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38

合集下载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0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7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根据2024年10月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其管理范围内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民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征收成为一种必要的手段,以满足城市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

针对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发展影响。

本文就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和解析。

二、法律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定》等。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确立了征收程序、征收补偿、监督和信息公开等重要内容。

三、征收程序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征收程序的具体步骤,包括征收计划的制定、征收范围的确定、土地估价和补偿标准的确定等。

在确定征收范围时,应充分咨询相关部门和农民合法权益。

征收计划应经过公告程序,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土地估价和补偿标准的确定应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农民获得合理的补偿。

四、征收补偿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原则和方式。

征收补偿应以货币补偿为主,对于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损失和劳动力失业,应予以适当的补偿。

同时,征收补偿还应考虑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情况和就业出路,给予必要的教育培训和就业安置。

五、监督与评估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征收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征收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对于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征收补偿情况,应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六、信息公开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重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公开征收政策、程序、征收计划、征收补偿标准等重要信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

七、结论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推动农村改革和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明确土地征收程序、合理补偿、严格监督和加强信息公开等措施,能够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土地利用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一、土地征收的原则和范围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征收土地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畴,例如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

同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确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随意突破规划和计划的限制。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1、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

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5、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0•【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施行日期】2013.07.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杨鲁豫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需要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五)由政府依照本市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

山东省及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38号文

山东省及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38号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5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八条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及时向其公示相关信息。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优先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其能够顺利过渡。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污染。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和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范围和方式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灾后重建等。

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方式包括政府自行拆迁、委托拆迁、协议拆迁等。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十一条城市房屋拆迁征收程序分为调查评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调查评估阶段,征收方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土地估价和影响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补偿安置阶段,征收方应当根据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方案,并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协议签订阶段,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订拆迁协议。

第十五条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章补偿标准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享有重建补助、过渡费、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在补偿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章投诉和处理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方进行投诉。

第二十一条征收方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征地补偿规定

济南征地补偿规定

济南征地补偿规定济南征地补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征地办做好征用土地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组织工作,保障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市计划、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管理第五条市政府实施统一征用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事宜,不得与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统一征用土地可以通过成片征用、项目捆绑征用、单独选址征用三种方式实施。

成片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需要,大范围集中连片征用土地的行为。

项目捆绑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将多个项目用地捆绑后成批次征用土地的行为。

单独选址征用土地是指政府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或单独报批条件的项目用地,按项目征用土地的行为。

第七条通过项目捆绑和单独选址方式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持用地申请、立项批准文件、规划定点意见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1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第八条征用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征地办在征用土地所在区域张贴市政府征地冻结通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修、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事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23号拆迁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23号拆迁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23号拆迁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4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济南市城市房屋征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征地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征地管理条例》,融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z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与补偿、安z;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本市房屋征地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公安、工商、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地主管部门搞好房屋征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房屋征地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成制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拆迁安z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征地安z房屋年度建设计划应优先精心安排就地恩z房屋建设。

安z房屋应按照普通商品房的标准设计和建设,套型设计满足用户被拆迁人定居须要。

第七条申请拆迁的单位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由此可知及附图、附件,向房屋征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地查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冻结条件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冻结通告。

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二)房屋租赁;(三)发生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3]20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01【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范围另行界定。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事项。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征收工作经费。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核对相关数据;(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汇总社会公众意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渣土清运管理及公共配套设施迁移等;(六)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置及结算相关费用;(七)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评估、公证、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238号文(230)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238号文(230)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第238号令(替代204号文)《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保、财政、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民政、公安、住房保障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提前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任务、搬迁并交付被征收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拟征收土地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依据、位置、范围、用途、补偿依据等征收事宜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通知有关部门自告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房屋抵押、房屋的新建及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书面告知后,市征地办公室应当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并与相关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济南市政府238号令--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100728

济南市政府238号令--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100728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8号发布日期: 2010-07-28生效日期: 2010-09-01《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保、财政、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民政、公安、住房保障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提前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任务、搬迁并交付被征收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拟征收土地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依据、位置、范围、用途、补偿依据等征收事宜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通知有关部门自告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房屋抵押、房屋的新建及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手续。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5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8月17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八条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8号《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7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 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保、财政、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民政、公安、住房保障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提前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任务、搬迁并交付被征收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拟征收土地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依据、位置、范围、用途、补偿依据等征收事宜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通知有关部门自告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房屋抵押、房屋的新建及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书面告知后,市征地办公室应当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并与相关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新版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新版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新版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土地、房管、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

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拆迁用地批准书;(五)资信证明文件;(六)拆迁计划。

属开发经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拆迁立项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

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属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需办理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办理拆迁资格证书。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必须委托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一、征收目标和范围根据国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道路建设、城市更新等。

二、征收程序和政策1.征收需经过规划审批和听证程序,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征收权力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行使,征收程序需公开透明。

3.征收单位应当及时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和沟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4.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补偿标准1.征收补偿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包括原值补偿、搬迁费用、过渡期租金和搬迁补助等。

3.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合理市场价值,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的依据。

四、征收补偿方式1.征收单位应当采取协商、补偿或者支付货币等方式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方式进行补偿。

五、法律责任1.征收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对于违法征收和违法操作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被征收人享有提起投诉和申请复议的权利。

六、附则2.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3.对于房屋征收中的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和补充相关条款。

通过制定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可以有效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实现城市发展与民生保障的协调共赢。

同时,需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有效整合财政资源,提高征收和补偿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范围另行界定。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事项。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征收工作经费。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核对相关数据;(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汇总社会公众意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渣土清运管理及公共配套设施迁移等;(六)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置及结算相关费用;(七)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评估、公证、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市相关开发投资集团、各建设单位、区房屋征收部门等)应将下年度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应按程序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其中,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济南高新区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区级实施的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并报市发改和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238号)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238号)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8号《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保、财政、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民政、公安、住房保障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提前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任务、搬迁并交付被征收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拟征收土地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依据、位置、范围、用途、补偿依据等征收事宜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通知有关部门自告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房屋抵押、房屋的新建及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书面告知后,市征地办公室应当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并与相关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本文将从背景、内容与意义三方面进行论述,以全面了解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征收工作变得日益重要。

2017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共征收土地9605.65亿平方米,其中仅在2017年就征收了464.3亿平方米。

然而,由于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地方利益,存在过度征收、低价征收、强制征收等严重问题,导致农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社会舆论反响强烈。

因此,在法律和政策的引导下,各地相继制定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从根本上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内容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计3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山东省仅对符合征收条件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占有的土地进行征收。

(二)征收程序。

征收前必须进行公告和听证,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建议;征收过程中必须进行补偿和安置,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征收后必须进行验收和公示,确保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

(三)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货币补偿、生活补偿和就业帮扶等,其中土地补偿和货币补偿至少达到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并不得低于农户被征收土地的基准地价。

(四)安置措施。

征收后,农民应当按照安置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应优先安置在新建或改建的农村安居房、公共服务设施、土地流转项目以及城市周边相对集中小城镇和就近城市。

三、意义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有着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一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明确了征收时必须进行公告和听证,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建议,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得到保障。

同时,征收补偿和安置政策也得到进一步完善,从源头上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土地征收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其合理、规范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济政发[2011]42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28
【实施日期】2011.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济政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应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拟补偿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涉及对相关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除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外,须报区政府备案。

二、征收集体土地同时涉及征收农民住房的,要妥善解决好被征收房屋农民居住问题,保障其居住条件。

安置住房用地由市政府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划拨供应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各区政府和特定区域建设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三、对被征收土地农民进行房屋安置后,村庄外缘闭合圈内的原宅基地、空闲地、零星种植养殖用地等全部土地,均由市政府依法征收并处置,其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转为政府对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安置费用。

村庄外缘闭合圈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令第238号)来源: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人:济南市政府发布时间:2010-07-15政府令第238号《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保、财政、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民政、公安、住房保障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提前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任务、搬迁并交付被征收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拟征收土地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依据、位置、范围、用途、补偿依据等征收事宜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通知有关部门自告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房屋抵押、房屋的新建及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书面告知后,市征地办公室应当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并与相关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按照确认结果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补偿:(一)不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手续的建(构)筑物;(二)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栽的树木、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没有异议的,由市征地办公室、市(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支付部门(单位)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拨付的时间和方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时间和方式、协议生效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土地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等。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告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

确需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的,由市征地办公室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十五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最终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足额支付。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足额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第十七条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房、乡镇村企业用房和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被搬迁人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登记,申请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且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由原登记机关将被搬迁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予以变更登记或注销。

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第十九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土地征收被安置人员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大中专院校学生、现役士兵、劳教服刑人员)。

具体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土地数量除以土地征收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的土地数量计算。

第二十一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其余的部分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公益事业或进行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中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部分,应当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中列支,专款专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不足0.5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每亩地可以另行安排不超过5人所需的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应当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补偿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产权人所有;青苗补偿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征收年度计划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测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待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保障足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第二十五条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以房屋安置为主,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原住房面积不足每人40平方米的,按照每人40平方米安置。

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房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和地下室,由被安置人按照房屋建设成本价购买。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房屋安置后,村庄外缘闭合圈内的全部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转为政府对被搬迁人的房屋安置费用。

村庄外缘闭合圈的界定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

第二十七条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已房屋安置的,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八条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其搬迁的住房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以货币方式补偿。

补偿后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搬迁人重新安排宅基地,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其搬家费、过渡安置费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房、乡镇村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予以补偿。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使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使用进行调控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拨付到位的,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建设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冒领、截留、侵占、挪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逾期不交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阻挠和破坏土地征收工作,妨碍土地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民营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安置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其补偿安置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国家、省批准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