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理由不成立依法承担违约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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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研究

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研究

第48卷第1期2021年1月Vol.48,No.l January,2021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研究曾文忠摘要: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曾规定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中,但是由于争议过大而在定稿时被删除。

为了解决合同僵局问题,立法者在《民法典》中完善了排除履行规则的规定。

但是,排除履行规则不能代替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情事变更规则不能代替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重大事由规则”也不能代替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

应当从违约方违约原因是非恶意违约、继续履行合同的后果对违约方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约行为的性质构成权利滥用三个方面确立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的适用条件。

用排除履行规则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只是权宜之计,建议时机成熟时在我国民法典修正案中增加对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的规定。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解除规则;合同僵局DOI:10.13747/ki.1000-5315.2021.01.011收稿日期:2020-09-15作者简介:曾文忠,男.蒙古族.四川盐源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E mail:****************。

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合同编一审稿草案》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权人不解除合同对对方明显不公平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草案》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这是《民法典草案》一、二审稿规定的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

草案一经公布,该规则就在民法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和激烈争议。

合同法,公平原则

合同法,公平原则

合同法,公平原则篇一:合同法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合同法条款中的体现《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确立了公平原则,它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让我们来看一下如下的案例:陶瓷商人吴某向古董销售者陈某购买一批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工艺陶瓷品,XX年3月,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内容。

XX年4月,陈某向吴某供货,吴某接收了全部的货物,没有对价格提出任何的异议,并签收发货清单。

此后,陈某向吴某多次催讨货款,吴某一直未给予答复。

无奈之下,陈某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令吴某支付货款。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意见严重分歧。

吴某提出仲裁反请求,主张其签收发货清单确认价格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是吴某未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明价格显失公平,其蒙受损失的任何证据。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不适用显失公平调整的范畴。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吴某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某货款人民币100万元。

二、驳回被申请人吴某的仲裁反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本案属于合同买卖纠纷,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首先,合同价格是否显失公平,其次,吴某是否有权主张撤销。

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2)由于前者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黄荫喜、陈锡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荫喜、陈锡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荫喜、陈锡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桂08民终5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伟民黄奔陈燕霞【审理法官】陈伟民黄奔陈燕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荫喜;陈锡梅;广西桂平市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黄荫喜陈锡梅广西桂平市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荫喜陈锡梅【当事人-公司】广西桂平市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昌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黄榕华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何延运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昌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黄榕华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何延运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昌黄榕华何延运【代理律所】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荫喜;陈锡梅【被告】广西桂平市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是关于政府限价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由于该类住房的用地、立项、审批、建设标准、购房对象、房价、交房时间等事项都有很强的政府属性,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安居工程,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因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依其自身努力所不能改变的交房延误,如归责于开发商,则有失公平。

一审查明的事实证明,华庆公司未能在案涉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交付房屋,非因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一审判决据此扣除必要的时间,符合公平原则。

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0【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44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秀波赵秀红陈日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于文建【当事人】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于文建【当事人-个人】郝鹏于文建【当事人-公司】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被告】于文建【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力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3 01:40:48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终441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区登州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韩玲玲,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鹏。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晓东,蓬莱登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文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胜男,烟台长岛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因与被上诉人于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2020)鲁0684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郝鹏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张彦涛、武汉宁美国度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彦涛、武汉宁美国度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彦涛、武汉宁美国度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83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皓【审理法官】刘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彦涛;武汉宁美国度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彦涛武汉宁美国度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彦涛【当事人-公司】武汉宁美国度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彦涛【被告】武汉宁美国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张彦涛主张因宁美国度公司欺诈,因此主张撤销合同,并诉请宁美国度公司依照法律规定退一赔三、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彦涛主张因宁美国度公司欺诈,因此主张撤销合同,并诉请宁美国度公司依照法律规定退一赔三、赔偿损失。

由上可知,张彦涛主张因交易相对方实施欺诈行为而行使撤销权,但此撤销权为形成诉权,受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规制,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权利归于消灭。

张彦涛陈述:“2017年4月28日下的单,我印象之中应该是三天到四天之后收到的……买回来之后的话,就使用了一下,使用了几下,当时在玩游戏,玩了有一周多……",结合上述当事人陈述及张彦涛的诉讼过程和情况,因张彦涛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因此,其主张撤销合同、退一赔三、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张彦涛于2017年4月28日下单后不久收到合同标的物并已使用,但就其提出的3C认证及能源效率标识这些质量问题,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及时检验、通知的义务,现其主张宁美国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明磊、孟月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明磊、孟月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明磊、孟月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3【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20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守远李安杨霞【审理法官】王守远李安杨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明磊;孟月香【当事人】李明磊孟月香【当事人-个人】李明磊孟月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明磊【被告】孟月香【本院观点】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一、李明磊支付的10000元押金应否返还;二、押金10000元是否过高。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赔礼道歉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一、李明磊支付的10000元押金应否返还;二、押金10000元是否过高。

一、关于李明磊支付的10000元押金应否返还的问题。

本案中,李明磊向孟月香交付的10000元押金具有担保李明磊按约履行义务的效果,李明磊书面承诺涉案房款445000元一星期内全部付清,但其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向孟月香履行交付涉案房款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且其主张是因双方对过户费用产生分歧而未能订立合同亦无证据证实,故李明磊无权请求返还押金。

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押金10000元是否过高的问题。

李明磊向孟月香交付10000元押金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李明磊虽主张10000元押金过高,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明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明平与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协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明平与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协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明平与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协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1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伟光程鸿声蒋乾巽【审理法官】郝伟光程鸿声蒋乾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明平;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当事人】胡明平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胡明平【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胡明平;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各方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前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原审法院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各方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活动,既有行政性也具有协议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胡明平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其与万州经开区经服中心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的《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协议》,故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该协议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胡明平应对《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协议》具有撤销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答辩状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答辩状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答辩状尊敬的审判机关:原告:_________(原告全称)被告:_________(被告全称)案件编号:_________案件名称:_________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合同无效的答辩意见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被告认为,本案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更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三、合同可撤销的答辩意见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被告认为,本案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双方均未存在重大误解,合同内容公平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同时,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原告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的。

因此,原告请求撤销合同的理由同样不成立。

四、请求事项1.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2.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3.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五、证据清单1. 合同文本原件;2. 双方往来函件、邮件等相关证据材料;3. 其他支持答辩意见的证据材料。

六、结语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_____人民法院被告: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合同无处不在。

当我们签订一份合同后,就意味着双方都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有时候即使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也可能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涉及到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简单来说,就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违约方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违约责任的理由。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

了解这些免责事由,对于合同当事人正确评估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不可抗力是合同违约责任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免责事由之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比如,自然灾害中的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当这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违约方一般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违约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举个例子,一家工厂与供应商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地发生了特大洪水,导致交通瘫痪,供应商无法按时交付原材料。

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但如果供应商在洪水发生前已经接到了可能发生洪水的预警,但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那么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可能就不能免责。

其次,情势变更也是一种免责事由。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

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远远超出了正常的市场波动范围。

如果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施工单位将面临巨大亏损。

此时,施工单位可以主张情势变更,要求与开发商重新协商合同价格或者解除合同。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1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X。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

显失公平法律后果(3篇)

显失公平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合同关系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

然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实力不均衡等原因,可能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利用其优势地位,使对方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本文将从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入手,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1. 合同变更当合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时,受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合同应使双方的利益趋于平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合同撤销受害方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应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3. 赔偿损失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方不仅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还可以要求加害方赔偿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 名誉恢复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要求加害方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

三、应对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的策略1. 强化合同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因不了解合同条款而遭受损失。

2. 公平协商,维护自身权益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协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发现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争取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3. 依法维权,寻求法律救济当合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时,受害方应依法维权,寻求法律救济。

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要求变更、撤销合同,并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

4. 强化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打击利用优势地位进行显失公平行为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协议显失公平撤销案例分析

协议显失公平撤销案例分析

协议显失公平撤销案例分析协议显失公平撤销案例分析甲方:XXX公司地址: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XXX乙方:XXX个人地址: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鉴于双方在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XXXX协议》,现因某些原因,甲方向乙方提出撤销协议,特拟定此份协议显失公平撤销案例分析,以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协议的执行与解除事宜。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的身份信息介绍甲方为合法成立的XXX公司,包括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员工等相关人员;乙方为法定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二条协议的主要内容双方同意对原有协议进行撤销,并无任何争议需解决。

第三条协议撤销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3.2 乙方需在约定期限内将原有协议所涉及的所有财产和文件资料全部归还给甲方,并自愿放弃所有权利。

第四条条款的执行与解除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4.2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并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4.3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5.1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受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约束。

5.2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不可执行或被判无效,该条款应被视为与本协议分离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自愿签订,双方保证对本协议的条款及内容已经充分内外部沟通和理解,并愿意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甲方(单位)签字:乙方(个人)签字:。

显失公平导致的法律后果(3篇)

显失公平导致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谈判能力不平衡等原因,部分合同可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本文将从显失公平的概念入手,探讨其法律后果。

二、显失公平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概念显失公平,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无经验等情形,使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导致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2. 构成要件(1)存在不公平现象。

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条款,如权利义务不对等、价格明显不合理等。

(2)一方当事人具有优势地位。

具有优势地位的当事人通常具备较强的谈判能力、经济实力或专业知识。

(3)另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

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往往缺乏经验、信息不对称或谈判能力较弱。

(4)不公平现象与不利地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不公平现象是导致不利地位的原因。

三、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1. 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无经验等情形,使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 请求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合同存在显失公平,可以判决变更合同,使合同趋于公平。

3. 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合同显失公平而遭受的损失。

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合同存在显失公平,可以判决赔偿损失。

4. 限制或禁止当事人行使权利在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或禁止当事人行使某些权利,以维护合同公平。

5.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余汉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余汉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余汉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2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峰段智明白中哲【审理法官】吴峰段智明白中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余汉杰;余汉伟【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余汉杰余汉伟【当事人-个人】余汉杰余汉伟【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孟琨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孟琨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燕雪松孟琨【代理律所】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被告】余汉杰;余汉伟【本院观点】双方于2005年1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双方主要争议为上诉人应否继续履行合同,为被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权责关键词】效力待定显失公平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合法性诉讼请求中止审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于2005年1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缴清了购房款,上诉人也已交付房屋多年,且涉案小区各种手续齐全,部分业主也已办出了商品房产权证书。

故上诉人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为被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被上诉人不是合同一方,该合同对被上诉人无约束力,故上诉人主张以《合作建房合同》未经上级部门审批效力待定及遇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该合同来阻却对被上诉人承担办证责任,不能成立,也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关于房屋交易契税的承担问题,被上诉人庭审中明确表示按法律规定执行,并且原审判决也未对契税承担作出判决,上诉人以此来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性,进而不履行办证义务,不能成立;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显失公平

合同显失公平

合同显失公平公平合同是指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双方以平等的地位和信息对等基础上,达成的合同协议。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不公平的原因,合同可能会显失公平。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同显失公平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合同显失公平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包括信息不对称、强势方优势过大、合同条款过于笼统等。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合同显失公平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合同谈判阶段,一方可能掌握比另一方更多的信息,从而在谈判过程中取得优势地位。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可能对该房屋存在的隐患问题心知肚明,但对租户不透露这些问题,导致租户在房屋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

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合同的不公平性。

其次,强势方优势过大也是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原因之一。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相对强势,可以通过压低价格、增加限制性条款等手段对另一方施加不公平的压力。

例如,一些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时,可能通过拖延付款、调整供货数量等手段限制小型企业的权益,导致合同显得不公平。

此外,合同条款过于笼统也会导致合同的不公平。

一些合同条款可能过于宽泛,给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例如,一个就业合同中的离职条款只规定了双方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对方,但并未明确约定离职后续的赔偿或补偿事项,这样就给雇员带来了不确定的风险,而雇主则可以随意解雇员工而不承担责任。

为解决合同显失公平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应加强合同的信息对称。

政府可以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要求合同的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完整的信息,以保证合同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具有相同的信息基础。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监管力度。

对于违反合同规定、不公平对待另一方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使违约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以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另外,加强合同的可执行性也是解决合同显失公平问题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对于违约行为及时制裁,保障合同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仲裁机构等方式,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促进合同的平等执行。

显失公平合同撤销申请书

显失公平合同撤销申请书

我,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就与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签订的《XX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一事,因显失公平,特向贵院提起撤销申请。

一、案情简介1.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与被申请人XX公司签订了《XX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XX服务,服务期限为XX年,总服务费用为人民币XX万元整。

2. 在签订合同时,被申请人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迫使申请人接受了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具体表现为:(1)合同中约定申请人必须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服务,而未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调整和变更权;(2)合同中约定申请人应承担过高的违约责任,而未对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作出相应规定;(3)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通过仲裁解决,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3. 申请人于签订合同后,发现合同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但被申请人始终拒绝修改合同条款。

二、申请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被申请人签订的《XX合同》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申请人处于不利地位。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申请人签订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被申请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申请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导致合同显失公平。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本案中,申请人签订的《XX合同》明显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申请人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三、请求事项1.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与被申请人XX公司签订的《XX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合同范本。

标题,显失公平合同。

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合同内容】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就下列条款达成如下约定:第一条【合同目的】。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具体服务或商品】,乙方同意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条【合同内容】。

1. 甲方应当提供【具体服务或商品】,并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合同价格】。

1. 合同价格为【具体金额】,乙方应当在【具体时间】内支付完成。

2.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合同价格,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条【合同履行】。

1.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若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违约方应当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后【具体时间】内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释均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若因合同引起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当向【具体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具体日期】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专家,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合同显失公平起诉书

合同显失公平起诉书

合同显失公平起诉书被告:XXXX原告:XXXX案号:XXXX年XX月XX日第XXXX号一、起诉事由我作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涉及XXX(具体合同内容),但该合同存在显失公平之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决定对被告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及理由1. 合同约定影响公平的条款(这里列举具体的合同条款并解释其存在的问题,例如存在明显倾斜、剥夺原告权利或限制原告权益的情况)2. 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不公平行为(这里描述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并指出其不公平、违反合同精神的地方)3. 其他损害原告权益的事实和理由(在此列举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例如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认为该合同显失公平,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本案应予支持。

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履行合同义务;2.宣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无效;3.依法赔偿原告因合同违约所遭受的损失;4.其他法院认为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四、证据1.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在此列举合同的证据,包括原本和复印件)2.相关证据材料(在此列举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邮件、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五、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条X款,被告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代理人及联系方式代理人:XXXX联系方式:XXXX以上就是本案起诉书的内容,请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

希望法院能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XXXX(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合同显失公平案例

合同显失公平案例

合同显失公平案例合同编号:______甲方(出租方):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鉴于甲方为______,乙方为______,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租赁物品及数量甲方同意将______出租给乙方,共计______件。

第二条租赁期限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个月。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每月支付租金______元,共计______元。

2. 乙方应在每月的______日前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______元。

第四条使用权1.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有权使用租赁物品,但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租赁物品。

第五条维护义务1. 甲方应保证租赁物品的正常使用,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退还租赁物品。

2. 若乙方擅自处置租赁物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条保密义务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涉及的商业秘密等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其他1.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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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理由不成立依法承担违约责任.DOC
全文结束》》年4月26日,徐某和杨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某通过中原地产向徐某购买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的一套房产,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113万元整。

定金5万元整为第一部分楼款,余款108万元整为第二部分楼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买方须在xx年5月20日前支付首期款,并存入经纪方指定账号托管。

首期款为房价余款与银行承诺贷款金额的差额。

《银行贷款承诺函》承诺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82万元整。

买签订合同当日杨某向徐某支付了定金伍万元,于xx年5月23日向徐某支付了部分首期款135000元。

此后,杨某一直未补足首期款。

而徐某已按合同约定,办理了公证赎楼等手续。

经中介公司及徐某与杨某多次协商,三方于xx年6月15日签订了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三方自愿解除此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卖方根据上述合同已收取并由经纪方托管之定金人民币伍万元整,由卖方收取。

基于经纪方已提供之服务,买方向经纪方支付叁万伍仟元整为服务费用,于签订本协议之当日支付。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买卖双方不得再为此而向对方或经纪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此后,杨某以受到欺骗、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并要求徐某返还5万元定金。

【本案焦点】
三方签订的《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内容是杨某对自己违约责任的合理承担还是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和定金罚则】
一、显失公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
定金,指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合同当事人给付给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我国《担保法》的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

【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接受被告徐某委托代理此案。

我所律师仔细查阅了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我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确定以下几个事实:
一、合同约定杨某应于xx年5月20日前付清首期款,首期款为合同约定的第二部分楼款即108万元与银行承诺贷款金额82万元之间的差额。

而杨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仅支付了135000元,还有125000元的首期款未支付;
二、杨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徐某及中介公司签署解除协议时受到徐某或中介公司的欺骗;
三、协议内容与法律规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相适应,协议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对应买卖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不存在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形。

律师就以上事实向法院发表了代理意见,表明因杨某自身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各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
署的解除协议是杨某对自身违约责任的承担,也是守约方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接受。

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任何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进行财产交易等民事活动时,应尽到对客观事实的注意义务,明确自己签署的可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谨慎完整的履行义务,合法有据的主张权利,必要时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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