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8]5号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8]5号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基金投资管理工作,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金投资主体责任本通知所称基金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出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参股(认购)基金(份额)以及基金开展的投资等经济活动(不包括公募基金投资相关经济活动)。
省属企业本级及其授权的下属企业,是基金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
开展基金投资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制定规范基金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选择、对外募集资金和项目投资决策、运营管理、到期退出等行为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完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预案,设立隔离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风险;加强对基金投资制度、决策和有关合同的法律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企业转型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设立基金投资负面清单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范基金投资风险。
除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同意外,企业开展基金投资活动须遵循如下负面清单规定:(一)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基金投资。
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22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现公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3日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018年4月27日)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管新规管理要求
资管新规管理要求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其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
首先,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责任分工,保证业务的合规运作。
其次,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对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有效控制。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新规》还要求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销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更加注重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设计合适的产品,提供全面准确的产品信息,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风险状况和业绩情况。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销售误导和不当行为。
除了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新规》还对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控制、估值方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决策时,应该遵循合理、安全和收益性的原则,确保投资组合的风险可控,并且要对各类资产进行准确的估值。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市场风险的变化。
《新规》的出台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对于以过度杠杆为特征的非标准化业务进行了限制,促使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另一方面,对于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化和专业化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资管新规的出台对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应对新规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透明和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47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47号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0日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或受托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国有全资、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依据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发展规划;(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及公司章程;(三)突出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突出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五)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六)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2018年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8年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低于50%的,由董事会审批;(三)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操作流程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项目的调研、评估、筛选和提出投资建议。
第六条投资建议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经审批通过后,公司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预期收益、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和回收情况,定期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应充分评估投资风险,选择信誉良好、风控能力强的受托方,并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筛选。
第十条公司不得投资于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如股票及其衍生产品、期货、外汇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投资产品出现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8〕10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8〕1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6日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管国有企业和市管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称市管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投入一定的资产以获取未来收益的经济行为。
主要形式有:(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不包括建筑类企业的建筑施工项目和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二)无形资产投资,包括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四)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五)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三)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四)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五)投资规模与企业承受能力、资源条件相适应。
2018年19号文第十五条监管要求
2018年19号文第十五条监管要求2018年19号文第十五条是针对某个特定领域或行业的监管要求,旨在规范和管理该领域或行业的运作。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条监管要求的内容和意义。
该条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管理要求:根据该条监管要求,相关机构或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和运用资金。
具体要求包括资金的募集、使用、监管和追踪等方面。
这是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避免出现不当使用或挪用资金的情况。
2. 信息披露要求:根据该条监管要求,相关机构或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信息、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等。
这是为了增加透明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便于公众了解相关机构或企业的情况。
3. 风险管理要求:根据该条监管要求,相关机构或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这是为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
4. 内部控制要求:根据该条监管要求,相关机构或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
这是为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机构或企业的运作效率和规范性。
5. 合规要求:根据该条监管要求,相关机构或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这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这些监管要求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规范和引导相关机构或企业的行为,防止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的发生。
其次,它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最后,它可以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的信誉。
然而,仅仅制定监管要求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监管的执行和监督。
相关监管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相关机构或企业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同时,相关机构或企业也应自觉遵守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确保合规运营。
2018年上市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2018年上市公司风险管理办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上市公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来自内部,也可能来自外部,可能是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也可能是战略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
有效的风险管理是上市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利益、提升企业价值的关键。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一、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一)风险管理的目标上市公司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确保企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
这意味着要识别和评估可能威胁企业生存的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应对。
其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降低风险损失,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
此外,风险管理还应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决策质量,为企业的战略规划和日常经营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风险管理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上市公司的风险管理应涵盖企业的各个方面,包括财务、市场、运营、战略、法律、声誉等。
不能只关注某一领域的风险,而忽视其他领域的风险。
2、前瞻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能够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前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不能等到风险已经发生才采取应对措施。
3、制衡性原则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4、适应性原则5、成本效益原则在实施风险管理措施时,应权衡成本和效益,选择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风险管理方案。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一)风险识别上市公司应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对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识别。
常见的风险识别方法包括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流程图法、风险检查表法等。
在风险识别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竞争状况、企业战略规划、内部管理制度等。
例如,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市场需求下降、原材料价格上涨等风险;行业竞争加剧可能导致市场份额减少、产品价格下降等风险;企业战略规划失误可能导致投资失败、业务转型困难等风险;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失效、财务舞弊等风险。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4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4月24日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第五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
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
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第二章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风险投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风险投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公司治理结构
风险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监督;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行为;高
级管理层则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二、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应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机制。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管理公司的风险暴露,并及时采取措施
来应对风险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权责清晰、内部审计制度健全。
公司应
建立审批制度和流程,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性,杜绝内部欺诈和腐败行为。
四、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作情况,确
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运作状况和风险情况。
五、人才培养机制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吸引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建立激励机制,激励员工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增值贡献力量。
六、合规合法制度
公司应坚持合规合法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或不道德
的行为,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要求。
七、风险投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只有建立科学、合理
的内部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地规范公司的运作和管理,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回报,并为公
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投资风险公司的规章制度
投资风险公司的规章制度
《投资风险公司规章制度》
投资风险公司是一种专门从事投资高风险项目的金融机构,其业务涵盖了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并购重组等领域。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运营,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风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
首先,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这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内部运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其次,投资风险公司需要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确保在投资过程中能够对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有效管理,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投资风险公司还需要建立合理的投资决策制度。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流程和标准,遵循科学的投资分析方法和决策原则,确保投资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回报率。
另外,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监督制度。
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机制,合规团队应当密切关注监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的投资行为和业务模式,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工作。
最后,投资风险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投资退出机制。
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退出决策和执行机制,灵活应对各种市场环境和投资情况,在最佳的时机和方式退出投资项目,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
总之,投资风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有效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更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降低投资风险,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的目标。
因此,投资风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确保公司的业务能够安全、稳健、有序地进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9月26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财金2018年2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8年2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各国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四、【投资基金】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应严厉遵照有关监管规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本钱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五、【资产管理业务】国有金融企业发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基础办法投资计划等资产管理产物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准绳”实在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物对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当偿债责任,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18年资管新规
18年资管新规2018年资管新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影子银行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影子银行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监督管理。
一、背景中国的影子银行业务在过去几年中迅猛发展,给金融体系稳定带来了一定风险,监管部门亟需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监管原则和要求。
二、核心内容1. 定义与分类新规对影子银行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以及在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划分。
其中,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等。
2. 监管部门责任规定了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协作机制,明确了监管责任主体和配套制度。
3. 授信资金来源对于影子银行业务中的授信资金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出借人和投资者以非法或违规手段进行融资,严禁违法违规集资。
4. 产品监管规定了各类影子银行业务产品的监管要求,并对信托贷款、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规范。
5. 风险管理对影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应对等方面。
同时,完善了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影响与意义1. 规范市场秩序新规的发布将有效规范中国金融市场的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2. 减少风险通过明确监管要求和责任,减少了影子银行业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
3. 保护投资者权益新规的出台将提高影子银行业务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 市场竞争的进一步规范规范了影子银行业务从业机构的准入条件和业务实施规则,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5. 推动金融体系改革通过对影子银行业务的规范,有助于推动金融体系改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总结起来,2018年资管新规的出台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规范市场秩序、减少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并推动金融体系改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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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3)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
第四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5)
第五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6)
第六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6)
第七章其他 (7)
第八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