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2020)
工程业绩补录申请报告
根据《关于补充完善建筑企业和人员工程业绩信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工程业绩补录工作。
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补录工作背景为贯彻落实王君正书记在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暨招商引资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企业市场承揽能力,根据《通知》要求,我单位积极开展工程业绩补录工作。
二、补录工作范围及时间本次补录工作范围为2020年1月1日以来,我单位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承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项目。
补录时间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补录工作内容1. 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规模、项目类型、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履行时间、项目验收时间等。
2. 企业及人员业绩信息:包括企业资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3. 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施工许可证、质量评定证书等。
四、补录工作步骤1. 企业登录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注册并完善企业信息。
2. 企业根据项目信息,填写工程业绩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3.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工程业绩真实性,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审核通过。
4. 企业根据审核结果,对不完善信息进行补充填报。
五、补录工作要求1. 严格执行《通知》要求,确保补录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补录工作按时完成。
3.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4. 加强对补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录工作质量。
六、补录工作成效1. 提高企业市场承揽能力:通过补录工程业绩,企业可以全面展示自身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2.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3. 提升企业信用等级:补录工程业绩是提高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有助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建筑
市场主体“黑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5.21
•【字号】闽建筑函〔2024〕31号
•【施行日期】2024.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建筑市场主
体“黑名单”的通知
闽建筑函〔2024〕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经研究决定,现将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厦门弘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闽国泰(厦门)建设有限公司(详附件)列入福建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推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期为2024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
附件:福建省2024年第一批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1日附件
福建省2024年第一批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冀建建市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升信息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已完成对“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改造升级,现就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和补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平台注册账户管理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要求,省平台拓展了对专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支持,完善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归集录入项目信息的归集,增加了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归集功能。
为统筹省平台运行管理效能和安全,对注册账户实行分级审核。
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人员账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审核开设并分配相应权限,各县(市、区)相应部门管理人员的账户、权限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可于2024年4月30日起登录省平台(网址:http:// 121.29.49.134:18000/),在省平台注册账号,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附件1),选择企业资质类别,经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外进冀企业自行选择市级审核部门)注册,通过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0月14日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粤建市函〔2024〕174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的业绩补录功能进行升级,并就规范业绩信息录入,健全工程项目业绩审核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数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实施业绩技术指标审核确认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要求,省级平台增加业绩技术指标确认功能模块,实现企业业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个人业绩(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功能。
功能模块上线时间以省级平台首页(https://)通知为准。
未录入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技术指标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以在省级平台申请补录,按属地管理原则提交至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按历史业绩补录流程在省级平台逐级上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推送至全国平台。
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施工许可业务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推送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省级平台按数据分级管理要求自动确定数据等级。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厦建筑〔2021〕13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21〕139号各区建设(建设与交通)局、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促进参建各方诚信履约,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筑〔2016〕62号)及《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检查部分内容的通知》(厦建筑〔2018〕7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2021年12月31日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评价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合同各方主体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并实施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建市政工程在建项目。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4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招标投标正文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一)政府投资的;(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投资的。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2021年1月至12月在建工程施工扬尘防治考评情况的通知-厦建工〔2022〕31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2021年1月至12月在建工程施工扬尘防治考评情况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2021年1月至12月在建工程施工扬尘防治考评情况的通知厦建工〔2022〕31号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市建筑废土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2021年1月至12月对我市在建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进行了考评,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林埭西至华侨大学段)工程土建施工总承包杏滨站等111个项目现场考评分数在85分及以上(详见附件1),厦门山海健康步道(五缘湾-湖边水库-东坪山步道)景观提升工程(一标段)等4个项目现场考评分数低于70分(详见附件2)。
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18〕136号)规定,现对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林埭西至华侨大学段)工程土建施工总承包杏滨站等111个项目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记入信用监管行为C3档次一次(文明施工);对厦门山海健康步道(五缘湾-湖边水库-东坪山步道)景观提升工程(一标段)等4个项目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6档次一次(文明施工)。
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导则(试行)》和我局《关于重新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各项措施。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市建筑废土站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巡查,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筑废土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推动我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补充评价部分结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补充评价部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4.07.24
•【字号】厦住建建筑〔2024〕58号
•【施行日期】2024.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补充评价部分结果的通知
厦住建建筑〔2024〕58号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招投标中心、市造价站、市质安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补充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住建建筑〔2024〕42号),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补充评价,已完成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公示等工作。
现将2024年第一季度信用综合评价补充评价等级为A级和BB+级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结果自2024年7月26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附件:1.2024年第一季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补充评价部分结果(施工总承包系列)
2.2024年第一季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补充评价部分结果(专业承包系列)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7月24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1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1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效能,方便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入库,提高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投标等工作中的有效运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工程项目数据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和实名审核(一)按照住建部《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要求,我省已全面实行工程项目数据省、市、县分级(A、B、C、D四个等级)管理,数据审核全面实行专人专机实名审核。
A级数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 级数据由施工企业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目前已入库的补录工程项目业绩统一确认为D级。
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竣工验收备案业务及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入库的工程业绩维持原有数据等级不变。
(二)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经各级住建审核部门实地核查后实名审核确认入库。
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业绩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或函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形式实名审核确认入库,确保入库工程业绩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2024年一季度建筑业发展突出企业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2024年一季度建筑业发
展突出企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4.06.06
•【字号】厦住建建筑〔2024〕33号
•【施行日期】2024.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2024年一季度建筑业发展突出
企业的通知
厦住建建筑〔2024〕33号
各建筑业有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做大做强,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2024年一季度建筑业发展突出企业记入信用评价的通知》(厦住建建筑〔2024〕17号)精神,现对2024年一季度建筑业发展突出企业予以公布,记入信用综合评价C类信用监管行为记录(建筑市场管理类别),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公布企业名单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6月6日附件
公布企业名单。
建筑业企业业绩补录操作手册
建筑业企业业绩补录操作手册目录1软件介绍....................................................错误!未定义书签。
软件运行环境..............................................错误!未定义书签。
2浏览器使用准备..............................................错误!未定义书签。
可信站点设置..............................................错误!未定义书签。
设置允许该网站弹出窗口....................................错误!未定义书签。
3企业端操作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补录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信息..................................................错误!未定义书签。
施工合同备案.............................................错误!未定义书签。
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招投标信息录入操作....................错误!未定义书签。
竣工验收备案..............................................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息提交审核..............................................错误!未定义书签。
4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操作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登入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更新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更新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厦资源规划〔2023〕57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更新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现对《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进行更新补充,具体如下:一、第一条第18项“既有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收集屋建设”,调整为“既有住宅小区、学校、医院增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建设”。
二、第二条第3项增加学校类型。
三、第二条第8项补充:增加慢行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
四、第二条第11项补充:商业、厂房等自有用地红线内设置的临时的可伸缩拆装的活动棚类。
五、第二条第24项“合法建筑物屋面加装的高端距屋面小于2.2米、与屋顶边缘(女儿墙)距离大于0.5米的分布式光伏设施”,调整为“合法建筑物屋面加装的高端距屋面小于2.2米、不超过屋顶边缘(女儿墙)的分布式光伏设施”。
六、第二条增加第25项:利用已批建管沟铺设电力、通信等管线工程。
特此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29日附件1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2.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
3.在已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广场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内部道路、小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
一体化平台业绩补录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体化平台业绩补录中需注意的问题1、各企业在组织业绩补录工作时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是对已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筛选,确定好本公司需补录的建设工程范围。
外省项目不进行补录,本省项目都可(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外省企业的也不能录入);二是进行科学的评估,对收集资料的难易程度有清晰的认识,合理的安排资料的收集顺序;三是组织得力人员熟悉系统的操作,准确进行信息的填报。
2、各公司需补录的业绩范围是指符合企业升级、增项需要考核指标的工程项目。
3、业绩补录时间不仅限于近三年,但一定要是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
时间根据资质升级考核的时间段来定,例如水利资质可录入近十年的工程。
4、有些企业在注册账号的时候,平台出现企业注册时出出现企业已经注册,而实际上我们并不知道自己的账号,这种情况联系登陆页面下的技术电话即可。
如果有填写错误等要修改都登陆页面下的技术电话即可。
5、企业主页没有单位信息,是正常现象,只会显示名称和类型。
6、补录的资料不齐全,很多找不到,有些根本就没有,怎么办?实在找不到的非关键材料是可以上传空白页或说明材料。
但是无法确定材料的重要性,是否通过审查。
7、进入了“一体化工作平台”中进行注册,提示没有公司信息,要在省厅的“行政审批系统”中备案后再申请,目前施工企业的备案率98%,其他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专业备案率较低。
8、对于新项目的上报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省厅已将其完成情况列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原则上5月份以后办理的建设工程项目都要从一体化平台进行上报。
前期因为市图审中心和一体化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问题造成的无法获取图审编号的问题已在协调解决,月底前会另行通知。
接到通知后,春节后已图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可向市图审中心申请进行数据补录。
9、各企业在组织进行观察业绩补录的工作中,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虽然业绩补录工作不需要进行录入审核,但是省厅和市局都会对录入完成的项目进行抽查和公示,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黑建建〔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建〔2023〕3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企业发展,提高“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推进“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在资质许可、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工作中的有效运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一)数据定级规则。
根据全国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工程项目数据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数据定级升级方法。
1.定级。
工程项目数据由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平台”推送,在“平台”自动分级,区、县(市)审批的项目自动定为C级,市(地)级审批的项目自动定为B级。
“平台”历史数据和企业通过“平台”补录的工程项目数据,定为D级。
2.升级。
工程项目数据从D级升为B级的,需经市(地)级住建部门在“平台”上审核确认。
工程项目数据从D级升为C级的,需经区、县(市)级住建部门在“平台”上审核确认。
工程项目数据申请从B级或C级升为A级的,需市(地)级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住建厅审核确认。
有意向申请住建部资质或投标外省工程的企业,可以申请将工程项目数据升级为A级,其他数据无需升级为A级。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构建防范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工程造价风险管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工程概算造价中增加工程款支付担保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按照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乘以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再乘以担保期限(年)计算。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一般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担保机构确定。
二、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下称“防控指南”),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三、发承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充分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规定在合同中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接项目缺失信息补录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接
项目缺失信息补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3.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接项目缺
失信息补录的通知
各区建管部门,市建筑质监站、市政站,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企业工程业绩信息工作的通知》(〔2021〕22号)相关要求,为做好我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对接项目中缺失信息补充完善工作,我局在“武汉市智慧建管一体化服务平台(网址:
https://)”中增设了工程项目的缺失信息补录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登录“智慧建管一体化服务平台”后,可对相关项目的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按照“谁监管、谁审核”的原则,提交该项目监管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补充信息上传至省级平台,并可在全
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查询。
二、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有关企业监管项目补充完善信息的审核。
对填报及审核操作流程有疑问的,可进入在QQ群中咨询(技术支撑QQ群号:428304603)。
联系电话:83350780(技术服务)83330877(政策咨询)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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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2020)
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企业业绩补录的要求,结合在目前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的补录标准,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
业绩补录的所有录入数据须经企业各级认真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
补录企业和其他提供佐证材料的参建单位负主体责任并填写承诺书(详见附件1),承诺补录数据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诺书必须上传业绩补录系统。
二、规范补录内容
审核过程中发现,不少项目存在项目负责人未按实际情况填写、技术指标填写不规范、技术指标数据前后不一致等问题,为明确填报标准,制定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业绩补录规范细则(详见附件2),补录企业要按照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填报业绩。
三、简化审核程序
业绩审核工作由局建筑业处牵头,市质安站具体执行。
市质安站应当按照既定程序标准,配备专人专岗,严格审核企业补录的数据内容,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企业申请材料有问题需要补充的,市质安站可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问题所在;市质安站审核通过的应报建筑业处办理审核结果备案,待分管局领导签批后,市质安站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省平台的系统审核操作;建筑业处可对市质安站的业绩审核工作根据需要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遇有审核内容复杂,需经其他部门协助或者多单位联合审核的,经市质安站主要领导同意后审核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若有特别复杂情形的可报局建筑业处再延长5个工作日。
四、加强监督管理
对在审核及备案抽查中发现的企业业绩申报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市质安站可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情节严重的可报局建筑业处根据调查情况采取记入批评类信用监管行为等行政措施。
五、提高服务意识
局建筑业处、市质安站及相关部门要本着规范审核、服务企业的精神加强该项工作,对有紧急需求的企业申报,应特事特办第一时间办理;对于审核人员违反效能要求的,可给予教育、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协助或者联合审查的部门应全力配合并尽快出具审核意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业绩补录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内容全部齐全、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四)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规范细则
一、施工单位补录的业绩仅限于其实际施工的部分,对分包给专业公司的,业绩由分包单位另行录入;对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工程,应划分清楚工程量并按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补录业绩。
二、项目补录信息登记表内有体现技术指标数据的建设规模、其他工程特征指标、工程简介需填写一致,并仅限于项目技术指标登记表列示的选项,不得在项目技术指标登记表列示的选项外自行增加技术指标。
三、开竣工时间:开工时间填写施工许可核发时间,竣工时间填写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时间。
四、造价:(一)合同价按施工许可证、监督申请表中的造价填写;(二)实际造价,按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结算审核结论书的结算价或合同价填写。
五、建筑工程总面积、层数、高度以及市政工程道路长度:按施工许可证、监督申请表
中的申报数据填写。
结构类型按监督申请表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填写,如存在多种结构类型的工程,应填写主要结构类型,其他结构类型可填写在建设规模里。
六、建筑工程总面积、层数、高度以及市政工程道路长度以外的技术指标:(一)指标内容:包括房建工程中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跨度、单体建筑面积、幕墙面积、钢结构单跨跨度等,市政工程中道路宽度、道路面积、桥梁单跨跨度、管道直径、管道长度、隧道断面、隧道长度等(具体参考项目技术指标登记表列示的选项)。
(二)指标的填写:按施工许可证、监督申请表中的数据填写,如施工许可证、监督申报表未体现,则采用由企业承诺的方式,由企业按实填写,并将承诺书、所依据的竣工图、规划核实报告书等证明材料一并上传至业绩补录系统。
七、项目负责人:(一)指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不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可填写在施工安全从业人员明细表)。
(二)需填写参建单位的所有项目负责人,如施工过程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需按相应的时间填写变更前后的项目负责人。
例如:XX项目2016年9月6日项目经理由A变更为B,项目基本信息中的项目负责人需填写A、B,招投标信息、合同备案信息、施工许可信息项目负责人填A,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项目负责人填B。
八、有多家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的业绩补录:(一)由其中一家企业负责补录,负责补录的企业必须联系建设单位组织协调其他企业共同确认补录的数据。
(二)对无法一一联系到其他企业共同确认补录的数据的,则采用由填报企业承诺的方式,由企业按实填写,并将承诺书、证明材料一并上传至业绩补录系统。
(三)对存在多家施工单位的(非联合体),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需要按每一家施工单位填写一张表分开填写。
(四)对于办理多本施工许可证、多次招投标、合同备案及图审的项目:招投标信息、合同备案信息、施工许可信息项目按次分别填写。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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