽤税想要减免⼀般都是必须要符合减免的政策;对于个⼈所有的房屋还有免税单位的职⼯宿舍,以及对于学校还有医院这些⼟地都是会进⾏减免相关的税钱;但前提也是必须要有关的证明材料。
⼀、城镇怎么减免?下列⼟地由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确定减免⼟地使⽤税1.个⼈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地2.免税单位职⼯家属的宿舍⽤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占⼀定⽐例的福利⼯⼚⽤地4.集体和个⼈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地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的征收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如是表⽰。
业内专家认为,按⾼限确定税额、允许发达地区“突破税额上限,进⼀步提⾼税率”都暗含⿎励的政策倾向,明确了通过税收政策调控房地产的意图。
如果都按“上限”制定城镇⼟地使⽤税,那么⼤城市每平⽶将按30元征收,中等城市每平⽶也需⽀付24元城镇⼟地使⽤税。
通知明确表⽰,要严格执⾏城镇⼟地使⽤税政策,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对今年的城镇⼟地使⽤税增幅也下了明确“指标”,即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2倍。
“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该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平”,通知强调,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度应⼤⼀些。
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
有关专家指出,原来地⽅政府重视给地⽅财政带来的收⼊,因此往往采取“就低不就⾼”的征收⽅式,此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通知也是为了严格⼟地税收政策。
这⼀⽅⾯是为了保证对⼟地调控政策的协调⼀致,另⼀⽅⾯更是为了保护⼟地资源。
通知还指出,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地的减免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川地税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13〕73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条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房产税减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可受理减免申请:(一)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致使纳税人的房屋、土地产生较大损失或难以正常使用的;(二)因企业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三)因企业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四)以房产或土地租赁为主要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五)从事国家或我省产业政策支持鼓励类项目的生产经营,兴建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上述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中所述的“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三个年度。
二、困难减免的受理(一)受理机关。
纳税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
(二)受理时间。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困难减免申请的时间为次年一季度前。
(三)受理范围。
除特殊情况外,地税机关只受理、审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困难减免申请。
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方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类减免税,依照本方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五条减免税审核、审批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三〕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以及未按要求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审核、审批人员对减免税事项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减免税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一〕企业申请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但需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定州市、辛集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参照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七条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且造成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免税优惠。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纳税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部门规章及文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15日国税发〔2003〕 89号)(部分失效)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8月5日国税发〔2004〕 100号)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财税(2010)121号土地税减免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
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厅(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下同)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加强部门协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对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取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土地税收数据库内的信息。
要定期将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的地籍资料等相关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并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批制度
未来减免税政策的趋势与展望
趋势分析
未来减免税政策可能会根据经济形势和房地产市场变化进行适时调整,以满 足国家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需要。
展望未来
未来减免税政策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增加受益人群,同时更加注重 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以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05
实际案例分析与操作指南
实际案例一
申请人需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 照规定程序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调查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减免税审批结果 ,并加强后续管理和监督。
03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批程序 与流程
申请材料的准备与审核
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 具体适用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明确。
申请减免税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土 地增值税减免税政 策规定的相关条件 。
申请人必须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税收政策规定。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 定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
减免税申请的流程和要求
企业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 解审批进展和政策变化,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 作,以便更好地享受减免税政策。
THANK YOU.
பைடு நூலகம்
总结词
该房地产企业通过精细化规划和准备,成功申请到土地增值税减免税。
详细描述
该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期,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政策,并按照政策要求进行规划。在提交申请时,企 业提供了完整、准确的资料,并对减免税的理由进行了清晰、合理的阐述。最终,企业成功获得了土地增值税 减免税的审批。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一、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税是有土地的人才会进行征收,但对于一些有土地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那么就可以进行免征,我国对于免征的政策也是给出了相关的条款,就是为让一些企业可以依法的受到帮助,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看自己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
山东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是什么
⼭东⼟地使⽤税减免规定是什么在现代社会⼤部分⼈都拥有⼟地使⽤权,⽽且⼤家都知道⼟地使⽤权是要缴纳⼟地使⽤税的,为了减轻纳税⼈的负担,每个地⽅对于⼟地使⽤税也规定了减免的优惠政策。
城镇⼟地使⽤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上缴税费。
那么⼭东⼟地使⽤税减免规定是什么,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东省税务局关于办理⼟地使⽤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税三字[1992]109号注:本⽂第⼀条、第四条“《⼟地使⽤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第五条“《⼟地使⽤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部分失效,参见:《⼭东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的税收规范性⽂件⽬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
各市、地区税务局:有关⼟地使⽤税减免问题,省局已以鲁税三(1990]1号⽂作了明确。
为从严控制减免税,进⼀步做好⼟地使⽤税减免的报批⼯作,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053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地使⽤税减免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对企业单位年减免⼟地使⽤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逐级报省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核实后,转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对企业单位因遭受⾃然灾害或基建项⽬在建期间,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地使⽤税的,不受上述税额限制,⼀律报省税务局审批。
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下放的出地使⽤税减免权限应全部集中在省税务局,不再层层下放,各地不得擅⾃审批减免⼟地使⽤税。
各地在办理⼟地使⽤税减免税申请时,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般不予减免税;对国家不⿎励发展的企业以及⾮因客观原因发⽣亏损企业,⼀般也不予以减免税,如果确实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从严掌握。
各地在上报减免税报告时,对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单位应按年减免⼟地使⽤税税额10万元以下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分别填表⾏⽂上报;对因遭受⾃然灾害和基建项⽬在建期间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应单独⾏⽂上报。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减免税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减免税政策1.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 20%免征土地增值 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 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 20%的,免征土地 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 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 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 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5]26 号)的规定,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 在 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120 平方米以下;实 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2 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 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 20%。
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得到确认。
在第三个条件的认定 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地县级税务机关却没有此项 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或通 知可予以参考。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 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 现在问题出 :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1.2( 1.44)倍以下。
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 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个人 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 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 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 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未满三年 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 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个人之间 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 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 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137号) 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房地产税收特点包含什么?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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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结合前期工作实践,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订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准类减免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参照本办法受理并逐级上报。
第三条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二)主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明的鼓励类行业,且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导致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承担政府任务,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指令性要求,向政府或社会提供服务,但取得的财政拨款、政府补助等各项收入低于其付出的成本。
(四)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困难性行业,且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第四条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与困难情形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提供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认定书(报告),和旗县级(含)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证明文件;
2.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提供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材料;
3.承担政府任务的,应当提供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扶持的困难性行业的,应当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
(六)除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申请减免税的困难情形外,其他困难情形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连续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企业类型为公司的,其年度财务报告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由中介机构依法审计);
2.以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说明。
第五条对纳税人报送材料中的复印件,受理地税机关必须查验原件。
第六条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各级地税机关核准减免。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100~500万元(含)的,由盟市(含计划单列市)级地税机关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核准。
第七条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按纳税年度申请减免,地税机关按纳税年度核准。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准期限为本年度;其他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核准期限为上一年度。
第八条除其他政策另有规定外,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申请主体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纳税人不得拆分部分亏损经营项目申请减免。
第十条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时缴纳税款。
纳税人不得以申请减免税为由不按时履行申报和缴纳税款义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