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条例
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52b60fb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d9.png)
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摸底调查、资金测算、房屋测绘、价值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037ed6c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8a.png)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土地征收与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落地实施。
二、征收范围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于以下情况:•土地实施行政征收的,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必要的征收;•土地重新划归的,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重新征收;•土地批准使用期满的,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和拆除。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保护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安置保障。
三、征收程序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包括:•征收决定的制定和公告;•征收补偿政策的制定和公告;•征收通知的发放和确认;•房屋征收的履行和支付;•征收补偿的审核和支付;•征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征收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2.征收决定应当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征收补偿政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征收通知,并参与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协商,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征收合同应当明确征收补偿的内容和方式,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征收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被征收人的自愿意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四、补偿标准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金的确定;•临时安置费的补偿;•移动费用和装修费用的补偿;•房屋财产的补偿。
2.房屋补偿金的确定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建筑年限和使用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公平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3.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需要和市场租金水平进行确定,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不受影响。
4.移动费用和装修费用的补偿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计算。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e9a875d0b1c59eef8c7b4f3.png)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e7be84e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fd.png)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保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有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土地、城市土地和其他用途土地。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用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收对象是指依法应当被征收的具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共利益、合理补偿、互利协议、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合规率。
第八条社会公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有权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目的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需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二)需要发展产业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三)需要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的;(四)需要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五)其他经国家批准需要征收的情形。
第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经过详细的规划和论证,确保征收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依法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贴等方式,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坚持公正和合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征收,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公正合理,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价格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拆迁 征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拆迁 征收](https://img.taocdn.com/s3/m/b7e23eb3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6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2f6872e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99.png)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粗做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23〕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岩者衡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扰征地工作。
第六条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征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
第二章耕地保护第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f02cf72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14.png)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渝府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程序第四章补偿政策第五章评估、复核和鉴定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3b4c5fb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54.png)
国有⼟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为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制定。
由国务院于2011年1⽉21⽇发布,⾃公布之⽇起施⾏的国有⼟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国有⼟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章第⼀条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地上单位、个⼈的房屋实⾏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以下简称被征收⼈)给予补偿的,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规划的能源、交通、⽔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规划的科技、教育、⽂化、卫⽣、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政府负责本⾏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作的顺利进⾏。
第六条上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为,有权向有关⼈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全文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e2b8648d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97.png)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文及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文及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d2601853941ea76e59fa0441.png)
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 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 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等事项。 ❖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章 征收决定
❖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 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 590号令
楹庭普法-法条解读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BEIJING YINGTING LAW FIRM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 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 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补偿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年度计划。 ❖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 过科学论证。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f44abc5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22.png)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1. 引言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利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法规。
通过对国有土地的征收和补偿进行规范和约束,旨在保护土地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
本文将对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详细分析与解读。
2. 国有土地征收国有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依法收回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并对其用途进行重新规划和利用的行为。
国有土地征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事先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征收可以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征收目的国有土地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推动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等。
征收的土地可以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城市建设、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等多个方面,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和人民生活水平。
2.2 征收程序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征收准备阶段、征收决定阶段和征收执行阶段等。
在征收的过程中,需要依法公示、听取意见、征询专家建议等,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保障。
同时,征收方还需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3 征收补偿国有土地征收必须对被征收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生活补助费等。
补偿标准要根据被征收方的实际情况和所处地区进行合理确定,既要保障被征收方的正当权益,又要兼顾社会公平和经济可行性。
3. 国有土地补偿国有土地补偿是指在国有土地征收之后,对被征收方进行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补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其因土地被征收而遭受的损失。
国有土地补偿的内容包括:3.1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向被征收方支付的货币补偿。
根据征收的土地面积、类型、地理位置等因素,计算出相应的补偿金额。
补偿费应该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支付,确保被征收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3.2 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是指因土地被征收而需要搬迁的被征收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向其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313f846c175f0e7dd1375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1年1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31499f6ce2f0066f5332241.png)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afd00a84bcd126fff6050b00.png)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的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的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的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的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的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b681621bcd126fff7050bef.png)
国务院颁布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分类2011-1-21(国务院第590号令,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实施)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9adde6f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fd.png)
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针对集体土地的法定征地补偿有三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这三项费用并非全部给到被征收人口袋里。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各地方的具体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遵循“是谁的就给谁”的原则,直接支付给地上物的权利人。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则要区分情况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或者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分配、发放或用于其他安置目的。
总之,这两项费用最终必须落实到被征地农民的身上,不得被挪作无关用途。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二、非法强拆该如何维权(一)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二)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三)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四)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启动诉讼程序。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向我们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可以帮您。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3f0a779b31b765ce050814f8.png)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并向被征收人公开公布,允许被征收人查询,接受被征收人监督。
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工作时,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频繁入户、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及横幅标语等影响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方式及不和谐的行为。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35767309551810a6f424865e.png)
Diligence is the branch of learning, of course it is bitter, wisdom is the flower of learning, of course it is fragrant.(页眉可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是什么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农村土地被集体征收的情况在近几年来越来越频繁,但集体土地征收也并不是无偿的,在我国就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有补偿的,那么你是否知道补偿多少钱?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这一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内容是什么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bf20e452b160b4e767fcfb3.png)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名称】土地征收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2-12-11【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土地征收条例第 1 条为实施土地征收,促进土地利用,增进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财产,特制定本条例。
土地征收,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其他法律有关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与本条例抵触者,优先适用本条例。
第 2 条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3 条国家因公益需要,兴办下列各款事业,得征收私有土地;征收之范围,应以其事业所必须者为限:一国防事业。
二交通事业。
三公用事业。
四水利事业。
五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事业。
六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
七教育、学术及文化事业。
八社会福利事业。
九国营事业。
一○其他依法得征收土地之事业。
第 4 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为区段征收:一新设都市地区之全部或一部,实施开发建设者。
二旧都市地区为公共安全、卫生、交通之需要或促进土地之合理使用实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农业区、保护区变更为建筑用地或工业区变更为住宅区、商业区者。
四非都市土地实施开发建设者。
五农村社区为加强公共设施、改善公共卫生之需要或配合农业发展之规划实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为区段征收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开发范围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者,得先行区段征收,并于区段征收公告期满后一年内发布实施都市计划,不受都市计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限制。
第一项第五款之开发,需用土地人得会同有关机关研拟开发范围,并检具经上级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兴办事业计划书,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先行区段征收,于区段征收公告期满后,依土地使用计划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区或用地编定之变更。
第一项第四款或第六款之开发,涉及都市计划之新订、扩大或变更者,得依第二项之规定办理;未涉及者,得依前项之规定办理。
不相连之地区,得依都市计划或兴办事业计划书内容、范围合并办理区段征收,并适用前三项之规定。
区段征收范围勘选、计划之拟定、核定、用地取得、拆迁补偿、工程施工、分配设计、地籍整理、权利清理、财务结算及区段征收与都市计划配合等事项之实施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5 条征收土地时,其土地改良物应一并征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要求取回,并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迁移者。
三建筑改良物依法令规定不得建造者。
四农作改良物之种类或数量与正常种植情形不相当者,其不相当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
前项应征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视其兴办事业计划之需要,于土地征收后,征收之。
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于需用土地人报请征收土地前,请求同时一并征收其改良物时,需用土地人应同时办理一并征收。
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于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由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通知其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限期迁移或拆除之,不予补偿;届期不拆迁者,由该管直辖市或县(市) 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迳行除去。
第 6 条需用土地人取得经核准拨用或提供开发之公有土地,该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准用前条规定征收之。
第 7 条申请征收之土地遇有古迹,应于可能范围内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应先拟订古迹保存计划,征得古迹主管机关同意。
第 8 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权人得于征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一并征收,逾期不予受理:一征收土地之残余部分面积过小或形势不整,致不能为相当之使用者。
二征收建筑改良物之残余部分不能为相当之使用者。
前项申请,应以书面为之。
于补偿费发给完竣前,得以书面撤回之。
一并征收之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残余部分,应以现金补偿之。
第 9 条被征收之土地,除区段征收及本条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权人得于征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内,向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照原征收补偿价额收回一征收补偿费发给完竣届满三年,未依征收计划开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征收原定兴办事业使用者。
三依原征收计划开始使用后未满五年,不继续依原征收计划使用者。
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收受申请后,经查明合于前项规定时,应报原核准征收机关核准后,通知原土地所有权人于六个月内缴还原受领之补偿地价及地价加成补偿,逾期视为放弃收回权。
第一项第一款之情形,系因不可归责于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请收回土地。
第一项第一款所称开始使用,指兴办事业之主体工程动工。
但依其事业性质无需兴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第 10 条需用土地人兴办之事业依法应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者,于申请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应将其事业计划报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
需用土地人于事业计划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前,应举行公听会,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之意见。
但因举办具机密性之国防事业或已举行公听会或说明会者,不在此限。
第 11 条需用土地人申请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国防、交通、水利、公共卫生或环境保护事业,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与土地所有权人协议者外,应先与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人拒绝参与协议或经开会未能达成协议者,始得依本条例申请征收。
第 12 条需用土地人经依前条规定协议不成时,为申请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需,得洽请直辖市或县(市) 主管机关会同有关人员进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内实施调查或勘测,其所有权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但进入建筑物或设有围障之土地调查或勘测,应于七日前通知其所有权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为实施前项调查或勘测,须迁移或拆除地上障碍物,致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遭受之损失,应先予适当之补偿,其补偿价额以协议为之。
第 13 条地改良物清册及土地使用计划图,送由核准征收机关核准,并副知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
第 14 条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
第 15 条中央主管机关应设土地征收审议委员会,审议土地征收案件;其组织规程,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6 条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请征收时,以其兴办事业性质之轻重为核定原则。
其性质相同者,以其申请之先后为核定原则。
第 17 条中央主管机关于核准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后,应将原案通知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
第 18 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于接到中央主管机关通知核准征收案时,应即公告,并以书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
前项公告之期间为三十日。
第 19 条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应发给之补偿费,由需用土地人负担,并缴交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转发之。
第 20 条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应发给之补偿费,应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发给之。
但有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项征收土地应发给之补偿费,得报经行政院核准以土地债券搭发补偿之。
需用土地人未于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将应补偿地价及其他补偿费额缴交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发给完竣者,该征收案从此失其效力。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于公告期间内因对补偿之估定有异议,而由该管市县地政机关依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地价评议委员会复议者。
二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延期缴交有案者。
三应受补偿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者。
四应受补偿人所在地不明者。
第 21 条被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权人,对于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权利义务,于应受之补偿费发给完竣时终止。
前项补偿费未发给完竣前,得继续为从来之使用。
但合于第二十七条但书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 22 条土地权利关系人对于第十八条第一项之公告有异议者,应于公告期间内向该管直辖市或县(市) 主管机关以书面提出。
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接受异议后应即查明处理,并将查处情形以书面通知土地权利关系人。
被征收土地权利关系人对于征收补偿价额不服前项查处情形者,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得提请地价评议委员会复议,土地权利关系人不服复议结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济。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依第二十条规定发给补偿费完竣后,其公告征收处分之执行,不因被征收土地权利关系人依前二项规定提出异议或提起行政救济而停止。
征收补偿价额经复议或行政救济结果有变动者,其应补偿价额差额,应于其结果确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之。
第 23 条被征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于公告前因继承、强制执行或法院之判决而取得所有权或他项权利,并于公告期间内申请登记者外,不得分割、合并、移转或设定负担。
土地权利人或使用人并不得在该土地为建筑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采取土石、变更地形或为农作改良物之增加种植。
其于公告时已在工作中者,应即停止。
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征收者,土地所有权人得于征收补偿地价发给完竣前或核定发给抵价地前,申请共有物分割登记或应有部分交换移转登记,不受前项不得分割、移转规定之限制。
第 24 条被征收土地或建筑改良物之所有权或他项权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记簿或建筑改良物登记簿记载者为准。
但于公告前因继承、强制执行、法院之判决或其他依法律规定取得土地或建筑改良物之所有权或他项权利而未经登记完毕者,其权利人应于征收公告期间内,向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将其权利备案。
被征收土地因前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登记,其权利以登记后土地登记簿记载者为准。
第 25 条被征收之土地,所有权人死亡未办竣继承登记,其征收补偿费得由部分继承人按其应继分领取之;其已办竣公同共有继承登记者,亦同。
前项规定,于本条例施行前尚未领取征收补偿费之土地,适用之。
第 26 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于国库设立土地征收补偿费保管专户,保管因受领迟延、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之补偿费,不适用提存法之规定。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于本条例规定应发给补偿费之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月内存入专户保管,并通知应受补偿人。
自通知送达发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领取之补偿费,归属国库。
前项保管专户储存之补偿费应给付利息。
以实收利息照付。
未受领之征收补偿费,依第一项规定缴存专户保管时,视同补偿完竣。
第一项未受领补偿费保管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四项规定,于本条例施行前未办竣提存之未受领补偿费,准用之。
第 27 条需用土地人应俟补偿费发给完竣或核定发给抵价地后,始得进入被征收土地内工作。
但国防、交通、水利、公共卫生或环境保护事业,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 28 条被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应受之补偿费发给完竣或核定发给抵价地后,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通知土地权利人或使用人限期迁移完竣。
应受领迁移费人无可考或所在地不明,致其应迁移之物件未能迁移者,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公告三十日限期迁移完竣。
行法执行。
第 29 条征收范围内应行迁葬之坟墓,需用土地人应申请当地坟墓主管机关依坟墓设置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并将情形详细记载列册,报请直辖市或县 (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