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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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13
【实施日期】2013.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有效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市水资源,完善科学用水体系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2012年《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及责任分解
(一)基本条件
1.法规制度健全
考核标准: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发布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的法规、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市法制办。

2.城市节水机构规范
考核标准:根据编委文件设立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置齐备;依法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

3.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考核标准: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市统计局。

4.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考核标准: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专项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开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考核标准:成立创建工作领导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节水型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较大规模的城市节水工作会议。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文明办配合。

(本部分考核指标均为一票否决)
(二)基础管理指标
1.城市节水规划
考核标准: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市城乡规划局。

2.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考核标准: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管委。

3.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考核标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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