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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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95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95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9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以下简称沉降观测)管理,充分发挥沉降观测对工程结构安全的保障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从事沉降观测活动,必须具备省住建厅或省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等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沉降观测点设置、观测频次和作业方法等具体要求。

建设单位应将沉降观测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沉降观测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制定沉降观测方案,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后开展工作,出具的沉降观测成果应及时、准确、客观。

沉降观测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检测行为,对沉降观测质量负责。

三、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招标代理市场的通知》(鄂建文〔2015〕77号),依法依规加强检测管理,不得搞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不得采取行政措施干涉检测市场。

要加强沉降观测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检测行为。

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时,要重点抽查沉降观测资料,对建筑地基变形异常的,应督促相关单位迅速调查处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6年4月8日——结束——。

关于加强沉降观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沉降观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沉降观测工作的通知
第一、二、三、四项目部,晋中、清徐制梁场:
自开工至今,大西公司工程部已组织铁三院、铁一院测量咨询项目部有关人员对各标进行了十二次沉降观测专项检查。

各标段仍然存在利用双置镜观测法,数据编造等凑足观测期次的问题,其结果无法真实反映沉降趋势,对后续评估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随着评估工作的临近,后期观测数据是评估工作能否通过的主要依据。

大西公司今后主要的工作重点也是对比数据的真实性。

鉴于我标段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上共性问题,局指将加大此项工作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数据的真实性。

对造假数据的单位根据局指下发的《沉降观测管理办法》进行罚款处理,同时对项目部经理进行罚款处理。

沉降观测是一项不可逆的工作,各单位应高度认识到沉降评估的重要性,杜绝编制造假现象。

必须配备相应设备仪器及人员,按照沉降观测细则进行观测。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随着阿克苏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地建筑工程总量逐年大幅度增长,高层建筑每年增加上百幢,为了保证我地区建筑工程质量,预防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范要求,结合阿克苏地区具体情况,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沉降变形观测(简称沉降观测)管理的措施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一、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认真做好沉降观测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以及目前在建的工程,符合相关要求规定的均应进行沉降观测。

二、为了及时掌握建筑物变形的程度,确保工程结构安全,重点加强对以下工程进行沉降观测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2、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3、体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4、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5、位于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地区的建筑物;6、因地基变形或局部失稳而使结构产生裂缝或破损需研究处理的建筑物;7、因地质条件、基础(桩基)类型等特殊情况,设计单位确定的工程。

三、沉降测量单位必须拥有相应的测量仪器设备和测量技术人员,沉降观测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规范和规程。

1、建筑沉降观测,必须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要求。

2、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设建筑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局部倾斜、整体倾斜值及沉降速率,沉降值应符合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要求。

3、沉降观测单位在实施沉降观测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建筑结构特点、地质状况和设计要求等制定详细的建筑沉降观测方案,并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并按审批后的沉降观测方案进行沉降观测。

4、沉降观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执行规范、标准;3)测量仪器型号及观测标志型式;4)测量人员的姓名、职称及岗位证书号;5)基准点、观测点布设平面图;6)沉降观测的开始结束时间、沉降观测等级、沉降观测的频率及沉降观测预案措施;7)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8)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提交;9)其它应该说明的事项。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1、总则(1)、为加强测量管理,使箱梁沉降观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梁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2)、沉降观测工作的依据是XXXXXX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下发的《沉降变形观测系统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行业和部门的现行法规、政策和规定;(3)、制梁场应保持沉降观测人员的相对稳定,重视和加强测量人员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尽量采用先进仪器设备,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

(4)、沉降观测工作是艰苦、细致的集体活动。

从事沉降观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有吃苦耐劳、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养成爱护仪器、设备的好习惯。

2、沉降观测组织形式(1)、沉降观测工作由工程技术部和各工班分级管理和实施。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①梁场工程技术部设1名测量员,管理制梁场的所有测量工作。

②工班技术人员负责本工班的箱梁沉降观测工作。

③梁场沉降观测工作受总工程师及工程部部长领导,沉降观测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3)、职责范围①制梁场工程部:负责梁场的沉降观测管理、协调工作;对梁场沉降观测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跟踪测量技术发展动向,编制沉降观测方案,搞好沉降观测队伍建设;组织测量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掌握测量人员、仪器配置情况,制定仪器设备更新、检定、报废办法。

②测量员:负责梁场沉降观测工作;组织测量成果统计、分析。

掌握梁场测量仪器配置情况,建立测量仪器台帐、档案;负责测量仪器定期检定、检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送专业维修部门维修;确保施工过程中沉降观测工作有人负责,沉降观测人员持证上岗。

③工班技术人员:负责对自己工班沉降观测;3 测量管理制度(1)、沉降观测测设成果交接制梁场的沉降观测测设成果包括测量原始记录,内业成果,数据统计分析。

(2)、沉降观测测设成果存档箱梁沉降观测工作结束后,根据有关要求对测设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测量、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再存档。

内蒙古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的通知

内蒙古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的通知

内蒙古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规和标准,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沉降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发布了有关加强建筑工程沉降的通知。

具体内容包括:
1. 强调土地开发和施工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沉降监测和管理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沉降控制符合技术要求。

2. 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对工程所在地地基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控制和监测沉降有效。

3. 提出施工单位应对沉降监测数据进行及时收集和分析,对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处理。

4. 强调建设单位在使用期间要加强对建筑工程的沉降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沉降异常情况,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5. 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存在沉降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罚,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的相关法规和通知还需要您自行查询相关部门的发布文件以获取最新准确信息。

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物沉降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和本县工程实际情况,对2008年9月1日以后未竣工的工程进一步加强沉降检测监督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沉降观测。

1、采用桩基的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土地基上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的建筑物;
4、因开挖深基坑或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发生变化,与新建建筑物相临近的建筑物;
5、设计要求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

二、对需要进行沉降检测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必须将沉降检测工作委托给有沉降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将其委托给监理、施工或其他无沉降检测资质的单位。

三、从事建筑物沉降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计量认证,并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不得超资质范围承揽业务,并严格按照《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开展沉降检测工作,测量人员应持证上岗。

四、在承接沉降检测业务过程中,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核发的检测收费标准,不得任意降低收费,影响工程检测质量;在工程检测过程中,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
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或提供虚假报告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直至取消检测资质。

五、检测机构承接沉降检测业务后,应根据工程实际和规范、标准编写检测方案,并报业主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核,审查合格的工程后,将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和检测合同、检测方案报沛县质监站进行审查。

六、对需要进行沉降观测但未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检测以及未按审查过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质监站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七、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沉降异常,应在24小时以内通知质监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共10页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共10页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沉降的测量,强化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沉降宜作如下规定。

一、观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8-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3、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8-2006《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5、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6-200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二、观测用仪器对各等级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优先采用精密水准仪DSZ05或DS05,具有测微装置的,最低使用DS1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铟钢标尺)。

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三级沉降观测,亦可使用普通水准仪,具有毫米刻划的水准尺,按中丝读数法观测。

仪器、标尺要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标定,并有有效期内的标定证书。

工程项目测量前应对水准仪、水准标尺等测量仪器进行检验,工程项目测量中也应定期检验,检验后的测量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i角对用于特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0″,对用于一、二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5″,对用于三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2 0″。

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α绝对值不得大于0.2″;2、水准标尺分划线的分米分划线误差和米分划间隔真长与名义长度之差,对线条式因瓦合金标尺不应大于0.1mm,对区格式木质标尺不应大于0.5mm。

三、观测要求1、基准点的布设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并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的位置。

在建筑区内,基准点位与邻近建筑的距离应大于建筑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

观测时,应作稳定性检查,并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测定变形的参考点。

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

2、观测点的布设沉降观测点高度不宜过高或过低。

沉降观测规章制度

沉降观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

第三条沉降观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性: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准确性: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观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 安全性:保障观测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4. 及时性: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防止建筑物损坏。

第二章观测范围与对象第四条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包括:1.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2. 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3. 造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4.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5. 单桩承受荷载在400KN以上的建筑物;6. 使用灌注桩基础而设计与施工人员经验不足的建筑物;7. 因施工使用或科研要求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

第三章观测仪器与设备第五条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第六条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分析原因并正确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

第四章观测方法与程序第七条沉降观测方法:1. 水准测量法:采用水准仪进行水准测量,测定建筑物沉降量。

2. GPS测量法:采用全球定位系统(GPS)进行测量,测定建筑物沉降量。

3. 激光扫描法:采用激光扫描仪进行测量,测定建筑物沉降量。

第八条观测程序:1. 确定观测点:根据建筑物结构、地基处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观测点位置。

2. 放样:在观测点位置进行放样,确保观测点准确无误。

3. 观测:按照观测方法进行观测,记录观测数据。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750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750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750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建设、施工和监测单位:针对近期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发现的部分深基坑项目现场监测工作不符合监测方案要求,导致监测上传数据不完善、监测结果误报警频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监测工作,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严格执行我委《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穗建质〔2013〕1853号)要求的基础上,现就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通知如下:一、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基坑支护监测要求与要点》(见附件1)的规定,施工单位在组织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施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同时,由建设单位负责从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基坑与变形监测专家库(见附件2)中抽取两位专家对地下工程和深基坑第三方监测方案一并进行审查,由七位专家对监测方案共同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方可实施。

二、监测单位完成监测点布置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与第三方监测方案论证的两位监测专家对监测点布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并由监测专家签署确认意见后方可实施监测。

三、监测单位应认真使用监测预警系统,规范系统操作,配置必要设备,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监测数据及时准确上传,并在完成监测工作后立即在监测现场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监测预警系统,不得在离开工地后再行上传数据。

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11-23)太规建建〔2007〕54号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的通知港区规划建设局、开发区城建分局,各镇建设管理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及时掌握并有效地避免或降低因建筑物沉降带来的质量危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下称《方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属软土地区和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一、沉降观测范围:1.市域范围内2007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所有建筑项目都应按照《方法》要求进行沉降观测。

2.三层以上(含三层)或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不含工业项目内的工程)和五层以上(含五层)的所有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方法》要求委托具有沉降观测资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机构进行沉降观测。

其余项目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观测,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复核。

二、沉降观测要求:1.观测工作开始前,观测实施单位应根据变形类型、测量目的、任务要求以及测区条件进行施测方案设计。

施测方案应根据实地勘选,多方案精度估算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择优选取。

2.沉降观测的实施应符合《方法》第3.0.3条所示的程序和要求。

3.建筑物沉降观测的等级划分及其精度要求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方法》第4.2.2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4.沉降观测应测定地基的沉降量、沉降速度、沉降差、整体倾斜、局部倾斜等指标。

5.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建筑物结构特点和荷载分布确定,宜按《方法》第5.0.2条所示的位置设定或按设计要求设置。

沉降观测点埋件应符合《方法》4.1.3条的要求,高度不宜过高或过低,不得设在砖墙上,埋设的沉降观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观测要求。

各种建筑沉降观测管理规定

各种建筑沉降观测管理规定

沉降观测工作管理规定根据水泥集团公司要求,各企业应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做好对已建与在建工程各类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沉降、倾斜、变形与位移等观测工作,强化对已建与在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监控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预控与减小因建筑物沉降、倾斜、变形与位移等质量问题给本公司项目建设投资与以后正常生产带来额外的经济失。

现就水泥集团所辖范围内各企业已建与在建项目的建筑物沉降、倾斜、变形与位移等的观测工作开展作如下规定:一、监测技术依据已建与在建需监测的建筑物沉降、倾斜、变形与位移等监测执行的规范、标准、监测精度,以及稳定标准要求以设计院图纸设计要求和现行《测量规范》为准。

二、必需进行监测的建筑物对象及分类1、熟料生产线工程(1)A 类:窑头、窑中、窑尾、生料均化库、大型磨机基础。

(2)B 类:熟料储存库、窑头与窑尾烟囱等建筑物。

2、粉磨站工程①A类:磨房、磨机、减速机及辊压机等大型设备基础、磨尾斗提地坑、水泥储存库。

○2B 类:原料调配库、成品包、散装与中转储库等。

3、余热发电工程①A类:汽轮机基础、○2 B 类:发电主厂房、锅炉基础框架等。

5、总图工程A 类:软弱地基处理工程、高回填土方场平工程、高边坡与高挡墙工程(6.0m 以上的)、抗滑桩支护与膨胀土治理工程等。

注:其他未提及的各子项工程是否需监测依图纸设计要求为准。

三、监测控制网和监测点布设1、控制网基准点的布设为确保各基准点使用的可靠与实用性,一个控制网或控制导线基准点埋设不少于三个以上,且相互通视,以便于随时联测检查和校验。

基准点必须埋设在稳固的原有的土层地区,禁止埋设在填土区、滑坡地段、河岸、机器震动等区域。

基准点标石材质与做法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施工阶段和生产期间永久性监测控制网要充分考虑两者统一一并建立。

2、监测点的布设建筑物确定需要进行监测后,在工程开工前15天之内,应根据设计图纸与测量规范、标准等要求做好监测策划工作,制订详细监测方案;适时按图纸设计要求埋设观监测点;若设计图没有明确的监测点布置图,可根据《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 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8-2007要求布设;监测点布设位置原则即是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点位。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修订版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修订版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1]332号?
各区(县级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范要求,结合广州地区具体情况,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程和规范(见附件)认真做好沉降观测工
作。

二、鉴于建筑物沉降观测是一项技术性强、测量精度要求高的工作。

以下工程的沉降
观测工作,除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沉降观测工作外,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专业测量单位完成。

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2、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3、体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4、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5、位于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地区的建筑物;
6、因地基变形或局部失稳而使结构产生裂缝或破损需研究处理的建筑物;
7、因地质条件、基础(桩基)类型等特殊情况,设计单位确定的工程。

三、从事专业沉降观测的单位应具备专业测量资质和计量认证资格,同时拥有相应的
测量仪器设备和工程技术人员,沉降观测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规范和规程,沉降观测资料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资料之一。

四、从事建筑物沉降观测的单位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我市建筑物
工程沉降观测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漯河市建筑工程沉降及形变观测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漯河市建筑工程沉降及形变观测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漯河市建筑工程沉降及形变观测管理的通知各县质监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及使用期间沉降及形变的监控,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建筑工程的沉降及形变测量作如下要求:1、政府规定监管区域内新开工建筑工程需进行沉降及形变测量。

2、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委托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筑工程沉降及形变测量工作并签订合同。

检测机构必须为公正的第三方,不得与施工单位有任何利益关系。

3、检测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要求制定建筑工程沉降及形变测量方案。

4、当有深基坑工程时,检测机构应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根据有关基坑周围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中的预防治理要求,制定出相应的地面及周围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和基坑变形监测方案。

在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进行沉降及形变监测,为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如沉降及形变值超出设计要求,检测机构必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开展建筑工程沉降及形变测量工作。

6、从事沉降及形变观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测量资质。

检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国家认定的计量单位检定合格。

检测机构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的精度变化,确保使用仪器满足施工精度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负责保护测点不受损害。

7、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通知沉降及形变观测单位提交建筑物沉降及形变观测报告,沉降及形变观测报告由施工单位在施工技术资料里归档。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沉降及形变观测结果进行分析总结)8、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沉降未达到稳定,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检测机构应按照标准的要求,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到达到稳定为止。

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doc

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doc

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建质安管〖1999〗529号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及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使在施工和使用期间沉降变形得到有效控制,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

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在我市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沉降变化的监控,规范监控行为和程序,准确反映建筑工程沉降及重要结构变形情况,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及《天津市多层砖砌体住宅建筑沉降裂缝控制设计与施工若干暂行规定》中规定必须进行结构变形控制及沉降观测的建设工程均在本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三条凡需进行变形观测控制的工程,其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观测控制的要求和说明。

第四条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后,方可报请开工。

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关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第五条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应及时收集、分析和利用原有的合格资料,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观测方案。

第六条沉降变形观测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及其它规范规定的方法,能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程》规定要求的亦可采用。

第七条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计量单位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且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

第八条沉降变形观测点的布设要均匀合理,必须能全面查明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沉降和其他变形要求。

观测点必须牢固稳定,能长期保存,要保证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凡新建与原有建筑连接的工程和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允许沉降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淮建质[2008] 号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沉降的测量,强化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沉降宜作如下规定。

一、观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8-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3、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8-2006《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5、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6-200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二、观测用仪器对各等级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优先采用精密水准仪DSZ05或DS05,具有测微装置的,最低使用DS1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铟钢标尺)。

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三级沉降观测,亦可使用普通水准仪,具有毫米刻划的水准尺,按中丝读数法观测。

仪器、标尺要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标定,并有有效期内的标定证书。

工程项目测量前应对水准仪、水准标尺等测量仪器进行检验,工程项目测量中也应定期检验,检验后的测量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i角对用于特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0″,对用于一、二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5″,对用于三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20″。

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α绝对值不得大于0.2″;2、水准标尺分划线的分米分划线误差和米分划间隔真长与名义长度之差,对线条式因瓦合金标尺不应大于0.1mm,对区格式木质标尺不应大于0.5mm。

三、观测要求1、基准点的布设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并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的位置。

在建筑区内,基准点位与邻近建筑的距离应大于建筑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

观测时,应作稳定性检查,并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测定变形的参考点。

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

监理通知单(总包单位未对楼栋进行沉降观测)

监理通知单(总包单位未对楼栋进行沉降观测)
项目监理机构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 期
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浙建监B1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工程名称:编号:B1
致:
事由:总包单位未对楼栋进行沉降观测
内容:
监理人员在对总包单位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在我方多次指出后总包单位至今仍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对楼栋进行沉降观测,且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发布的质监(2012)13号文件的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建筑物的沉降和倾斜观测,同时施工单位应继续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要求自行进行沉降和倾斜观测。为保证结构安全,特再次通知总包单位要求在当天按图纸设置好沉降观测点,并按规定时间和次数进行沉降观测பைடு நூலகம்相关数据上报监理。

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及沉降(变形)观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及沉降(变形)观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及沉降(变形)观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分公司、分厂、施工科:随着我公司基建项目的增多,土建工程大面积开展,为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验收检测及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管理工作,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及沉降(变形)观测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要求:一、根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第3.0.9条规定,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处理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以及复合地基增强体的成桩质量和承载力评价;《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条文说明对3.0.9条解释:换填垫层、预压地基、压实地基、夯实地基和注浆加固地基的检测,主要通过静载荷试验、静力和动力触探、标准贯入或土工试验等检验处理地基的均匀性和承载力,对于复合地基,不仅要做上述检验,还应对增强体的质量进行检验;所以我公司各基建现场经过处理后的地基均要求做静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的方法及数量要求按《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的规定执行。

二、凡是图纸设计要求做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观测,设计未作要求的应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第3.0.1条的规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基础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后经加固处理的工程和加层、扩建的工程,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第5项沉降观测)中规定的观测点的数量及观测频率,设置沉降观测点进行沉降观测。

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执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要求。

关于加强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及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及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及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建筑工程沉降观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按照2009年7月3日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在建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安全,防止恶性质量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及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强化建筑工程地基基础的验收。

1、建筑工程地基处理设计图纸必须经过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发出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现场施工。

2、复合地基施工完毕后,必须做承载力试验,试验的方法和数量必须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4.1.6条的要求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的规定和要求,尤其应保证验收数量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承载力检验数量必须达到总桩数的0.5%,当检验数量按0.5%计算不足3根时,必须按3根进行检验。

3、桩基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做承载力的试验,试验的方法和数量必须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5条的要求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规定和要求。

4、若试桩作为工程桩使用,试桩的结果作为桩基验收的依据必须要有设计单位及图审机构的书面认可意见。

5、复合地基、桩基承载力试验的桩位、数量、方法不符合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时,复合地基、桩基工程不得验收。

6、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2条要求,对地基基础的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检测、施工和建设单位参加,质量监督站对地基基础工程验收实施监督。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8.22•【字号】银建通[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建通〔2013〕114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测绘机构:近几年,我市超高层、大跨度、特殊结构、深基坑等工程逐步增多,对地基的处理、建筑物的稳定性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的工程质量控制风险也在加大。

我局为进一步加强银川市建筑工程在施工及使用期间的沉降(变形)监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银川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市建设局2013年8月22日银川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工作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银川市建筑工程在施工及使用期间的沉降(变形)监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及《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等制定本规定1沉降(变形)观测的范围1.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1.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1.3 加层、扩建的工程;1.4 地基复杂、建筑结构复杂或荷载不对称且活荷载变动较大的工程及设计要求进行建筑沉降观测的建筑;1.5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 或开挖深度小于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1.6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1.7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1.8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及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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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管理的
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随着阿克苏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地建筑工程总量逐年大幅度增长,高层建筑每年增加上百幢,为了保证我地区建筑工程质量,预防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范要求,结合阿克苏地区具体情况,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沉降变形观测(简称沉降观测)管理的措施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一、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认真做好沉降观测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以及目前在建的工程,符合相关要求规定的均应进行沉降观测。

二、为了及时掌握建筑物变形的程度,确保工程结构安全,重点加强对以下工程进行沉降观测
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2、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3、体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4、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5、位于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地区的建筑物;
6、因地基变形或局部失稳而使结构产生裂缝或破损需研究处理的建筑物;
7、因地质条件、基础(桩基)类型等特殊情况,设计单位确定的工程。

三、沉降测量单位必须拥有相应的测量仪器设备和测量技术人员,沉降观测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规范和规程。

1、建筑沉降观测,必须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要求。

2、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设建筑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局部倾斜、整体倾斜值及沉降速率,沉降值应符合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要求。

3、沉降观测单位在实施沉降观测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建筑结构特点、地质状况和设计要求等制定详细的建筑沉降观测方案,并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并按审批后的沉降观测方案进行沉降观测。

4、沉降观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执行规范、标准;
3)测量仪器型号及观测标志型式;
4)测量人员的姓名、职称及岗位证书号;
5)基准点、观测点布设平面图;
6)沉降观测的开始结束时间、沉降观测等级、沉降观测的频率及沉降观测预案措施;
7)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
8)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提交;
9)其它应该说明的事项。

5、沉降观测所使用的水准仪、标尺要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标定,并有有效期内的标定证书。

6、沉降观测基准点的布设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4.1、4.2条关于高程基准点的布设要求。

7、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5.5.2条关于沉降观测点的布设要求。

8、观测周期及观测时间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5.5.5条的规定。

四、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均应提交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报告中应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采集的建筑物沉降观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结论性的分析结果。

经设计单位项目结构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

沉降观测报告应按附表格式内容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沉降观测点、基准点平面布置图;沉降观测记录;建筑物沉降曲线图;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

五、凡没有沉降观测报告的工程,不得进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和竣工工程验收。

六、从事建筑物沉降观测的单位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我地区建筑物工程沉降观测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附件一: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甲级: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乙级: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丙级: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及一般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附件二:
建筑沉降观测技术报告
1、概况:
1)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名称,委托、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名称,建筑数据(结构、层次、长、宽、高、面积等),开工、主体封顶、竣工日期;2)沉降观测概况:基准点、工作基点数量及编号,沉降观测点的数量及编号,埋设观测标志的型式,起始高程、起讫观测日期及观测总次数;
3)判别依据:执行的《规范》、《规程》名称、代号,沉降观测等级;
4)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出厂号,标定的有效期;
5)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及观测路线;
6)建筑物沉降情况:平均沉降量,最大、最小沉降量,沉降差,最后一个沉降观测时间间隔内,最大、最小平均沉降量,平均沉降速率等。

2、沉降观测成果表;
3、沉降观测点、基准点平面布置图;
4、建筑物沉降曲线图;
5、沉降量—时间—沉降速度曲线图(视需要提供);
6、沉降量—时间—荷载曲线图(视需要提交);
7、结论和建议:最后沉降速率与允许值比较,明确是否进入稳定状态。

观测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对建筑是否需要继续观测提出建议;
8、沉降观测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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