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制度】南澳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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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制度】南澳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安全生产“一岗
双责”制度
南澳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安全
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我局属下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第三条我局及所属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局长是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全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全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全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部署及督促检查;
(六)落实全局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全局系统安
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全局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全局系统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全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工作预案。
第六条局分管其它工作的负责人应当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三)督促分管单位及股(室)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协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