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劳动工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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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法律制度
案例一
周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有1年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公司确定周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支付周某的工资待遇。工作期间,周某每日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8小时内未完成的,为了不把工作任务留到下一个工作日,周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1年以后,周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1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1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周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对加班情况公司有明确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周某延时加班,周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周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周某对公司的说法表示异议,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分析:加班加点的认定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应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同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
定的标注支付加班工资,这里,应该支付加班工资是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安排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即由用人安排单位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所以,本案例周某的要求得不到支持。
案例二
路某于1983年10月进入国有企业上海某厂(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8月公司根据上级规定实行停产,并通过公司职代会确定了分流政策,1999年3月起,路某待岗在家,等待重新上岗通知,公司每月支付路某生活费300元,一直支付到2004年9月份。自2004年10月份起,公司不再向路某支付生活费,只是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9月中旬,路某接到公司要求清理劳动关系的通知,路某当天书面回复要求公司解决相关问题。2007年9月30日,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路某的劳动关系,并将退工单以快递和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均被退回。2007年10月底,路某至接到查询档案时,发现其已被公司退工,社保也停缴。路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2)支付2004年10月至2007年9月的工资30000元;(3)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通知金,即1个月的工资2464元。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一次性补偿路某50000元,调解结案。
分析:
1、停工、停产期间工资的发放: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程序: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书面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经济补偿的支付: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工作满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三
2008年7月,小岑跳槽进入某外商投资企业。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岑的工资为每月5600元,含副食品补贴、车贴等各类补贴。小岑进入企业后从事新产品设计开发工作,为保各节点顺利完成,小岑经常被安排加班加点。8月,小岑加班3天,加点12小时;9月份加班2天,加点14小时;10月国庆节加班2天,加点18小时。可每月领取工资时,小岑总不见有加班加点工资。10月初,他鼓足勇气找公司人事经理询问加班加点工资支付问题,人事经理回答:现在新品项目开发工作刚开始,待开发结束后,公司
会一并支付的。此后,11月加班1天,加点10小时;12月加班2天,加点10小时。2003年1月初,小岑参与的新产品开发工作基本结束,一日,他找到企业人事经理,要求按照当时的承诺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人事经理一脸无奈地说,支付加班工资的事被总经理否决了,总经理认为企业给员工的工资比同类企业高,其中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当然不能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小岑颇觉不平,又觉得是受骗了,于是找总经理评理,也遭到拒绝。此后,小岑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相关请求,请问:你如果是当事人,你会如何提出请求?请求的数额是多少呢?理由和计算?(假设当地工资支付规定中有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本人正常情况下月工资报酬的70%计算)
分析:
请求:1)裁定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加点工资6370.94元;2)裁定公司支付拖欠加班加点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592.74元。
理由:小芩是被公司安排加班加点的,8-12月总计国定日加班2天、休息日加班8天、平时加点64小时;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报酬支付标准,其被拖欠的加班加点工资=5600*70%*/21.75*(2*300%+8*200%+64/8*150%)=6370.94元.另,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小芩
申请的因拖欠加班加点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370.94*25%=159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