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资料】物权法教学课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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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于债权
原则: ☺ 物权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者,物权优先
于债权 ☺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出于公法原因,税
收债权优于一般物权
追及效力
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 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赠与给丁,丁死 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 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己。
物权法教学课件
物权法:三个内容
何为民法上的物 谁是物的权利人 权利人如何发挥物
物权法、债法和财产法之间的基 本关系
案例讨论: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 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并交付房屋。乙占有 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一次 登记。登记后,乙复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 夫妻关系),并办理过户登记。由于登记机关工 作失误,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丙的姓名。事后, 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 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 入住房屋。
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
乙
主张抵押权
抵押合同
主张债权
丁
甲
所有权
维修合同
丙
主张留置权
丁能主张对手表的权利吗?
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 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
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 具体表现:
☺ 优先享受权利 ☺ 先物权压制后物权
例外: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费用性担 保物权由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因政策因素, 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抵押权 。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 物权次之(不以占有为要素的地役权例 外),担保物权最弱(但质权和留置权除 外) 。
优先效力
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 登记)。后甲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 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 置权,甲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 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 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二、物权法的地位
属财产法 属财产归属与利用法 有体物归属与利用法
关于“巩献田事件”
三、物权法的性质 (一)物权法是私法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
四、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内 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法律 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 能任意改变
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
乙
盗窃
占有
所有
甲
抛弃、拾得 占有
丙
赠 与
占有
丁
追
及 力
?
占 有
继 承
?
己
戊
买卖
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 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 直接支配该物 。
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Biblioteka Baidu及效力将 被切断。
物上请求权
甲与乙于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5月8日办理过户登记,5月20日交房。现5月 20日已过,甲并未交房。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 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 方法
公示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 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的信息为错误, 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
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 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
第二节 物权法的地位与特性
一、物权法的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是指以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 内容的法规范的总称(担保法、土地管理法、 房地产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 资源法、水法、文物保护法等)
狭义的物权法,则是指专门以人对物的支配 关系为内容的法规范,即民法典中的物权编
在我国,原是指《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 权》,现在是《物权法》
问题:此时,甲对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有 抑或无权占有?乙可以向甲主张什么权利? 乙主张权利后,甲乙之间的关系会发生什 么变化?
物上请求权
权利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 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 权利
具体种类:A.返还请求权;B.排除妨害请求 权;C.预防危险请求权
讨论: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二)物权与知识产权 (三)物权与继承权
四、物权的分类: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2、自物权与他物权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5、主物权与从物权 6、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五、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物上请求权
排他效力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 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
物权法定原则
作用:A.维护经济基础;B.保障交易安全 法理基础:物权排他性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A.法律有特别规定者,
从其规定 ;B.法律无特别规定者,一律无效;C.如创设物 权行为属部分无效者,则除去无效部分,成立有效部分
物权法定原则僵化之弥补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 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定限物权。 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
公示公信原则
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在使用期间, 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车表示很喜欢。乙 说既然你喜欢,给100块钱你拿去。丙遂支 付100块钱买走该车。事后,甲要求丙返还 自行车。
问题:自行车所有权归谁?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 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买卖并交付
甲 建房
乙
登记
占 有
戊
买卖并过户
丁夫
妻
关
丙 登记
系
付 款 买卖并交付
财产交易过程图
旧归属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登记、交付(事实行为)
新归属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教学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 掌握物权法的一般理论,认识建立和完善 我国物权制度的必要性。
[重点、难点]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法定原 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 2、物权以物为客体 3、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4、为排他的支配权
三、物权与其他财产权: (一)物权与债权:
权利性质不同 义务主体不同 权利客体不同 效力不同 权利的设定和转让不同 保护方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