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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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引(试行)

一、法律依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四)《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五)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法》);

(六)司法部《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和鉴定人管理办法》);

(七)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业分类规定》);

(八)《山东省司法鉴定执业领域分类》(以下简称省执业分类);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一)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2、3具备其中之一并具备后续条件):

1、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或者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法医专业、临床医疗各专业(中医内科专业除外)可视为法医临床鉴定相关专业;刑事技术专业、诉讼法学专业(视研究方向)可视为文书、痕迹鉴定相关专业;汽车、交通类工科相关专业可视为交通类鉴定相关专业;与计算机专业相关的理工类专业可视为电子数据类鉴定相关专业;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包括笔迹鉴定等);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申请会计类司法鉴定的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申请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应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勘察设计)、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之一;申请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的,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

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3、曾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5、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执业登记

(一)申请

由申请人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拟执业机构在县或县级市管辖地的,要经过县或县级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以下同,不另注明)。。

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的,要在使用期限(或延缓期、展期)届满60日前,由司法鉴定机构将申请延续登记的材料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报市司法局。

丢失、污损等原因致使《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能使用的,要申请补发。丢失申请补发的,要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并将声明原件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补发申请表》(附件10)等材料一起报市司法局;污损申请补发的,要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补发申请表》

(附件10)等材料与污损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一起报市司法局。

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和补发的,要提交制证所需的近期着便装免冠拍摄的蓝底彩色2寸证件照片(以下简称制证所需照片),一式2张。

(二)受理

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申请人拒绝补正、逾期未补正、无法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初审

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合格的,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申请事项审核表”中“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一栏内,认真详细地填写审查

意见后,将申请表和全部申请材料、制证所需照片报送省司法厅;不合格的,退回材料,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的,市司法局要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或延缓期、展期)届满30日前,将审查合格的全部申请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制证所需照片报送省司法厅。

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和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的材料,是与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材料一起报送的,市司法局不用出具审查意见;是单独报送的,市司法局要出具审查意见。

(四)审核

省司法厅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登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准予登记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的,省司法厅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登记的决定。准予延续登记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登记并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准予延续登记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或经审核不准予延续登记的,当《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终止时,由市司法局收回及时上交省司法厅。

四、变更、转所执业、注销登记和补证

(一)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制证所需照片。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的“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一栏内,认真详细地填写具体审查意见,将变更申请表和其他变更申请材料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起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按规定予以变更;不准予变更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转所执业登记

司法鉴定人申请转所执业登记的,应通过鉴定机构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制证所需照片。鉴定机构已注销的,鉴定人可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司法鉴定人转所执业登记申请表》(附件6)(以下简称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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